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等5個部門規章修改決定的解讀

2月6日,交通運輸部公佈了《關於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6年第4號)、《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6年第5號)、《關於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6年第6號)、《關於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6年第7號)、《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6年第8號),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近日,國務院發佈《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829號,以下簡稱《決定》),對《道路運輸條例》作出修改,授權交通運輸部對從事客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年齡要求進行具體規定,為調整配套部門規章提供了上位法依據。據此,為了充分釋放延遲退休政策紅利,積極回應從業人員關切,我們一併修改了《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等5個部門規章,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駕駛操作教練員等相關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年齡要求統一調整為“年齡不超過63周歲”,修改決定施行時間與《道路運輸條例》保持一致。同時,對於新修改的《道路運輸條例》及配套部門規章施行前,因年齡原因被登出從業資格證件的人員,將指導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