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國際集裝箱汽車運輸費收規則、國內集裝箱汽車運輸費收規則 | ||
文 號:(87)交公路字668號 | 發佈機關:交通部 | |
發佈日期:1987.09.09 | 實施日期:1988.01.01 | |
時 效 性:廢止 |
國際集裝箱汽車運輸費收規則、國內集裝箱汽車運輸費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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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 則
第一條 為正確執行國家對外經濟政策和國家價格政策,統一全國國際集裝箱汽車運輸費收辦法,加強集裝箱汽車運價管理,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費收銜接關係,使汽車更好地為港(站)進出口、過境和內陸延伸的國際集裝箱運輸服務,為對外經濟貿易服務。本著價格和價值基本相適應,有利於各種運輸方式的合理分工,有利於集裝箱運輸的發展的原則,特製定國際集裝箱汽車運輸費收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第二條 國際集裝箱汽車運價是國家計劃價格,是集裝箱運價系列和汽車運價系列的組成部分,也是國際貿易商品價格的組成部分。本規則是計算外貿進出口國際集裝箱汽車運價和有關費收的依據。凡從事國際集裝箱營業性的汽車運輸業者,在我國境內承辦國際集裝箱汽車運輸業務發生的各種費收,均按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內陸至港澳之間以及經濟特區(包括廣東省)的國際集裝箱直達運輸的費收辦法另行規定。
二、國際集裝箱汽車運價
第四條 國際集裝箱汽車運價的計價單位
國際集裝箱以箱為單位,按不同規格箱型的重箱、空箱計費。裝有貨物的集裝箱為重箱;不裝載貨物的集裝箱為空箱。國際集裝箱汽車運輸、根據計價方式的不同,分為計程運價、計時包車運價和包箱運價。計價單位為:
元/箱公里;
元/噸位小時;
元/箱。
第五條 國際集裝箱汽車運輸的計價箱型
1.國際標準箱型:
20尺箱型:高度2438毫米或2591毫米;寬度2438毫米,
長度6058毫米,貨箱總重24噸。
40尺箱型:高度2438毫米或2591毫米,寬度2438毫米,
長度12192毫米;貨箱總重30.48噸。
2.國際非標準箱型
第六條 國際集裝箱計費里程
國際集裝箱運輸的計費里程包括運輸里程和裝卸里程。運輸里程按裝箱地點至卸箱地點的實際里程計算。裝卸里程按發車點至裝卸箱點往返空駛里程的50%計算,或按下式計算:
〔(空駛÷對流空箱里程)-(重箱里程+非對流空箱里程)〕×
50%
對流空箱里程又稱不計費空箱里程,非對流空箱里程又稱計費空箱里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不計裝卸里程。
第七條 國際集裝箱汽車運輸里程的確定
國際集裝箱汽車運輸的長途和市內營運里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核定,未經核定的里程,由承托雙方協商測定。
第八條 國際集裝箱汽車運輸起碼計費里程
計費里程以公里為單位,以五公里為起碼計費里程,遞進計算,尾數不足一公里的按一公里計算。
第九條 國際集裝箱包乾計費里程
經承托雙方協議,在一定地區或同一線路內進行多點運輸時,可以按平均運輸里程作為計費里程包乾計算。
第十條 國際集裝箱基本運價
汽車載運國際集裝箱在長途營運線路上運輸一般貨物的運價。全國統一的基本運價如下:
20尺標準箱基本運價 3.00元/箱公里;
40尺標準箱基本運價 5.20元/箱公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在全國統一基本運價基礎上,在20%上下幅度內,制定本地區基本運價,報交通部備案。
非標準箱的汽車運價參照相同箱型的基本運價,由承托雙方議定。
第十一條 運價計算
以重箱為計價基礎。
單程重箱: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國際集裝箱汽車運輸基本運價計算。
雙程重箱:同一托運人托運去程和回程重箱,回程對流運輸的重箱運價,按基本運價減成20%;提供不屬同一托運人的回程重箱,對各托運每人平均按對流運輸部份的基本運價減成10%。
一程重(空)箱,一程空(重)箱:同一托運人托運重箱去,同時空箱回,或空箱去同時重箱回的,按一程重箱計費,遇有空箱運輸里程超過重箱運輸里程的非對流運輸部份按重箱運價計算。
單程空箱:按基本運價收費。
雙程空箱:同一托運人托運的雙程空箱,其中較長一程的空箱按單程重箱計算。另一程捎運的空箱免收運費。
第十二條 長途和短途運價
長、短途里程的劃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汽車貨運長、短途里程劃分規定辦理。長途運價按基本運價計算;短途運價按里程遞遠遞減的原則,採取基本運價加箱次費,或按短途里程分檔的運價率計算,兩種方法計算的運價要大致相等。
全國統一的箱次費標準:
20尺標準箱:15元/箱次;
40尺標準箱:25元/箱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全國統一的箱次費標準基礎上,20%上下幅度內,制定本地區箱次費費率。
第十三條 危險品運價
凡標明危險品的國際集裝箱執行危險品運價。放射性、易燃、易爆、烈性危險品運價在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價50~100%;其他危險品運價在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價20~50%(危險品分類參照“國際危規”危險品貨物分類表)。
第十四條 計時包車運價
因托運人要求使車輛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駛;中途開箱時間過長;托運人自行確定車輛開停時間等影響運輸效率較大的國際集裝箱汽車運輸,可採用計時包車運價。
計時包車按計費時間、包用車輛的標記噸位和計時包車運價率計算。計費時間指從裝、卸地點起,至完成任務止的時間。由於運輸部門的原因所佔用時間,如車輛中途發生故障進行修理和司機用飯的時間應予扣除。
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起碼計費時間四小時。超過四小時者,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算。
集裝箱專用車輛包車運價率: 3.00元/噸位小時
計時包車的裝卸里程,按第六條辦理。
第十五條 包箱運價
遇有大批量又受時間限制的國際集裝箱港、站進出口集散運輸和直達、轉机、聯運至目的地的運輸,經承托雙方協議,可採用包箱運價。
包箱運價以計程運價率和運距為基礎計算,一般不得高於同類箱型基本運價的20%。各類服務項目採用包乾計費。
第十六條 國際集裝箱汽車運價的加成和減成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國際集裝箱汽車運價,可在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
1.在非等級路面或壞路地段行駛的運輸;
2.不按計時包車運價計費,應托運人要求限制行車速度的運輸;
3.托運人計劃外要車,立即起運的緊急運輸(外貿集港運輸不屬於加成範圍);
4.外型尺寸高度或寬度超過標準型集裝箱的非標準型集裝箱運輸;
5.裝運珍貴活動物、植物以及需要特殊操作又影響運輸效率的專用集裝箱運輸;
6.應托運人要求,在法定節、假日和夜間(晚20點至次日晨6點)的運輸。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國際集裝箱運輸,應在基本運價的基礎上減成:
1.運輸批量大,運輸時間持續長,運輸線路相對穩定,路麵條件較好,經承托雙方簽訂合同的運輸;
2.超過200公里(不含200公里)的國際集裝箱汽車運輸。運距在200公里以上,設制同費區間里程,200公里至同費區間里程之間的運輸,均按200公里計費;超過同費區間里程的運輸,全程按減成後的運價計費。同費區間里程的計算方法:
減成率
-----×200
1-減成率
除第5款由承托雙方協議加成不得超過基本運價的30%外,其他各款加減成的上下幅度均不得超過10%,由運輸企業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車輛延滯費
車輛(包括挂車)按規定時間到達裝卸箱地點後,由於托運人或收貨人責任造成裝箱、卸箱、掏箱、拆箱、冷藏箱預冷超過規定時間,裝卸箱落空的等待時間,現場和途中停滯時間,都應按計時運價的25%核收車輛延滯費。由於承運人責任延誤的運輸時間,按承、托雙方協議支付延滯賠償費,最高不得超過運費收入的15%。
延誤時間累計不足半小時者免收延滯費,超過半小時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收。
第十八條 車輛裝箱落空損失費
汽車(包括挂車)按預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後,因托運人的直接責任引起的裝箱落空,應按車輛自車場(站、車輛駐地)至裝、卸箱地點的往返行駛里程、和計程運價的50%計收裝箱落空費。裝箱落空又同時延誤時間的,還要按前條規定核收車輛延滯費。
第十九條 過渡費
車輛過渡、過橋、過隧道和通過收費路段的費用,均由托運人負擔。承運人按當地規定的費收標準代收代付。
三、國際集裝箱汽車運輸裝卸費收
第二十條 計箱裝卸費
計箱裝卸費以20尺國際標準箱裝載普通貨物的基本費率為基礎,按不同箱型、箱裝貨物類別和重、空箱分別計費。裝有危險貨物的集裝箱和冷藏集裝箱在基本費率的基礎上增加30~50%,裝載放射性、易爆、易燃貨物的集裝箱增加75~100%。40尺國際標準箱的計箱裝卸費在20尺箱各項費率基礎上增加50%。
基本費率如下:
20尺標準箱 20~25元/箱;
40尺標準箱 30~38元/箱。
空箱計箱裝卸費按重箱裝卸基本費率的80%計收。非標準和特殊集裝箱的計箱裝卸費由承、托雙方協議定價。
第二十一條 裝卸機械計時包用費
根據托運人要求及作業條件的限制,需要包用裝卸機械的,收取裝卸機械計時包用費。按包用時間與裝卸機械計時費率計費。裝卸機械的計時費率,應分別按不同的機械操作能力制定。
包用時間是指裝卸機械到達任務地點起至完成任務時止的全部時間。作業時間內機械發生故障進行修理、工人用飯時間應予扣除。包用時間以四小時為起碼計費時間,超過四小時,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費。
裝卸機械單位操作能力的計時費率:3~3.50元/標記噸位噸小時。
第二十二條 裝卸機械走行費
自行或牽引的裝卸機械自出場、站(駐地)至裝卸點作業,應按發車點至作業點往返行駛時間或行駛里程折算時間和裝卸機械計時費率的50%核收裝卸機械走行費。
行駛里程按每15—25公里折合一小時。
第二十三條 裝卸機械延滯費
裝卸機械按規定時間到達作業地點後,由於收貨人或托運人直接責任引起的超過額定裝卸時間、裝卸箱落空時間、中途的停滯時間,都要按裝卸機械實際操作能力和計時費率的25%核收裝卸機械延滯費。
延誤時間不足半小時者免收,超過半小時以上,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費。
第二十四條 掏裝箱費
國際集裝箱在轉机站內拆、裝箱按港口費收規定向船方或貨方收取掏、裝箱費。站外拆、裝箱向收、發貨人計收。人工掏、裝箱基本費率:
20尺標準箱 30~40元/箱;
40尺標準箱 60~80元/箱。
裝有危險貨物的集裝箱和冷藏集裝箱在基本費率基礎上增加50%;裝載放射性、易爆、易燃危險貨物的集裝箱在基本費率基礎上增加100%。
第二十五條 人工延滯費
凡隨車工人(包括單獨約用)至約定地點掏、裝箱或進行其他勞務作業,由於托運人或收、發貨人直接責任引起不能作業或延誤時間,應核收人工延滯費。延誤時間不足半小時者免收,超過半小時以上的,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費。
人工延滯費率:1元/工時。
第二十六條 輔助裝卸費
在裝卸、掏、裝箱作業中,涉及碼垛、鋪墊、苫蓋、分包、超高、超遠和加固等作業的,應另收輔助裝卸費或包乾費。
四、國際集裝箱轉机費收
第二十七條 集裝箱堆存費
重箱和空箱經過轉机站轉運時,從進站之日起免費堆存三天,第四天起至出站之日止,按不同箱型和堆存天數累計核收堆存費。拆箱後的空箱繼續堆存,仍應收費。
堆存費率:
20尺標準箱 2~3元/箱天;
40尺標準箱 4~6元/箱天。
裝載放射性、易爆、易燃危險品集裝箱和冷藏集裝箱的堆存費,分別按上述費率增加50%和100%。
第二十八條 貨物堆存費
經轉机站裝箱的貨物,從進站之日起至裝箱日止;經轉机站拆箱的貨物,從拆箱第三日起至提貨日止,以貨物的計費重量、體積折重和噸天計收貨物堆存費。
貨物重量不足一噸的進為一噸;貨物體積兩立方米不足一噸的,按實際體積,以兩立方米折合一噸計費。
貴重或需隔離保管的貨物,其保管費比普通貨物保管費加收30~50%。
第二十九條 搬移費
除前方堆場和轉机站第一次落箱後的搬移外,國際集裝箱因海關檢驗、檢疫,箱體修理、清洗、熏蒸或其他原因進行撤移時,按不同箱型核收搬移費。
第三十條 清洗費
對國際集裝箱進行清洗,應按不同箱型和不同要求計收清洗費。
第三十一條 熏蒸費
國際集裝箱在裝箱前或拆箱後需要進行熏蒸作業的,除按作業內容收取裝卸、搬運等費外,還要按不同箱型收取熏蒸費,熏蒸藥物應由托運人負擔。
第三十二條 修理費
對國際集裝箱進行箱體維修,按需用材料、工時、工時費率和應負擔的管理費核收箱體修理費。
第三十三條 服務手續費
根據托運人或收、發貨人委託,代辦提箱、交箱、租箱、報關、報驗、理貨、結算等業務,應按代辦業務的繁簡,以貨票數、箱數、貨物噸數為計算單位核收服務手續費。
第三十四條 勞務作業包乾費
凡國際集裝箱在轉机過程中發生的有關作業項目,除按上列項目的費率核收外,也可以按多項包乾費計收。
第三十五條 其他費收
國際集裝箱運輸全過程中,遇有多戶拼裝箱或多戶分卸業務,以及上列費收項目不能包括的項目,如倒箱費、租箱費、冷藏箱電費等可列入本項目,本項目下也可分列子目。
五、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國際集裝箱汽車運輸根據付費對象不同,採用不同的計費方法。對國外付費人,如外商在華的獨資企業、使館、外僑的貨物以及外國在華舉辦的展品等,企業可以在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收100%。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國際集裝箱計費辦法同時廢止。並根據本規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和確定本規則未作統一規定的費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於交通部,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由交通部修改補充。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國內集裝箱汽車運輸費收規則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正確執行國家價格政策,統一國內集裝箱汽車運輸費收辦法,加強對集裝箱汽車運輸市場管理,本著有利於各種運輸方式的合理分工和發展,有利於各種運輸方式聯合運輸的銜接和物資集散,有利於發揮集裝箱運輸的優越性,根據價格和價值基本相適應的原則,特製定國內集裝箱汽車運輸費收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第二條 國內集裝箱汽車運輸費收是國家計劃價格和汽車運價的組成部分,是計算國內集裝箱運價和各種費收的依據。凡從事營業性集裝箱汽車運輸業者,均按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根據汽車運價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按本規則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和國內集裝箱運價率和費率。經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並報交通部備案。
二、國內集裝箱汽車運價
第四條 計價單位
以箱為單位,分別按不同規格箱型的重箱、空箱計費。
重箱是指裝有貨物的集裝箱,不論箱內所裝貨物重量多少均為重箱。空箱是指未裝貨物的集裝箱。
國內集裝箱汽車運輸,根據計價方式不同,分為計程運價、計時包車運價和包箱運價。計價單位為:
元/箱公里;
元/噸位小時;
元/箱。
第五條 計價箱型
1.國內通用標準箱型:10噸、5噸、1噸國家標準或部級標準箱型。
2.非標準箱型。
第六條 計費里程
計費里程以公里為單位,起碼計費里程五公里;尾數不足一公里進為一公里。
計費里程包括運輸里程和裝卸里程。運輸里程按裝箱地點至卸箱地點的實際里程計算;遇有同一托運人一車多點裝卸的,其里程按最遠運距計算。裝卸里程按發車點至裝、卸箱點往返里程的50%計算或按車輛空駛載入運空箱里程減去重箱里程的50%計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不計裝卸里程。
第七條 國內集裝箱基本運價
國內集裝箱基本運價是按計價標準箱型在長途營運路線上運送普通貨物的每重箱公里運價。各種箱型的基本運價,按其標記箱重換算後、每換算噸公里運價不能高於汽車普通貨物零擔運價。
各種計價箱型的基本運價的比率以5噸箱為基準,分別為:
10噸箱型 180%;
5噸箱型 100%;
1噸箱型 25%。
國內集裝箱汽車運輸以重箱為計價基礎,單程空箱按重箱計價。
第八條 1噸箱型的批量運價
托運人一次托運1噸箱型三箱及三箱以下時,以1噸箱運價為基礎加成計算,加成幅度:
托運一箱:按1噸箱運價加成50%;
托運二箱:按1噸箱運價加成30%;
托運三箱:按1噸箱運價加成10%。
應托運人要求和道路條件限制,使用載重量2.5噸以下汽車載運1噸箱型的集裝箱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小型車運價計算。
第九條 國內集裝箱長、短途運價
長、短途里程的劃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汽車貨運長、短途里程劃分規定辦理。長途運價按國內集裝箱基本運價計算,短途運價採取基本運價加箱次費或按短途里程分擋的運價率計算。短途運價的箱次費率和里程階差、里程分擋運價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十條 特種貨物專用集裝箱運價
凡載運危險品、貴重品和特殊鮮活易腐品的冷藏箱、專用集裝箱,應按特種貨物專用集裝箱運價計費;特種貨物中非危險品集裝箱運價率不得高於基本運價的30%。危險品的集裝箱運價,按《汽車運價規則》特種貨物分類表分為二級,一級不得高於基本運價的50%,二級不得高於基本運價30%。
第十一條 計時包車和包箱運價
由於受貨物性質、道路、裝卸條件限制,或因托運人要求,使車輛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駛時,均可採用計時包車運價。
計時包車按計費時間、包用車輛的標記載重量和計時包車運價率計費。計費時間是指車輛到達托運人指定的地點起至完成任務時止的時間。車輛發生故障、進行修理和司機用飯時間應予扣除。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起碼計費時間為四小時,包用時間超過四小時者,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費。全日包車按八小時計算,實際使用時間超過八小時,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
不同車型的計時包車運價率,應比照計程集裝箱基本運價和汽車的額定平均營業速度計算。
計時包車的裝卸里程,按第六條辦理。
應托運人要求,遇有大批量又受時間限制的集裝箱運輸可採用包箱運價。包箱運價應以不同箱型的基本運價和運距為基礎計算,一般不得高於同類箱基本運價的20%。
第十二條 國內集裝箱運價的加成和減成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內集裝箱汽車運價,應在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
1.在非等級路面或壞路區段行駛的運輸;
2.按計程運價計費,但應托運人要求,限制行車速度的運輸;
3.托運人計劃外要車,立即起運的緊急運輸;
4.影響車輛標定載箱量、車輛運作速度和運作效率,以及外型尺寸高度、寬度和箱裝貨物超過規定重量的運輸;
5.應托運人要求,在法定節、假日或夜間(晚20點至次日晨6點)的運輸。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內集裝箱運價,應在基本運價的基礎上減成:
1.運輸批量大,運輸持續時間長,運輸線路相對穩定,路麵條件較好,經承托運雙方簽訂合同的運輸;
2.同一托運人托運雙程重箱,回程對流運輸部份按重箱運價減成20%;提供不屬同一托運人的回程重箱,各托運每人平均按對流運輸部份的基本運價減成10%;同一托運人托運重箱去空箱回,或重箱回空箱去的運輸,其回程空箱對流運輸部份的運價,按重箱運價減成80%;
3.同一托運人托運去、回兩程空箱,非對流運輸部份的空箱運價按重箱運價計算;對流部份中一程空箱按重箱運價減成80%;
4.同一托運人提供的回程包裝物、容器和輔助材料,除收空箱運費外,另按所載貨物重量和普通貨物基本運價計價後,減成50%計費;
除以上已規定的加成、減成率外,其他國內集裝箱運價的加成和減成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根據具體情況逐項制定。
第十三條 車輛延滯費
汽車(包括挂車)按預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後,因托運人或收貨人直接責任引起的超過額定裝卸箱、掏拆箱時間,裝卸箱落空的等待時間,現場和途中停滯時間,都應按計時運價的25%核收延滯費。由於承運人直接責任延誤的運輸時間,按承、托雙方協議支付延滯賠償費,最高不得超過運費收入的15%。
延誤時間累計不足半小時者免收延滯費,超過半小時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費。
第十四條 車輛裝箱落空損失費
汽車(包括挂車)按預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後,因托運方或收貨方直接責任引起的裝箱落空,造成車輛往返空駛時,應按往返里程和基本運價的50%,核收車輛裝箱落空損失費。
第十五條 過渡費
車輛過渡、過橋、過隧道和通過收費路段的費用均由托運人負擔,承運人按當地規定的費收標準代收代付。
三、國內集裝箱汽車運輸裝卸費收
第十六條 國內集裝箱裝卸費計費單位
以箱為單位計費,按不同箱型分重箱、空箱計算。
計費單位:元/重箱,元/空箱。
第十七條 機械裝卸基本費率和比差
國內集裝箱機械裝卸費,以國家5噸標準箱為基準,制定基本費率。其他不同箱型的裝卸費率,與基本費率的比差如下:
10噸箱型 150%
5噸箱型 100%
1噸箱型 25%
相同箱型空箱的裝卸費率為重箱裝卸費率的50%。
第十八條 特種貨物專用集裝箱和非標準集裝箱的裝卸費率
特種貨物專用集裝箱的裝卸費率,應在相同箱型裝卸費率的基礎上加成25%;非標準箱型(包括異型箱)裝卸費率的加成,由承、托雙方協議確定。
第十九條 裝卸機械計時包用費
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和作業條件的限制,需要包用裝卸機械的,裝卸機械包用費按包用時間和箱型相適應的裝卸機械計時費率計收。
裝卸機械計時費率按不同類型不同標定操作能力計算。
包用時間是指裝卸機械自到達任務地起至完成任務時止的全部時間。以四小時為起碼計費時間,超過四小時的,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費。作業時間內機械發生故障,進行修理和司機用飯時間應予扣除。
第二十條 裝卸機械計箱包用費
遇有大批量又受時間限制的裝卸作業,或操作條件有一定難度的裝卸作業,經承、托雙方協商,也可按不同箱型、數量,以機械裝卸基本費率為基礎,採用一次性包乾計費。
第二十一條 裝卸機械走行費
自行或牽引的裝卸機械(包括掏、裝箱機械)自場(站、駐地)地至裝卸點進行作業,按計程和計時的不同,計收裝卸機械走行費。
1.計程走行費
按裝卸地點至場(站、駐地)地的往返行駛里程和不同類型裝卸機械標定操作能力的計程費率的50%計算;
2.計時走行費
按裝卸地點至場(站、駐地)地,裝卸機械在途走行的往返時間和不同類型標定操作能力的裝卸機械計時費率的50%計算。
裝卸機械計時走行費率以每小時折合15—20公里計費。
第二十二條 裝卸機械延滯費
裝卸機械按預定時間到達裝卸地點後,因托運人或收貨人直接責任引起的超過額定裝卸或裝、卸落空的延滯時間,中途走行的停滯時間,都要按延滯總時間和不同類型機械標定操作能力的計時費率的25%計收延滯費。
延滯時間累計不足半小時者免收延滯費,超過半小時以上,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費。
第二十三條 人工掏裝箱費
集裝箱進行人工掏、裝箱作業,一律按不同箱型計收掏、裝箱費。
掏、裝危險品,應在基本費率的基礎上加成30—50%。
第二十四條 人工延滯費
凡裝卸工人至約定地點進行裝卸、掏裝作業,由於托運人或收、發貨人直接責任引起不能作業或延誤時間,應核收人工延滯費。延誤時間不足半小時者免收,超過半小時以上的,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費。
第二十五條 輔助裝卸費
在裝卸點或轉机站進行裝卸、掏裝箱作業中,涉及國內集裝箱或散貨的碼垛、鋪墊、苫蓋、分包、超高、超遠和加固等作業的,應加收輔助裝卸費或包乾費。
四、國內集裝箱轉机費收
第二十六條 集裝箱堆存費
集裝箱堆存從進站日起免費堆存三天,從第四天開始,按照不同箱型,以箱天為單位,核收堆存費。
第二十七條 貨物保管費
集裝箱貨物經汽車貨運站在裝箱前或掏箱後需要保管時,應分別一般貨物和兩立方米不足一噸的貨物,分別以實重和折重按天核收保管費。輕浮貨物折重按實際體積以兩立方米折合一噸計費;貴重物品或隔離保管的貨物保管費比普通貨物加收30~50%。不論計重和折重貨物,凡不足一噸的進為一噸。
第二十八條 搬移費
除前方堆場和轉机第一次落箱後的搬移外,由於拆裝、翻倒等作業在現場進行搬移的,按不同箱型和搬移次數,分段核收搬移費。搬移費率應按不同箱型和搬移距離分段計費。
第二十九條 箱體檢修費
凡對國內集裝箱進行箱體檢查並進行維修者,按不同箱型消耗材料、定額工時和工時費率核收箱體檢修費。
第三十條 專用箱操作費
異型、配有附屬裝置和固定包裝容器的專用國內集裝箱需要進行特殊的技術性作業時,應按不同箱型消耗的工時、工料等核收專用箱操作費。
第三十一條 清洗費
凡運送對集裝箱有污染的貨物,在拆箱後要進行清洗、衛生作業的,按不同箱型向托運人核收清洗費。
第三十二條 熏蒸費
凡運送對集裝箱有污染的貨物,在拆箱後要進行熏蒸作業的,向托運人核收熏蒸費,按不同箱型消耗的藥物及工時費計收;也可以統收包乾費。
第三十三條 貨物翻裝費
裝箱前理貨、掏箱後整貨,以及裝箱後應托運人和貨主要求又進行翻裝、倒裝的,按不同箱型核收翻裝費。
第三十四條 代辦租箱費
凡代辦交付、回收集裝箱等業務,按不同箱型核收代辦租箱費。
第三十五條 預冷費
冷藏集裝箱裝車後需要進行預冷的,按不同箱型的預冷時間、預冷消耗電量核收預冷費。
第三十六條 服務手續費
凡委託轉机站代辦集裝箱貨物的取送、聯運轉机、內包裝、通訊聯繫、貨物運輸保險等服務項目,可按服務次數和不同箱型核收服務手續費。
五、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國內集裝箱汽車運輸如採用20尺、40尺國際標準箱型或國際非標準箱型,其運價率按《國際集裝箱汽車費收規則》執行。
第三十八條 國內集裝箱由國外人托運和付費的,按規定的費率加成,加成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交通部公路局關於國內公路集裝箱運輸計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於交通部,並由交通部負責修改、補充。
本規則未盡事宜,參照《貨物運輸規則》及《汽車運價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