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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政務數據共用管理辦法》解讀

——訪部科技司副司長 岑晏青


部科技司副司長 岑晏青

主題: 《交通運輸政務數據共用管理辦法》解讀
時間: 2021年04月28日上午 09:30
嘉賓: 部科技司副司長 岑晏青
簡介: 近日,交通運輸部發佈了《交通運輸政務數據共用管理辦法》,將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政務數據共用工作要求,更加有效規範交通運輸政務數據共用工作。本期訪談邀請交通運輸部科技司副司長岑晏青進行相關解讀,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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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2021-04-28 09:30

各位網友大家好!歡迎關注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線上訪談。今天的訪談,我們邀請到交通運輸部科技司岑晏青副司長,請他為大家解讀交通運輸部近日印發的《交通運輸政務數據共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岑晏青】     2021-04-28 09:31

主持人好,各位網友大家好,很高興來到部網站線上訪談欄目與大家進行交流。

【主持人】     2021-04-28 09:32

《辦法》修訂發佈後受到了廣泛關注,請您簡要介紹一下修訂背景吧。

【岑晏青】     2021-04-28 09:33

政務數據共用是建設數字政府的重要內容,對於提高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準,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企業和人民群眾具有重要作用。

2015年8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促進大數據發展的行動綱要》,把“加快政府數據開放共用,推動資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作為落實這個行動綱要的首要任務。2016年9月,國務院印發《政務資訊資源共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次提出了“以共用為原則、不共用為例外”等原則,對政務資訊共用工作的管理、協調、評價和監督等做出了一系列規定和要求。

為落實國家大數據戰略和政務資訊資源共用有關要求,交通運輸部于2017年出臺了《交通運輸政務資訊資源共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明確了交通運輸政務數據共用管理的基本要求。經過3年的施行,交通運輸政務數據共用工作取得了明顯進展,共用認識不斷深化,工作機制持續完善,共用平臺建成並充分發揮作用,有力支撐了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交通運輸政務數據共用工作,有效解決了多年來數據“沒得用”“不共用”的問題。

《試行辦法》試行期為3年,已于2020年到期。與此同時,國家又相繼印發了《國家政務資訊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等系列文件,對政務數據共用又提出了新要求,為適應新要求,更加有效規範交通運輸政務數據共用工作,完善相關工作機制,交通運輸部修訂出臺了《辦法》。

【主持人】     2021-04-28 09:40

您能否給我們介紹一下《辦法》的起草過程?

【岑晏青】     2021-04-28 09:41

好的。我們在《辦法》起草過程中認真學習借鑒了《國家政務資訊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等新的管理要求,深刻總結了近年來政務數據共用實踐中的經驗方法,對《試行辦法》原有部分內容進行補充和調整,經多輪內部討論和修改完善,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2020年8月起,我們面向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內外專家廣泛徵求意見,經部專題會議研究並修改完善後,再次徵求部有關司局和單位意見,最終提交部務會審議通過後於4月6日正式印發《辦法》。

【主持人】     2021-04-28 09:43

岑副司長,《辦法》的起草思路是怎樣的呢?

【岑晏青】     2021-04-28 09:44

我們起草《辦法》的主要思路:一是保持機制穩定。為保持政務數據共用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辦法》保持了《試行辦法》的原有結構,延續了“以共用為原則,不共用為例外”、“需求導向,無償使用”、“統一標準,平臺交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則。二是滿足實際需要。本次修訂嚴格對照了國家關於政務數據共用工作的新要求,同時以解決《試行辦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為導向,對相關內容進行修訂,保障《辦法》更加貼合實際。三是嚴格約束要求。本次修訂進一步加強了對違反《辦法》要求的約束措施,保障政務數據共用監督有據可依。 

【主持人】     2021-04-28 09:47

請您再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岑晏青】     2021-04-28 09:48

《辦法》共六章二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闡述了《辦法》編制的依據,明確了《辦法》的適用範圍,界定了交通運輸政務數據共用管理體系與職責分工。

第二章“分類與要求”。明確交通運輸政務數據的共用類型和劃分要求。特別是進一步明確不予共用類的政務數據,必須要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制度明確規定為依據,旨在解決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消極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共用的問題。

第三章“目錄編制與管理”。提出了交通運輸政務數據目錄編制、發佈、更新和管理的要求和程式。明確在部共用平臺發佈的政務數據目錄需通過合規性檢測,且一經發佈,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且數據正在被使用的,應至少在數據變更前3個月進行登記。

第四章“提供與使用”。提出了交通運輸政務數據提供和獲取方式,明確了數據品質、使用限制、安全合規等要求。

第五章“監督和保障”。提出了行業政務數據共用工作的監督考評機制,明確了數據共用安全要求。特別是將政務數據共用工作與項目立項及建設、經費投入、硬體資源配置等約束措施掛鉤,形成閉環管理。

第六章“附則”。明確了本辦法的負責解釋部門和施行時間。

【主持人】     2021-04-28 09:55

與《試行辦法》相比,本次《辦法》有什麼新的變化,請您跟大家介紹一下吧?

【岑晏青】     2021-04-28 09:56

好的,與《試行辦法》相比,本次《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包含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明確數據共用管理責任。《辦法》對數據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責任作了進一步明確。提供部門需要對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編制、數據提供和授權以及數據品質負責;使用部門需要對數據使用的安全合規性進行負責,並向提供部門反饋使用情況,實現數據資源“以用促建”。

二是進一步拓展無條件共用數據內容。《辦法》根據國家關於基礎數據庫建設新要求和行業政務部門履行職責實際需要,在無條件共用類政務數據中增加了“信用資訊”。

三進一步規範和優化數據共用流程。為提升共用工作品質,《辦法》增加共用申請初審環節和委託授權方式,進一步明確了申請授權的時限要求,幫助提供部門加快共用申請審核效率,減少提供部門工作量,提升使用部門的共用申請體驗。

四是進一步強化工作監督與保障。《辦法》明確將所有部級資訊系統納入管理,避免部分政務數據已採集卻未“入賬”的情況。同時參照國務院文件要求,明確提出不滿足政務數據共用工作要求的,將不予安排運作維護經費,不予提供硬體資源,不予安排項目建設。 

【主持人】     2021-04-28 10:05

《辦法》出臺後還有什麼後續工作嗎?請您介紹一下。

【岑晏青】     2021-04-28 10:06

《辦法》出臺後,《試行辦法》將同時廢止。交通運輸部也將嚴格按照《辦法》進一步加強政務數據共用工作,完善相關制度規範,為打造交通運輸數字政府,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提供有力支撐。 

【主持人】     2021-04-28 10:07

感謝岑副司長的詳細解讀,本期訪談到此結束,我們下期再見!

【岑晏青】     2021-04-28 10:08

謝謝大家對我們工作的關注,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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