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損事故調查處理規則


第1條 為了查明船舶發生海損事故的原因,吸取經驗教訓,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類似海損事故的發生,確保航行安全,並且盡可能幫助解決責任糾紛,特製訂本規則。

第2條 船舶發生下列事故,造成財産和營業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就是海損事故:

(1)觸礁、觸岸或者擱淺;

(2)碰撞或者浪損;

(3)失火或者爆炸;

(4)機件或者重要屬具損壞或者滅失,影響船舶的適航性;

(5)遭遇自然災害;

(6)造成水上或者水下建築物或者設備的損害;

(7)沉沒或者失蹤。

第3條 船舶發生海損事故應當認真、及時調查處理。下列海損事故由港務局、處,未設港務局、處的地方由航務行政管理機關或者主管航務的交通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統簡稱為港航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調查處理:

(1)有責任糾紛的;

(2)港航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必要由它調查處理或者經上級指定由它調查處理的:

(3)經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船長要求港航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的。

前款以外的海損事故,由船舶所有人自行調查處理,但是應當將調查處理的結果抄知有關機關。

第4條 根據第3條第1款的規定,海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由發生海損事故地點最近的中國港蚌港航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但是有責任糾紛的海損事故,根據有關當事人的協議,並且經過上述機關的同意,也可以提請其他中國港埠的港航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

涉及200總噸以上的機動船舶的海損事故,應當由專區、市級以上的港航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

港航行政管理機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機關的代表和專門人員組成臨時性的委員會進行調查處理。也可以邀請有關當事人參加。

第5條 船舶發生海損事故。除應當用最迅速的方法向負責調查處理的港航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扼要的報告外,並且應當在發生海損事故以後或者進入第一港埠的48小時以內,由船長或者駕長作成海損事故報告書一式兩份(小木帆船駕長可以用口頭報告,由港航行政管理機關作成記錄),報請港航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

港航行政管理機關收到海捐事故報告書以後,對不屬於自己調查處理的海損事故,應當進行初步調查,簽注意見。移送負責調查處理的港航行政管理機關。

船舶在國外發生海損事故到達外國港埠的時候,應當向駐該國的中國領事提出海損事故報告書,並且由中國領事簽證。

第6條 海損事故報告書的內容應當包括:海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詳細經過情況(包括搶救措施)、原因和損害,並且應當有當時在船的船員或者旅客(至少二人)的證明如果在作成海損事故報告書的地點沒有上述船員或者旅客,不在此限。

第7條 海損事故報告書應當附送下列材料(小型船舶可以酌情減免):

(1)有關船舶技術狀態的記載;

(2)航行日誌和機倉日誌的摘錄(海損事故在下午發生的,從當天0時起摘錄,在0時到12時發生的,從前一天12時起摘錄),必要的時候還應當附送原航行日誌和機倉日誌;

(3)發生海損事故地區的有關海圖,除應當將原在海圖上所作的航線、船位等記錄保留外,並且應當將船舶發生海損事故以前、當時和事後的動態儘量在圖上標明(航行內河不使用海圖的船舶也應當盡可能繪製簡圖);

(4)船舶受損部分的簡圖;

(5)與海損事故有關的文件或者它的副本。

第8條 調查海損事故的港航行政管理機關,有下列的職權和責任:

(1)傳詢遭受損害的人、證人和有過失責任嫌疑的人,作成記錄,由被詢人簽字;

(2)檢查發生海損事故船舶的適航狀態以及船舶和船上貨物的損害情況,必要的時候可以起卸或者搬移貨物;

(3)勘查發生海損事故地區的設備、標誌和其他狀況;

(4)收集有關的物證,並且編制記錄;

(5)召請簽定人簽定;

(6)如果海損事故涉及刑事範圍,應當即將有關情況通知有關人民檢察機關。

第9條 港航行政管理機關為海損事故的調查應當作出記錄;有責任糾紛的,可以建議有關當事人根據調查結果自行和解,和解成立,應當將和解協議書副本報港航行政管理機關存案。如果海損事故有關當事人已經協議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前款所指調查記錄可以根據需要抄送上述機關。

第10條 港航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或者經當事人要求的時候,應當根據海損事故調查的結果作出結論,並且發給有關當事人和機關。

海損事故結論應當包括:

(1)海損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

(2)海損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和其他後果;

(3)海損事故發生的原因;

(4)海損事故的過失人和責任人,應負責任的理由、程度和比例;

(5)防止類似海損事故再度發生的措施和意見;

(6)對過失人或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第11條 海損事故有關當事人對港航行政管理機關所作的海損事故結論不同意的時候,可以提請上述機關所在的省、市、自治區交通(航行)廳(局)復查,並以復查後所作出的結論為最後結論。但是兩個省、市、自治區以上有關單位之間或者涉及到中央直屬單位的海損事故糾紛,可以提請交通部復查,作出最後結論。

海損事故有關當事人應當在收到結論之日起15天以內提請復查,過期可以不受理。

第12條 海損事故有關當事人如果在收到海損事故結論之日起15天以內沒有提請復查。也沒有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就應當按照結論處理。

第13條 外國籍船舶的下列海損事故,也適用本規則:

(1)造成中國人民財産損害的;

(2)在中國領水內發生的;

(3)經船舶所屬國家領事要求調查處理的。

本規則第5條第3款、第10條第2款第5項和第6項、第11條不適用於外國籍船舶。

港航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有關當事人的要求,責令發生海損事故的外國籍船舶提供保證,在沒有提供保證以前,可以禁止它離開港埠。

第14條 海損事故的調查處理費用,有責任糾紛的由責任方負擔,沒有責任糾紛的由要求人負擔。

上述費用應當在調查完畢或者作出結論以後一個月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