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 | ||
文 號:交運發(1993)531號 | 發佈機關:交通部 | |
發佈日期:1993.05.19 | 實施日期:1993.05.19 | |
時 效 性:失效 |
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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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1 本條件規定了道路貨物運輸業在開業時須具備的車輛、設施、資金、人員和企業組織等方面的基本技術經濟條件。
1.2 本條件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道路汽車貨物運輸的業戶。
1.3 本條件是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申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開業審查及對道路貨物運輸業戶新增項目、擴大規模進行審查的依據。
2.道路貨物運輸分類
2.1 普通貨物運輸
2.2 零擔貨物運輸
2.3 大件貨物運輸
2.4 集裝箱運輸
2.5 冷藏保溫運輸
2.6 危險貨物運輸
2.7 搬家運輸
3.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的一般條件
3.1 車輛條件
3.1.1 擁有的車輛應是新車或達到一級車況等級的在用車。
3.1.2 須有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3.2 設施條件
3.2.1 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的業戶須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3.2.2 須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堅實平整的停車場地,其面積應不少於實有車輛投影面積的2倍。
3.2.3 停車場地應堅實平整。
3.2.4 租用他人場地作為經營辦公場所、停車場者,要簽訂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3 資金條件
3.3.1 除固定資産外,須有不少於車輛價值5%的流動資金。
3.3.2 經營一輛車的業戶,除車輛本身外還須具有不低於3萬元的資金或資産作為事故賠償的保證金。
3.3.3 開業時應出具合法的資信證明或資金擔保書。
3.4 人員條件
3.4.1 管理人員、調度人員、駕駛人員須掌握與道路貨物運輸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貨運業務等方面的基本知識。
3.4.2 車輛駕駛人員應具有有效的駕駛證件。
3.4.3 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在經營管理、車輛技術、財務會計和統計等崗位上,應分別有一名具有初級以上(含初級)職稱的專業人員。
3.4.4 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必須簽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3.5 申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時應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寫明要求經營的範圍。
4.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的補充條件
4.1 普通貨物運輸
普通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時應達到上述基本條件。
4.2 零擔貨物運輸(班線)
4.2.1 經營零擔貨物運輸需擁有五輛車以上。
4.2.2 零擔貨物運輸須使用防雨、防塵、防火、防盜的廂式專用車輛,並噴塗明顯標誌。
4.2.3 零擔貨物運輸業戶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搬運裝卸設備。
4.2.4 擁有五輛零擔車的業戶,其倉儲面積應達到200平方米;超過五輛車者,每增加一輛車應增加倉儲面積20平方米。
4.2.5 倉儲場地須具有防火、防盜、防潮設施。
4.3 大件貨物運輸
4.3.1 至少擁有一輛運載三級以上長大笨重貨物運輸的專用車和相應的裝卸設備。
4.3.2 大件運輸車輛駕駛員,須有5萬公里安全行車里程的駕駛經歷。
4.3.3 大件運輸企業至少應有一名中級職稱的專業人員。
4.4 集裝箱運輸
4.4.1 須擁有一定數量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
4.4.2 須擁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集裝箱裝卸設備。
4.5 保溫運輸
擁有保溫、冷藏等專用運輸車輛。
4.6 危險貨物運輸
4.6.1 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及有關設備,其技術性能和狀況應符合JT3130-88《汽車危險品運輸規則》的要求。
4.6.2 停車場地要保證車輛出入順暢,並具有有關部門批准允許停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證明。
4.6.3 應設置一定數量的封閉型車庫。
4.6.4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須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安全行車里程已達到5萬公里以上,並持有危險貨物運輸崗位培訓合格證。
4.6.5 業務人員中至少應有一名具有初級職稱的化工專業人員。
4.7 搬家運輸
從事搬家運輸的搬運裝卸人員應掌握各種貨物性質及包裝、裝卸知識和技能。
5.兼營條件
經營多項貨運業務的須同時具備相應項目所要求的條件。
6.企業組織條件
6.1 有完善的企業章程
6.2 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6.3 有健全的生産經營機構
7.附則
7.1對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進行審驗時參照本條件。其中車輛條件可放寬到二級車況等級。
7.2 其他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申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其技術經濟開業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制定。
7.3 本條件解釋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