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經營者(12客位以下)未辦理相關手續即從事營業性運輸,應由海事部門還是水路運輸部門處理?

問:遊艇經營者(12客位以下)未辦理相關手續即從事營業性運輸,應由海事部門還是水路運輸部門處理?有何處理依據?
  答:根據《遊艇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遊艇從事營業性運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船舶的管理規定,辦理船舶檢驗、登記和船舶營運許可等手續。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該船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此,對於遊艇未辦理相關手續即從事營業性運輸行為,應由水路運輸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海事管理部門在現場執法中將積極配合打擊船舶非法營運作為,並通報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