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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外國籍船舶在中國領海、內水和港口使用國際海事衛星船舶地球站規定
文  號:交通部令1993年第4號 發佈機關:交通部
發佈日期:1993.08.18 實施日期:1993.10.01
時 效 性:有效
外國籍船舶在中國領海、內水和港口使用國際海事衛星船舶地球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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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08.18


第一條 為加強對進入中國領海、內水和港口的外國籍船舶使用國際海事衛星船舶地球站的管理,根據《關於在領海和港口內使用國際海事衛星船舶地球站的國際協議》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籍船舶(以下稱“船舶”)是指懸挂外國國旗的船舶和海上設施,不包括軍用船舶。

第三條 船舶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和允許船舶進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和內水使用國際海事衛星船舶地球站(以下稱“船站”)。

第四條 船站應符合國際電信聯盟的現行無線電規則並使用衛星水上移動頻率。

第五條 使用船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二)不得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其他無線電業務産生有害干擾;

(三)優先用於遇險和安全通信;

第六條 船站的使用情況須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下列情況禁止船舶使用船站:

(一)在港口內和港外作業點裝卸爆炸品和其他易散發出可燃氣體貨物;

(二)在港口內裝灌燃料;

(三)在存有爆炸性氣體的區域內。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可在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範圍內的某一區域限制、中止或禁止使用船站。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可通知其停止使用船站,並視其性質和情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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