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交通部機電設備(單機)進口審查管理辦法 | ||
文 號:(89)交計字659號 | 發佈機關:交通部 | |
發佈日期:1989.11.17 | 實施日期:1990.01.01 | |
時 效 性: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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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機電設備進口審查管理工作,根據原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機電設備進口審查管理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系統進口機電設備,包括機械、儀器、儀錶、電工、電子産品和國家規定限制進口的機電産品(簡稱限進産品),及其零部件、備品配件,不論何種外匯來源,不論何種進口渠道或方式,均適用本辦法。
本條所稱機電設備的進口係指單機進口。
第三條 交通部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以下簡稱部進口審查辦公室)主管交通系統進口機電設備的審批和審查上報及進口設備減免稅等工作。
交通部直屬企事業單位進口機電設備,由部進口審查辦公室審批或審查上報;雙重領導單位進口機電設備,報所在地人民政府進口審查辦公室或部進口審查辦公室審批或審查上報。
第四條 機電設備進口審查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進口的機電設備應先進適用;
(二)嚴格控制進口一般加工設備、耐用消費品和國內可生産供應、在技術性能方面能夠滿足使用要求的機電設備;
(三)只需進口某些關鍵件、配套件國內即可製造供應,在技術性能方面又能夠滿足使用要求的機電設備原則上不得進口整機。
第五條 部進口審查辦公室審批許可權是:
(一)價值二萬美元以下的單臺、單件儀器儀錶、醫療器械和電子元器件的進口;
(二)價值二十萬美元以下的批量儀器儀錶、醫療器械和電子元器件的進口;
(三)價值五萬美元以下的單臺、單件機電設備的進口;
(四)價值五十萬美元以下的批量機電設備的進口。
(五)維修用零配件、元器件的進口。
第六條 進口超出第五條規定限額的機電設備,由部進口審查辦公室審查後,報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進口審查辦公室)審批。
進口限進産品,須經部進口審查辦公室審查後報國務院進口審查辦公室審批。
第七條 機電設備進口單位,應編制年度進口計劃,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下年度進口計劃報部進口審查辦公室。部進口審查辦公室對各單位的進口計劃負責平衡匯總,對其中的限進産品報國務院進口審查辦公室。
第八條 機電設備進口實行集中審批的制度,每季度審批一次。需進口機電設備的單位,應根據上報的年度計劃,于每季度截止的五天以前,將擬納入下季度申請審批的進口機電設備文件報部進口審查辦公室。
第九條 申請進口機電設備的申報文件應包括:
(一)進口設備報告(應含進口理由、外匯和人民幣落實情況)。
(二)進口訂貨卡和卡片説明各一式五份(需加蓋進口單位的行政用章和財務用章)。
(三)申請進口機電設備,需出具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開具的外匯證明。
(四)申請進口原國家經委、海關總署、財政部經進〔1986〕394號文件中所列的設備,應附有設備減免稅證明表一式三份(需加蓋進口單位的行政用章)。
(五)申請進口國外返回的機電設備,應出具我國駐所在國使館或商務機構的有關證明。
(六)申請進口捐贈、贈送的機電設備,應出具贈送函原件或有關合同協議副本。
第十條 部進口審查辦公室于每季度開始十天內對機電設備進口申報文件進行審查批復。
(一)對同意進口的限額以下機電設備,在進口訂貨卡片和卡片説明上加蓋“交通部機電設備進口審查專用章”後退申請單位。
(二)對同意進口的限額以上機電設備和限進産品,在進口訂貨卡片和卡片説明上加蓋“交通部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章後,報送國務院進口審查辦公室審批。
第十一條 國家規定需要申領進口許可證的機電設備,國務院進口審查辦公室批准進口後,進口單位應到對外經濟貿易部申領進口許可證。
經部進口審查辦公室或國務院進口審查辦公室批准進口的機電設備,凡列入《港口、公路專用設備准予減免稅品種表》的,屬於一類産品,部進口審查辦公室在設備減免稅證明表上加蓋“交通部機電設備進口審查專用章”,進口單位憑此證明表到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屬於二類産品,部進口審查辦公室蓋章後,還需由該類産品的國內工業主管部門審核蓋章,進口單位憑此證明表到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第十二條 對已批准進口的機電設備,部進口審查辦公室可向進口單位推薦具有資格和能力的外貿公司(或工貿公司)代理對外業務。
第十三條 進口訂貨卡片和卡片説明經批准後,進口單位應于六個月內對外簽約;限進産品的進口訂貨卡片和卡片説明經批准後,進口單位應于六個月內領取進口許可證。進口訂貨卡片和卡片説明過期而仍需進口的,由進口單位向部進口審查辦公室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為六個月。每份訂貨卡片和卡片説明只能延期一次。
第十四條 部進口審查辦公室批准進口的限額以下機電設備,對外談判確認其用匯額超過部審批限額5%的(不含匯率變化),由部進口審查辦公室報國務院進口審查辦公室批准後方可對外簽約。
第十五條 批准進口的機電設備,在對外談判中如需修改設備的品種、規格、數量、使用單位、變更型號(僅限汽車、電腦、錄放像機)或實際用匯額超過原批准用匯額5%的(不含匯率變化),均須報部進口審查辦公室核準或經部進口審查辦公室報國務院進口審查辦公室核準,方可對外簽約。
第十六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屬違章:
(一)進口機電設備未按本辦法辦理審批手續,而對外簽約的。
(二)擅自修改已批准進口的機電設備的品種、規格、數量、使用單位、用匯額、型號(僅限汽車、電腦、錄放像機),自行對外簽約的。
(三)將機電設備化整為零,或採取分簽合同、分口岸、分戶等方式進口,逃避審查的。
(四)將批准進口自用的機電設備擅自轉讓或倒賣的。
違章進口機電設備的,部進口審查辦公室不予補辦批准手續,並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倒賣進口批件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錄:
一、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産品目錄
二、進口港口、公路專用設備准予減免稅品種表
三、進口通信、港口、鐵路、公路、機場設備減免稅證明表
四、訂貨卡片
五、進口訂貨卡片説明
六、一九 年機電設備進口年度計劃
附錄一:
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産品目錄
1.汽車
包括底盤、各種改裝車、特種車、專用車及發動機、驅動橋、車殼(或駕駛室)。
2.電腦及其外部設備
包括可編程電腦,電腦CPU板,軟硬磁片機(或驅動器)、印表機、螢幕或終端、磁帶機、繪圖機,電腦打字機。不含編程器。
3.電視機
包括投影電視、工業電視、監視器。
4.電視機顯像管
5.摩托車及其發動機、車架。(不含雪橇、殘疾人用三輪摩托車)
6.錄音機
包括收錄機、錄放機、組合音響、語言實驗室配套用錄音機、汽車收放機。
7.電凍箱及其壓縮機、箱體
包括冷藏箱、食品展示櫃。
8.洗衣機
不含洗衣量6公斤以上的洗衣機、幹洗機。
9.成套錄影設備、錄(放)像機及其機芯、磁頭、磁鼓、組件。
10.照相機及其機殼、快門、取景器
不含高空、水下、製版、眼底照相機。
11.手錶
包括指針式石英電子錶、機械錶。不含數字顯示電子錶。
12.空調器及其壓縮機(空調器包括車用、船用)包括窗式、挂式、櫃式空調器。不含中央集中空調系統。
13.影印機
包括卡片及工程圖紙影印機。不含膠版影印機、酒精影印機、明膠影印機。
14.錄音錄影磁帶複製設備
不含複製速比1:8及以下的錄音磁帶複製機。
15.汽車起重機及其底盤
不含正面吊運機。
16.斷層成像裝置
包括X射線斷層成像裝置(CT)和核磁共振成像裝置(MRI)。不含伽瑪像機(ECT)。
17.電子顯微鏡
18.氣流紡紗機
19.電子分色機
20.積體電路
附錄二:
進口港口、公路專用設備准予減免稅品種表
(一類)
(一)碼頭前沿裝卸船設備
1.裝卸浮碼頭
2.浮式起重機
(二)水準搬運和裝卸車機械
1.港口牽引車(2000公斤以上,不含2000公斤)
(三)碼垛和艙內機械
1.艙內叉車
2.扒堆機
(四)港口電氣設備
1.大型照明燈具(一千瓦以上,含一千瓦)
2.碼頭專用扁電纜
(五)築路機械設備
1.瀝青混凝土拌合機(60噸/小時以上,含60噸)
2.瀝青混凝土攤鋪機(寬度6米以上,含6米)
3.水泥混凝土攤鋪設備
4.舊瀝青路面材料再生設備
(六)航道工程施工機具
1.水下推土機
2.自升鑽探平臺
3.打樁機船
4.水下鑽孔機
(七)航道測量設備
1.自動化航道測量系統
2.流速流向含沙量綜合測定儀
3.磁力梯度儀
4.自動掃描系統
(二類)
(一)碼頭前沿裝卸船設備
1.港口門座起重機(16噸以上,不含16噸)
2.散貨裝船機
3.散貨卸船機
4.件貨裝船機
5.件貨卸船機
6.岸邊集裝箱起重機
(二)水準搬運和裝卸車機械
1.裝載機(三立方米以上,不含三立方米)
(三)碼垛和艙內機械
1.輪胎式起重機(25噸以上)
2.輪胎式集裝箱龍門起重機
3.軌道式集裝箱龍門起重機
4.集裝箱吊運機
5.散貨堆場大型堆取料機械
6.高門架叉車
7.集裝箱叉車
8.大型叉車(10噸以上)
(四)港口電氣設備
1.為改造大型港機用的電控和其他關鍵設備
(五)築路機械設備
1.穩定土拌合設備
2.穩定土拌合攤鋪機(寬度2米以上)
3.橋梁基礎鑽機(孔徑1.5米以上)
4.道路施工檢測儀器
5.平地機(150馬力以上)
6.土壤壓實機(18噸以上)
(六)航道工程施工機具
1.空壓機
2.自動化混凝土攪拌系統
(七)航道、道路測量儀
1.測探儀
2.經緯儀
3.水準儀
4.測距儀
5.定位儀
6.精密繪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