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近期《港口法》修訂內容和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關於取消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的要求,交通運輸部近日修訂發佈了《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取消港口理貨經營許可將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本次修訂還完善了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規範了港口經營行為,將促進港口高品質發展。
修訂的主要內容:一是將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改為備案。刪除了港口理貨業務許可條件和許可程式等相關條款,並相應增加了備案管理要求。二是加強了事中事後監管。對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備案的,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行為的,納入信用記錄並予以公示。三是制定完善港口理貨服務標準和規範。交通運輸部正制定港口理貨行業服務規範,已徵求行業意見,擬於年內印發,進一步提升港口理貨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