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標誌著我國首部生態環境領域法典正式誕生。該法典多個章節對交通水運作業作出規範,其中針對船舶水污染防治的系統性規定,為內河及海洋環境保護提供了更加嚴密的法治屏障。
法典共分五編,涵蓋總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以及法律責任與附則。在污染防治編中,法典對船舶這一移動污染源給予高度關注。記者注意到,法典在“水污染防治”分編的第八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專門設立第四節“船舶水污染防治”,對船舶航行、停泊、作業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管控作出詳細規範。
與此同時,考慮到近海及深遠海環境的特殊性,法典在“海洋污染防治”分編的第十五章同樣設立“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專章。這一安排實現了從內河水域到管轄海域的全覆蓋,體現了“陸海統籌”的立法思路。
根據法典相關規定,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污染物,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船舶應當配備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防治海洋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對於使用燃油産生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法典在“機動車船等大氣污染防治”一節中也提出明確管控要求。
在法律責任方面,法典第五編專門設置法律責任分則,其中第五節“違反水污染防治規定”和第六節“違反海洋污染防治規定”明確了船舶違法排污的處罰尺度。對未按規定配備防污設施、非法排放污染物、違規傾倒廢棄物等行為,將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隨著法典的實施,航運企業、船舶所有人及從業人員將面臨更加規範、嚴格的環保要求。相關管理部門也將依據法典授權進一步強化監管,共同守護碧水藍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