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交通衛生防疫工作條例 | ||
文 號:(86)交勞字756號 | 發佈機關:交通部 | |
發佈日期:1986.10.21 | 實施日期:1986.10.21 | |
時 效 性: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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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屬各有關單位,天津、上海、大連港務局:
為了加強交通系統衛生防疫站的建設,使衛生防疫工作更好地為交通運輸生産建設服務,部根據幾年來各單位試行《交通衛生防疫站工作試行條例》的情況,經廣泛徵求意見,對該條例進行了修改,現將《交通衛生防疫工作條例》,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交通衛生防疫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明確交通系統衛生防疫站的性質、任務,加強衛生防疫站的建設,開展防病滅病工作,提高職工、旅客的健康水準,保護勞動力,保障運輸生産任務的完成,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交通衛生防疫站是交通系統的衛生事業單位。是應用現代預防醫學理論、技術進行衛生防疫監測、監督、科研、培訓的專業機構,也是衛生的職能機構和衛生防疫業務技術指導中心。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 開展衛生防疫監測、監督工作
一、流行病學:要及時掌握流行病的動態,要經常地系統地收集、整理、分析發病因素,掌握流行規律,進行預報預測,制定綜合性的防治措施,組織、指導防治工作。依據國家《急性傳染病管理條例》的規定,參照當地制定的實施細則對傳染病進行管理。監督醫療機構對疫情報告和傳染病管理、隔離、消毒制度的執行情況。當發現甲類傳染病發生、或乙類傳染病流行時,及時組織、指導對疫情的調查處理,防止急性傳染病借交通運輸途徑傳播蔓延。
針對交通運輸系統的特點,對常見病、多發病進行調查並提出防治措施。
組織、指導各項預防接種及預防投藥工作,負責生物製品的使用計劃、分配和免疫效果的觀察及接種後疫(菌)苗反應的調查處理,掌握人群免疫水準。
對病媒昆蟲、動物制定防制措施,做好消毒、殺蟲、滅鼠工作的技術指導。採取專業與群眾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消毒、殺蟲、滅鼠工作。
根據國家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組織實施對車、船、港的衛生檢疫工作。
二、勞動衛生:對交通運輸生産,車、船、港、站、廠和基建工程勞動環境的各種有害因素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進行監測。預防職業病、職業中毒和多發病。對各種職業危害的防護措施進行衛生學鑒定,配合有關部門督促、指導勞動條件的改善。
組織接觸有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收集、整理、分析有關廠、礦企業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資料,掌握職工的健康狀況及負責勞動能力的鑒定。
三、放射衛生:調查環境放射性污染(水、空氣、土壤、食物和有關生物、日用品、居住環境等)。
對放射性同位素應用進行管理。
組織對從事放射性工作的職工進行體檢和防護工作。
四、環境衛生:對交通部門車、船、港、站、廠的環境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旅客的旅行衛生狀況及其工作人員的健康進行監督、監測、檢查、管理,提出改善措施。
對糞便、垃圾、污水無害處理和給水衛生管理進行技術指導,並對三廢處理的技術設施進行衛生學鑒定。開展環境污染影響人體健康的調查研究工作。對公共衛生設施、狀況進行監督、監測。
根據國家法令、條例、標準對轄區內各交通單位的公共衛生設施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對新建、擴建、改建的港、廠、站、院、校、船舶及住宅區等公共衛生設施的設計、規劃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
五、食品衛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對食品裝卸、貯運條件和食品加工、銷售過程的操作環節、食品的衛生品質、餐茶具、容器進行衛生監督和監測,提出改進意見。
對飲食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管理,對食物中毒和食物運輸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對職工的營養狀況進行監測、調查,提出改進膳食的建議。
六、學校衛生:對本系統所轄的學校、托幼機構的環境衛生、衛生設施、學生健康狀況進行監測、監督、調查、管理。培訓保健教師,改進學校衛生狀況,保護學生的視力,指導疾病的預防工作。
第四條 積極宣傳國家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普及提高群眾衛生防病除害知識。在愛國衛生運動中,當好參謀和負責技術指導,對群眾創造的除害滅病成果進行衛生學鑒定。
第五條 結合交通運輸生産和除害滅病任務的需要,開展預防醫學的研究、實驗和業務培訓工作。
第三章 機構編制和職責範圍
第六條 根據衛生部(80)衛防字第46號、國家編委(80)國編字第39號文頒發《各級衛生防疫站組織編制規定》的要求,結合交通系統的實際需要,交通衛生防疫站機構設置為:各港務局、海運局、內河航務管理局、遠洋公司、輪船公司設立衛生防疫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各公路工程局、航道局、航務工程局、救撈局及交通系統其他有關單位,都應設立相應的衛生防疫機構(站、組)或人員;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輪船總公司以及其他五萬人以上的企業,可設立中心防疫站。防疫站的級別應與同級醫院相等。
第七條 交通衛生防疫站根據條件和需要可設置:流行病(防疫)、港、船衛生(消、殺、滅、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勞動衛生,檢驗辦公室(衛生宣傳)等科(或組)室。如有條件可設學校衛生和放射衛生組。
第八條 交通衛生防疫站受企、事業單位的直接領導,業務上受本單位衛生行政部門、本系統和地方上一級衛生防疫站的領導。
第九條 交通衛生防疫站的人員編制,大中型企業按本企業衛生人員總數的7%配備,或根據任務按20—60人編制配備。小型企業職工五百人以上設防疫員,一千五百人以上設衛生防疫組3—5人。各衛生防疫站科室人員編制方案自行制定,但行政管理人員不得超過16%。
第四章 隊 伍 建 設
第十條 衛生防疫站要配備得力的領導幹部,實行站長負責制。站長要由具有衛生防疫專業知識,熱愛熟悉衛生防疫工作,並有一定組織能力和開拓精神的人員擔任。要有職有權。其他領導幹部也要配備具有組織能力,熟悉業務工作的人員擔任。積極配合站長工作。
第十一條 衛生防疫站各科室負責人,要由組織能力較強,業務水準較高的醫師以上的專業人員擔任。要把主要時間用在業務技術管理上,並親自參加專業工作。
第十二條 衛生防疫站的業務技術人員的結構為: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管(治)醫師、醫師、醫士(含相應職務)。
第十三條 各衛生防疫站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衛生防疫人員的培訓。對高級衛生防疫人員可專業定向培養,以發揮其專業特長。對政治思想好,在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衛生防疫人員可重點培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衛生防疫人員進行定期考核晉陞。衛生防疫人員要經過專業培訓,才能從事衛生防疫工作。嚴禁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衛生防疫工作。
第十四條 行政後勤人員要樹立為業務工作和全站工作人員服務的思想,為順利開展業務工作創造條件。衛生防疫人員之間以及和行政後勤人員之間要加強協作,互相尊重,搞好團結。
第五章 工作用房、設備及其他
第十五條 衛生防疫站必須具有與業務開展相適應的工作用房。如檢驗室、實驗室、消毒室、精密儀器室、圖書資料室、辦公室、會議室、藥品器材倉庫等。根據實際需要和現實情況一般為:
中心防疫站 800—1200平方米(使用面積)
衛生防疫站 600—800平方米(使用面積)
第十六條 交通衛生防疫站應備有防疫、監測、消毒專用機動車輛和必須的監測設備器材。
衛生防疫經費屬營業外開支,一般可按醫療經費的10—20%提取,或按職工人數每人每年八元計算日常經費。
第十七條 在工作中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傳染病人、病源、病媒昆蟲及疫區的衛生防疫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發放保健津貼,根據工作需要發放勞保用品和個人防護用品。
第六章 工 作 方 法
第十八條 衛生防疫站的各項衛生防疫工作必須有計劃性、系統性、連續性。必須有長遠規劃和近期安排。積極探索工作規律,注意總結經驗。逐步建立工作程式,健全各種業務工作檔案。經常分析衛生防疫工作的數量和品質指標,不斷提高衛生防疫工作水準。
第十九條 衛生防疫站各級人員必須面向生産、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加強請示報告,運用科學方法和先進技術設備,進行調查研究和監督監測,提出防治對策,推動衛生防疫工作的全面開展。
第二十條 衛生防疫站在執行衛生監督任務時,應嚴格按照國家頒發的衛生法令和監督條例進行。
第二十一條 衛生防疫站必須結合工作實際有目的地開展科研工作。改進衛生管理,提高防病效果。要積極參加本系統和當地的學術活動,掌握科技情報,辦好資料彙編。
第二十二條 各衛生防疫站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制定各科(或組)室職責範圍、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和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 衛生防疫站在進行工作時,要與有關部門加強聯繫,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衛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四條 衛生防疫站要貫徹執行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對知識分子要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嚴格要求,工作上大膽使用,業務上不斷培養,生活上熱情關懷。有突出才能的衛生防疫人員,要在工作上重點保證,配備必要的助手。衛生防疫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要輕易調動去做其他非業務性工作。
第二十五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關於醫藥衛生技術人員職務晉陞條件,對衛生防疫人員進行考核晉陞。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