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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審計辦公室樊啟華主任
解讀《交通建設項目委託審計管理辦法》

來源:    2007-05-21 14:31:00

  • 該《辦法》規範的內容是什麼?

  前面談到,目前交通建設項目委託審計工作無論從委託程式、社會審計組織資質把關,還是委託審計品質、監管措施等等,都存在不規範的地方。這些正是本《辦法》所要規範的內容。簡言之,本《辦法》規範的內容就是交通建設項目委託審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提出委託審計項目建議、審核受託人資質、審核審計費用、監督委託過程、檢查審計品質、協調處理有關問題等(《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該《辦法》還明確,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委託審計管理工作職責的具體內容(《辦法》第五條第二款

  • 該《辦法》的適用範圍如何確定?

  《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明確:“列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固定資産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辦理委託審計事項,適用本辦法”。不難看出,只要列入交通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固定資産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這些項目如果委託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就要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辦理。


  • 所有的交通建設項目是否都要委託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審計?

  目前,不是所有的交通建設項目都要委託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審計。2000年,部從加強行業管理和強化內部監管的角度出發,制定了《交通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交審發[2000]64號),明確規定“交通建設項目必須接受審計監督”、“建設項目未經審計,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不得報批竣工決算”。但目前,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力量還遠遠不能滿足建設項目審計任務的需求,需要借助社會審計組織的力量來完成審計工作。

  至於哪些建設項目可以委託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本《辦法》明確了兩個條件:

  一是根據審計工作需要來安排(《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按照不重復審計的原則,在國家審計沒有安排審計計劃且內部審計又沒有力量安排審計的情況下,可以實施委託審計。

  二是擬實施委託審計的項目須經單位領導批准同意(《辦法》第十五條),即某個建設項目有審計需求時,其管轄的審計部門可以根據自身工作提出實施委託審計的建議,但能否辦理委託審計,還需要單位領導審批同意。這兩點很重要,否則,就會出現隨意委託的問題。

  • 建設項目委託審計的業務範圍包括哪些內容?

  《辦法》第三條明確,委託審計的業務範圍包括建設項目前期審計、期間審計、竣工決算審計以及全過程跟蹤審計。這些業務是根據建設項目的建設過程來確定的,每一個過程都可以實施委託審計。

  • 怎麼理解《辦法》中關於“建設項目委託審計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的內容

  《辦法》第四條中規定:“建設項目委託審計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包括審計部門或其他辦理委託審計事項的部門”。其中明確了歸口管理部門除了審計部門外,還有“其他辦理委託審計事項的部門”。

  前者很好理解,對建設項目委託審計工作履行管理職能,這是審計部門的職責。對設立了審計部門的單位來説,根據職責分工,審計部門理所當然成為委託審計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至於後者,主要是考慮到目前有一些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受機構編制的限制,沒有設置獨立的審計部門,而把審計職能放在其他部門(如財務、監察等),其日常審計工作由其他部門代為行使。在這種情況下,建設項目委託審計管理工作應由代行審計職責的部門歸口管理。因此,《辦法》明確歸口管理部門還包括“其他辦理委託審計事項的部門”。

  • 哪些項目的委託審計業務要採取招投標委託方式?依據是什麼?

  建設項目委託審計以及採取招投標方式選擇受託人是一項新的業務工作,雖已有不少單位在嘗試,但國家有關部門尚未制定相應的制度,沒有現成的依據可循。在起草和修改過程中,我們搜尋了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也沒有涉及建設項目審計業務招投標方面的標準。

  《辦法》第九條第四款對實行招標的委託審計業務規定了三個標準,即項目概算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估算審計基本費用在20萬元以上和其他依法需要實行招標的。

  規定這三個標準,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一是參照了部分省審計廳制定的有關制度;二是參照了部分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三是考慮委託審計費用要與招投標工作相適應。實行招投標委託的目的就是要在保證審計品質的前提下,儘量降低與委託審計有關的費用。這些費用包括審計費用和招標費用。如果一項審計業務需要支付的審計費用較低,比如不足10萬元,但要按規範的程式、要求進行招標,則耗用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會使招投標失去存在的意義。我們認為,審計費用過低的委託審計業務並不適宜招標。
  此外,《辦法》還規定,採取招投標委託方式確定受託人的,委託審計招投標活動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規。


  • 《辦法》中對受託人的註冊資本、年度業務收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造價師)人數提出了相對高一些的要求,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針對一般委託審計業務、採取招投標方式的委託審計業務和涉及工程造價審計(審核)業務,分別規定了受託人應符合的具體條件。主要考慮了以下幾點:一是審計(審核)本身存在風險,從事審計(審核)的主體應具有承擔相應業務可能導致的審計風險的能力;二是交通建設項目關係國計民生,受社會廣泛關注,對其資金管理與使用情況的審計(審核)結果同樣備受關注,客觀上需要選擇審計品質高、服務優、信譽好、規模相對大的社會審計組織;三是交通建設項目的委託審計費用一般較高,與此對應的審計品質要求也較高,不具備一定規模的社會審計組織達不到審計要求。因此,從加強行業管理、規範委託審計管理工作、防範審計風險、提高審計品質的角度出發,本辦法要求受託人的條件相對設立社會審計組織的條件高一些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實際的。

  同時,《辦法》第十三條還規定,凡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會審計組織,委託人不得委託其實施審計:1、不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2、受到審計、財政、監察、稅務、工商、證券監管、銀行監管等有關部門查處且尚未解除從業限制的;3、依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到從業限制的。

  規定上述限制性條款,其目的就是要確保社會審計組織符合資質,具備能力,從源頭上把好準入關。

  • 對存在問題的受託社會審計組織及參與委託審計的管理人員,有哪些制約措施?

  針對現實中對委託審計參與者缺乏必要的約束措施的問題,《辦法》分五條設定了相應的約束條款。其中對存在不同問題的社會審計組織,規定交通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應在系統內部予以通報,並在一定期限不得委託其從事審計業務(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對委託人不按本《辦法》規定實施委託審計的,規定上級委託審計歸口管理部門應責令其改正(第二十五條)。對參與委託審計管理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洩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要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

  • 下一步在學習、宣傳、貫徹《辦法》方面有什麼要求?

  《辦法》的制定頒發,充分表明瞭交通部對交通建設資金安全和效益監管等工作的高度重視,同時也表明瞭交通部對行業審計工作的高度重視。各單位一定要提高對實施《辦法》重要意義的認識,切實搞好《辦法》的學習、宣傳與貫徹工作,力求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掌握《辦法》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把《辦法》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做到位,並在抓落實、見成效上下功夫。為做好《辦法》的實施工作,部審計辦已將《辦法》的培訓作為今年交通行業審計人員培訓的重要內容,並擬對行業實施《辦法》工作進行檢查指導。我們相信,《辦法》的頒布實施一定將對規範交通建設項目委託審計工作、提高委託審計品質、防範審計風險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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