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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
文  號: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9號 發佈機關:交通運輸部
發佈日期:2018.11.16 實施日期:2019.01.01
時 效 性:失效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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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經第1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18年11月16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民航總局令第151號公佈,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135.3(c)款修改為:

(c)對於按照本規則審定合格的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可以按照審定情況在其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中批准其實施下列一項或者多項運作種類的運作:

(1)定期載客運作,指本條(a)(1)規定的運作;

(2)非定期載客及全貨運作,指本條(a)(2)(a)(3)規定的運作;

(3)空中游覽運作,指本條(a)(4)規定的運作。”

二、刪去第135.11(a)(3)項。

三、將第135.29(c)款修改為:

(c)擔任本規則第135.27(a)款中維修主管的人員應當在最近6年內具有至少3年從事合格證持有人運作的至少一種類別航空器的維修或者維修管理經歷。”

四、將第135.155條修改為:

“第135.155 飛行數據記錄器

(a)按照本規則實施運作的航空器應當按照CCAR91部第91.433條的要求安裝飛行數據記錄器。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CCAR91部第91.433條的要求使用、檢查或者評估上述要求的飛行數據記錄器,遵守規定的運作限制,並按照規定保存飛行數據記錄器的原始資訊。”

五、將第135.157(a)款、(d)款和(e)款分別修改為:

(a)按照本規則實施運作的飛機應當按照CCAR91部第91.433條的要求安裝飛行記錄器。”

(d)在外殼上或者靠近外殼處有經批准的水下定位裝置,該裝置的固定方式應當保證在發生墜毀撞擊時不易分離,除非該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本規則第135.155條要求的飛行數據記錄器相互靠近安裝,在發生墜毀撞擊時它們不易分離。”

(e)為遵守本條要求,可以使用具有抹音特性的經批准的駕駛艙話音記錄器,這樣,在錄音工作過程中,可以隨時抹掉或者用其他方法消除所記錄內容,但應當滿足CCAR91部第91.433(a)款第(2)項第(iii)(iv)目的記錄要求。”

六、將第135.243條修改為:

“第135.243 機長的資格要求

(a)除使用旅客座位不超過9座(不包括機組座位)航空器在國內實施載客運作或者在國內實施全貨物運輸運作外,使用型號合格審定為兩名駕駛員的航空器按照本規則實施運作時,擔任航空器機長的駕駛員應當持有帶合適類別和級別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以及在需要時,持有適合於該航空器的型別等級。

(b)除本條(a)款規定的情況外,在按照目視飛行規則實施的運作中擔任航空器機長的駕駛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至少持有帶合適類別等級和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以及在需要時,帶有適合於該航空器的型別等級;

(2)當運作飛機時,持有飛機儀錶等級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並且至少具有500小時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包括至少100小時的轉場飛行時間,其中至少25小時在夜間完成。

(c)除本條(a)款規定的情況外,按照儀錶飛行規則(IFR)實施的運作中擔任航空器機長的駕駛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至少持有帶合適類別等級和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以及在需要時,帶有適合於該航空器的型別等級;

(2)至少具有1000小時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包括500小時的轉場飛行時間、100小時的夜間飛行時間以及75小時的實際或者模擬儀錶時間(其中至少50小時為實際飛行)

(3)當運作飛機時,持有飛機儀錶等級;當運作旋翼機時,持有旋翼機儀錶等級。”

七、將條文中所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統一改為“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

本決定自201911日起施行。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9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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