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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海港裝卸工藝工作管理暫行規則
文  號:(83)交海字2039號 發佈機關:交通部
發佈日期:1983.11.08 實施日期:1983.11.08
時 效 性:失效
海港裝卸工藝工作管理暫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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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裝卸工藝工作管理,開創裝卸工藝工作新局面,以裝卸工藝現代化帶動港口現代化,使港口更好地為四化建設服務,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港口的主要任務是裝卸。裝卸工藝即是港口的生産方法。港口裝卸工藝必須是科學的,技術是先進的,組織是合理的。

港口裝卸工藝工作是生産與經營、生産管理與技術管理、科學研究與技術改造相結合的直接為港口生産經營服務的綜合性技術管理工作。

第三條 裝卸工藝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安全品質第一”的方針,以港口生産為中心,以科學管理為內容,以不斷採用先進工藝,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安全、優質、高效、低耗”地完成港口生産任務。

第四條 各級領導要重視工藝工作,加強領導。各級裝卸工藝技術人員必須樹立政策觀點、經濟觀點、科學觀點、服務觀點;努力學習現代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熟悉港口裝卸生産業務;深入現場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勇於改革、大膽創新,為開創裝卸工藝工作新局面多作貢獻。


第二章 工藝機構設置


第五條 必須健全,充實工藝部門。各港科技工藝部門,必須以裝卸工藝為中心開展工作,使科學技術更好地為港口生産服務。

第六條 裝卸工藝工作實行三級管理制:

交通部海洋運輸管理局港口處負責管理裝卸工藝工作。

大連、秦皇島、天津、青島、連雲港、上海、寧波、黃埔、湛江等港務局(公司)設立科技工藝處。

營口、煙臺、汕頭、海口、八所、三亞等港務局設立科技工藝科。各港作業區的工藝機構由港務局自行確定。

其他港口可參照辦理。

各級裝卸工藝技術人員,必須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知識水準和熟悉港口生産業務。

裝卸工藝技術人員實行技術職稱制。


第三章 各級工藝部門職責


第七條 部級裝卸工藝部門職責

在部、局領導下,負責指導、理沿海港口的日常裝卸工藝工作。

1.監督檢查沿海港口“港口裝卸工藝工作管理暫行規則”的執行情況。

2.參與港口挖、革、工程項目的審查。

3.研究港口裝卸新技術、新工藝、新的運輸形式,針對港口生産中的關鍵課題,組織力量進行攻關。

4.搞好調查研究,掌握港口裝卸工藝工作的動態,負責組織裝卸工藝技術交流工作。

5.負責港口裝卸機械的選型、審定工作。

6.參與審查港口新建工程的平面佈局和工藝設計。

7.負責組織安排裝卸工藝人員的培訓、進修工作。

第八條 局(公司)級裝卸工藝部門職責

在技術副局長(副經理)領導下,負責全港的裝卸工藝管理工作。

1.制定、修改本局的《裝卸作業技術標準》和有關工藝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2.根據貨種(包裝)和裝卸運輸形式的變化,提出新的裝卸工藝方案,制定實施辦法。

3.蒐集、積累生産經營資料,及時掌握各作業區裝卸工藝情況,對港口生産各環節進行技術經濟分析,解決存在問題,提高綜合經濟效益。

4.依據工藝方案,負責裝卸機械的選型,並參與驗收工作。

5.與科研相結合,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研究新技術、新工藝、新的運輸形式,針對生産中的關鍵課題,組織力量進行攻關。

6.負責編制裝卸工藝技術改造方案,並做好可行性研究和技術經濟論證。

7.研究和改進裝卸工藝,推行成組裝卸標準化,研究增辟成組運輸專線,搞好成組管理工作,提高成組比重。

8.參與、審查港口發展規劃和新建工程的工藝設計、平面佈置。

9.參與核定港口綜合通過能力。

10.參與對生産業務技術人員的培訓。

第九條 區級裝卸工藝部門職責

在區技術副主任或生産副主任的領導下,負責裝卸工藝工作。

1.編制《裝卸作業技術標準》和有關工藝規章制度,經批准後,監督執行。

2.經常分析裝卸工藝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革措施和建議。

3.蒐集、積累生産經營資料。對各貨種各環節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提出解決辦法,提高經濟效益。

4.研究新技術、新工藝,總結新經驗,並積極組織推廣使用。

5.依據工藝要求,負責提出新增裝卸機械的性能、參數和數量,並參加驗收。

6.研製、革新裝卸工屬具,組織試驗、鑒定並推廣使用。制定工屬具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制度。編制工屬具的增添計劃。

7.努力擴大成組裝卸、成組運輸,提高成組比重,搞好成組裝卸、成組運輸的組織管理工作。

8.提出裝卸工藝技術改造方案。

9.參與編製作業區的發展規劃和審查改建,新建碼頭的裝卸工藝設計和平面佈置。

10.參與制定和修改裝卸定額。

11.參與對生産業務技術人員和裝卸工人的技術培訓和考核。


第四章 工藝工作制度


第十條 部、局(公司)、區三級裝卸工藝部門的關係是:上級工藝部門對下級工藝部門負有指令性和指導性的領導責任,下級工藝部門對上級工藝部門下達的工作和任務負責並按期完成。

第十一條 下級工藝部門要經常向上級工藝部門請示工作。及時反映裝卸工藝技術發展動態。

第十二條 區級工藝部門制定的工藝規章制度,經區審批,報局(公司)備案;局(公司)級工藝部門制定的工藝規章制度,局(公司)審批,報部備案。

第十三條 部1~2年組織一次裝卸工藝技術交流會,會議主要內容:

1.總結裝卸工藝工作的經驗和學術研究的交流。

2.介紹裝卸工藝新技術及其應用;

3.技術改造及新建工程投産後的工藝技術總結和經濟效益分析;

4.裝卸工屬具的技術交流;

5.國外工藝技術考察報告及工藝技術講座;

6.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

7.提出裝卸工藝工作任務和要求。


第五章 工藝部門與有關部門的關係


第十四條 由工藝部門組織對新工藝方案、新工屬具的試驗,産調度等有關部門要支援、助其試驗。新工藝、新工屬具經鑒定正式採用後,應由有關的職能部門納入正常工作日程,推廣應用。

第十五條 工藝部門負責制定工藝方案和實施辦法,批准後由生産調度部門執行。

第十六條 調度、貨商、安技、機電、勞動工資等部門參與審查《裝卸作業技術標準》和有關工藝規章制度。正式頒布後由各職能部門建立相應的考核辦法貫徹執行。

第十七條 港口裝卸工藝技術改造方案由工藝部門制定,由計劃部門編制設計計劃任務書。


第六章 工藝資料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向工藝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1.月、年貨物吞吐量流向計劃;

2.裝卸機械營運情況月報;

3.庫場營運月報;

4.貨物商務規章;

5.月、季、年八項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6.裝卸定額及其完成情況,

7.裝卸事故分析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港可根據本規則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1984年1月1日起試行。其解釋和修改權屬交通部海洋運輸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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