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關於對進口鋼材實行準運證的暫行管理辦法 | ||
文 號:(85)交海字2049 | 發佈機關:交通部 | |
發佈日期:1985.09.30 | 實施日期:1985.09.30 | |
時 效 性: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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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國家重點物資的運輸任務,有計劃地組織進口物資均衡入境,防止國家進口計劃受計劃外進口的衝擊,緩解當前“壓港、壓船、壓貨”的嚴重局面,減少國家經濟損失,避免對外造成不良的政治影響,現遵照國務院第七十七次常務會議“關於加強對進口鋼材管理問題的決定”,根據國口字[1985]30號文件的精神,特製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對外開放和辦理外貿進、出口業務的港口,先從進口鋼材、鋼坯、廢鋼、生鐵四個貨種試行。具體辦法和要求規定如下:
一、《準運證》的發放對象
經國家允許進口鋼材、鋼坯、廢鋼、生鐵的貨主,由交通部統一發給《準運證》。
二、發放《準運證》的依據和原則
交通部根據國務院批准,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下達的年、季度外貿海運進口鋼材、鋼坯、廢鋼、生鐵的配額指標,分港口、分貨種、按戶頭髮給貨主《準運證》。
三、發放《準運證》的時間
根據港口外貿運輸《兩級平衡,集中管理》辦法的規定,每年第四季度發放次年第一季度的《準運證》,第一季度發放當年全年的《準運證》。對數量大、批量多的貨主,原則上按季度均衡限量發放。
四、《準運證》的作用
《準運證》一式四聯(見附表一):第一聯,交通部存查;
第二聯,貨主據以提貨;第三聯,貨主交船公司或其國內代理人;第四聯,為港口卸貨和核銷的憑證。
發放《準運證》時,發放單位向領證單位收取一定的成本費。
五、《準運證》的使用和期限
《準運證》作為貨主在卸貨港提貨的依據,為方便貨主的使用,交通部將根據貨主各自的需要,填發不同數量的《準運證》。《準運證》既可組合使用,也可單份使用,由貨主或其代理人根據入境貨物的數量,向港口交付等量的《準運證》。
《準運證》只在國內使用。貨主持第三聯向各船公司、外輪代理公司、外運公司訂艙時,如由國輪承運,將該聯直接交船公司;如由外輪承運,將該聯交其國內船舶代理人。
一份《準運證》的使用有效期限為一個季度。但考慮到各種變化因素,允許提前或展期一個月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還需延長使用期限時,可持原證到交通部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經交通部批准後,可繼續延期使用。
六、領取《準運證》的程式和手續
凡屬國家統配進口的鋼材、鋼坯、廢鋼、生鐵,由國家物資局歸口管理,各貨主憑國家物資局開出的介紹信和開列的貨物清單,到交通部領取《準運證》;國務院各部、委、辦、局和各省、市、自治區自留、自籌外匯進口的上述物資,各貨主憑本歸口主管部門開出的介紹信和開列的貨物清單(見附表二),到交通部領取《準運證》。
各歸口主管部門,必鬚根據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下達的進口鋼材、鋼坯、廢鋼、生鐵的配額指標,給所屬歸口貨主開介紹信。如歸口主管部門開出的介紹信總數量超過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下達的配額指標,交通部對超額部分有權拒發《準運證》。
七、追加和補證手續
各歸口主管部門,在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下達的年、季度計劃配額指標外,如因救災或其他急需必須增加進口計劃指標時,報經國家計委和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批准後,可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辦理補證手續,並由交通部在《準運證》上批註“追加”字樣。
八、《準運證》的登出和檢查
貨主在卸貨港提貨時,港口在發放貨物的同時,即收回貨主的《準運證》(第二聯)。如提貨數量超過《準運證》上填發的數量時,可數證組合使用。如提貨物數量少於《準運證》上填發的數量時,經港口批註的結余量繼續有效。使用完和已核銷完的《準運證》,由港口收回,交通部按季調銷。
為及時掌握到貨情況,各港口均應做好到貨統計(見附表三),按月上報交通部。
九、月度進口船舶的定港原則
凡按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下達的年、季度計劃配額指標,領取《準運證》者,均屬國家計劃內運輸。月度平衡會議一律憑《準運證》確定安排卸貨港口。
十、港口安排船舶作業的原則
1.凡有《準運證》,並納入月度計劃者,港口優先安排作業。
2.凡有《準運證》,但沒有納入月度計劃者,先補報月度計劃,再安排作業。
3.凡納入月度計劃,但無《準運證》者,一律按無證處理。
4.凡無《準運證》者,對貨主處以罰款,在有證船舶全部卸完後,經當地口岸辦公室同意並報交通部批准後,方可安排作業。
凡因特殊情況,經有關部門同意改港的船舶,調入港均視同計劃內船舶安排,《準運證》由調入港收回。
十一、對無證貨物的處理
凡無《準運證》入境的鋼材、鋼坯、廢鋼、生鐵,根據國辦發[1985]107號文件的精神,由港口對貨主每噸處以30元的罰款,罰款收入全部用於港口建設和增加裝卸、琉運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