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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修訂解讀

來源:交通運輸部    2017-04-14 10:05:00

  一、修訂的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頒布實施以來,在履行國際公約規定的船員考試發證義務,規範國內海船船員考試發證管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促進了我國海員隊伍整體素質提升。但是,隨著航運形式的發展變化,以及相關國際公約的修訂,《規則》的部分內容已經不符合公約要求,不適應船員隊伍發展。主要表現在:

  (一)2012年10月歐盟海事局對我國政府履行《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公約)情況進行了審核,履約工作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同時也指出了存在的少量缺陷。

  (二)由於《規則》制定時間較早,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重理論學習,輕實踐鍛鍊的問題,相對於國務院和教育主管部門的新要求,對航海類專業在校期間的在船實習優惠政策存在不足。

  針對上述情況,有必要對規則做適當調整。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增加了特免證明失效後,航運公司應當安排相關人員補充空缺職位的義務性規定。

  (二)按照加強實踐教學的總體要求,在符合STCW公約的基礎上對附則部分的船員培訓資歷進行了相應調整:

  1.刪除值班水手、值班機工培訓要求中的“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在見習規定中增加了“或者按照制定的見習計劃和見習記錄簿的要求,完成3個月的見習”的規定。

  2.對於高級值班水手、高級值班機工,仍保留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培訓要求,刪除了“完成相應的值班水手、值班機工崗位適任培訓”的崗位培訓規定。

  3.在符合公約規定的同時,進一步明確和規範操作級高級船員的船上見習要求。

  4.加強大副、大管輪的見習要求,由“在相應航區相應等級或者低一等級的船舶上”完成見習的規定,修改為“在相應航區和等級的船舶上”完成見習。一是,符合歐洲海事局對我國履約審核時提出的加強相關人員培訓力度的要求;二是,大副、大管輪不同於其他船員,在船舶航行中負有更高的安全責任,加強其見習要求,有助於更好的履行安全職責。

  5.提高了相關見習要求,以保證相關人員在任何航區範圍內都能夠勝任職務,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6.根據STCW公約附則第II/2和III/2條的規定,以及歐盟海事局審核報告的要求,“抓住船舶安全的關鍵少數”,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

  7.根據STCW公約附則第II/2和III/2條的規定,同時考慮沿海航行船舶一般不配備電子電氣員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航海院校畢業生見習船舶的要求,在解決實習難的同時,保證見習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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