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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實施情況年度報告制度
文  號:交體法發〔1996〕829號 發佈機關:交通部
發佈日期:1996.09.25 實施日期:1996.10.01
時 效 性:廢止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實施情況年度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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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及時了解新頒布的交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實施情況,根據《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交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實施一年後的二個月內,負責實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該項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實施情況。

第三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部直屬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報告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業務司局和體改法規司)報告。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部直 屬的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規定其所屬地區和部門的報告管轄。

第四條 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頒布後學習、宣傳情況;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實施中取得的效果;

(三)為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而制定的配套文件情況;

(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第五條 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報告情況綜合分析研究,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以協調促進立法和執法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按時作出報告,對逾期不報的,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建議其所屬機關或直接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予以行政處分並責令 補報。

第七條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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