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執法部門在內河船舶超載認定問題上是否以記錄簿上的參考載貨量為依據,還是以海事部門的載重線為認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本條第一款所稱超載運輸貨物、超定額運輸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一)超額定載重線載運貨物”,超載運輸貨物以超額定載重線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