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       註冊
名  稱:船舶遇險緊急通信處置細則
文  號:(87)交海字617號 發佈機關:交通部
發佈日期:1987.08.27 實施日期:1987.08.27
時 效 性:廢止
船舶遇險緊急通信處置細則
【字號 】     導出PDF】     【線上列印】    


根據幾年來遇險緊急通信的經驗教訓,結合當前實際情況,為進一步明確有關人員的職責和通信處理程式,搞好遇險和緊急安全通信,特製定《船舶遇險緊急通信處置細則》,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一九八四年交通部和全國海上安全指揮部(84)交海字2022號文件發佈的《船舶遇險及安全通信工作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附:船舶遇險緊急通信處置細則 船舶遇險和緊急通信的處理,是關係到船舶航行安全和海上人命安危的重大問題,必須切實做好。交通部、全國海上安全指揮部曾制定過《船舶遇險及安全通信工作的若干規定》,在實際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該規定比較原則,相關部門和人員職責不夠明確,執行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改進。為確保遇險緊急通信的暢通,在處理問題中各盡其責,迅速準確地傳遞資訊,特製定本細則。 一、海岸電臺 1.海岸電臺(以下簡稱岸臺)報務人員應明確所擔負的本職工作的重要性,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通信業務水準,熟練地掌握各種通信設備的操作技能。在值班時,要認真注意守聽。在國際遇險頻率500kHz和2132kHz電路上值班的值機員,更要加強守聽。值機員聽到遇險信號(“SOS”;“MAYDA-Y”;“求救”)和遇險報告時,無論信號強弱,都要克服困難,認真抄收,詳細記錄。 2.岸臺收到我國船舶在國際遇險頻率上拍發的遇險、緊急信號及遇險報告,應立即給予收妥承認,並按本節4款處理。經岸臺負責人或業務主管人員(領班)批准後,可予以轉播。 3.岸臺收到外國船舶在國際遇險頻率上拍發的遇險、緊急信號及遇險報告,經當班負責人或領班批准後,可給予收妥承認,必要時可予以轉播。但距離海事地點較遠的岸臺,應稍推遲收妥承認,繼續守聽,以便讓距離較近的岸臺予以收妥承認;如確信沒有其他電臺給予收妥承認,距離較遠的岸臺可給予收妥承認,必要時設法通知較近的岸臺注意守聽;當確知遇險船舶附近的船岸電臺已給收妥承認,並足以提供援救時,距離較遠的岸臺不必給予收妥承認。 4.岸臺收到國內、外船舶遇險、緊急信號及其報告後,無論抄收情況如何,應立即用電話向當地海上安全指揮部(以下簡稱海安指)和港務監督(含海上安全監督局,以下統簡稱港監)報告,隨後將所抄收的內容傳送給海安指和港監。 5.岸臺收到外國船岸電臺在國際遇險頻率上轉播的發生在我國搜救水域內(見注)的遇險、緊急報告,亦應及時傳送給當地海安指和港監。 6.岸臺收到我國船舶在非遇險頻率上拍發的冠以“SOS”或“XXX”信號的電報以及“MAYDAY”“求救”或“PA-NPAN”的無線電話,應先將情況用電話通知當地海安指及港監,隨即將電報或電話記錄傳送給海安指及港監。如指明發給收報(話)單位時,亦應採取有效措施,儘快通知收報(話)單位。 7.岸臺收到外國船舶在非遇險頻率上拍發的遇險、緊急信號及其報告時,以及外輪在非遇險頻率上將遇險、緊急報告發給我國某一岸臺時,亦應按本節4、5款處理。 8.岸臺聽到我國船舶在非遇險頻率上冠以“SOS”或“XXX”信號呼叫某一岸臺,確信被呼岸臺沒有聽到,應設法通知被呼岸臺注意守聽,並立即將聽到的情況向當地海安指及港監報告。 9.凡具備有、無線轉接條件的岸臺,在遇險通信中,如海安指和港監有要求,應立即接通海安指和港監與難船或救助船之間的通信聯繫。 10.岸臺收到我國船舶在非遇險頻率上冠以“SOS”或“XXX”信號呼叫後,應保持不間斷守聽。凡開放單邊帶(SSB)無線電話的岸臺,應隨時準備使用單邊帶無線電話通信,並採取一切措施,確保通信暢通。 11.凡承擔遇險通信管制任務的岸臺,應根據遇險船舶的情況,或應遇險船舶的請求,按有關規定播發有限制的通信和遇險通信終止通告。 12.凡處理遇險、緊急通信的岸臺,在每次遇險、緊急通信結束後,應認真總結並書面報告通信主管部門,並轉報交通部。 二、船舶電臺 (一)對船舶報務員的要求 1.船舶報務員必須熟練地掌握電臺設備的使用和維修技能,按GB6551-86國家標準《船舶安全開航技術要求——通信與導航》(見附件)的要求,保證船舶電臺設備處於良好的正常工作狀態;必須熟悉遇險通信業務,有應急處置遇險通信的能力;必須在遇險通信中嚴格遵守國際《無線電規則》和交通部《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的有關規定。 2.船舶報務員發送遇險報警、遇險呼叫和遇險報告,必須有船長的命令和簽署。 3.報務員在電臺工作時間內必須認真守聽無線電報國際遇險頻率,在非工作時間內應按規定開啟自動報警器(如2182kHz值班接收機安裝在電臺報房內,還需保證在航行期間始終開啟)。收聽到其他船岸電臺發出或轉發的遇險報告,應認真抄收詳細記錄,立即報告船長。收到的是我國船舶的遇險報告,應即給予收妥承認,並保持與其聯絡,在情況許可時,還應向國內主管部門彙報。收到的是外國船舶的遇險報告,經船長同意,可給予收妥承認。 4.船舶遇險時,報務員應沉著冷靜,堅守崗位,迅速作好遇險通信準備工作。一俟船長有命令,即按規定拍發遇險報警、遇險呼叫和船長簽署的遇險報告。 5.船舶遇險後,除按規定發送遇險報警和遇險報告外,如有可能,報務員應採取有效的通信方式通過任一岸臺及時向國內有關部門發送有船長簽署的海事報告。 6.當船舶險情嚴重,難予等待營救,船長下令棄船時,報務員應在發出由船長簽發的“棄船報告”後,立即按規定銷毀機密文件,攜帶救生艇電臺、電臺日誌和其他必要的用具離船。 7.當遇險呼叫和遇險報告尚未發出或雖已發出但尚未得到收妥承認而船長命令棄船時,如情況允許,報務員應將無線電報報警信號拍發器或無線電話自動警報信號發生器接通發信機,並使之處於連續發射狀態。當救生艇離開母船後,報務員應立即開啟救生艇電臺,繼續進行遇險通信。 8.遇險、緊急通信結束後,報務員必須把處理遇險通信的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報上級通信主管部門。 (二)船舶電臺執行遇險、緊急通信處理細則 1.船舶在航行中遇有重大危急事項,但還不致立即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構成急迫危險時,報務員應在船長簽發電報之前,做好一切通信準備,並在公用呼叫頻率或分組頻率上叫通我國任一岸臺,告其有緊急情況報告,並在雙方商定的頻率上保持守聽,以便船長簽署的電報送到時能立即發出。 2.當船舶在航行中受到重大緊迫的危險威脅,嚴重危及船舶和人員安全,需要立即援助時,報務員應在船長指示下或主動請示船長批准後,即在國際遇險頻率上拍發遇險報警、遇險呼叫和遇險報告,以便爭取迅速有效的援助。 3.凡為遇險、緊急情況專對某一岸臺進行呼叫時,經船長批准,應冠以“SOS”“MAYDAY”或“XXX”“PANPAN”信號,以便引起岸臺的注意。 4.如在國際遇險頻率上拍發遇險呼叫、遇險報告未獲收妥承認,報務員應立即在足以引起注意的任何有效頻率上重發遇險呼叫及其報告。必要時,可立即選用適當的高頻公用呼叫頻道呼叫我國任一岸臺。但在呼叫前,應確信被呼岸臺正在該頻率上守聽。當確信使用分組呼叫頻道的頻率能與我國某一岸臺迅速建立可靠有效的通信時,可直接使用該頻率進行呼叫。 5.船舶如使用無線電話在國際遇險頻率上進行遇險呼叫未獲回答時,亦可使用我國任一開放無線電話的岸臺正在值守的無線電話頻率進行呼叫。 6.當船舶出現危急情況時,報務員應視船舶通信設備條件,盡可能開啟兩套收、發信機,並置於預定的頻率上待用,同時開啟自動拍發器待用。 7.在國際遇險頻率上業已與海岸電臺或船舶電臺建立可靠有效通信的遇險船臺,在不影響遇險通信的情況下,可利用通信的間隙時間,通過該岸臺或與其通信的船臺,向國內主管部門彙報海事情況,必要時可重復遇險報告。 8.遇險船舶電臺在非國際遇險頻率上與我國任一岸臺溝通聯絡後,一般應改用雙方認可的工作頻率拍發遇險報告,並要求岸臺在該頻率上保持不間斷守聽。 發送緊急電報的船舶電臺,可酌情要求岸臺保持不間斷守聽或約定會晤時間。 9.對只裝無線電話設備的船舶。在發生重大急迫情況。危及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時,經船長同意,值機員應即按規定在國際遇險頻率上進行遇險呼叫。如長呼無效,可選用本船可能與之聯繫的岸臺的船舶公眾通信頻率進行呼叫(但需注意確信該被呼臺正在此頻率上值守),迅速報告船舶狀況。 10.參加遇險救助的船舶,尤其是救撈局的救助船舶,應在行動的全過程中,隨時守聽承擔該遇險通信任務的海岸電臺指定的船舶公眾通信電路,以確保通信暢通。 11.參加遇險援助的所有船舶,在行動中都要按規定在甚高頻(VHF)16頻道和2182kHz頻率上保持連續守聽,以確保救助現場通信的暢通。 12.當在國際遇險頻率公開呼救和專對某一岸臺的遇險、緊急通信終止,可恢復有限制的工作和正常工作時,船臺報務員應在船長簽署電報後,以公電形式通知船岸電臺,恢復正常工作或約定會晤時間和頻率。 13.當遇險船舶電臺認為自身能力不足時,報務員應將遇險通信管制權委託給某一岸臺或前往救助的船舶電臺承擔,以確保遇險通信正常進行。 三、船長 1.船長必須熟悉和掌握遇險、緊急通信知識,當船舶發生遇險和緊急情況時,要按有關要求和遇險、緊急通信的規定辦理。 2.船舶在航行中發生重大危急事項,但還不致立即對船舶和人命安全構成急迫危險,如只需向國內主管部門報告時,船長在簽發無線電報或使用無線電話前,應命令報務員做好通信準備,並將危急情況立即報告岸臺。當情況進一步惡化,嚴重威脅船舶和人命安全時,船長應親自簽發遇險、緊急報告,交報務員在國際遇險頻率上拍發。 3.船舶在航行中,船長應指令值班駕駛員注意守聽甚高頻(VHF)無線電話16頻道和2182kHz無線電話值班接收機(如裝在駕駛臺)。當聽到遇險呼叫和報警信號時,船長要親自處理,並指令值班駕駛員做好詳細記錄。 4.船舶遇險時,如必要,船長或船長指定人員應在甚高頻(VHF)無線電話16頻道上進行遇險呼叫,以便爭取附近船舶的援助。 5.遇險船舶在發出遇險呼叫和遇險報告後,如情況許可,船長應及時向國內主管部門報告船舶遇險情況。 6.船舶解除險情後,船長要親自簽署《遇險通信終止報告》交報務員拍發。當船舶已無法營救需要棄船時,船長應簽署《棄船報告》交報務員拍發,並通知報務員離船。對只配一名報務員的船舶,在遇險通信中,船長應指定一名船員協助報務員工作。棄船時,應指定一名船員協助報務員攜帶救生艇電臺。 7.如遇險船舶要求代發遇險報告,非遇險船舶的船長,應予接受並指示報務員立即為其代發遇險報告。 8.凡指定擔任遇險救助、遇險通信的船舶,在沒有得到主管機關救助任務解除的通知和遇險通信解除通知前,不得離開救助現場。 9.遇險事件結束後,船長應把遇險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總結,報船舶主管部門。 四、海安指和港監 1.海安指和港監接到船岸電臺有關船舶拍發的遇險報告後,應就通信方面按具體情況,迅速作出反映: (1)如即將派船前往援助時,應立即擬電報通知難船。 (2)如不能立即派船前往援助,應立即擬寫以搜救機構名義轉播該遇險報告的電報,並給難船適當的答覆。 (3)如確定國內救助部門不派船援助時,應擬寫公告要求難船附近過往船舶向其報告情況,並給難船以救助。 (4)上述“援助電報”、“轉播遇險報告”和“發佈的公告”均應以書面形式傳送到海岸電臺,由岸臺拍發。 2.岸臺抄收到的船舶遇險信號和遇險報告,岸臺只向當地海安指和港監報告,當地海安指和港監再向上級報告,並通知有關單位。 3.凡經我部專用長途電話電路處理關於“海事”的來往電話,發話人應向長途臺説明“海事電話”,長途臺即按一類電話接轉,並可中斷其他種類的電話。凡不説明“海事電話”的,長途臺仍按一般電話處理。 4.為便於救助指揮,沿海港口港務監督,經部批准,可單獨設立VHF電話臺並晝夜值班,通信主管部門應為其指定專用工作頻道。 注:我國搜救區範圍: 渤海:全部 黃海:東經124°以西 東海:東經126°以西 南海:北緯14°以北。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船舶安全開航技術要求——通信與導航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safe setting sail for ship communication and navigation 1 引言 1.1 本標準適用於航行在海、河各航區及遠洋300總噸位(GT)以上的貨船、油船、漁船、破冰船、科學考察船以及368kW(500馬力)以上的拖船和水上工程作業船在開航前對通信與導航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的技術要求和規則。 1.2 本標準滿足《國際無線電規則》、《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海事組織《1979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以及我國的《海船無線電規範》、《海船航行設備規範》的有關要求。 1.3 對通信與導航設備在開航前的檢查和填寫作如下規定: a. 由國內或國外啟航(一個航次的開航港)以及在遠端航線上航行的遠洋船舶在每航次開航前48h由主管船員對通信與導航設備作開機檢查,按附表A填報。 b. 由國內或國外啟航的短線遠洋船舶(往返期不足二個月)和在國內Ⅱ類、Ⅲ類航區航行的船舶,每季度第一航次開航前由主管船員對通信與導航設備作開機檢查。 c. 長江及內河船舶,每季度頭十天在開航前,主管船員對通信與導航設備開機檢查並按附表B填報。 2 一般要求 2.1 凡出航船舶,在開航前一律對通信與導航設備進行通電開機檢查,並滿足本標準的要求。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個別項目可以免檢。 2.2 對通信與導航設備所用的船電和蓄電池的網路、負載、開關和熔絲的位置,必須了解清楚。 2.3 檢查無線電室的應急照明燈和設在其門旁和工作臺旁的開關應正常有效。 2.4 確認無線電室與駕駛室的雙向呼喚或聲話通信系統能正常使用。 2.5 開航前必需對裝有同心秒針和靜默時間標誌的時鐘進行校準,其誤差不大於UTC±20秒/日。 2.6 對中、高頻無線電接收設備的鍵控中斷前端保護電路的結構特點必須熟悉,其功能應正常。 2.7 規定的儀錶、工具、移動照明燈和通信與導航設備必要備件應齊備。 2.8 規定的通信與導航業務資料和設備的技術説明書應齊全。 3.應急通信設備 3.1 通信用蓄電池 3.1.1 船舶在開航前,必須確保蓄電池處於充足狀態,能可靠地使用。 3.1.2 開航前檢查每單個鉛電池電解液的比重不低於1.250q/cm3電液面應高於極板10~15mm,電池組電壓不低於24V。 鹼性蓄電池的電液面應高於極板6~12mm,每個鎘鎳電池的工作電壓應為1.2V。 3.1.3 開航前必須檢查各組蓄電池組,它們必須牢固、可靠、互相靠緊,並能立即轉換用於所有的負載。 3.1.4 開航前必須旋緊注液孔膠塞,膠塞透氣孔應暢通,檢查電極夾子或接線柱應接觸良好。 3.1.5 露天電瓶箱必須可靠防水,箱蓋與箱體、箱體與甲板之間必須牢固並能承受颱風的襲擊。 3.1.6 蓄電池室(箱)內應整齊清潔、空氣暢通。室內照明燈及其開關應密閉良好。 3.1.7 應備有蒸餾水、比重計、漏斗和橡皮手套。 3.2 應急收、發信機 3.2.1 船舶開航前,必須對應急收、發信機作實際操作和檢驗。應急發射機用實際天線調配時,應以盡可能短的時間完成,決不能引起違章和有害干擾。 3.2.2 應急發射機 3.2.2.1 應急發射機應能迅速地與主天線和備用天線完成調諧並能可靠地工作。面板上應有明顯標誌的有效調諧指示表,按照此表可不經重調能立即有效地發出資訊。 3.2.2.2 應急發射機的發射頻率在500kHz和2182kHz上,不論用主天線或備用天線均應有最佳輸出(一般不低於2.2A)。 3.2.2.3 應急發射機的頻率應準確。 3.2.2.4 本台監聽在2182kHz上發射輸出的語言信號應清晰可懂,無嚴重失真。 3.2.2.5 除人工鍵控外,應急發射機與無線電報報警信號自動拍發器和無線電話報警信號發生器應能迅速可靠地鍵控連通或斷開。 3.2.2.6 開航前,用主天線應調諧到最佳頻率為500kHz。 3.2.3 應急接收機 3.2.3.1 應急接收機用蓄電池供電,電壓上升10%或降低15%時應能正常工作迅速地連通主用或備用接收天線,經揚聲器和耳機能正常接收信號。 3.2.3.2 應急接收機應至少能在400 ̄500kHz波段接收A1A,A2A和H2A波型信號,在2182kHz波段接收H3E、A3E波型信號。 3.2.3.3 應急接收機的頻率應準確,有正常的靈敏度和信噪比。 3.3 無線電報信號自動報警器和無線電報報警信號自動拍發器 3.3.1 無線電報信號自動報警器(以下簡稱電報自動報警器) 3.3.1.1 開航前對電報自動報警器應做全過程操作試驗。 3.3.1.2 電報自動報警器應有正常的接收靈敏度和信號鑒別性能在機內500kHz振蕩信號至接收輸入端設計耦合量不變的情況下,電報自動報警器應能接收和選擇3或4個長劃(每劃長4s,間隔為1s)的人工測試信號,並應能在無線電室、駕駛室和無線電員室同時報警。對報警的復位完成,只能用該報警器面板上的開關。 3.3.1.3 電報自動報警器主電源中斷時應能正常報警。 3.3.2 無線電報報警信號自動拍發器(以下簡稱自動拍發器) 3.3.2.1 自動拍發器與應急發射機和主用發射機的鍵控應能可靠地接通和斷開,面板開關功能正常。 3.3.2.2 開航前對自動拍發器應做實地操作和試驗,並證明它産生出的無線電報報警信號格式正確,呼號無誤。 3.3.2.3 對自動拍發器應做性能試驗,並要求在單機無鍵控負載情況下進行。在與發射機連接做鍵控功能試驗時,船舶無線電人員必須對發射機使用假無線負載,並以最小的輸出功率,做盡可能短時間的功能性試驗,絕不引起海上誤報警。 3.3.2.4 自動拍發器的拍發監視功能應正常。 3.4 無線電話自動報警器和無線電話報警信號發生器 3.4 無線電話自動報警器(2182kHz無線電話值班接收機) 3.4.1.1 開航前對無線電話自動報警器應做人工操作試驗並要求證明選控和報警功能正常。 3.4.1.2 試驗時,啟動內部相應的測試電路在4 ̄6s後,無線電話自動報警器應進入靜噪狀態和對下列兩種或三種信號發出報警: a.1300Hz和2200Hz交替變換的無線電話報警信號; b.2200Hz航行警告信號報警; c.1300Hz的應急無線電示位標信號報警。 3.4.1.3 無線電話自動報警器的接收機前端的過壓保護和鍵控中斷功能應正常。 3.4.2 無線電話報警信號發生器 3.4.2.1 對無線電話報警信號發生器必須做在單機無鍵控負載的情況下的特性試驗。與發射機連接做鍵控功能試驗時,船舶無線電人員必須保證該發射機能使用假天線負載,並要求以最小的輸出功率做盡可能短時間的操作,絕不引起海上誤報警。 3.4.2.2 開航前必須開機試驗在週期間隔時間為30s至60s的時間內能連續交替地産生1300Hz和2200Hz的無線電話報警信號。它們的持續時間各為250±10ms,兩音頻的報警間隔時間不大於4ms。 3.4.2.3 無線電話報警信號發生器的輸出監聽作用正常,輸出電路能與主用發射機和應急發射機(已配2182kHz)可靠地轉換接通或斷開。 4 無線電通信救生設備 4.1 一般要求 4.1.1 救生艇手提電臺必須單獨明顯地安放在能立即通向救生甲板的無線電室或駕駛室便於提走的地方。 4.1.2 對無線電通信救生設備做發射性能試驗時,應用專用天線。並接近似實際使用的方式架設或升空,試驗時不引起對其他臺的有害干擾。 4.1.3 做遇險或報警的發射性能試驗時,無線電人員必須保證在使用假天線負載下,絕不引起海上誤報警。 4.2 救生艇手提電臺 4.2.1 開航前應對救生艇手提電臺進行試驗。驗證該設備在規定的頻率上,用規定的發射類型和工作方式,能正常地發射和接收。 4.2.2 救生艇的手提電臺應固定在一條直徑不小于6mm、長度不少於18m的軟質繩索上。其機蓋須密閉防水,機內應備有下列備品: a. 帶有絕緣子的艇桅天線或可伸長的鞭狀天線以及架設它們的附具,能隨時立即架設使用。 b. 一條用銅紋線做成的地線長為5m,末端附有50g重物。 c. 應有一條能用氣球或風箏升起使用的天線,其附具要求齊全。 d. 性能良好的耳機、送話器。 e. 電工刀、鉗子各一把,扁頭及十字頭螺絲刀,大小各一把。絕緣膠布一卷,照明正常的防水手電筒一隻。 f. 中文明碼本及電報紙各一本,鉛筆刀一隻,鉛筆三支。 g. 設備附有簡明操作説明和國際通用電碼符號。 4.2.3 救生艇手提電台中的自動拍發器應能發出正確的電報報警信號、遇險信號和船舶呼號(已配的設備),開關的轉換功能必須可靠,接觸良好,能隨時啟動或終止。 4.2.4 救生艇手提電臺的無線電話報警信號發生器(已配有的設備)應能正常地産生正確的雙音信號。 4.2.5 救生艇手提電臺的發射頻率應穩定可靠。 4.2.6 救生艇手提電臺的接收機應能良好地接收信號,並有正常的接收靈敏度。 4.3 機動艇固定電臺 4.3.1 機動艇固定電臺用蓄電池 4.3.1.1 開航前應將機動艇固定電臺用蓄電池充足並能立即投入使用,保證救生電臺收發信機能全負荷地持續工作6h。 4.3.1.2 開航前檢查蓄電池,必須牢固可靠、確保水密,其注液口的膠塞須旋緊,膠塞透氣孔應暢通,電極夾子或接線柱的接觸應良好。 4.3.1.3 開航前須確認由機動艇發動機帶動的直流充電電路正常。 4.3.2 機動艇固定電臺發射機 4.3.2.1 開航前開機檢測或確認為發射機使用所配備的主天線,按要求的發射類型在規定的頻率上,能良好地匹配和正常地輸出。 4.3.2.2 面板可調旋鈕其鎖定作用應良好。 4.3.2.3 發射機的頻率穩定。 4.3.2.4 受鍵控轉換天線與發射機的輸出端或接收機的輸入端均應動作可靠、接觸良好。 4.3.2.5 發射機面板應明顯地標有按主用天線(艇桅或鞭狀天線)確定的調諧指示表,以便不必重新調諧能立即發出有效的資訊。 4.3.2.6 開航前主用天線(艇桅或鞭狀天線)應將發射機最佳地調諧在500kHz上,並鎖緊各旋鈕。 4.3.3 機動艇固定電臺接收機 4.3.3.1 接收機在規定的頻率上須能良好地接收信號,有正常的靈敏度。 4.3.3.2 接收機頻率應穩定。 4.3.4 機動艇固定電臺的自動拍發器所發出的無線電報報警及遇險信號和無線電話報警信號發生器(已配設備),所産生的雙音信號,均應符合本章中第4.2.3條和4.2.4條的要求。 4.3.5 機動艇固定電臺艙室的應急照明在任何情況下應正常。 4.3.6 機動艇固定電臺內應有一定數量的下列備品: a. 應急照明燈泡; b. 各種保險絲(充、放電保險絲,各工作電壓保險絲); c. 收發信機的重要備件; d. 電報紙、筆、刀; e. 配備好的專用天線以及架設屬具; f. 配有電臺的簡明操作説明卡,通用國際電碼表和接收電臺呼號的有效耳機和送話器。 4.4 2182kHz無線電示位標 4.4.1 目前裝有的無線電示位標應能在2182kHz上繼續地按A2A或H2A發射1300Hz的報警信號,持續時間為1±0.2s。 4.4.2 在無線電示位標的工作電池上應明確標明換新的年、月、日。電池的有效期一般為一年,開航前,無線電人員必須確認工作電池的有效性。 4.4.3 電池更新後,按下列方法作發射性能檢驗: a. 盡可能將應急無線電示位標移入甲板下隔離室內; b. 在接收機2182kHz頻率上,用A2波型接收;收、發兩處備妥聯絡工具; c. 將應急無線電示位標立起,推動水銀開關,作短暫幾秒鐘發射試驗,接收機一收到正常信號,立即復位停發,嚴禁干擾和誤報警。 4.4.4 開航前,清理應急無線電示位標的放置場所,確認其性能正常,保證施放順利,發射正常。必要時,按4.4.3款操作檢驗。 5 無線電通信設備 5.1 發射機(主用和備用發射機) 5.1.1 在500kHz、2182kHz與其他高頻波段上使用的主用或備用天線,按規定的發射類型能良好地匹配以有效地輸出信號。 5.1.2 發射機面板各個單元的開關、指示和檢測功能均應正常;對J3E型的上邊帶發射其線性良好,無嚴重失真。 5.1.3 按下列檢驗方法確定單邊帶調製和輸出的線性狀態。 a. 完成J3E型調配,對送話器發音,觀察儀錶,單邊帶調製器的輸出電壓應有大幅度擺動。 b. 發射機末級的線性工作點應準確,其偏壓及靜態板(集)流均應滿足規定要求值。發射機多管並聯運作時,各管偏壓及靜態板(集)流應嚴格一致。 c. 本台監聽或與它臺試驗,語音信號應無嚴重失真。 5.1.4 發射機應有正常的30s預熱延時功能、功放級電流過荷保護功能以及可能有的自動調諧及伺服功能均應正常。 5.1.5 發射機面板應有用主天線與備用天線正確匹配的調諧數據表。 5.1.6 發射機的附屬天線開關箱的開關轉換功能和指示位置均應正確無誤並接觸良好。 5.1.7 如採用變流機供電,則其應滿足下列要求: a. 變流機的輸出電壓應穩定在額定值的±10%內。 b. 變流機的步進啟動正常,匯流環及電刷狀況良好,無嚴重火花。 c. 在無線電室內,變流機工作狀況的視覺指示應正常有效。 5.2 主用和備用接收機(以下簡稱接收機) 5.2.1 在375~27500kHz範圍內使用主用或備用接收天線的接收機能正常地收A1A、A2A、H2A、F1B、A3E和上、下邊帶的J3E波型信號。面板的開關、控制及顯示功能和在100Hz內的微調性能均應正常。 5.2.2 接收機鍵控天線的中斷和前端的過壓保護作用均應良好。 5.3 甚高頻無線電話 5.3.1 開航前甚高頻無線電話(以下簡稱VHF)必須能正常地工作。對有兩部VHF的船舶,如其中一部發生故障,又因客觀條件來不及修復,一般情況下雖不應成為影響開航的理由,但必須在下一個停泊港優先修理。 5.3.2 VHF面板上的照明可控作用應正常並能使用低功率(1W)輸出。 5.3.3 至少有一部VHF應能使用蓄電池。 5.4 氣象傳真機 5.4.1 開航前在適當的頻率上收錄有關電臺的氣象圖,其在正常靈敏度下應有清晰完整的圖像,所有開關、旋(按)鈕及指示功能均應正常。 5.4.2 氣象傳真機的前端鍵控中斷保護作用良好。 5.4.3 經常航行在某一航線上的船舶至少配有各主要氣象圖發佈臺的兩個工作頻率源,並將其微調到最佳一點。 5.4.4 氣象傳真機的三種掃描速度和兩種協作系數的選控和同步功能應正常,幾何圖像不失真。 5.5 衛星通信船站(INMARSAT“A”型船站) 5.5.1 開航前衛星通信船站(以下簡稱船站)的天線系統應滿足其維護保養的要求。 5.5.2 操作試驗船站天線的定向和跟蹤性能應正常。TDM載波信號指示最強,天線電纜旋繞極限告警作用良好。 5.5.3 船站能通過程式自檢,與岸站試驗或確認在電傳和電話信道上能正常通信。試機時嚴禁按動SOS按鈕,絕不引起誤報警。 5.5.4 船站的發射輸出指示功能正常。 5.5.5 船站的電傳打字機應滿足下列要求: a. 在“等待”狀態和“工作”狀態中的“本機”操作或“線上”操作均應正常。 b. 檢查印字紙情況,必要時換新。 c. 收到“你是誰?”簡語後162.5ms應能發出應答信號。 d. 電源指示、數據“保存”指示以及“線上”和“本機”指示應正常。 e. 數據存貯單元“將滿”和“已滿”的指示功能正常。 5.5.6 顯示終端應能正常工作並字符不失真。 5.5.7 INMARSAT系統的業務文件及計費資料齊全。 5.6 印字電報終端機。 5.6.1 印字電報終端機的電傳打字機應滿足本標準中第5.5.5款的要求。 5.6.2 印字電報終端機應能通過規定的自檢程式,試驗或確認ARQ、FEC(通呼和選呼)方式工作正常,有正常的接收列印性能。 5.6.3 利用本機共用電錶和開關,檢測有關工作電壓,應正常。 5.7 無線電對講機(以下簡稱對講機) 5.7.1 對講機應有專人使用、保管和維修。 5.7.2 對講機的電源應能隨時正常使用、電流充足、接觸良好、能可靠地工作。 5.7.3 開航前作實際檢驗、收發性能應正常。 5.8 航行警告接收機(以下簡稱NAVTEX) 5.8.1 NAVTEX應能通過程式自檢。 5.8.2 測試接收機應輸出正常。測試印表機,應有規定的字符輸出。 5.8.3 接出機前端過壓保護電路良好。 5.8.4 檢查印表機供紙情況,必要時換新。 5.9 傳令擴音機 開航前實地試驗,應滿足下列要求: a. 駕駛室至船首、船尾、機艙和應急操艙室的雙向通話應暢通,廣播輸出正常。 b. 裝有強控制系統的設備,其強控指令功能應正常。 6 無路電導航設備 6.1 雷達 6.1.1 基本性能 6.1.1.1 開航前,船長和雷達操作使用人員必須清楚地了解被用雷達的扇形暗區範圍,並在雷達日誌的首頁應有這一暗區説明。 6.1.1.2 開航前,船長和雷達操作使用人員必須清楚地了解被用雷達可能有的假回波狀況,在雷達日誌的首頁應有這一規律的説明。 6.1.1.3 船長和雷達使用人員必須清楚地了解被用雷達的最小作用距離,在雷達日誌的首頁,應有這一距離説明。 6.1.1.4 船首線精度 a. 雷達船首線顯示正常,聚焦良好。 b. 相對顯示時,船首線必須精確地對準螢幕的零度,最大誤差不大於±1。 c. 控制船首線“顯示”或“不顯示”的開關,其功能應良好,並隨時能關斷船首線的顯示。 6.1.1.5 方位測量精度 雷達測量方位的精度經實測應正常,一般為±1°。 6.1.1.6 距離測量精度 a. 各距標檔的固定距標圈數目應與該雷達的設計一致。 b. 各距標檔的掃描線性應良好,各固定距標圈之間的間距相等。 c. 可變距標圈的讀數應與固定距標圈一致。 d. 固定和可變距標圈顯示亮度的控製作用應正常。 6.1.1.7 收發性能 a. 雷達的本振頻率準確,晶體檢波電流和磁控管電流值應正常,有較好的探測性能。 b. 由性能監測器測得的收、發性能應正常。 6.1.2 雷達防海浪干擾的控制性能應良好。將控制器反時針旋轉到底,反海浪干擾電路應不起作用,近距離增益正常。順時針旋動時,近距離增益應逐漸下降,能良好地抑制海浪干擾。 6.1.3 天線與波導 6.1.3.1 天線整體應牢固可靠,天線運轉正常,輻射面應清潔。 6.1.3.2 波導系統應牢固完好,無鬆動、破裂或焊接不良現象,接頭處有水密膠封閉。 6.1.4 雷達電源電壓和頻率的偏差不應超出額定值。 6.1.5 裝有兩部雷達的船舶,開航前應使雷達都能正常工作。在特殊情況下,(一般航次任務)一部雷達因故障經修理暫不能排除,另一部雷達必須能正常工作並滿足雷達基本性能要求。一部雷達有故障雖不影響按時開航,但在下一停泊港時,必須及時修復好。 6.2 自動雷達標繪儀(以下簡稱“ARPA”) 6.2.1 開航前,應對ARPA系統做實際操作模擬試驗,證明系統的避碰功能正常,能正確地跟蹤處理目標和不斷更新目標資訊及直接給出有關目標的方位、距離、航向、航速以及最近點距離和到達最近點的時間。 6.2.2 系統能通過自檢程式。 6.2.3 系統應對下列情況能正常地視覺或聽覺報警。 a. 立刻碰撞; b. 目標丟失; c. 目標進入安全警戒圈 d. 設備故障。 6.2.4 ARPA系統所顯示出的物標方位和距離應與雷達顯示出的相一致。 6.2.5 資訊顯示功能正常。 6.3 無線電測向儀(以下簡稱測向儀) 6.3.1 開航前,應確認測向儀有正常的接收靈敏度,整機工作正常,自差曲線有效。 6.3.2 測向儀與無線電室的操作指令信號系統應有正常的功能。 6.3.3 測向儀指示出的航向應與主羅經一致並同步。 6.3.4 測向儀的補償和平衡作用應良好,經實測啞點寬度不超過±2°。 6.3.5 自動測向的伺服性能應穩定,經實測,在正常接收情況下指向波動不偏出平均值的±2°。 6.3.6 實測或確認:接收2182kHz信號,在船首±30°內應有明顯最小指向點。 6.4 衛星導航接收機(子午儀導航衛星系統) 6.4.1 開船前檢查衛星導航接收機,要求其能通過自檢程式,整機工作正常無故障。 6.4.2 衛星導航接收機的前置放大器的密閉防潮性能應良好,其天線和天線桿應牢固可靠,能抗強風襲擊。 6.4.3 開航前應有衛星定位數據,定位更新正常,定位誤差不超出允許範圍。各種輸入和顯示功能良好。 6.4.4 字符顯示正確、不失真。 6.4.5 斷電保護性能良好。人工中斷船電時應有顯示或報警,並能繼續正常工作。 6.5 臺卡導航儀 6.5.1 開航前備妥有效的臺卡海圖。臺卡儀面板的各類開關、旋鈕、巷值表應功能良好,臺卡導航儀能正常地工作。 6.5.2 臺卡巷值表能精確的調零,巷識別的控制功能正常。 6.5.3 臺卡導航儀應能通過例行的性能測試。如常用的MK-21型其操作相位的校正和測試按鈕各臺卡表的分巷指各針應能反時針方向各轉至下列位置: 紅:約0.20巷,即反轉一個巷值的20%; 綠:約0.15巷,即反轉一個巷值的15%; 紫:約0.25巷,即反轉一個巷值的25%。 6.5.4 可能時選定臺鏈,完成巷識別和巷及區的設定,檢查臺卡表的指示數值與臺卡海圖的船位比較,在有效的接收範圍內,應有正常的定位精度。 6.6 勞蘭接收機 6.6.1 檢查勞蘭接收機本身的誤差,不超出1us。 6.6.2 自動搜索、自動同步、自動跟蹤和勞蘭C的三周精測性能均應正常。 6.6.3 各分頻和控制信號的波型均應正確。 6.6.4 有警告功能的設備,當勞蘭C三周失配時,應能告警。 6.7 歐米加定位儀 6.7.1 歐米加定位儀面板開關按鈕及顯示功能均應正常。 6.7.2 人工或自動方式的段同步,均能清晰而連續地監聽或顯示同步狀態。 6.7.3 備用電源應能正常使用。 6.7.4 對下列情況應能報警或顯示。 a.不能正確接收所選臺對的信號; b.被測臺對的修正資訊在6min內不能更新; c.船電中斷或設備故障。 6.7.5 本標準中的要求也適用於與其他導航儀組合在一起的歐米加性能。 7 電子導航設備 7.1 陀螺羅經 7.1.1 開航前,陀螺羅經應能穩定地指北,隨從靈敏度正常。其系統處在上次年度大修的有效期內。 7.1.2 對於雙轉子羅經,其支承液體的比重、溫度和球高均應符合該羅經的要求。對於單轉子或電控羅經,其溫度和噪聲均應正常。 7.1.3 主羅經隨從系統在最大負載(接入全部分羅經)時,靈敏度應正常。 7.1.4 主羅經和所有分羅經之間的同步誤差經實測應不超過±1°。 7.1.5 主羅經的故障、斷電和過溫時系統應能正確地報警和人工復位。 7.1.6 陀螺羅經電源的啟動控制以及變流機和穩壓裝置應工作正常。 7.1.7 主羅經的航速及緯度誤差校正功能應正常。 7.2 回聲測深儀(以下簡稱測深儀) 7.2.1 測深儀經實際操作試驗應工作正常、顯示穩定、回波清晰。 7.2.2 顯示零點應準確。 7.2.3 主管人員應了解激發器所在艙室的大概位置。 7.2.4 檢查指示器記錄組供紙情況,必要時應換新。 7.2.5 測深儀面板的照明應正常可控。 7.2.6 裝有深度自動報警的設備,經檢驗其報警功能應正常。 7.3 計程儀 7.3.1 計程儀能正常提供每海裏200次脈衝用於導航設備。 7.3.2 計程儀的主儀器和復示器之間的航速和航程偏差應不大於±1nmile。 7.3.3 感測器艙室應乾燥清潔。 7.3.4 面板數字顯示從0~9均應正常。 7.3.5 計程儀能通過內部自測試,性能應正常。 8 天線裝置 8.1 開航前,必須對天線裝置作認真地檢查,確保它們的結構和懸挂均牢固可靠,絕緣良好。將天線拉緊,能抗強風襲擊。收發天線均應能轉換接地。 8.2 中、高頻發射天線 8.2.1 中、高頻發射天線(以下簡稱發射天線)包括主用和備用發射天線。 8.2.2 確認升降發射天線的桅頂滑車結構應牢固可靠,升降索具應良好。 8.2.3 發射天線的下引線應與天線的編結、夾子、套環、卸克均應牢固可靠。 8.2.1 設置在懸挂天線一端或二端的保護環,其結構性能應完好可靠,懸挂天線的吊索夾子、套環、卸克與絕緣子之間連接應牢固、無鬆動或斷裂現象。 8.2.5 天線絕緣子應完整無損、表面清潔、絕緣良好。 8.2.6 天線末端與引入室內的銅管或電纜的連接處應接觸良好,並有結構良好和固定可靠的保護環。 8.2.7 發射天線的塔型引入絕緣子應完整無損、表面清潔,絕緣電阻一般不低於10MΩ。 8.2.8 油輪船桅的鋼索具絕緣子,傘型或直立型發射天線的支索絕緣子,均應完好無損、表面清潔、絕緣良好。 8.2.9 無線電室內天線轉換箱開關的連接位置應有明顯的標誌和可靠的接地點,開關在天線開路點應與外線接觸良好,轉至此位時能正確地指示測向儀“發射天線已斷開”。 8.3 接收天線 8.3.1 接收天線包括下列接收設備的天線: 中、高頻接收機,氣象傳真機,勞蘭接收機,臺卡接收機,衛星導航接收機,歐米加接收機,測向儀輔助天線,無線電報和無線電話報警器接收機以及航行警告接收機等。 8.3.2 接收天線與天線饋線之間或饋線與接收設備之間的避雷裝置均應有可靠的功能。 8.3.3 與接收設備輸入端連接的高頻電纜應與設備的輸入阻抗相匹配。電纜兩端接觸應良好,遮罩線應可靠地接地。 8.3.4 接收天線在接收頻段或頻率上應能有效地接收,無工業干擾。 9 船舶通信導航設備開航前安全檢查核定表〔見附錄A、附錄B(補充件)〕 9.1 船舶通信、導航設備開航前,安全檢查核定表(以下簡稱《安全核定表》)應按時填報及核審,是有關船長、船員和機關管理人員安全責任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海船與河船的不同特點把其分為A、B兩種。 9.2 海船開航前安全核定表按《附錄A》要求填報,經船長簽閱後,送(寄)主管部門審核,並將送(寄)出的日期及地點記入無線電日誌及航海日誌。 9.3 長江及內河船舶開航前安全核定表按《附錄B》要求填報,經船長簽閱後,送(寄)主管部門審核,並將送(寄)出的日期及地點記入無線電日誌和航海日誌。 10 通信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10.1 各船舶主管機關應設立或健全能對船舶通信人員進行合理調配、技術培訓和業務考核的統一職能部門,為人員素質的提高和通信導航工作的安全品質提供保證。 10.2 為滿足IMO發佈的《1979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的要求,應由專門機關負責對通信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和發證。
您對本法有什麼建議,請您留言,謝謝!
驗 證 碼:* 看不清,換一張
您對本法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