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 ||
| 文 號:交通部令2004年第7號 | 發佈機關:交通部 | |
| 發佈日期:2004.06.18 | 實施日期:2004.08.01 | |
| 時 效 性:已被修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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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船舶的船員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業,防治船舶污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機動船舶的船員配備和管理,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對外國籍船舶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軍用船舶、漁船、體育運動船艇以及非營業的遊艇,不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員管理的主管機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船舶安全配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則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員標準是船舶配備船員的最低要求。
第五條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下同)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為所屬船舶配備合格的船員,但是並不免除船舶所有人為保證船舶安全航行和作業增加必要船員的責任。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員原則
第六條 確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應綜合考慮船舶的種類、噸位、技術狀況、主推進動力裝置功率、航區、航程、航行時間、通航環境和船員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條 船舶在航行期間,應配備不低於按本規則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所確定的船員構成及數量。高速客船的船員最低安全配備應符合交通部頒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交通部令1996年第13號)的要求。
第八條 本規則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列明的減免規定是根據各類船舶在一般情況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機構在核定具體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數額時,如認為配員減免後無法保證船舶安全時,可不予減免或者不予足額減免。
第九條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據需要增配船員,但船上總人數不得超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核定的救生設備定員標準。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員管理
第十條 中國籍船舶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持有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及管轄海域的外國籍船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持有其船旗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條 船舶所有人應當在申請船舶國籍登記時,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對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如何適用本規則附錄相應標准予以陳述,並可以包括對減免配員的特殊説明。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依法對船舶國籍登記進行審核時,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並在核發船舶國籍證書時,向當事船舶配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二條 在境外建造或者購買並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應持船舶買賣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術和其他相關資料的副本(複印件)到所轄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時,除查驗有關船舶證書、文書外,可以就本規則第六條所述的要素對船舶的實際狀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時,必須將《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妥善存放在船備查。
船舶不得使用塗改、偽造以及採用非法途徑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五條 船舶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載明的船員配備要求,為船舶配備合格的船員。
第十六條 船舶所有人應當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內,或者在船舶國籍證書重新核發或者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時,憑原證書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換發證書手續。
第十七條 證書污損不能辨認的,視為無效,船舶所有人應當向所轄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換發。證書遺失的,船舶所有人應當書面説明理由,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換發或者補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原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有效期。
第十八條 船舶狀況發生變化需改變證書所載內容時,船舶所有人應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重新辦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九條 在特殊情況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換發或者補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經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同意,船舶當時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本規定予以辦理並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中國籍、外國籍船舶在辦理進、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續時,應當交驗《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二十一條 中國籍、外國籍船舶在停泊期間,均應配備足夠的掌握相應安全知識並具有熟練操作能力能夠保持對船舶及設備進行安全操縱的船員。
無論何時,500總噸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總噸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內河船舶的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得同時離船。
第二十二條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或者實際配員低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要求的,對中國籍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禁止其出境直至船舶滿足本規則要求;對外國籍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禁止其出境,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要求配齊人員,或者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由其船旗國主管當局對其實際配員作出的書面認可。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船舶和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印製。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編號應與船舶國籍證書的編號一致。《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與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的內容,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國際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錄1:
海船、輪機部和客運部最低安全配員表
┏━━━━━━━━━━━━━━━━━━━━━━━━━━━━━━━━━━━━━━━━━━━━━━━━━━━━━━━━━━━━━━━━━━━━━┓
┃ 甲板部 ┃
┣━━━━━━━━━━━━━━━━━━┳━━━━━━━━━━━━━━━━━━━━━━━━┳━━━━━━━━━━━━━━━━━━━━━━━━━┫
┃ 船舶種類、航區、噸位或功率 ┃ 一般規定 ┃ 附加規定 ┃
┣━━━━┳━━━━━━━━━━━━━╋━━━━━━━━━━━━━━━━━━━━━━━━╋━━━━━━━━━━━━━━━━━━━━━━━━━┫
┃ ┃ ┃ ┃ 航程不超過300海裏或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36小時, ┃
┃ ┃ 3000GT及以上 ┃ 船長、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 ┃
┃ ┃ ┃ ┃ 可減免三剮和值班水手各1人. ┃
┃ ┣━━━━━━━━━━━━━╋━━━━━━━━━━━━━━━━━━━━━━━━╋━━━━━━━━━━━━━━━━━━━━━━━━━┫
┃ 一 ┃ 500GT及以上至未滿3000GT ┃ 船長、大副、二硼各1人。值班水手3人. ┃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36小時,可減免值班水手1人, ┃
┃ 般 ┃ ┃ ┃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可再減免二剮1人. ┃
┃ ┣━━━━━━━━━━━━━╋━━━━━━━━━━━━━━━━━━━━━━━━╋━━━━━━━━━━━━━━━━━━━━━━━━━┫
┃ 船 ┃ ┃ ┃ ┃
┃ 舶 ┃ 100GT及以上至未滿500GT ┃ 船長、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36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 ┣━━━━━━━━━━━━━╋━━━━━━━━━━━━━━━━━━━━━━━━╋━━━━━━━━━━━━━━━━━━━━━━━━━┫
┃ ┃ ┃ 駕駛員(國際航行船舶為船長)1人.值班水手1 ┃ 限白天航行且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夜問航行 ┃
┃ ┃ 未滿100GT ┃ ┃ ┃
┃ ┃ ┃ 人. ┃ 或連續航行時間超過8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
┃ ┃ ┃ (1)船長、大副、二副、蘭剮各1人,值班水手3人.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可減免三剮和值班水手 ┃
┃ ┃ 500GT及以上 ┃ (2)配有與救生艇數量相等的持有救生艇員證書 ┃各1人. ┃
┃ ┃ ┃ 的人員(不包括船長和大副). ┃ ┃
┃ 客 ┃ ┃ ┃ ┃
┃ ┣━━━━━━━━━━━━━╋━━━━━━━━━━━━━━━━━━━━━━━━╋━━━━━━━━━━━━━━━━━━━━━━━━━┫
┃ ┃ ┃(1)船長、三副1人,值班水手2人. ┃ ┃
┃ 船 ┃100GT及以上至未滿500GT ┃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8小時。須增加二剮1人. ┃
┃ ┃ ┃(2)同上. ┃ ┃
┃ ┣━━━━━━━━━━━━━╋━━━━━━━━━━━━━━━━━━━━━━━━╋━━━━━━━━━━━━━━━━━━━━━━━━━┫
┃ ┃ ┃(1)船長1人。值班水手1人. ┃限白天航行且連續航行時問不超過2小時.連續航行 ┃
┃ ┃未滿100GT。 ┃ ┃ ┃
┃ ┃ ┃(2)同上. ┃時間超過2小時.須增加二剮1人. ┃
┣━━━━╋━━┳━━━━━━━━━━╋━━━━━━━━━━━━━━━━━━━━━━━━╋━━━━━━━━━━━━━━━━━━━━━━━━━┫
┃ ┃海 ┃3000KW及以上 ┃船長、大副、二剮、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36小時,可減免二副、值班水手各 ┃
┃ ┃ ┃ ┃ ┃1人I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可再減免三副1人. ┃
┃ ┃ ┣━━━━━━━━━━╋━━━━━━━━━━━━━━━━━━━━━━━━╋━━━━━━━━━━━━━━━━━━━━━━━━━┫
┃ ┃上 ┃ ┃ ┃ ┃
┃拖 ┃ ┃3000KW以下 ┃船長、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8小時。須增加二剮1人. ┃
┃ ┣━━╋━━━━━━━━━━╋━━━━━━━━━━━━━━━━━━━━━━━━╋━━━━━━━━━━━━━━━━━━━━━━━━━┫
┃輪 ┃ ┃750KW及以上 ┃船長、駕駛員各1人。值班水手2人. ┃ ┃
┃ ┃港 ┃ ┃ ┃ ┃
┃ ┃ ┣━━━━━━━━━━╋━━━━━━━━━━━━━━━━━━━━━━━━╋━━━━━━━━━━━━━━━━━━━━━━━━━┫
┃ ┃內 ┃ ┃ ┃ ┃
┃ ┃ ┃未滿750KW ┃駕駛員1人。值班水手1人. ┃ ┃
┗━━━━┻━━┻━━━━━━━━━━┻━━━━━━━━━━━━━━━━━━━━━━━━┻━━━━━━━━━━━━━━━━━━━━━━━━━┛
┏━━━━━━━━━━━━━━━━━━━━━━━━━━━━━━━━━━━━━━━━━━━━━━━━━━━━━━━━━━━━━━━━━┓
┃ 輪機部 ┃
┣━━┳━━━━━━━━━━━━━━━━┳━━━━━━━━━━━━━━━━━━━━┳━━━━━━━━━━━━━━━━━━━━━━━━┫
┃ ┃ 航區和功率 ┃ 一般規定 ┃ 附加規定 ┃
┃ ┣━━┳━━━━━━━━━━━━━╋━━━━━━━━━━━━━━━━━━━━╋━━━━━━━━━━━━━━━━━━━━━━━━┫
┃ ┃ ┃ ┃ ┃(1)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36小時,可減免三管輪和值 ┃
┃ ┃ ┃ ┃ ┃班機工各1人. ┃
┃ ┃ ┃ ┃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各1人,- ┃(2)AUT--0自動化機艙可減免二管輪、蘭管輪和值班 ┃
┃ ┃ ┃3000KW及以上 ┃ ┃機工2人. ┃
┃ ┃ ┃ ┃值班機r_3人. ┃ ┃
┃ ┃ ┃ ┃ ┃(3)AUT--1自動化機艙可減免三管輪和值班工2人. ┃
┃所 ┃海 ┃ ┃ ┃(4)BRC半自動化機艙可減免值班機工2人. ┃
┃ ┃ ┣━━━━━━━━━━━━━╋━━━━━━━━━━━━━━━━━━━━╋━━━━━━━━━━━━━━━━━━━━━━━━┫
┃有 ┃ ┃ ┃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16小時,須增加輪機員1人和值班 ┃
┃船 ┃ ┃750KW及以上至未滿3000KW ┃輪機長、大管輪各1人、值班機工2人. ┃機工1人(自動化機艙及BRC半自動化機艙除外). ┃
┃舶 ┃上 ┃ ┃ ┃ ┃
┃ ┃ ┣━━━━━━━━━━━━━╋━━━━━━━━━━━━━━━━━━━━╋━━━━━━━━━━━━━━━━━━━━━━━━┫
┃ ┃ ┃220KW及以上至未滿?50I'CW ┃輪機長、輪機員各1人,值班機工2人. ┃連續航行時問超過36小時,須增加二管輪1人(自動 ┃
┃ ┃ ┃ ┃ ┃化機艙及BRC半自動化機艙除外). ┃
┃ ┃ ┣━━━━━━━━━━━━━╋━━━━━━━━━━━━━━━━━━━━╋━━━━━━━━━━━━━━━━━━━━━━━━┫
┃ ┃ ┃ ┃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4小時。須增加輪機員1人(機駕合 ┃
┃ ┃ ┃未滿220KW ┃輪機長,值班機工各1人(機駕合一的免)。 ┃一的免)。 ┃
┃ ┣━━┻━━━━━━━━━━━━━╋━━━━━━━━━━━━━━━━━━━━╋━━━━━━━━━━━━━━━━━━━━━━━━┫
┃ ┃ 港 內 ┃三管輪1人,值班機工1人. ┃ ┃
┣━━┻━━━━━━━━━━━━━━━━┻━━━━━━━━━━━━━━━━━━━━┻━━━━━━━━━━━━━━━━━━━━━━━━┫
┃ 客運部 ┃
┣━━━━━┳━━━━━━━━━━━━━━━━━━━━━━━━━━━━━━━━━━━━━━━━━━━━━━━━━━━━━━━━━━━┫
┃客船 ┃名,航程不超過10海裏或航行時間不超過1小時的,可按每150名乘客配客運部人員名,航程不超過5海裏或航行時間不超過0。5 ┃
┃ ┃小時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運部人員1名. ┃
┗━━━━━┻━━━━━━━━━━━━━━━━━━━━━━━━━━━━━━━━━━━━━━━━━━━━━━━━━━━━━━━━━━━┛
注:1、值班水手、值班機工均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適任證書者;
2、客運部人員包括乘警、船醫、廚工及旅客服務員
3、國際航行船舶的機艙自動化程度按其輪機人級證書載明情況為準,國內航行船舶的機艙自動化程度按照船舶檢驗證書簿載明情況為準,主
推進裝置駕駛室遙控的可按半自動化機艙進行減免.
4、輪機部可按航行時間減免,或按機艙自動化程度減免,但不應按航行時間和機艙自動化程度同時減免;
5、核定乘客人數12人及以上的特種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員,
6、廢鋼船需航行時按其檢驗時的船舶種類及相關參數核定配員,不適用減免規定;
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業點停留時間不超過4小時的,計入連續航行時間.
附錄2:
海船無線電人員最低安全配員表
┏━━━━━━┳━━━━━━━━━━━━━━━━━━━━━━━━━━━━━┓
┃ 海區 ┃ GMDss設備 ┃
┣━━━━━━╋━━━━━━━━━━━━━━━━━━━━━━━━━━━━━┫
┃ A1 ┃ 兼職GMDSS限用操作員1人 ┃
┣━━━━━━╋━━━━━━━━━━━━━━━━━━━━━━━━━━━━━┫
┃ A2 ┃ 專職GMDSS通用操作員1人或兼職或兼職GMDSS通用操作員2人 ┃
┣━━━━━━╋━━━┳━━━━━━━━━━━━━━━━━━━━━━━━━┫
┃ ┃雙套 ┃ 專職GMDSS通用操作員1人或兼職GMDSS通用操作員2人┃
┃ A3和A4 ┃ ┃ ┃
┃ ┣━━━╋━━━━━━━━━━━━━━━━━━━━━━━━━┫
┃ ┃單套 ┃ 專職GMDss無線電電子員1人 ┃
┗━━━━━━┻━━━┻━━━━━━━━━━━━━━━━━━━━━━━━━┛
注:1、A1、A2、A3和A4海區是指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區域;
2、經船檢部門批准暫未配備GMDSS設備的,可暫不配備GMDSS操作員;
3、船舶在未設有GMDSS岸上設施的水域航行,經該水域轄區的海事管理機構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可暫免予配備
GMDSS操作員;
4、500GT以下船舶(僅航行在A2海區)可配兼職GMDSS通用操作員1人,300GT及以下船舶免配GMDSS操作員。
附錄3:
內河船舶甲板部、輪機部和客運部最低安全配員
┏━━━━━┳━━━━━━━━━━━━━┳━━━━━━━━━━━┳━━━━━━━━━━━┳━━━━━━━━━━━━━┓
┃ 船舶 ┃1600總噸及以上或1500千 ┃6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 ┃2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 ┃ ┃
┃ ┃ ┃1600總噸或441千瓦及 ┃600總噸或147千瓦及以 ┃200總噸或147千瓦以下 ┃
┃ 等級 ┃瓦及以上 ┃ ┃ ┃ ┃
┃ ┃ ┃以上至未滿1500千瓦 ┃上至未滿441千瓦 ┃ ┃
┣━━━━━┻━━━━━━━━━━━━━┻━━━━━━━━━━━┻━━━━━━━━━━━┻━━━━━━━━━━━━━┫
┃ 甲板部 ┃
┣━━┳━━┳━━━━━━━━━━━━━┳━━━━━━━━━━━┳━━━━━━━━━━━┳━━━━━━━━━━━━━┫
┃ ┃般 ┃船長1人 ┃ ┃船長1人 ┃ ┃
┃ ┃規 ┃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 ┃船長、大副、二副各1人 ┃駕駛員1人 ┃駕駛員1人(機駕合一的,為 ┃
┃般 ┃定 ┃水手3人 ┃水手2人 ┃ ┃駕機員1人) ┃
┃ ┃ ┃ ┃ ┃水手1人 ┃ ┃
┃ ┣━━╋━━━━━━━━━━━━━╋━━━━━━━━━━━╋━━━━━━━━━━━╋━━━━━━━━━━━━━┫
┃船 ┃附 ┃(1)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16 ┃ ┃ ┃ ┃
┃舶 ┃加 ┃ 小時的可減免駕駛員和 ┃ ┃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6小時 ┃
┃ ┃規 ┃ 水手各1人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16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6小 ┃的,須增加駕駛員1人(機駕 ┃
┃ ┃定 ┃(2)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 ┃小時的可減免駕駛員1人 ┃時的.可減免駕駛員1人 ┃合一的,為駕機員1人) ┃
┃ ┃ ┃ 時,可再減免駕駛員1人 ┃ ┃ ┃ ┃
┣━━╋━━╋━━━━━━━━━━━━━╋━━━━━━━━━━━╋━━━━━━━━━━━╋━━━━━━━━━━━━━┫
┃ ┃ ┃船長、大副各1人、二副2人 ┃船長、大副、二副各1人 ┃ ┃ ┃
┃ ┃般 ┃(JJ航段配船長1人、大副3 ┃(JJ航段配船長1人、大 ┃船長1人、駕駛員2人, ┃駕駛員1人(機駕合一的,為 ┃
┃ ┃規 ┃人) ┃副2人) ┃水手1人 ┃駕機員1人).水手1入 ┃
┃ ┃定 ┃水手3人 ┃水手2人 ┃ ┃ ┃
┃客 ┃ ┃ ┃ ┃ ┃ ┃
┃ ┣━━╋━━━━━━━━━━━━━╋━━━━━━━━━━━╋━━━━━━━━━━━╋━━━━━━━━━━━━━┫
┃ ┃ ┃(1)連續航行時問不超過8 ┃ ┃ ┃ ┃
┃船 ┃附 ┃ 小時的可減免駕駛員和 ┃ ┃ ┃ ┃
┃ ┃加 ┃ 水手各1人 ┃連續航行時問不超過8小 ┃ ┃連續航行時問超過4小時 ┃
┃ ┃規 ┃(2)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4 ┃時的可減免駕駛員1人 ┃同左 ┃的,須增加駕駛員1人(機駕 ┃
┃ ┃定 ┃ 小時,可再減免駕駛員1 ┃ ┃ ┃合一的,為駕機員1人) ┃
┃ ┃ ┃ 人 ┃ ┃ ┃ ┃
┗━━┻━━┻━━━━━━━━━━━━━┻━━━━━━━━━━━┻━━━━━━━━━━━┻━━━━━━━━━━━━━┛
┏━━━━━━━━━━━━━━━━━━━━━━━━━━━━━━━━━━━━━━━━━━━━━━━━━━━━━━━━━━┓
┃ 輪板部 ┃
┣━━┳━━┳━━━━━━━━━━━━━━┳━━━━━━━━━━━┳━━━━━━━━━━━┳━━━━━━━━━━━━━┫
┃ ┃般 ┃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 ┃輪機長1人 ┃輪機長1人 ┃ ┃
┃ ┃規 ┃管輪各1人 ┃輪機員2人 ┃輪機員1人 ┃輪機員1人(機駕合一的,為 ┃
┃ ┃定 ┃機工3人 ┃機工2人 ┃機工1人 ┃機工1人) ┃
┃所 ┃ ┃ ┃ ┃ ┃ ┃
┃ ┣━━╋━━━━━━━━━━━━━━╋━━━━━━━━━━━╋━━━━━━━━━━━╋━━━━━━━━━━━━━┫
┃有 ┃ ┃(1)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16 ┃ ┃ ┃ ┃
┃ ┃ ┃ 小時的可減免輪機員和 ┃ ┃ ┃ ┃
┃囂 ┃附 ┃ 機工各1人 ┃(1)連續航行時問不超過 ┃(1)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 ┃ ┃
┃ ┃加 ┃(2)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 ┃ 16小時的可減免輪機 ┃ 8小時的可減免機工1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4小時 ┃
┃ ┃規 ┃ 小時可再減免輪機員1 ┃ 員和機工各1人 ┃ /、 ┃的,須增加輪機員1人(駕機 ┃
┃ ┃定 ┃ 人 ┃(2)自動化機艙可減免輪 ┃(2)駕機合一的可減免輪 ┃合一的免) ┃
┃ ┃ ┃(3)自動化機艙可減免輪機 ┃ 機員1人、機工r2人 ┃ 機員1人 ┃ ┃
┃ ┃ ┃ 員2人、機工3人 ┃ ┃ ┃ ┃
┣━━┻━━┻━━━━━━━━━━━━━━┻━━━━━━━━━━━┻━━━━━━━━━━━┻━━━━━━━━━━━━━┫
┃ 客運部 ┃
┣━━━━━┳━━━━━━━━━━━━━━━━━━━━━━━━━━━━━━━━━━━━━━━━━━━━━━━━━━━━┫
┃ ┃按船舶載客額,每59名乘客配客運部人員1名,航程不超過80公里或航行時間不超過4小時的,可按每100名 ┃
┃客船 ┃乘客配額運部人員1名,航程不超過20公里或航行時間不超過1小時的,可按每150名乘客配客運部人員1名,航 ┃
┃ ┃程不超過10公里或航行時問不超過0.5小時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運部人員1名 ┃
┗━━━━━┻━━━━━━━━━━━━━━━━━━━━━━━━━━━━━━━━━━━━━━━━━━━━━━━━━━━━┛
注:1、駕駛員可由船長、大剮、二副、三副擔任。
2、輪機員可由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擔任。
3、2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600總噸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滿441千瓦的港內作業船舶或航行時間不超過30分鐘的,對
江渡船可配備駕駛員、輪機員各1人、水手2人、機工1人。
4、輪機部可按航行時間減免,或按機艙自動化程度減免,但不應按航行時間和機艙自動化程度同時減免。
5、沒有核定總噸的船舶參照載重噸與總噸的比例掌握。拖輪按主推進動力裝置功率確定等級。
6、核定乘客人數12人及以上的特種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員。
7、廢鋼船需航行時按其檢驗時的船舶種類及相關參數核定配員,不適用減免規定.
8、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業點停留時間不超過2小時的,計入連續航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