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的決定》于2016年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發佈《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0號),並於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為便於理解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修改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試驗檢測是控制和保障工程品質、安全必要手段。科學準確的試驗檢測數據是評判工程品質的重要依據。控制和保障工程品質和安全,也是各類工程行業主管部門和參建各方的廣泛共識和普遍做法。為保證試驗檢測工作規範開展,不斷提升試驗檢測綜合能力,交通運輸部于2005年頒布實施了《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極大地促進了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工作的規範化水準。
近年來,國家十分重視檢驗檢測工作,先後出臺了多項舉措,激發檢驗檢測市場活力,推動檢驗檢測整體能力水準快速提升。《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取消了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許可事項後,人社部與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了《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明確設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水準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為此,《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原交通部2005年第12號)關於管理機構和試驗檢測人員的條款亟待修改,同時,有關試驗檢測管理方法也面臨調整,以便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提升檢驗檢測行業整體水準的精神。
二、主要修改內容
(一)對涉及管理機構的條款作了修改。將“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交通運輸部”;將“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交通部基本建設品質監督總站”修改為“交通運輸部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將“質監總站”修改為“部品質監督機構”;“省站”修改為“省級交通質監機構”。
(二)對有關試驗檢測人員需經“考試合格”、“登出考試合格證書”等準入管理的相關內容作了刪除或修改;對試驗檢測人員職業資格按水準評價類劃分要求進行了重新劃分,即“試驗檢測工程師”修改為“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員”修改為“助理試驗檢測師”。
(三)對試驗檢測機構的管理方式作了局部調整。刪除涉及 “檢測機構可以申請增加上一等級檢測項目”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嚴格了等級管理。
(四)刪除關於收取《等級證書》工本費的規定,明確規定“等級評定不得收費,有關具體事務性工作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