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怎麼理解?

問:《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怎麼理解?

答:《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本人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指的是: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經依法註冊後在執業範圍(編制監理計劃和監理細則,審核施工組織設計、總體進度計劃及施工方案,審驗進場材料、設備及構配件,簽發工程開工令、停工令等;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管理制度建設和運作情況,以及施工品質、安全、環保、費用和進度等;監督檢查項目竣(交)工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維修保養、資料歸檔等。)內從事相關監理活動,在本人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