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廢止〈郵政用品用具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政策解讀

《郵政用品用具監督管理辦法》是原資訊産業部2001發佈的規章,主要內容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精神,不具備繼續實施的條件。根據國家關於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政策措施清理、不平等對待企業法律法規政策清理等工作要求,予以廢止。《郵政用品用具監督管理辦法》廢止後,郵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郵政業寄遞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郵件快件包裝管理辦法》等規章和有關標準,對郵政用品用具實施事中事後監管。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於廢止《郵政用品用具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6年第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