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湖北省水路交通條例》(簡稱《條例》)。《條例》共9章73條,包括總則、規劃、航道、港口、水路運輸、安全與環保、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
《條例》指出,大力推動水路交通轉型發展。科學統籌規劃,將航道、港口、多式聯運等統籌納入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加強與長江流域相關省(市)水運協同發展。促進水路交旅融合,統籌推進航道、港口沿線文化旅遊配套設施一體化規劃、建設、運營,打造具有荊楚特色的文化景觀、精品航線。推動港産城融合發展,因地制宜發展臨港經濟。
《條例》明確,完善水路交通管理體制。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路交通工作,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具體承擔水路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健全水上交通安全責任制,強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監督管理職責,細化自然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行業監督管理職責。
《條例》規定,暢通水路運輸體系。加快長江中游深水航道建設,推動水系連通和省內省際水運暢通。加強航道養護和通航建築物運作管理,優化通航建築物運作調度,提高船舶通行效率。集約利用岸線資源,加強港口岸線監督管理和資源配置,支援現有碼頭專業化、自動化、智慧化改造。強化港口綜合運輸樞紐功能,完善融合各種運輸方式的集疏運體系,推動多式聯運。推動傳統航運服務業轉型升級,大力發展現代航運服務業,支援航運服務集聚區建設。
《條例》要求打造綠色智慧航運。強調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在航道、港口規劃編制和工程建設時,依法開展生態環境影響評價。鼓勵、支援港口經營人使用清潔能源或者新能源作業設備和運輸裝備。加強船舶污染防治,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置聯合監管機制。發展綠色智慧船舶,統籌佈局建設能源加注、充換電設施,鼓勵對使用清潔能源、新能源動力船舶減免過閘費,鼓勵、支援金融機構服務綠色智慧船舶産業鏈發展。推動運營服務智慧化,建設智慧航運服務平臺,提供導航、過閘、錨泊、安全預警等一站式服務。推動水路交通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利用,加強數據資源供給並規範其流通利用。
湖北是水運大省,水路交通是湖北融入長江流域乃至世界經濟體系的基礎通道。為加快建成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湖北省委、省政府提出大力實施樞紐提能戰略,建設“軌道上的湖北、水運上的湖北、航線上的湖北”,以陸海空“三條絲綢之路”打造新時代“九州通衢”。《條例》2012年出臺後,歷經2015年、2016年、2021年三次修訂,為加快湖北省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規範水路運輸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