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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運司副司長曹德勝解讀《航道建設管理規定》

來源:    2007-09-26 17:09:00

  • 在航道建設管理方面以前都做了哪些工作呢?

  許許多多國內外的實踐證明,沒有現代化的航道,就沒有現代化的水運,可以説,航道的建設及其功能的發揮直接影響到水路運輸的發展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早在1987年,國務院就頒布了《航道管理條例》,對航道建設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而後,交通部又根據水運工程建設管理的要求,陸續頒布了《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管理辦法》、《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管理辦法》等規定,這些對航道建設工作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我們也看到,隨著改革的深化,航道事業的發展面臨著新的形勢、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主要是三個方面:首先國家加大了在基本建設領域的立法力度,陸續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基本建設的法制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其次,航道建設有它自身的特點,目前已經建立的法律、行政法規就航道建設而言針對性不強,無法完全體現和滿足航道管理和發展的需要;第三,當前,我國航道建設進入了一個較好的發展時期,大江大河、水網地區航道建設全面展開,迫切需要依法規範航道建設市場和管理行為,提高管理水準,保證工程的品質和施工安全。

  • 《規定》都適用哪些範圍?

  這個《規定》適用於我國境內的航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對於國際、國界河流上的航道及其生産、生活等附屬設施的建設管理,除涉及國家政府間協議的按協議執行外也適用本《規定》。

  • 航道建設不同投資主體建設程式在《規定》中有哪些差別?

  在立項程式上,對政府投資項目採用審批制度,要求在合理界定政府投資範圍的基礎上規範審批程式;對企業投資項目採用核準制度和備案制度,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
  不論是政府投資項目還是企業投資項目,在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施工和驗收等過程中都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有關的建設程式。《規定》的第九條、第十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的建設程式分別作出了規定,這兩者的區別體現主要在立項方式的不同,和由此而形成的有關建設程式的切入時間不同。

  • 《規定》對設計管理提出了什麼新的要求?

  《規定》對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管理從文件的編制要求、審批申請材料要求、審批要求、審批程式上都進行了詳細規定,並且明確規定了如果設計文件需要對主體工程建設位置、工程總平面佈置、主要建築物結構型式、主要工藝及設備配置和工程造價等五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修改時,必須經過原審批部門批准。
  另外,為了提高審批效率和工作品質,《規定》規定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在審批之前,審批部門應當委託不低於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諮詢。

  • 《規定》中為什麼要明確實行開工備案制度呢?

  由於航道建設是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益性公共基礎設施,又屬於國家資源,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規範航道建設市場,提高航道工程建設品質,保障施工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促進政府投資效益的提高,在航道工程建設活動中應該強化政府監督作用。要求項目單位在完成施工前的準備工作之後、組織工程實施之前,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為了使備案制度能夠發揮監督管理作用,滿足實際管理的需要,《規定》專門規定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發現開工備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章規定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以及時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 在《規定》中對建設管理許可權做出哪些調整?

  目前,各省(市)航道建設初步設計有省(市)交通廳(委)審批的,也有由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建設廳審批的。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立項的航道建設項目設計審批是由交通部負責,加之航道建設專業性強,為充分發揮省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作用,《規定》將各省(市)航道建設初步設計的審批部門統一調整為省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規定》對於航道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提出了哪些更具體更嚴格的要求?

  具體有兩個方面。一是《規定》對評標委員會的構成提出要求。二是制定了評標結果公示規定。
  對評標委員會的構成提出要求是為了防止建設市場活動中的地方保護或部門保護現象發生,進一步開放建設市場,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品質,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定》明確航道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評標專家由交通部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兩級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名單中確定,使評標委員會人員結構更趨合理,更具廣泛性,以避免外界對評標公正性的質疑。
  制定評標結果公示規定是為了進一步體現招投標活動的公正、透明,加大接受社會監督與舉報的力度,《規定》增加了招投標結果公示要求,在招標結果備案後再發中標通知。

  • 《規定》對實施管理還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在合同管理方面,由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工程存在分包或操作不規範現象,因此,《規定》明確了分包的有關要求。

  在資金管理方面,為了保證投資效益,《規定》明確了資金使用監管責任,提出了工程預留費動用和改變政府資金使用用途需得到批准的要求。

  還有在工程品質和安全管理方面,為了加強工程品質的監督管理,《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品質和安全事故舉報制度,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

  • 《規定》為什麼要求建立工程資訊及檔案管理制度?

  這是為了全面掌握全行業建設情況的動態,根據建設投資規模及時分析經濟運作情況,加強行業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建立建設項目資訊報告制度。同時,還明確了工程項目資訊內容、資訊匯總部門及報告時間。

  • 下一步將如何貫徹實施《規定》?

  我們首先是要加強《規定》的宣貫工作,使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相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規定》要求有全面、深入、正確的理解。其次就是要嚴格法律責任,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要堅決按照相關條款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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