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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事局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船舶保安規則》

來源:    2007-06-01 19:55:00

  • 《規則》適用於哪些船舶和公司?

  《規則》適用於下列從事國際航行的中國籍船舶和從事國際航運業務的中國公司以及進入中國管轄海域的外國籍船舶:(一)客船;(二)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三)500總噸及以上的特種用途船;(四)移動式海上鑽井裝置。

  《規則》不適用於軍用船舶和僅用於政府公務用途的公務船。另外,500總噸及以上特種用途船自20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規則。

  • 《規則》是如何規定主管機關職權的?

  《規則》分層級明確了主管機關的職權,規定交通部主管全國船舶的保安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具體執行SOLAS公約和ISPS規則規定的締約國政府船舶保安主管機關的職責。交通部在沿海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履行船舶保安員和公司保安員的培訓發證、對船舶保安員和公司保安員進行監督檢查和實施船舶保安監督管理等相關職責。

  • 《規則》對適用船舶提出了以下具體要求:

  一、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必須持有《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或者《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二、配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船舶連續概要記錄》,安裝船舶保安警報系統,標記船舶永久識別號。

  三、船舶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船舶保安計劃開展工作。如果船舶的保安等級與擬進入或者所在港口/國家的保安等級不一致時,應採取調整措施,並就此種情況通知擬進入或者所在國家的保安聯絡點。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內或者將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船舶,發現可能影響所在區域海上保安的任何資訊,應當立即向保安聯絡點報告。

  五、中國籍船舶如果參加國外有關主管當局組織的保安演習,應當事先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未事先通報的,海事管理機構不予承認。

  • 《規則》規定從事國際航運業務的中國公司應履行的職責:

  一、負責對所屬船舶進行船舶保安評估;

  二、負責編制《船舶保安計劃》和已批准計劃的後續修訂;

  三、實施經過批准的《船舶保安計劃》;

  四、採取適當的措施,避免擅自泄漏船舶保安評估或者《船舶保安計劃》及其相關的保安敏感性、保密性資料;

  五、應當安排一名或者數名人員作為公司保安員,確定每人所負責的船舶,並確保其能夠24小時與船舶、港口設施保安員和海事管理機構保持聯繫;

  六、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及時提供最新的公司保安員的名單以及24小時聯絡方式等資料;

  七、在每艘船舶上均應指定一名適合履行船舶保安職責的人員作為船舶保安員;

  八、為船舶保安員、公司保安員、船長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九、賦予船長在船舶保安方面的決定權,以及在必要時請求公司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提供協助方面具有最高的權力和責任;

  十、根據確定的保安等級,採取相應的保安措施;

  十一、組織、參加船舶保安培訓、演練和演習;

  十二、收集船舶保安資訊,並向相關部門報告或者通報。

  • 船舶保安等級如何劃分和發佈?

  船舶保安等級從低到高分為三級,分別是保安等級1、保安等級2和保安等級3:

  (一)保安等級1,應當始終保持的最低防範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二)保安等級2,由於保安事件危險性升高而應在一段時間內保持適當的附加保護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三)保安等級3,當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將發生(儘管可能尚無法確定具體目標)時應在一段有限時間內保持進一步的特殊保護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根據威脅資訊的可信程度、得到佐證的程度、具體或者緊迫程度以及發生保安事件潛在的後果確定和調整船舶的保安等級。

  船舶保安等級由交通部發佈。交通部發佈船舶保安等級時,可以視情發出適當的指令,並向可能受到影響的船舶提供保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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