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6年第9號)日前,我部制定公佈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有關情況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是民用航空人員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保障飛行安全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原《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5號)自2016年4月施行以來,對於規範管制員執照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民航業的不斷發展和新技術的應用,管制員執照管理的內容、方式和要求都發生了變化。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明確鼓勵發展通用航空和促進低空經濟發展,通用機場管制員資質管理需優化完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在管制員執照申請應當具備的通用知識中增加了無人駕駛航空器原理。為落實《民用航空法》《安全生産法》以及《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等最新規定,同時為服務低空經濟發展,需要對原《規則》進行修訂。
二、主要內容
(一)調整有關執照類別和通用知識要求。
一是增加機坪管制執照類別。貫徹管制員執照精細化管理要求,在管制員執照類別中增加了機坪管制執照。二是適應通用機場發展需要,適度降低通用機場管制人員要求,規定在為通用機場提供機場管制服務人員的機場管制類別簽注後註明“(通用)”,且明確持有機場管制(通用)類別簽注的,不得在運輸機場從事管制工作。三是在管制員應當具備的通用知識中,增加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原理要求。
(二)修改執照申請人知識、技能和經歷內容。
一是對執照申請人知識要求的優化。對原規定管制員執照申請人所需知識要求進行拆分及修改,形成通用知識、“機場管制、進近管制、區域管制、進近監視管制、區域監視管制”類別簽注所需知識、“飛行服務、運作監控”類別簽注所需知識、“機坪管制”類別簽注所需知識。二是對執照申請人技能要求的優化。新增“機坪管制”執照類別申請人技能的要求。三是對執照申請人經歷要求的優化。增加機坪管制和機場管制(通用)兩類簽注的經歷要求。
(三)完善執照考試、管理、註冊相關規定。
一是將執照註冊地點由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調整至所在單位。將執照由地區管理局註冊調整為企業自律,由管制運作單位對本單位人員進行能力評價,並實施註冊。二是增加執照偏離的有關要求。規定遇有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為了保證管制單位正常運作,可以對理論考試、技能考核、英語資格簽注、工作地點簽注,以及執照註冊要求等進行偏離。三是明確管制員理論考試禁止行為。要求管制員不得複製或者取走考卷,不得向其他申請人提供試卷內容等。
(四)完善法律責任、豐富監管手段。
一是新增了對違反執照理論考試禁止性要求行為的處罰。規定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決定取消其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管制員執照或者增加簽注理論考試。二是落實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對航空人員處罰的要求,對於未取得管制員執照或者超出執照類別簽注範圍獨立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調整了處罰種類和罰款限額。對於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時,受到酒精類飲料或者藥物的影響,損及工作能力的,新增了處罰措施。三是新增了對管制單位和管制員不履行規章義務的處罰。對於持照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地點簽注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執照註冊職責的,未規範管理持照人技術檔案的,持照人執照未經有效註冊而獨立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新增了相應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