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稱: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 | ||
| 文 號: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0號 | 發佈機關:交通運輸部 | |
| 發佈日期:2018.11.16 | 實施日期:2019.01.01 | |
| 時 效 性: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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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 李小鵬
2018年11月16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民航總局令第188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91.321條(b)款修改為:
“(b)按照本規則運營的航空器應當接受局方進行的年度適航性檢查,符合本規則的要求並獲得適航證簽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簽署後才能繼續投入使用。如果航空器長期處於停用的存儲狀態,可以在將其適航證件交回局方後不進行年度適航性檢查,但應當在再次投入使用前完成一次適航性檢查。”
二、在E章 設備、儀錶和合格證要求增加一條,作為第91.400條:
“第91.400條 民用航空器的設備、儀錶要求
“除經局方批准外,按本規則運作的航空器應當安裝或者配備本章所要求的設備和儀錶。”
三、將第91.703條(a)款修改為:
“(a)商業非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證申請人可以向局方申請下列一個或者多個種類的運作:
“(1)一般商業飛行;
“(2)農林噴灑作業飛行;
“(3)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
“(4)訓練飛行(運動駕駛員執照和私用駕駛員執照的訓練飛行無需申請);
“(5)空中游覽飛行。”
四、將第91.707條(c)款修改為:
“(c)初次申請商業非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説明計劃運作的性質和範圍的文件。”
五、將第91.733條修改為:
“第91.733條 對空中游覽飛行的附加要求
“(a)除自由氣球外,實施空中游覽飛行的航空器的起飛和著陸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在同一起降點完成,該起降點必須在運營人的運作規範中得到批准,並且航空器在飛行時距起降點的直線距離不得超過40千米;
“(2)在兩個直線距離不得超過40千米起降點間實施空中游覽飛行,起降點必須在運營人的運作規範中得到批准。
“(b)對於使用自由氣球實施的空中游覽飛行,其飛行區域必須在運營人的運作規範中得到批准,每次飛行的起飛和著陸地點必須包含在該區域之內。
“(c)初級類飛機、滑翔機以及局方規定的某些特定型號航空器不得用於空中游覽飛行。”
六、將第91.1103條(a)款中的“運營人指定的作業負責人(可為運營人本人)應當接受下列知識和技術的考試,當所實施的農林噴灑作業飛行不包括藥品噴灑作業時,考試內容可不包括本條(a)(1)(ii)至(iv)款所規定的知識”修改為“運營人指定的作業負責人(可以為運營人本人)應當接受下列知識和技術的考試,當所實施的農林噴灑作業飛行不包括藥品噴灑作業時,考試內容可以不包括本條(a)(1)(ii)至(iv)款所規定的知識;當局方得到了該作業負責人以往的作業飛行記錄,了解到該作業負責人在安全作業飛行方面和噴灑農藥或者化學藥劑方面不存在技能問題時,可以不要求該作業負責人進行知識和技術的考試”。
七、將條文中所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統一改為“中國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總局”統一改為“民航局”,但第91.2013條除外;所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統一改為“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相關規章解讀:
關於《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等十一部規章修訂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