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政策解讀 >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解讀

交通部水運司副司長曹德勝解讀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來源:    2008-02-14 09:00:00

  交通部于1996年頒布了《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基發[1996]911號)(以下簡稱“舊《辦法》”),該辦法公佈實施以來,對加強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提高航道工程品質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為了適應我國航道建設快速發展的要求,進一步規範航道建設管理行為,保證航道建設工程驗收效果,促進政府投資效益的不斷提高,在認真總結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時期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我司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編制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並以2008年第1號交通部令公佈了新《辦法》,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制定新《辦法》的必要性:

  自1996年交通部頒布實施舊《辦法》以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開展了大量的港口、航道、支援保障系統工程等內河航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完善了竣工驗收這一重要基本建設程式,對加強內河航運建設工程建設管理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但是隨著《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和國家投資體制的改革,舊《辦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現在: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關於公佈交通部經國務院批准取消和調整以及依法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有關規定,航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作為交通部依法繼續實施的行政審批的項目,需按行政審批有關規定履行政府審批程式。舊《辦法》竣工驗收證書由驗收委員會負責簽署,缺少行政審批程式。
  (二)舊《辦法》是對港口、航運樞紐、航道及水運支援保障系統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統一規定的,對不同類型工程竣工驗收針對性不強。為此,根據航道工程建設的新形勢也亟需建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並按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支援保障系統工程分別制定。
  (三)進入“十一五”期,航道建設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新階段,工程建設規模不斷加大,建設進度不斷加快,航道工程技術越來越複雜、建設管理要求越來越高,為此必須針對航道整治、航運樞紐等不同類別航道工程特點重新制定相應驗收管理制度,以適應當前航道建設發展形勢,提高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能力。
  (四)舊《辦法》中對工程竣工驗收管理主體、驗收條件、監督與檢查等要求不夠明確,已不能適應去年頒布的《航道建設管理規定》要求,同時也不利於進一步明確職責和強化監管。為對竣工驗收管理工作實施更為有效的監管,根據《航道建設管理規定》要求,須重新制定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 新《辦法》針對航道整治工程竣工驗收管理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作了調整:

  (一)關於適用範圍和對象的調整:舊《辦法》適用於航運樞紐、航道整治、內河港口、修造船廠、通信、航標、船舶交通管理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竣工驗收。新《辦法》將適用範圍調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築物等航道設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同時既包括沿海航道工程,又包括內河航道工程,充分體現了行業管理的特點。
  (二)關於驗收管理主體的明確:根據2007年新頒布的《航道建設管理規定》有關規定,修訂的新《辦法》按職責對航道工程驗收主體按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了明確,交通部統一管理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並負責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或核準以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設計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其他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新《辦法》中相應規定負責各自航道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三)關於行政許可事項:竣工驗收作為國務院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其行政管理應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為此,本次修訂新增加了對行政許可程式和時限的要求,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簽發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簽署後10日內完成。
  (四)增加了法律責任:1996年的舊《辦法》未對法律責任作出規定。這次修訂,根據《航道建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增加了對項目法人、竣工驗收委員會和竣工驗收部門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 新《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管理部門:新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交通部負責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或者核準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前款規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明確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新辦法第七條以列舉的方式,確定了航道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依據主要包括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建設項目的批准、核準、備案文件;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變更文件以及概算調整等文件;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者説明書;招標文件以及合同文本等。
  (三)明確了航道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
新辦法第七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航道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竣工驗收。主要包括:已按批准的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建成,滿足生産使用要求;各單位工程和項目經工程品質監督機構檢驗合格;各單位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主要工藝設備或者設施調試以及聯動測試均已完成,主要技術參數達到設計要求;航運樞紐工程階段驗收合格;需要實船適航檢驗的,已選用設計船型進行了實船適航檢驗,各項檢驗指標滿足設計要求;工程試運作期滿一年,運作情況正常;竣工檔案資料齊全,通過有關專項驗收;竣工決算報告已編制完成,且審計報告無保留意見;航運樞紐工程以及技術複雜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經竣工驗收部門委託的有關單位初步驗收合格等。
  (四)明確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程式:
  1、由交通部負責竣工驗收的航道工程,項目單位應當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位於長江幹線的航道工程應當向長江航務管理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其中由長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轄的航道工程由長江口航道管理局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應當在初審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交通部。
  2、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初審後,竣工驗收部門應當根據航道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邀請相關部門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竣工驗收工作。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品質以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形成、通過並簽署《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3、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航道工程,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簽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驗收資料報交通部備案。
  4、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後,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檔案、固定資産交付使用等相關手續。
  (五)明確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主要內容:新辦法第七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主要內容。主要內容包括:檢查工程的批准、核準、備案等文件是否齊全;檢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規模、標準、內容全部建成;檢查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檢查工程招投標以及合同履約情況;檢查工程交工驗收情況;檢查工程實體品質以及工程效果;檢查航運樞紐工程的階段驗收情況;檢查工程試運作情況;檢查專項驗收情況;檢查工程竣工決算報告的審計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和尾留工程提出處理意見等。
  (六)明確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法律地位和責任:新《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航道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竣工驗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竣工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如何貫徹實施新《辦法》?

  我們首先是要加強新《辦法》的宣貫工作,開展全國性的培訓,使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相關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新《辦法》要求有全面、深入、正確的理解;其次要嚴格按新《辦法》做好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確保工程品質合格後再投入運作;再次就是要嚴格法律責任,對違反新《辦法》的行為要堅決按照相關條款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資訊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