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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公路建設項目後評價工作管理辦法
文  號:交計發〔1996〕1130號 發佈機關:交通部
發佈日期:1996.12.31 實施日期:1996.12.31
時 效 性:廢止
公路建設項目後評價工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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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項目後評價是基本建設程式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規範公路項目後評價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後評價工作的重點是國家重點公路建設項目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路建設項目: 1.40公里以上的國道主幹線項目或100公里以上的國道及省道高等級公路項目; 2.利用外資的公路項目; 3.特大型獨立公路橋隧項目; 4.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的項目。 第三條 進行項目後評價的必備條件為: 1.根據預定目標已全部建成並通過竣工驗收; 2.至少經過2至3年的通車運營實踐。 第四條 後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進行後評價的項目分為地方、部、國家三個管理層次。 地方管理的後評價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的規定按年度下達計劃。編制後評價報告以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為主,組織承擔本項目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監理、運營、管理、審計等有關部門、單位以及地方政府的有關人員參加,共同開展工作。後評價報告應按照《公路建設項目後評價報告編制辦法》編制。 交通部根據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的規定,一般選擇四分之一的後評價項目進行部管理,按年度下達計劃。 國家管理的後評價項目由國家計委確定。 第五條 地方管理的項目,其後評價報告由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並將修改後的報告連同審查意見報交通部綜合計劃司備案。 部管理的項目,其後評價報告一般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部,由部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正式審查,並寫出《建設項目後評價審查報告》,報國家計委備案。 國家計委確定的後評價項目,按國家計委有關規定組織審查。 第六條 項目後評價審查應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七條 凡屬於第二條規定的項目,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指定專人建立項目的跟蹤管理系統和定期檢查制度,並按規定逐步完善各階段的管理機制,自建設項目立項(即項目建議書批准)開始即填寫“公路建設項目管理卡”,並建立決策、設計、施工、運營各階段的技術經濟檔案,為項目後評價工作積累完整的技術經濟資料和數據。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對待後評價成果,從中吸取經驗教訓,並採取相應的對策、措施,進一步完善已建項目,改進在建項目,指導待建項目。 第九條 建設項目後評價報告的編制、審核、審查費用由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自行解決,可列入項目投資概算,在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交通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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