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本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 |||||||
項目 | 審批事項 | 子項 | 審批執行單位 | 設定依據 | 備註 | ||
1 | 15002 | 新增客船、危險品船投入運營審批 | 水運局 | 《國內水路運輸條例》第十條 為保障水路運輸安全,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路運輸市場監測情況,決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輪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航線、水域暫停新增運力許可。 | |||
2 | 15003 | 船舶進出港口審批 | 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 | |||
3 | 15005 |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審批 | 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手續,經批准後,方可進出港口或裝卸”; | |||
4 | 15006 | 沿海水域劃定禁航區和安全作業區審批 | 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對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監管的主管機關”;第二十條“在沿海水域進行水下施工以及劃定相應的安全作業區,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核準公告。第二十一條“在沿海水域劃定禁航區,必須經國務院或主管機關批准”。 | |||
5 | 15007 | 打撈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內沉船沉物審批 | 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對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監管的主管機關”;第四十一條“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擅自打撈或拆除沿海水域內的沉船沉物”。 | |||
6 | 15008 | 船舶安全檢驗證書核發 | 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條“船舶和船上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必須具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的有效技術證書”; | |||
7 | 15009 | 海員證核發 | 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第十五條“以海員身份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中國籍船員,應當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 |||
8 | 15010 |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 | 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條“船舶必須持有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或船舶執照”; | |||
9 | 15011 | 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 | 海事局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第四十九條“外派海員類(不含漁業船員)對外勞務合作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 |||
10 | 15013 | 培訓機構從事船員、引航員培訓業務審批 | 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條“依法設立的培訓機構從事船員培訓業務,應當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第七十條“引航員的培訓依照本條例有關船員培訓的規定執行。引航員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訂。” | |||
11 | 15014 | 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核發 | 海事局 |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Ⅸ章 第4條 1應為每一符合《國際安全管理規則》要求的公司簽發符合證明。該證明文件應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認可的組織或應主管機關的請求由另一締約國政府簽發。2船上應存有一份符合證明的副本,以使船長在被要求驗證是出示。 | |||
12 | 15015 | 船員適任證書核發 | 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2007年9月1日起實施)第十條“對符合規定條件並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任職考試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發給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 | |||
13 | 15020 | 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核發 | 海事局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第五十四條“已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財務擔保的中國籍船舶,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合同或者財務擔保證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 | |||
14 | 15021 | 港口深水岸線使用審批 | 綜合規劃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十三條規定,“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批准”。 | |||
15 | 15022 | 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水上過駁作業審批 | 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製作業方案,採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並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准:……(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 |||
16 | 15024 | 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動許可 | 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對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第二十條“在沿海水域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劃定相應的安全作業區,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核準公告。無關的船舶不得進入安全作業區。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安全作業區的範圍。在港區內使用岸線或者進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還必須附圖報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 |||
17 | 15026 | 公路、水運投資項目立項審批 | 綜合規劃司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37項“公路、水運投資項目立項審批”。實施機關:交通部。 | |||
18 | 15027 | 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 | 1.國際船舶運輸業務(國際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 | 水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六條“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 | ||
2.國際班輪運輸業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予以登記,並通知申請人”。 | ||||||
19 | 15028 | 船舶進入或穿越禁航區審批 | 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除經主管機關特別許可外,禁止船舶進入或穿越禁航區”; | |||
20 | 15029 | 從事大陸與台灣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 | 水運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36項“從事內地與台灣、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實施機關:交通部。 | |||
21 | 15031 | 設立引航及驗船機構審批 | 水運局、海事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38項:設立引航及驗船機構審批。實施機關: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 | |||
22 | 15033 | 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查 | 水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 |||
23 | 15034 | 省際旅客、危險品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 水運局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國內水路運輸,是指始發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線的通航水域內的經營性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第八條“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批准……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 |||
24 | 15036 | 外國籍船舶經營國內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審批 | 水運局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第十六條“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許可,水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臨時使用外國籍船舶運輸”。 | |||
25 | 15037 |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格認可 | 海事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 | |||
26 | 15038 | 交通系統無線電臺審批 | 1.電臺頻率指配審批 | 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第九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第十七條“電臺呼號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編制和分配,並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託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配”;第十八條“電臺執照由國家統一印製,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託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核發”;第二十二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分配給本系統使用的頻段和頻率進行指配,並同時抄送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有關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 ||
2.電臺呼號核配審批 | |||||||
3.船舶電臺交通系統固定無線電臺執照審批 | |||||||
27 | 15040 | 外國籍船舶進入或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許可 | 海事局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外國籍非軍用船舶,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和港口”; | |||
28 | 15041 | 大型設施、移動式平臺、超限物體水上拖帶審批 | 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臺的海上拖帶,必須經船舶檢驗部門進行拖航檢驗,並報主管機關核準”; | |||
29 | 15042 | 外國籍船舶或飛機從事海上搜救審批 | 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外國派遣船舶或飛機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或領海上空搜尋救助遇難的船舶或人員,必須經主管機關批准”,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對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監管的主管機關”。 | |||
30 | 15043 | 專用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國務院令第187號)第六條“專業單位可以自行設置自用的專用航標。專用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應當經航標管理機關同意”。 | |||
31 | 15045 | 公路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 | 1.公路工程監理甲級企業資質認定 | 公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二十四條“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單位、勘查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 | ||
2.公路工程監理乙級企業資質認定 | |||||||
3.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企業資質認定 | |||||||
32 | 15046 | 國家重點公路工程設計審批 | 公路局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三十三條“……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 |||
33 | 15048 | 國家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公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34 | 17038 | 遠洋漁業船舶檢驗和漁業船舶船用産品認可 | 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號)第二十六條:製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的從事捕撈作業的船舶必須經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下水作業。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2003年6月27日國務院令第383號)第四條:國家對漁業船舶實行強制檢驗制度。強制檢驗分為初次檢驗、營運檢驗和臨時檢驗。 | 農業部漁船檢驗移轉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