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稱:鐵路行業統計管理規定 | ||
| 文 號:2006年鐵道部令第28號 | 發佈機關:鐵道部 | |
| 發佈日期:2006.09.21 | 實施日期:2006.09.21 | |
| 時 效 性:廢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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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行業統計管理,規範鐵路行業統計工作,保障鐵路行業統計資料的準確、及時和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以及國家有關統計行政法規、規章,結合鐵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鐵路管理、運輸生産經營、固定資産投資等活動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所屬單位等鐵路統計調查對象(以下簡稱鐵路統計調查單位)。
鐵路行業統計是政府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的部門統計調查活動。
第三條 鐵路行業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全國鐵路運輸生産、經營管理、建設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四條 全國鐵路行業統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全國鐵路行業統計主管機構(以下簡稱鐵路行業統計主管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管理並監督全國鐵路行業統計工作。
各鐵路統計調查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的鐵路統計工作。
第五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必須依照有關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資料,不得拒報、遲報統計資料。
第六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統計工作的規定和要求,加強對本單位統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統計管理制度,加快統計資訊化建設,保障統計工作所需的機構、人員、經費、設備和其他條件。
第七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和負責人應當維護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嚴肅性,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提供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提供虛假的統計資料或者偽造、篡改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其他統計資料;不得放任、縱容或者袒護統計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不得對拒絕、抵制弄虛作假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有權拒絕、抵制單位負責人強令或者授意篡改統計資料及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和負責人應當保障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八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應當根據統計任務需要,設置統計機構、統計專業技術職務及崗位,配備具有相應統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
第九條 國家鐵路運輸企業及所屬運輸站段的統計工作必須由職能機構承擔,其機構名稱應體現統計管理業務。統計工作量較大的運輸站段應當配備專職統計人員。
第十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的統計負責人是代表本單位履行統計法律、法規規定職責的行政主管負責人。
未設立統計機構的鐵路統計調查單位的各項統計管理職責須由本單位統計負責人履行。
第十一條 鐵路行業統計主管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歸口管理、協調全國鐵路行業統計工作;制定鐵路行業統計工作規劃、統計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編制鐵路行業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制定鐵路行業統計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制發鐵路行業基本統計報表,審查、批准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各業務部門擬定的統計調查方案。
(二)蒐集、審核、匯總、報送、發佈、管理鐵路行業統計數據;組織鐵路統計調查單位實施全國性、行業性普查和專項統計調查;對鐵路行業運輸生産經營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預測,提供諮詢服務,實行統計監督。
(三)組織管理鐵路行業統計監察工作,監督、檢查鐵路統計調查單位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組織開展鐵路行業統計執法檢查,協同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違章案件。
(四)組織指導鐵路統計人員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指導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認定;組織開展統計科學研究。
(五)組織鐵路統計資訊化建設。
第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歸口管理、協調本單位統計工作,制定本單位統計制度、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部署的統計調查任務,審核本單位各業務部門擬定的專業統計調查方案。
(二)歸口管理本單位統計資料;蒐集、整理、匯總、提供本單位統計資料,按《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報送鐵路行業統計主管機構和地方政府統計機構;組織開展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諮詢建議,實行統計監督。
(三)組織本單位統計監察工作,監督、檢查本單位各業務部門及所屬單位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查處統計違法違章行為;定期考核所屬單位統計工作情況,實施獎懲。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本單位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認定工作,開展統計人員業務培訓、繼續教育;組織開展統計科學研究。
(五)按照鐵路行業統計主管機構的統一規劃,組織本單位統計資訊化建設。
第十三條 其他鐵路統計調查單位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單位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制定本單位統計工作制度、工作計劃、工作標準、統計及相關崗位工作責任制、統計數據品質考核及獎懲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統計數據品質檢查。
(二)組織、指導、協調本單位統計工作,蒐集、整理、管理、報送本單位基本統計資料,及時、準確地完成上級統計機構部署的統計調查任務;開展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諮詢建議,實行統計監督。
(三)負責本單位統計基礎工作,建立健全統計原始記錄(包括電子文檔等)、統計臺賬並按規章規定時限保管。
(四)負責本單位專、兼職統計人員及統計工作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
(五)組織本單位統計資訊化建設。
第十四條 國家鐵路運輸企業統計機構受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委託,對管內非國家鐵路運輸企業的統計業務進行指導,對統計數據品質進行監督。
非國家鐵路運輸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向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委託的國家鐵路運輸企業報送有關統計報表、數據。
第十五條 鐵路統計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統計從業資格條件,熟悉統計法規和鐵路統計相關規章制度。
鐵路統計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拒絕、抵制並按照職權糾正各種統計違法違章行為。
第十六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應當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統計人員調離統計崗位時,應當選派有能力承擔規定職責的人員接替,並辦清交接手續,先補後調;對不稱職、不合格的統計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具有統計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的調動,應當徵求本單位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的意見;其中,具有中級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的調動,應當徵得上級統計機構的同意。
統計機構負責人的調動,應當徵求上級統計機構的意見。
第十七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應當根據鐵路改革發展和統計工作需要,組織並支援統計人員參加專業知識培訓、業務技能培訓、普法教育培訓、職稱考試培訓和學歷教育,為統計人員的學習創造必要條件,保證統計人員每年脫産學習時間不少於國家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初次上崗統計人員應當在上崗後半年內接受統計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繼續從事統計工作。
不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的在崗統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經濟、統計類大、中專課程和教育內容,參加培訓教育和相關考試,取得中專及以上學歷。
鐵路統計人員有權定期接受專業知識培訓,參加統計繼續教育;按照國家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晉陞統計專業技術職務,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八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的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以下職權:
(一)統計調查權:調查、蒐集有關資料,要求有關單位和部門如實提供統計資料,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統計報表。
(二)統計報告權:整理、分析統計調查資料,及時準確地向上級統計機構和本單位負責人提出統計報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撓、扣壓統計報告。
(三)統計監督權:對鐵路運輸生産、經營管理、建設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監督,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參加本單位、本部門的有關會議,提供統計諮詢。有關部門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指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應當及時研究並妥善解決。
第十九條 鐵路統計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規定。
(二)如實提供統計資料,對所報送統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開展統計資訊、諮詢服務,準確及時完成統計工作任務。
(三)按規定期限保管統計資料。
(四)保守統計資料秘密。
第三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二十條 鐵路行業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
鐵路運輸企業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可以制定補充性調查項目、規定和實施辦法,但不得與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相抵觸,不得與鐵路行業統計調查項目重復、矛盾,不得影響鐵路行業統計調查項目的實施,並應報鐵路行業統計主管機構備案。
統計調查項目方案規定的所有內容,非經原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批准,不得變更。
鐵路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由鐵路行業統計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統計調查計劃、統計制度方法,保證鐵路行業統計調查方法、統計指標體系、統計報表制度的完整和統一。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各業務部門制發的專業性統計調查表(含一次性調查和經常性調查),必須送鐵路行業統計主管機構登記、審查、批准,統一編號並註明法定標識。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各業務部門向本單位制發的統計調查表,必須經同級統計機構審查、批准並報上級統計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按照規定程式批准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的統計調查表,必須在右上角標明表號、批准或者備案機關、批准或者備案文號、製表機關和有效期限。
未經批准或者備案、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有權拒絕填報並向上級統計機構舉報,統計機構應當予以廢止。
第二十四條 鐵路行業統計調查應當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鐵路行業基本統計報表制度為基礎,輔之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和科學推算。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統計調查方法改革,搞好各種統計調查方法的銜接和配套。
第二十五條 非國家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設置統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統計人員完成各項統計調查任務,也可以委託國家鐵路運輸企業代理有關統計業務。
承擔代理統計業務的國家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與委託單位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
第四章 統計資料管理
第二十六條 鐵路統計資料實行分級管理。鐵路行業統計資料由鐵路行業統計主管機構統一管理。鐵路統計調查單位的統計資料由本單位統計機構統一管理。
第二十七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應當根據鐵路各專業統計規章規定,設置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的所屬部門有義務向同級統計機構提供所需要的統計資料。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統計數據的審核、簽署制度。提供的統計資料,必須由本單位統計機構負責人審核,單位統計負責人簽署或者蓋章後上報;有關財務統計資料,由本單位財務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負責提供,並經財務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後提供給本單位統計機構。
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應當分別建立健全紙介質和其他介質的統計資料的交接、保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對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及電子數據資訊等統計資料,實行專人管理,按規定時限妥善保管、移交,方便調用,不得塗改、丟損和隨意銷毀。
第二十九條 鐵路行業統計主管機構負責審定、公佈鐵路行業統計資料,發佈年度鐵道統計公報,定期公佈鐵路行業主要統計指標數據。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統計機構負責審定、公佈本單位統計數據。
第三十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各業務部門在向國務院各部門、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團體等提供鐵路行業統計數據時,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與鐵路行業統計主管機構的銜接和協調,規範統計數據口徑,並正確使用。
資訊技術等其他部門、單位代為儲存的統計數據,不得對外提供。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佈和使用鐵路行業統計資料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及所屬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統計資料時,必須以統計機構核定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三十三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有義務向省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國家統計局派出的省級調查機構提供所需要的統計資料。
第三十四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統計機構在統計法律法規、統計制度規定之外提供的統計資訊諮詢,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規範的諮詢服務管理制度,實行有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五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統計監察制度和統計執法檢查制度。
第三十六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應當設置統計監察人員。
國家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設置專職運輸統計監察人員。
第三十七條 鐵路統計監察人員執行監察任務時,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必要的辦公條件,不得拒絕、推諉和阻撓檢查。
第三十八條 實施統計監督檢查時,統計監察人員有以下權利:
(一)隨時檢查有關單位統計工作情況,聽取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情況介紹,調閱審查與統計業務相關的各種規章、制度、文件、原始記錄、臺賬、報表和其他資料、資訊,索取相關證據資料的複印件。
(二)填發鐵路統計監察查詢書,向被檢查單位查詢有關事項。
(三)根據檢查結果整理填發鐵路統計監察記錄,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四)依據檢查情況,提出對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獎懲建議。
第三十九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統計數據品質考核、統計報表工作考評、統計分析報告評選等制度,根據考核、考評結果給予獎勵或處罰。
第四十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統計工作品質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各工種、各崗位統計工作職責和統計品質責任,並報上級統計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統計數據品質監控制度,對統計工作全過程實施品質管理,加強對涉及運輸生産組織、經營業績考核、財務清算等重要統計指標數據的品質監控,確保數據準確。
第四十二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對本單位內部的統計違法違章行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及作出給予經濟處罰的決定和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責任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期限,將處理結果和整改措施報上級主管統計機構。
第六章 統計資訊化建設
第四十三條 鐵路統計資訊化建設必須遵循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資源、統一管理的原則。
鐵路統計資訊化規劃及實施方案,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鐵路行業統計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並統一協調實施。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負責本單位統計資訊化規劃的實施。
第四十四條 鐵路統計資訊化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代資訊技術,規範統計標準,強化數據整合,整合系統資源,逐步實現資訊採集自動化、數據管理倉儲化、系統應用網路化、統計産品多樣化,推進統計資訊資源共用,保障鐵路行業統計資訊的及時、準確、完整。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鐵路統計調查單位、統計機構或統計人員,由鐵路行業統計主管機構或鐵路統計調查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改革和完善統計制度方法、統計調查體系,改進和加強統計教育培訓,進行統計科學研究,運用推廣現代資訊技術方面有所創新,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二)在完成規定的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監督、統計資訊諮詢服務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四)在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省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統計評比(評選)中獲得前三名的。
(五)堅持實事求是,依法統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表現突出的。
(六)揭發、檢舉、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有功的。
第四十六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統計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
(二)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統計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三)一年內二次以上遲報統計資料的。
(四)拒絕提供統計調查資料的。
(五)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六)違反規定公佈統計資料的。
(七)未經批准或者備案,擅自製發統計調查表的。
(八)在接受統計檢查時,轉移、隱匿、毀損或者拒絕提供、提供虛假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的。
(九)未按照規定設置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安排不具備統計從業資格條件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
(十)對統計機構、統計監察人員發出的統計監察查詢書拒絕答覆或拒絕在統計監察記錄上簽字的。
(十一)阻撓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或者妨礙、抗拒統計執法檢查的。
第四十七條 對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鐵路統計調查單位的負責人,由上級統計主管機構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其上級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揭發、檢舉統計違法行為的個人進行打擊報復,包庇統計違法行為的。
(二)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提供虛假的統計資料或者偽造、篡改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鐵路統計調查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上級統計機構備案。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