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GB 5768.2—2022)中禁令標誌的定義諮詢

問:1、國家標準《GB 5768.2-2022》(下稱《標準》)關於“禁止駛入”與“禁止通行”是否存在本質區分?

    2、“禁止駛入”標誌的效力能否脫離設置位置覆蓋區域?禁止的範圍有多大?

答:1、《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GB 5768.2—2022)第5.5條規定禁止通行標誌(禁4)“表示禁止一切車輛和行人通行”,第5.6條規定禁止駛入標誌(禁5)“表示禁止一切車輛駛入(含非機動車)”。兩個標誌的區別是:禁止通行標誌(禁4)禁止的對象包括行人,而禁止駛入標誌(禁5)禁止的對象不包括行人。

    2、《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GB 5768.2—2022)第5.6條規定禁止駛入標誌“設在禁止駛入路段的入口處”,僅對設置該標誌的入口有效。需要進行禁止車輛駛入管理的入口應設置禁止駛入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