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稱: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 | ||
| 文 號:交通運輸部令2026年第9號 | 發佈機關:交通運輸部 | |
| 發佈日期:2026.03.26 | 實施日期:2026.07.01 | |
| 時 效 性:待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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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 劉偉
2026年3月2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以下簡稱管制員)執照的申請、頒發、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對管制員實行執照管理制度。管制員應當持有有效註冊的執照上崗工作。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管制員執照長期有效。
第四條 管制員執照由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中國民航局)統一頒發和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管制員執照的具體管理工作。
依照本規則規定承擔管制員執照管理相關工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授權做好相關工作,並接受中國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監督。
第五條 管制員執照類別(以下簡稱執照類別)、英語無線電陸空通信資格(以下簡稱英語資格)、特殊技能水準(以下簡稱特殊技能)、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地點(以下簡稱工作地點)等以簽注標明。
管制員所從事的工作應當與其執照簽注相符合。
第六條 管制員執照類別包括機場管制、進近管制、區域管制、進近監視管制、區域監視管制、飛行服務、運作監控、機坪管制等八類。
為通用機場提供機場管制服務的人員,可以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降低年齡、英語知識、申請經歷要求,但應當在其機場管制類別簽注後註明“(通用)”。僅持有機場管制(通用)類別簽注的,不得在運輸機場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機場管制類別簽注註明“(通用)”的,在通過執照理論考試中的航空英語測試或者取得英語資格簽注,滿足崗位經歷要求並再次通過技能考核後,可以取消機場管制類別簽注中“(通用)”限制。
第七條 本規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管制員執照,是指管制員執照持有人(以下簡稱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識、技能和經歷,有資格從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證明文件。
(二)空中交通管制檢查員(以下簡稱管制檢查員),是指由中國民航局委任,依照規定代表中國民航局從事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員資質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以下簡稱管制單位)技術檢查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管制員執照培訓合格證(以下簡稱培訓合格證),是指表明合格證持有人在管制員專業培訓機構為獲取執照或者增加簽注而完成專門訓練的證明文件。
(四)管制員理論考試合格證(以下簡稱理論考試合格證),是指表明合格證持有人具備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專業知識的證明文件。
(五)管制員技能考核合格證(以下簡稱技能考核合格證),是指表明合格證持有人具備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專業技能的證明文件。
(六)作用於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鴉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興奮劑,安眠藥及其他鎮靜劑,幻覺劑,但咖啡和煙草除外。
(七)崗位培訓教員,是指由管制單位聘任的符合崗位培訓教員聘任條件並能履行崗位培訓教員職責的持照管制員。
第二章 執照申請、審查與頒發
第八條 管制員執照或者增加簽注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體檢鑒定,完成規定的專業培訓,通過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獲得必要的申請經歷,並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 管制員執照或者增加簽注申請人應當在管制員專業培訓機構完成規定的專業培訓,通過培訓機構的考核,並取得培訓機構頒發的培訓合格證。
第十條 管制員專業培訓機構應當詳細記錄申請人培訓情況,妥善保存人員培訓的技術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10年。
第十一條 申請管制員執照或者增加簽注前應當完成本規則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崗位培訓,並獲得在崗位培訓教員監督下崗位實作的經歷。
第十二條 按照規定取得培訓合格證,並滿足規定的申請經歷要求後,管制員執照或者增加簽注申請人方可參加理論考試。
管制員執照或者增加簽注申請人的理論考試由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單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
第十三條 管制員執照或者增加簽注理論考試內容應當符合本規則對申請人應當具備知識的要求。
第十四條 管制員執照或者增加簽注理論考試可以採用筆試或者電腦輔助考試形式。
理論考試成績達到總分80%(含)以上的申請人方可獲得理論考試合格證。
第十五條 管制員執照或者增加簽注理論考試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複製或者取走試卷;
(二)向其他申請人提供或者從其他不正當途徑得到試卷的任一部分內容;
(三)幫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幫助進行答卷;
(四)使用未經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輔助物品;
(五)其他違反考試規定或者考試作弊的行為。
第十六條 管制員執照或者增加簽注理論考試合格者由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理論考試合格證。理論考試合格證有效期3年。
第十七條 按照規定取得培訓合格證,並滿足規定的申請經歷要求後,管制員執照或者增加簽注申請人方可參加技能考核。
管制員執照或者增加簽注申請人的技能考核由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單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並安排管制檢查員主持考核。
第十八條 管制員執照或者增加簽注技能考核內容應當符合本規則對申請人應當具備技能的要求。
第十九條 管制員執照或者增加簽注技能考核可以通過在實際運作環境中或者模擬環境中了解申請人技術能力的方式進行。
主持考核的管制檢查員應當詳細記錄考核情況,分析申請人技術水準,並評定技能考核結果。
管制員執照或者增加簽注技能考核按優、良、中、差評定。考核評定在良(含)以上為考核合格。
第二十條 經主持考核的管制檢查員評定,管制員執照或者增加簽注技能考核合格者由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技能考核合格證。技能考核合格證有效期1年。
第二十一條 申請取得管制員執照,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民用航空事業,具有良好的品行,未受過刑事處罰;
(三)年滿21周歲,初次申請不滿35周歲;
(四)具備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
(五)具備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職業傾向性能力,能正確讀、聽、説、寫漢語,口齒清楚,無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的口吃和口音;
(六)通過規定的體檢,取得有效的體檢合格證;
(七)完成規定的專業培訓,具備本規則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知識,取得有效的培訓合格證;
(八)通過理論考試,取得有效的理論考試合格證;
(九)通過技能考核,具備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規定的技能,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證;
(十)符合本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管制員執照申請經歷要求。
申請機場管制(通用)執照類別不受前款第三項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管制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向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單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本規則附件規定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申請表》以及申請人身份證明、學歷證明、體檢合格證、培訓合格證、理論考試合格證、技能考核合格證、崗位培訓和工作經歷證明、近期照片等申請材料,或者有效的電子文件及編號。
第二十三條 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噹噹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視為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四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申請人是否具備條件進行初步審查,並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查意見於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中國民航局。
第二十五條 中國民航局自收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管制員執照;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不予批准,並通知民航地區管理局和申請人,説明不予批准的原因,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管制員執照由中國民航局頒發,並由中國民航局局長或者其授權人員簽署。
第二十七條 管制員取得英語資格相應等級的,方可使用英語進行無線電陸空通信。
申請增加英語資格簽注的,除了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通過中國民航局規定的管制英語等級考核,達到4級及以上能力。英語等級測試機構應當及時向中國民航局提交考核情況。
第二十八條 中國民航局根據空中交通管理新技術發展應用情況以及採用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增加管制員執照特殊技能簽注,表明持照人有從事特殊管制崗位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九條 管制員工作地點應當與其執照上的工作地點簽注保持一致。
第三十條 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持照人可以申請增加或者變更執照類別、特殊技能或者工作地點簽注。申請程式參照執照申請程式辦理。
已持有管制員執照,申請增加執照類別簽注的,不受本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附件《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申請表》第I項中的管制員基本資訊發生變更的,持照人應當向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單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對於需要在執照上體現的資訊,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核後報中國民航局換發執照。
第三十二條 管制員執照遺失或者損壞的,持照人應當向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單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補發,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核後報中國民航局補發。
第三章 申請人應當具備的知識、技能和經歷
第三十三條 管制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通用知識:
(一)與管制員、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定;
(二)工作中所用設備的一般原理、使用與限制;
(三)飛行原理,航空器(含無人駕駛航空器)、動力裝置與系統的操作原理與功能,與空中交通管制運作相關的航空器性能;
(四)與空中交通管制相關的人的因素,包括威脅安全的因素與差錯管理,安全管理;
(五)航空氣象學,氣象文檔和資訊的使用與理解,影響飛行運作和安全的天氣現象的起源與特徵,測高法;
(六)空中導航原理,導航系統與目視助航設備原理、限制及精度;
(七)空中交通管制、通信、無線電通話和用語程式(正常、非正常及應急),相關航空文件的使用,與飛行有關的安全措施;
(八)與有關單位之間的協調;
(九)相關航行資料、航圖;
(十)航空情報服務的組織與實施;
(十一)應急、搜尋與援救的計劃和程式;
(十二)航空英語相關知識。
第三十四條 管制員執照類別簽注為機場管制、進近管制、區域管制、進近監視管制、區域監視管制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與執照類別及其工作職責相適應的知識:
(一)工作中所用通信、導航、監視(雷達/廣播式自動相關監視(Automatic Dependent Surveillance Broadcast,以下簡稱ADS–B))等設備的一般原理、使用與限制;
(二)飛行動態電報、航行通告的辨讀;
(三)飛行流量管理;
(四)負責區域的空域結構、機場飛行程式、地形和顯著地標、天氣現象;
(五)機場飛行程式設計、最低運作標準制定的基本知識;
(六)風險管理、危險源識別與評估;
(七)管制中各類運作程式的實施方法;
(八)飛行衝突預測及安全間隔配備;
(九)加速並保持有序、高效運作的方法。
管制員執照類別簽注為機場管制的,除了掌握上述知識外,還應當掌握機場跑道與滑行道結構、機場燈光、場面標記與標誌等知識。
第三十五條 管制員執照類別簽注為飛行服務、運作監控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與執照類別及其工作職責相適應的知識:
(一)工作中所用通信、導航等設備的一般原理、使用與限制;
(二)飛行動態電報的拍發,航行通告的應用;
(三)飛行計劃的使用與處理;
(四)與航空情報服務、航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定;
(五)應急、搜尋與援救的計劃和程式。
第三十六條 管制員執照類別簽注為機坪管制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與執照類別及其工作職責相適應的知識:
(一)工作中所用通信、監視引導(場面監視/ADS–B)設備的一般原理、使用與限制;
(二)機場運作資源調配的方法;
(三)機場滑行道結構、停機位分佈及限制;
(四)機坪燈光、場面標記與標誌。
第三十七條 管制員執照類別簽注為機場管制、進近管制、區域管制、進近監視管制、區域監視管制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與執照類別及其工作職責相適應的技能:
(一)掌握各類工作程式,正確實施管制,合理調配飛行間隔;
(二)熟練使用通信、導航、監視(雷達/ADS–B)等設備;
(三)熟練進行地/地、地/空通信;
(四)正確使用航行通告、航行資料、航圖、氣象資料、航空電碼簡字簡語;
(五)正確實施緊急處置程式;
(六)提供安全、有序和高效的管制服務所需的技能、判斷力與表現,達到與所授予權利與履行崗位職責相適應的能力和水準;
(七)識別威脅安全的因素與差錯,並對其進行有效管理。
第三十八條 管制員執照類別簽注為飛行服務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與執照類別及其工作職責相適應的技能:
(一)熟練進行飛行動態電報、航行通告的編發和處理;
(二)熟練處理飛行計劃;
(三)熟練提供飛行服務;
(四)熟練處理航空數據;
(五)正確使用航空情報資料和航圖;
(六)正確實施緊急處置程式;
(七)能夠看懂氣象報文、天氣圖,能夠進行天氣形勢的一般分析,能夠擇優選擇航路航線和有利飛行高度層;
(八)能夠對機型的性能、機場、航路航線情況進行分析;
(九)能夠正確使用航行通告代碼和簡縮字,掌握民用機場使用細則的內容和編寫所需的原始資料;
(十)提供及時、準確和完整的飛行服務所需的其他技能,達到與履行崗位職責相適應的能力和水準。
第三十九條 管制員執照類別簽注為運作監控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與執照類別及其工作職責相適應的技能:
(一)能夠熟練地組織和協調所轄區域內各空管保障單位的空管運作工作;
(二)掌握空中領航計算;
(三)能夠看懂氣象報文、天氣圖,能夠進行天氣形勢的一般分析,能夠擇優選擇航路航線和有利飛行高度層;
(四)掌握無線電、電子設備的使用;
(五)掌握各類航空電報的編發;
(六)熟練進行地/地、地/空通信;
(七)掌握所轄區域內緊急處置程式的實施;
(八)能夠對航空器性能、機場、航線情況進行分析;
(九)熟練制定飛行計劃;
(十)掌握各類飛行保障設備的服務程式和組織程式;
(十一)掌握航圖的使用、航行通告的應用;
(十二)熟悉飛行組織工作,能夠擬定飛行和各保障部門在飛行工作中的協同方案;
(十三)熟悉應急、搜尋與援救的計劃和程式;
(十四)達到與履行崗位職責相適應的其他能力和水準。
第四十條 管制員執照類別簽注為機坪管制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與執照類別及其工作職責相適應的技能:
(一)掌握各類工作程式,正確實施管制;
(二)熟練使用各種工作設備;
(三)熟練進行地/地通信;
(四)正確使用航行通告、航行資料、航圖、氣象資料、航空電碼簡字簡語;
(五)正確實施機坪航空器運作保障;
(六)合理、高效調配機場機坪運作資源;
(七)正確實施緊急處置程式;
(八)提供安全、有序和高效的管制服務所需的技能、判斷力與表現,達到與所授予權利與履行崗位職責相適應的能力和水準。
第四十一條 管制員執照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申請經歷要求:
(一)完成《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訓管理規則》規定的崗位培訓並達到相關要求。
(二)機場管制、進近管制、區域管制、飛行服務、運作監控、機坪管制類別簽注申請人,在崗位培訓教員監督下,完成至少3個月的崗位實作且時間不小于180小時;進近監視管制、區域監視管制類別簽注申請人,在崗位培訓教員監督下,完成至少4個月的崗位實作且時間不小于240小時。
(三)增加或者變更工作地點簽注的申請人,應當於新工作地點在崗位培訓教員監督下,完成至少1個月的崗位實作且時間不小于60小時,但增加或者變更的工作地點為新設立管制單位的情況除外。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經歷要求,申請人應當在申請前的1年內完成,可以同時進行。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已經持有另一類別簽注的管制員執照的,其申請經歷要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簡化,但不得低於規定時間的1/2。
為通用機場提供機場管制服務的人員,可以簡化本規則第三十三條通用知識和第四十一條申請經歷的要求,其中通用知識可以不包括航空英語相關知識,申請經歷不得低於規定時間的1/2。
申請人為已經持有軍方飛行管制員執照人員,滿足本規則及相關要求的,可以申請民用航空相應類別管制員執照簽注。其申請經歷要求可以視情簡化,但不得低於規定時間的1/2。
民航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從事空中交通管制相關工作的人員、院校空中交通管制專業教師申請管制員執照的,其申請經歷要求可以視情簡化,但不得低於規定時間的1/2,並在執照中註明僅可從事管理或者教學工作。其中,院校空中交通管制專業教師申請管制員執照的,還可以不受本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限制,但其執照權利僅限于教學,不能從事管制指揮工作。
第四章 執照管理
第四十三條 已獲得執照的管制員應當滿足下列近期經歷要求:
(一)每6個月內在管制員執照載明工作地點履行崗位值勤的時間不少於80小時;
(二)熟悉與履行崗位值勤相關、現行有效的規則、程式和資料;
(三)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訓管理規則》的規定完成有關崗位培訓並達到相關要求。
持照人持有兩個(含)以上執照類別簽注的,應當結合現崗位工作,滿足其中至少一個執照類別簽注的近期經歷要求。
第四十四條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一)身體狀況發生變化,出現不符合所持體檢合格證相應醫學標準的情況的;
(二)飲用任何含酒精飲料之後的8小時之內或者處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濃度含量等於或者大於0.04%,或者受到任何作用於精神的物品影響損及工作能力的;
(三)被依法暫停行使執照權利期間。
第四十五條 管制單位應當定期組織管制員全面身體檢查和休養,以保證管制員身體和心理健康。
第四十六條 持照人履行崗位培訓、崗位培訓教員職責、管制檢查員檢查、協助參與行政檢查時間計入管制員值勤時間。
第四十七條 持照人所在工作單位應當建立管制員技術檔案,如實記錄持照人崗位培訓、理論考試、技能考核、執照檢查、崗位工作等技術經歷。
第四十八條 持照人從事執照相應的崗位工作時應當攜帶執照或者將執照保存在崗位所在單位,便於接受執照檢查。
第四十九條 管制員執照實行註冊管理。註冊的有效期為1年。頒發執照時,自動獲得首次註冊。
第五十條 持照人所在工作單位每年應當對其知識和技能進行考試、考核,作出是否掌握管制工作崗位所需知識和技能的結論,並將考試、考核情況記入管制員技術檔案。
第五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進行註冊:
(一)持有有效的體檢合格證;
(二)符合本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近期經歷要求;
(三)通過所在工作單位組織的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考核,具備管制工作崗位所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
第五十二條 持照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地點簽注單位應當在執照註冊有效期滿前為滿足註冊條件的持照人進行執照註冊,註冊情況報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持照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地點簽注單位應當在註冊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
管制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註冊或者註冊無效的管制員獨立從事其執照載明的工作。
持照人連續超過6個月不從事執照載明的工作,再次註冊時,應當按照要求,進行熟練培訓,方可重新註冊。
第五十三條 持照人所在工作單位跨民航地區管理局轄區變更的,應當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辦理相關的執照檔案轉移。
變更後的工作單位完成重新註冊後,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報中國民航局備案。重新註冊後,執照仍適用原註冊有效期。
第五十四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進行管制員執照註冊檢查,核實體檢合格證,持照人崗位培訓、近期經歷的情況,考核持照人的知識和技能。未通過管制員執照註冊檢查的,由持照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地點簽注單位取消執照註冊。
未通過管制員執照註冊檢查的持照人申請重新註冊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其進行管制員執照重新註冊檢查。對符合條件的,由持照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地點簽注單位重新註冊。
第五十五條 逾期未註冊的持照人申請重新註冊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其進行管制員執照重新註冊檢查。對符合條件的,由持照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地點簽注單位重新註冊。
第五十六條 管制員執照註冊檢查中的技能考核由管制檢查員具體實施。
第五十七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將管制員執照註冊檢查情況報中國民航局備案。
第五十八條 遇有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為了保證管制單位正常運作,可以對理論考試、技能考核、英語資格簽注、工作地點簽注,以及執照註冊要求等進行偏離。偏離申請由管制單位提出,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核後,報中國民航局同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管制員專業培訓機構違反本規則第九條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頒發或者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予頒發培訓合格證的,由中國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或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管制員執照或者簽注申請人違反本規則第十五條理論考試禁止行為的規定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決定取消其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管制員執照或者增加簽注理論考試。
第六十一條 管制員執照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照的,由中國民航局撤銷其執照,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管制員執照;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或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未取得管制員執照或者超出執照類別簽注範圍獨立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超出執照類別簽注範圍獨立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管制員,可以吊銷其管制員執照。
管制員有前款情形的,對其所屬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持照人違反本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或者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所在工作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持照人違反本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時,受到酒精類飲料或者藥物的影響,損及工作能力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暫扣執照1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執照,對管制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持照人所在工作單位違反本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未規範管理持照人技術檔案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持照人執照未經有效註冊而獨立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管制單位違反本規則規定,安排執照未經有效註冊的持照人獨立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持照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地點簽注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執照註冊職責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對持照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地點簽注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持照人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對一般徵候、嚴重徵候或者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由中國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相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條 持照人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依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暫停或者撤銷其執照。
第七十一條 從事管制員執照管理工作的人員在實施執照管理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規則規定,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規則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從事管制員技能考核的管制檢查員違反本規則規定,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中國民航局取消其管制檢查員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規則施行前已經同時持有ADS–B特殊技能簽注和雷達管制類別簽注的,或者已通過ADS–B差異化培訓並持有雷達管制類別簽注的,可以直接申請換發進近監視管制或者區域監視管制類別簽注。僅取得ADS–B特殊技能簽注的,經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補充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合格後,可以申請換發進近監視管制或者區域監視管制類別簽注。
第七十四條 按照規定已取得機坪管制單位頒發的上崗資質的,進行管制員執照申請時,其年齡不受本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限制。已取得基礎培訓合格證的,理論考試合格後頒發管制員執照;未取得基礎培訓合格證的,理論考試合格後頒發管制員執照,但僅限于執照簽注工作地點有效。
第七十五條 機坪管制類別簽注申請人體檢鑒定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鑒定醫學標準》中要求的Ⅲb級標準執行,但其他規章或者標準另有要求的,按照相關規章或者標準的要求執行。
第七十六條 新建多跑道機場設立塔臺管制單位時,管制單位暫不具備監視崗位實作條件,持有相同類別簽注的管制員,應當以崗位模擬機訓練替代崗位實作經歷,且模擬訓練環境與實際運作環境相符,訓練時間不少於崗位實作要求的1/2。塔臺分設進近的管制單位,在原機場管制單位承擔空中交通服務工作的管制員,可以不考慮其申請經歷要求。
第七十七條 由進近管制向進近監視管制過渡時,已取得本單位進近管制類別簽注的管制員,同時持有其他工作地點進近監視管制類別簽注的,可以不考慮其申請經歷要求;未持有其他工作地點進近監視管制類別簽注的,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後,可以以崗位模擬機訓練替代崗位實作經歷,但模擬訓練環境應當與實際運作環境相符,使用高難度練習,且訓練時間不少於崗位實作要求的1/2。
第七十八條 本規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于2016年3月17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5號公佈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同時廢止。
相關規章解讀: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