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漁船礙航作業,海事部門能管理和處罰嗎?

問:內河小漁船在航道礙航作業,影響大船通過,海事部門到底能不能管理和處罰的?
  答:目前,海事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航道內不得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和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內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因清除發生的費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第二十六條“漁船捕魚時,不得阻礙其他船舶航行,在航道上不得設置固定漁具”,對內河通航水域礙航漁船實施管理和處罰,維護水上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