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取得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且初次申請不超過60周歲;
(二)符合船員任職崗位健康要求;
(三)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
(四)通過相應的適任考試。
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還應當經過相應的船員適任培訓、特殊培訓,具備相應的船員任職資歷,並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因此,有效考試成績單不等同於有效適任證書。如有關於船員考試培訓發證等業務諮詢,請撥打全國船員業務諮詢熱線400-8566-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