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港灣建設工程船舶機械設備管理規則 | ||
文 號:(89)交體字590號 | 發佈機關:交通部 | |
發佈日期:1989.10.19 | 實施日期:1989.10.19 | |
時 效 性: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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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和交通部。《全民所有制交通企業設備管理辦法》,加強港灣建設工程船舶、機械設備的管理,保證生産的正常進行,提高技術裝備水準和經濟效益,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國港灣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及所屬航務、航道工程施工企業和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構成固定資産的工程船舶、輔助船舶、施工機械設備和工廠生産設備(以下簡稱船機設備)的管理。
第三條 船機設備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狀態監測與計劃修理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船機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通過技術和經濟管理措施,對船機設備進行全過程的綜合管理,保持船機設備處於完好的技術狀態,不斷改善和提高船機設備的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船機設備在生産中的效能,使船機設備的壽命週期費用最佳,取得良好的投資效益。
第五條 船機設備固定資産的所有權屬於國家,總公司及所屬各企業有責任在規範允許範圍內正確使用船機設備,並保護國家財産不受損害。
第二章 船機設備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船機設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總公司及所屬各企業經理、廠長等各級領導,都應把船機設備管理工作列為主要職責之一,並把船機設備完好率、固定資産保有率等指標列入各自的任期責任目標。
第七條 總公司及所屬各企業應設置船機設備管理的專職部門;各企業所屬公司、工程處、維修廠等,應設置船機設備管理的專職部門。
第八條 總公司在船機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包括部)有關船機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制訂和修改總公司及所屬企業船機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各企業船機設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
(三)負責各企業船機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的評選獎勵,並組織或推薦有關企業參加交通部的設備管理評優活動。
(四)組織交流和推廣船機設備管理、維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方面的先進經驗,並組織和指導開展有關科研工作。
(五)負責審核各企業附錄四所列船舶和價值三百萬元及其以上機械設備新建、購置或改造、更新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
(六)組織船機設備重大機損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特大機損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組織或協助辦理有關船機設備管理的技術業務教育和培訓工作。
(八)組織交流各企業船機設備的配備件生産,採購及國産化工作情況。
(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對各企業船機設備管理的技術、經濟考核指標。
第九條 各企業在船機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經理(廠長)應全面負責本企業的船機設備管理工作,組織貫徹上級有關船機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對本企業船機設備管理的方針、目標作出決策;正確處理本企業工程施工、生産、科研與船機設備管、用、養、修的關係。
(二)各企業船機設備管理專職部門具體負責本企業船機設備的日常管理、技術管理,以及修造、熱工、備件和技術資料等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有關船機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並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2.對本企業及所屬單位船機設備管理、使用和維修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對違章行為有權加以制止。
3.根據分級管理原則,編制或彙編船機設備年度維修計劃,備配件需要計劃等,並組織實施。會同計劃、工程施工、或技術部門制訂船機設備生産、使用、調配和新建、購置或改造、更新等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附錄四所列船舶和價值三百萬元及其以上機械設備的新建、購置或改造、更新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應報總公司審定後報部。價值三十萬元至三百萬元的船機設備的新建購置或改造、更新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應報總公司備案。
4.制訂船機設備管理的定期檢查考核制度。定期組織開展船機設備管理的檢查、評比和競賽活動,總結、交流和推廣先進經驗,表彰獎勵船機設備管理的優秀單位、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5.負責或參與船機設備新建、購置和改造更新項目的規劃、選型、設計、製造、監造和驗收等工作。協助技術部門審核船機設備的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和合理化建議,交流推廣先進技術經驗。
6.負責組織、推廣船機設備的狀態監測和故障診斷技術,組織、指導潤滑管理工作。
7.負責制訂船機設備安全規章制度,加強船機設備安全管理並對船機設備安全生産進行監督。組織船機設備輕微事故和一般機損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重大、特大機損事故的調查處理,對事故進行分析,制訂防範措施。
8.參與或組織對船機設備管理、維修和操作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
9.負責船機設備的主要技術資料管理工作,並按期編報船機設備管理工作總結和有關報表。
10.會同有關部門掌握船機設備折舊基金和修理基金的計提和使用,並根據本企業的生産需要和承受能力,適時提出變更設備折舊基金和修理基金提成比例的建議,報經批准後實行。
11.制訂本企業船機設備管理工作規劃和船機設備綜合管理過程中各部門的職責,以及各級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和工作標準。
12.負責船機設備的節能及熱工管理工作並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節能熱工工作報表。
13.負責按部有關規定辦理船機設備租賃、轉讓、報廢等的審批或上報事宜。
第十條 各企業所屬公司、工程處和維修廠在船機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由各企業參照本辦法自行制訂。
第三章 船機設備的選購和安裝調試
第十一條 船機設備的新建和購置,必須進行充分的經濟、技術論證;儘量選用技術先進和國家節能型的定型産品,認真做好船機設備的選型、購置(或設計製造)及安裝調試工作。
第十二條安排新建船舶計劃必須具備完整的施工圖紙,船舶改型及新選船型應分級審批設計任務書,其中,三百萬元及其以上的,設計任務書由總公司審批(國家投資計劃除外),三百萬元以下的,設計任務書由各企業自行審批並報總公司備案。
船機設備的新建和購置,必須建立並實行嚴格的項目責任制,把好選型、製造、安裝調試和品質驗收關,為搞好船機設備的後期管理工作奠定基礎。
第十三條 j總公司所屬單位需進口重要船機設備時,應先報總公司審核其必要性,再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船機設備管理部門應對進口船機設備的可靠性、維修性、經濟性、備配件0_潤滑油品,維修和使用人員培訓、安裝調試、檢驗驗收、技術資料、索賠條款等方面提出要求。
進口的船機設備應備有完整的使用、維修技術資料和一定數量的易耗備件和工屬具等。
進口船機設備,應派員監造。交貨時應組織技術性能試驗和品質驗收,及時安裝、調試和投入使用。發現問題的,在索賠期內及時向製造廠提出索賠。
第十四條 企業自製船機設備時,應當組織設備管理、使用和維修養護等方面的人員參加設計方案的研究和審查工作,並嚴格按設計方案和技術性能要求進行製造。製成後,應組織技術鑒定、性能試驗和驗收,並應有完整 第十五條船機設備製造部門,應提供完整的技術資料,並與用戶建立産品使用資訊反饋制度,做好船機設備售後服務工作。
第四章 船機設備的使用與維護
第十六條 企業生産和工程施工部門,應合理選用船機設備,充分發揮船機設備在生産和工程施工中的效能。
船機設備管理部門應參與生産和工程施工方案的研究和審查工作,應會同生産和工程施工部門,根據施工要求和船機設備維修需要,制訂年、季、月度的生産計劃和設備使用計劃。
第十七條 企業應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國營企業固定資産折舊試行條例》及上級規定的船機設備使用年限,並計提折舊基金。
第十八條 企業應根據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開展對船舶、車輛、動力設備、超重機械、儀器儀錶、壓力容器等的維護、檢查、監測和預防性試驗等工作。
第十九條 為了減少設備在運作中的磨損,適當延長使用壽命,企業必須貫徹“養修並重,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實行對船機設備的日常保養、定期維護和預防性修理制度。對重點設備的關鍵部位應按規定要求進行日常點檢和定期點檢。
定期維護和預防性修理,基本上分為生産中維護修理和停産(停航)維護修理兩種。定期維護和預防性修理應由船機設備的操作使用者或由操作使用者為主維修廠(站)配合進行。
第二十條 船機設備的日常保養、定期維護和預防性修理制度是保持船機設備良好技術狀態和維護生産能力的重要手段,而且能夠預防船機設備的損壞,適當延長使用壽命。在制訂生産調度計劃時,應為船機設備的日常保養、定期維護和預防性修理作出必要安排。未經船機設備管理部門同意,不得隨意擠掉船機設備的日常保養、定期維護和預防性修理時間。
第五章 船機設備的修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船機設備的修理應採用週期性計劃修理和狀態監測下的修理相結合的方式。修理類別一般可作如下劃分:
(一)工程船舶和輔助船舶分為:航修、小修和檢修。
(二)施工機械分為:一、二、三級保養和大修。
(三)工廠設備分為:一、二級保養,項修和大修。
船機設備檢修間隔期一般以實際運轉或使用時問為主,參考船機設備耐用年限計算。具體檢修間隔期詳見附錄一。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船機設備的實際技術狀況和本規則第二十一條 的規定,結合生産、工程施工,安排、編制船機設備年度修理計劃,並將其納入企業的年度計劃。企業各有關職能部分必須嚴格執行船機設備修理計劃。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嚴格遵守船機設備修理規程,認真執行修理的技術標準,保證修理的品質,縮短修理的時間,降低修理成本,在充分發揮本企業維修部門作用的同時,積極開展船機設備修理社會化、專業化協作。
第二十四條 在船機設備的修理中,企業應積極開展船員(操作使用者)擴大自修。船員擴大自修係指工程船舶和輔助船舶在小修或檢修中,船員在完成覘定的自修項目外,所承擔的規定廠修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 為了調動船員(操作使用者)擴大自修的積極性,表彰其在擴大自修中做出的成績,企業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六條 船機設備修理完工後,應按有關檢驗規定和廠船雙方確認的項目進行試車、試航等性能測試,認真做好修理品質的驗收。船機設備在修理期間,為了保證船機設備修理任務按質、按期完成,除根據實際需要委派專職監修人員外,應保持船員(操作使用者)相對穩定,特別是船舶輪機長、大副、駕長等部門領導人,未經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同意,不得隨意安排公休和調動,更不能借停航修理安排大量船員離船。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上級批准的提存率提取並使用船機設備修理基金。對修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船舶小修和航修費用按實際修理金額列入生産成本。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合理儲備船機設備的備配件和工屬具,採用科學管理方法,做好備配件的計劃、採購、驗收、運輸、倉儲和修舊利廢工作。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根據船機設備數量、規格型號、檢修週期、運轉磨損情況,制訂備配件消耗、船存和庫存定額,實行科學定額管理。做到合理儲備、妥善保管、相互調劑,以減少備配件積壓、丟失、損壞、腐蝕、變質等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 船機設備的備配件生産,應做到標準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為用戶提供優質産品和優質服務。應積極組織試生産進口船機設備所需要的備配件。
第六章 船機設備的改造、更新與封存
第三十一條 企業對船機設備進行改造或更新,應事先進行。
技術經濟論證,考慮綜合生産技術能力和經濟效益,儘量採用先進技術。
第三十二條 企業船機設備的固定資産折舊基金應用於船機設備的改造和更新,船機設備的改造包括勞動安全保護措施及環境保護措施。
企業也應通過多渠道自行籌集資金用於船機設備的改造和更新,改善企業技術裝備的素質。
第三十三條 在保證正常檢修或大修的前提下,船機設備的改造可結合檢修或大修進行。船機設備改造所需資金不超過其檢修或大修費用的30%時,可列入企業修理基金開支;超出時,應將其改造內容列入技措技改計劃,所需費用從設備折舊基金或企業的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
船機設備改造後新增的價值,屬修理基金開支的不辦增值,屬設備折舊基金等開支的應辦理增值手續。
第三十四條 船機設備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予以報廢。
(一)經過分析預測,修理後技術性能仍不能恢復,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産品品質的;
(二)因事故或自然災害而造成嚴重損壞,再修復經濟上不合算的;
(三)雖經過修理能恢復技術性能,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已超過使用年限,其技術性能已達不到國家規範和規程要求,並危及生産安全的;
(五)技術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六)危害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進行修理改造又不經濟的;
(七)企業自製的非標準設備,經過驗證不能使用,且無法改造的。
(八)屬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停止使用的船機設備。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編制一定時期內船機設備的報廢計劃。報廢船機設備,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和經濟分析評價。
第三十六條 在交通部新規定頒布前,企業報廢船機設備,仍按部原規定執行。
企業船機設備報廢後所得殘值收入,必須用於船機設備的改造和更新。企業不得將已批准報廢的船機設備按原用途轉售其他單位繼續使用。
第三十七條 連續停用三個月以上的船機設備可以封存。封存時,應首先考慮封存經濟技術性能較差,生産效率較低和能耗較高的船機設備。在廠修理或因事故而停航(停用)的船機設備不得封存。
第三十八條 封存船機設備應編制年度計劃,封存時問可劃分為季度和年度兩種。船機設備封存時應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九條 尼批准封存的船機設備,自批准之日起不再考核生産效率指標,並停止提取折舊基金。修理基金的提取,可根據本單位修理基金的需要,自行決定。
船機設備封存期間,必須保持良好技術狀況,保持足夠船員,做好維護保養和安全防護工作,以便船機設備啟封後即能投入使用。
第四十條 船機設備封存期間的各項費用列入企業當年生産成本。
第四十一條 企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購進二年以上不能投産的船機設備,應列為企業的閒置設備。企業可將所屬管理範圍內的閒置設備,對外進行有償轉讓或出租。
第七章 船機設備管理基礎工作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搞好船機設備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船機設備的卡片、臺帳和技術檔案等。做到統一命名、編號、登記,並做到帳、卡、物相符,技術資料齊全,原始記錄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船機設備管理的各種工作標準,制訂船機設備使用人員定額、備件屬具定額、燃潤料消耗定額、臺班費用定額,實行定額管理。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後十五天內,向總公司報送:
(一)船機設備完好率和利用率季度統計報表;
(二)船機設備機損事故季度統計表;
(三)列入國家生産計劃的工程船舶建造進度季報表。
企業應于次年二月底前,向總公司報送當年的下列統計報表:
(一)年度船機設備完好率、利用率和維修費用率統計表;
(二)船機設備機損事故年度統計表;
(三)船機設備年度統計明細表。
各種報表的格式和有關説明見附表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做好船機設備的技術基礎工作,實行科學管理。技術基礎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四方面:
(一)編制各種設備的操作和運作規程、典型修理工藝、潤滑流程等技術文件。
(二)編譯船機設備使用與維修説明書、性能資料彙編、備配件目錄等。
(三)繪製、收集、積累船機設備維護、修理、潤滑等所需的圖紙資料,並彙編成冊。
(四)編寫有關船機設備操作、使用和維修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教材。
第四十六條 企業船帆設備主要經濟、技術考核指標是;完好率、利用率、維修費用率和固定資産保有率(詳見附錄二)。
企業應于每季、每年終了時,按照四項主要經濟、技術指標進行一次考核。
第四十七條 企業必須配備一定的熱工專職人員,建立相應的節能組織機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能源和節能的方針政策,制訂熱工管理辦法和必要的規章制度。
企業應搞好生産組織和生産過程中的節能工作,繼續擴大低品種燃油的使用範圍,積極推廣和運用國內外節能的新技術及先進經驗。
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搞好船機設備技術資料的管理,制訂必要的技術資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船機設備技術資料的整理、立檔、歸檔和檔案保管工作。
第四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船機設備管理監督系統,加強船機設備營運狀態中的管理工作;監督船機設備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人員切實貫徹執行所頒發的船機設備“管、用、養、修”各項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
正確指導有關人員對船機設備進行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並幫助解決技術上的疑難問題。
監督系統的人員必須在船機設備管理方面有一定理論基礎,並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船機監督人員屬生産人員編制,每年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時間實際在船或隨機工作。
第五十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船機設備的潤滑管理,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配備相應的人員,做到潤滑“五定”(定人,定質,定量,定點,定期),並積極運用潤滑油理化性能化驗和油質狀態監測等.科學地進行換油。
第八章 船機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條 企業必須搞好船機設備的安全管理,制訂船機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實行船機設備營運中的安全檢查和監督,確保船機設備和操作者的安全。
第五十二條 企業在船機設備的安全管理中,應建立健全各級群眾性的安全監督網,設立兼職安全監督員,開展定期的安全日活動。
船機設備的操作、使用和維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遇有違章指揮和作業,危及設備和人身安全的情況,現場指揮、設備管理及操作人員均有權制止或停止使用設備。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配備足夠的、有一定技術業務能力的船機設備使用、維修人員。這些人員應相對穩定,儘量避免頻繁調動。船機設備的使用和維修人員應做到“四懂三會”(懂原理、構造、性能和用途,會操作、維修和排除故障),方能上崗獨立操作。
第五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船機設備的操作、使用、維護保養規程和各崗位責任制,貫徹“誰用誰管,管用結合,人機固定,保養保修”的原則,並根據船機設備特點和生産需要,實行定人、定機和持證操作;同時提倡船機設備的操作、使用和維修人員一專多能。
生産指揮、設備操作和維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船機設備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未經培訓或考核不合格以及證機不符的人員,一律不得上崗工作或獨立操作。嚴禁超規範、超負荷強行使用船機設備。對違章指揮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引起設備損壞,造成經濟損失者,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五條 凡因船機設備發生故障或遭受損壞並引起生産間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損失生産時問達到或超過所規定的標準者,統稱為船機設備機損事故。
船機設備機損事故按其性質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兩類:
(一)責任事故:
l.船員或操作使用者的責任事故,係指違反勞動紀律或違反操作規程,對船機設備操作使用、維修管理不當、疏于保養維修,自修品質不良,以及對廠修品質檢查驗收不嚴等所造成的機損事故。
2.非船員或操作使用者的責任事故,係指廠修品質不好,備配件、材物料和燃潤料品質差以及船機設備原設計、製造不當等所造成的機損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係指船機設備自然磨損腐蝕,雖經發現但無法事先修復者,或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等所造成的機損事故。
第五十六條 船機設備機損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種。事故具體分類詳見附錄三。
企業對發生的機損事故都要按照“三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進行嚴肅處理(處理事故的許可權和職責按本規則第_二章第九條(二)7,的規定辦理),並及時總結經驗教訓,防止類似機損事故的再次發生。
第五十七條 企業發生任何船機設備機損事故,都應及時按規定如實反映上報,不得謊報和隱瞞。如發生重大或特大機損事故,企業應在二十四小時內以電話、電報、傳真方式報告總公司。
第九章 船機設備管理現代化
第五十八條 船機設備管理現代化是:以船機設備運動的全過程為管理對象,以追求船機設備的壽命週期費用最佳和綜合效率最高為目標的一種綜合管理形式。
企業應當把船機設備管理現代化作為企業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並根據船機設備管理現代化的特點和要求,制訂相應的技術、經濟措施和辦法逐步組織實施。
第五十九條 船機設備管理現代化的主要方法是:以系統工程、價值工程、設備工程和網路技術等現代科學理論為指導,在船機設備管理中運用技術和經濟的管理方法。
企業在船機設備管理中,可以採用全面品質管理(TQC)、全員生産性維修(TPM)、設備分類(ABC管理法)等行之有效的現代化管理方法。
第六十條 企業應在執行船機設備週期性檢修和預防性修理制度的同時,逐步推行船機設備狀態監測和故障診斷的動態管理和維修方法。逐步採用振動分析、鐵譜分析、光譜分析和性能趨勢分析等先進的狀態監測和診斷手段。
企業應努力開發微機在船機設備管理中的應用。
第六十一條 企業應制訂船機設備管理現代化的規劃和建立船機設備現代化的管理體系,積極開展這方面的試點工作,不斷總結、交流和推廣現代化管理的成果和工作經驗,使船機設備管理現代化早日實現。
第十章 教育與培訓
第六十二條 企業船機設備管理部門應協同教育部門制訂船機設備管理、維修和操作使用人員的培訓計劃,並將其列入企業年度的綜合培訓計劃或年度工作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和多種形式的技術業務和管理知識的教育培訓。做到教育培訓工作制度化。
第六十三條 企業應加強對新工人和新船員的技術培訓及三級教育,未經專業技術培訓或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擔當船機設備的管理、操作和維修工作。
企業應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的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和業績載入個人技術檔案,作為今後聘任、評級、晉陞和獎懲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 企業船機設備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準(包括經過自學或職業培訓而達到同等水準的)並有一定的專業管理知識和實踐經驗。
第十一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六十五條 總公司每年組織一次船機設備管理優秀單位評選活動。並對被評為船機設備管理優秀的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同時,推薦參加交通部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的評選。
企業應制訂本企業的船機設備管理評優和競賽辦法,定期開展船機設備管理、節能和安全等方面的競賽和評優活動,對評選出的先進單位、部門、班組和個人等,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六條 對從事船機設備管理、操作熊用和維護檢修人員的獎勵,應不低於相應工作條件的其他管理、生産人員。對創新、應用先進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取得顯著成效的項目,應納入科技成果,參加發佈、評比和獎勵。
第六十七條 企業應鼓勵船機設備管理、操作使用和維修人員進行多種技能(工種)的技術業務學習。對取得多技能(工種)操作證書,並在實際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應給予一定獎勵。
第六十八條 對及時發現和消除船機設備隱患,避免了重大機損事故的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
對一貫愛護船機設備,正確細心地操作使用船機設備,確保安全運轉無事故的管理、操作使用和維修人員,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對上述獎勵,企業可自行制訂評選和獎勵辦法,並報總公司備案。
第六十九條 對船機設備管理混亂,嚴重失修、失養,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上一級主管部門應指出問題,令其限期整頓,並根據情節輕重和整改情況,追究企業領導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十條 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操作以及違反維護修理規程,造成機損事故和經濟損失者,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經濟和行政責任。對不聽勸阻的肇事者,應加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總公司所屬企業可依照本規則,結合本企業具體情況制定各管理環節的船機設備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七十二條 總公司所屬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船機設備管理,可參照本規則制定各自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七十三條 本規則由交通部中國港灣建設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