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船舶污染清除協議制度管理辦法》和《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污染清除單位應配備具有溢油圍控、回收與清除、臨時儲存、消油劑噴灑、應急輔助卸載和污油水處理等功能的溢油應急處置船和具有布放圍油欄、施放收油機、噴灑溢油分散劑、投放和回收吸油材料、施放應急卸載泵、臨時儲存回收污染物、運送應急物資和人員、監視溢油等一項或幾項功能的輔助船舶。上述船舶應為污染清除單位自有,即污染清除單位為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實際控制船舶的使用。污染清除單位應根據相關規定合理配備溢油應急處置船和輔助船舶,保證其安全可靠並隨時可用於清污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