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關於處理溢余與短缺商業物資的幾點規定 | ||
文 號:交運商(62)于字第8號 (62)商儲聯字第12號 | 發佈機關:交通部 | |
發佈日期:1962.01.11 | 實施日期:2099.01.01 | |
時 效 性: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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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萬縣、宜昌、武漢、無湖、南京港務局,大連、秦皇島、天津、煙臺、青島、連雲港、上海、黃埔、湛江、八所港務局,各省、市、自治區交通(航運)廳、(局、處)商業廳(局)、供銷合作社:
關於清理車站、港口、碼頭、倉庫長期無法交付的和溢余商業物資的工作,自鐵、交、商三部于去年二月一日發出聯合指示及三月三十日交、商兩部聯電交付清理工作作了若干具體規定後,各地港務局及商業部門在當地人委的領導下進行了較全面的清查登記、核實和處理,現據萬縣、宜昌、武漢、黃石、無湖、馬鞍山、南京、大連、秦皇島、天津、煙臺、青島、上海等十三個交通部直屬港口所報資料統計,共計清理出的各類溢余商業物資價值約達33萬餘元,其中長江各港清出處理的物資共182.717件(尚不包括重慶港的數字)北方沿海五個港清出處理的物資折價18萬餘元(另有上海、天津港的約4000件貨物向商業部門移交後尚未計算在內)。
各地對清出的無法交付與溢余物資已根據交、商兩部的有關規定;分別作了處理,對其中明確收發貨人的,及時地組織發運給了貨主,對標誌不清無法查明收發貨人的,亦已由港務局會同當地商業部門進行估價後辦理了移交,使各類物資及時投入了市場,增加了商品的社會流通量,變“死商品”為“活商品”,使物盡其用。我們認為,一次清理無法交付和溢余商業物資的工作,基本上達到了予期的要求。
從各地報送的總結來看,造成無法交付與溢余商品的原因很多,屬於運輸部門責任的,主要是:不按規定使用貨運票據,有貨無車,車貨不符,發生分運補運,不填分運補運單據,交接制度不嚴,手續不清,不分運車。以件抵件,“張冠李戴”或白條提貨相互混串,現場管理不嚴,某些現場人員責任心不強。食物多出後不及時處理,抱著“少不如多、多可抵少”的思想,致溢貨長期存港以及由於裝卸搬運中不注意輕拿輕放,摔破包裝,標誌脫落,造成錯亂,無法交付。屬於商業部門的責任,主要是,包裝不牢固,標誌不清楚,使用舊包裝,不涂去舊標誌,交接手續亂、錯發、錯收、錯提,用欠留尾數,商業系統內部發、轉、收之間制度不健全,工作互相脫節,不通氣,以及商業部門與承運部門之間工作聯繫不夠,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致使甲地溢余乙地缺少。
根據以上分析,所謂溢短,並非“實溢”“實短”,而是溢短互有串錯,情況極為複雜,由於逾時已久,已難逐案核對清楚,但溢短商品的價值大致接近,為了便於統一解決懸案,現經我兩部共同研究提出以下幾點處理原則,即希各地遵照執行:
(1)在清理工作中,對於已查明原收貨人並已由港務局組織發運給原貨主的物資,以及標誌不明並已移交當地商業部門的溢余無主貨物,接收單位均不再作價付款,但應由收貨單位將接受或多收的物資造冊入帳,港務局移交後不再核收價款。但移交當地商業部門接受的無主溢余商品中,如有非商業部門的物資,在貨物移交後的180天內原貨主提出搜尋時,應由接收單位有貨退貨,無貨退款。逾期不再退補。
(2)以上發運或移交的貨物,不論在港堆存時間長短,港務局一律免收堆存費。
(3)對於1961年2月底前的各港短交的商業物資,各港務局也不再賠償,由各短收的商業部門按商業部頒發的“商業部所屬企業有問題商品和資金懸案的處理辦法”。第四條第9點的有關規定執行。
(4)對於1961年3月1日以後發生的短少或溢余的商業物資應嚴格按照交通部有關運輸規章及時處理,做到一案一清,以免造成新的積案。
各地在清理工作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個別單位對清理工作重視不足,行動不快,未能按兩部指示認真貫徹,雙方在核對材料中還互有保留,使清理核對工作不能落實,有關資料亦迄今未報。這些單位必須認真補課 ,在較短期限內清查核對清楚。按照上述原則處理結案,並將處理結果上報省、市、自治區經委,抄報交通、商業兩部。
至於各省、市、自治區所屬的地方車站、港口、碼頭、庫坊清出的無法交付與溢余的商業物資及短缺的商業物資的處理,可由各省、市、自治區交通(航運)廳、局及商業廳、局比照上述處理原則請示省、市、自治區委決定。
鋻於這次對溢余與短缺商業物資的處理,是為清理懸案的一時權宜辦法,消極因素很多,不僅不符合“國營工業企業工作條例”提出的企業經濟核算原則,而且對加強責任制、改善經營管理和提高貨運品質都是十分不利的,同時也為違法亂紀和盜竊行為造成可乘之隙。為了杜絕以上漏洞,今後絕不能再沿用這種統一清算,長短相抵,一刀兩斷的方法。為此,各地交通、商業部門應從此次清理工作中認真總結,吸取教訓,採取有效措施,改進工作。在交通部門應堅決貫徹交通部所頒發的“水上貨物運輸交接責任劃分辦法”的規定,嚴密承托運部門之間、承運部門內部海、江、河以及水陸聯運部門之間的貨物交接制度和交接手續,建立責任制,加強對承運貨物的驗收和交付手續。在商業部門應切實把好發、轉、收三關並嚴格執行貨物托運與提取的手續和責任制度。交商雙方加強聯繫互相配合,共同保證貨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