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有效XX部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

(2022年1月4日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5號公佈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A章  總   則

第141.1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進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管理,規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訓練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141.3條 適用範圍

(a)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以下簡稱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相關訓練規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以下簡稱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管理。

(b)駕駛員學校應當按照本規則進行合格審定,取得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相關訓練規範,方可按照本規則進行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訓練。

(c)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按照本規則進行合格審定,取得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方可按照本規則進行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訓練。

(d)本規則不適用於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稱為CCAR-61部)規定的運動駕駛員執照、私用駕駛員執照,以及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執照和等級的訓練。

第141.5條 職責劃分

(a)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全國範圍駕駛員學校和境外駕駛員學校的統一監督管理,依據本規則組織指導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制定必要的審定工作程式,規定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相關訓練規範、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以及相關申請書的統一格式,頒發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

(b)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頒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相關訓練規範,並向民航局備案。負責對轄區內駕駛員學校的運作,以及其他駕駛員學校在其轄區內設立的輔助運作基地的運作,實施持續監督檢查。

(c)在本規則中,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統稱為局方。

第141.7條 定義

除本規則其他章中另有規定外,本規則中某些特定用語的含義,在本規則附件A《定義》中規定。

B章  合格審定

第141.11條 申請條件

申請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相關訓練規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申請實施本規則第141.35條(a)款規定的模組課程訓練,應當符合本規則B章第141.33條關於主運作基地,以及C章關於人員、機場、航空器、設施、訓練課程和記錄的相關要求。

(b)申請實施本規則第141.35條(b)款規定的整體課程訓練,應當符合本規則B章第141.33條關於主運作基地,以及D章關於人員、機場、航空器、設施、訓練課程和記錄的相關要求。

(c)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以下稱為CCAR-91部)的適用要求。

(d)申請人以及申請人按照本規則C章或者D章要求配備的人員,在民航行業信用資訊記錄中沒有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培訓相關的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141.13條 申請材料

(a)申請人申請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變更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相關訓練規範內容,以及申請更新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書。

(b)申請人應當提交至少包括本規則附件B《運作文件》規定內容的相應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141.15條 申請受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於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a)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格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或者內容。

(b)申請人按照民航地區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後,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申請。

第141.17條 局方審查

(a)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本規則第141.11條的要求,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本規則運作安全和訓練品質要求,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b)對於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本規則要求不符,或者申請人不能滿足本規則運作安全和訓練品質要求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相關內容作出修訂,或者對運作和訓練缺陷進行糾正。

第141.19條 證件頒發

(a)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合格審定的決定。

(1)對於符合本規則相應要求的申請人,應當頒發或者更新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批准其按照所頒發的訓練規範實施訓練運作。

(2)對於不符合本規則相應要求的申請人,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説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b)對於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c)訓練規範是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附件,駕駛員學校應當按照訓練規範開展訓練運作。

第141.21條 證件內容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應當列明下列內容:

(1)駕駛員學校名稱;

(2)主運作基地和地址;

(3)合格證編號和更新序號;

(4)批准的課程種類;

(5)合格證首次頒發日期;

(6)合格證更新日期;

(7)合格證期滿日期;

(8)頒發合格證的行政機關名稱;

(9)聲明經審定,該合格證持有人符合本規則的相應要求,批准其按所頒發的訓練規範實施訓練運作。

(b)與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相匹配的訓練規範,應當列明下列內容:

(1)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

(2)與航空器運作相關的有關設施的地址,包括主運作基地和輔助運作基地(如適用)的地址;

(3)管理人員、飛行教員和其他指定人員,包括持有執照的類別、編號和等級;

(4)參加運作的航空器清單,列明航空器型號、國籍標誌與登記標誌,以及每架航空器適用的課程名稱;

(5)當運作大型飛機和渦輪多發飛機時,遵守CCAR-91部相應條款所採取的措施;

(6)對航空器載重和平衡控制方法的批准;

(7)運作基地、訓練機場和機場設備;

(8)課程等級、手冊和訓練記錄;

(9)訓練設施、教室和教學設備;

(10)轉場航線;

(11)限制、豁免和偏離;

(12)受委託進行考試的駕駛員學校訓練規範,應當列明受委託進行考試的課程等級、批准日期和期滿日期。

第141.23條 證件有效性

(a)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況外,實施模組課程訓練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自頒發之日起長期有效;實施整體課程訓練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24個日曆月。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失效:

(1)有效期滿,未按照本規則第141.29條實施更新;

(2)合格證的內容發生變化,未按照本規則第141.31條實施變更;

(3)自訓練規範的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超過30日,未按照本規則第141.31條提出變更申請。

(c)訓練規範是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按本規則實施訓練的主要依據,僅在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有效期內有效。

第141.25條 撤銷和登出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不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局方應當撤銷其駕駛員學校合格證。

(b)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局方應當依法辦理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登出手續:

(1)合格證持有人依法終止的;

(2)合格證被吊銷或者撤銷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141.27條 證件展示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合格證展示在學校內便於公眾識別的醒目位置。

(b)在局方要求檢查時,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合格證提供檢查。

(c)在合格證失效時,應當及時清除表明駕駛員學校已經局方審定合格的所有標誌。

第141.29條 證件更新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合格證有效期內申請合格證的更新。只有通過局方全面審查,並獲取新的合格證和訓練規範,方可行使新合格證和訓練規範所賦予的權利。

(b)合格證更新的申請、受理和審查程式,除符合本規則第141.13條至第141.19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至少應當在合格證到期前30日,提交合格證和訓練規範的更新申請;

(2)當民航地區管理局認定,駕駛員學校的人員、航空器、訓練設施、訓練機場、訓練記錄和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以及當前的訓練能力和品質符合本規則要求;並在合格證頒發之日至提出更新申請之日期間,駕駛員學校按照經批准的訓練課程,已經完成不少於10人的訓練,推薦參加執照和等級實踐考試,且80%以上首次考試合格,則應當為其更新合格證和訓練規範。

第141.31條 證件變更

(a)當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內容發生變化時,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本規則的相關要求,至少提前30日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得到批准後,方可按照新的合格證和訓練規範實施相應的訓練。

(b)當駕駛員學校訓練規範的內容發生變化時,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本規則的相關要求,至少提前30日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得到批准後,方可按照新的訓練規範實施相應的訓練。

(c)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訓練規範變更的申請、受理和審查程式,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按照本規則第141.13條至第141.19條有關規定實施。

第141.33條 主運作基地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訓練規範的要求,建立並維持一個主運作基地。該主運作基地的通信地址,即為合格證上註明的學校地址。

(b)主運作基地內應當配備充足的設施和設備,並保存開展業務所必需的文件和記錄。

(c)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其合格證上所列的主運作基地之外的基地實施訓練。對於實施整體課程訓練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經駕駛員學校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檢查,批准其使用該基地;

(2)在該基地使用的訓練課程及其修訂項目,已經得到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

(3)如果在該基地實施訓練連續超過30日,則應當按照輔助運作基地要求進行審定,並列入訓練規範。

(d)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如需變更主運作基地,應當按照本規則第141.31條要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變更申請。

第141.35條 課程種類和課程等級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頒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後續監管過程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駕駛員學校訓練規範中,批准下列一種或者數種課程:

(a)本規則附件C規定的涉及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訓練的模組課程:

(1)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

(2)儀錶等級課程;

(3)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

(4)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課程;

(5)型別等級課程;

(6)運動教員等級課程;

(7)基礎教員等級課程;

(8)儀錶教員等級課程;

(9)型別教員等級課程;

(10)增加航空器類別或者級別等級課程;

(11)特殊準備課程;

(12)駕駛員學校地面課程。

(b)本規則附件D規定的涉及駕駛員執照、等級或者資格要求訓練的整體課程:

(1)儀錶等級整體課程;

(2)商用駕駛員執照整體課程;

(3)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

(4)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

(5)飛機類別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整體課程。

(c)本條(a)款和(b)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訓練課程。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應當證明所申請的特殊訓練課程,能夠使參加訓練的學員,在能力上達到本規則相應訓練課程,或者CCAR-61部相應執照和等級要求的標準。

第141.37條 檢查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接受局方為確定其是否持續符合本規則要求,而對其人員、設施、設備和記錄進行的檢查。

C章  實施模組課程訓練的駕駛員學校

第一節 人員要求

第141.41條 人員配備要求

(a)駕駛員學校的人員配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本規則第141.43條要求,為每個經批准的訓練課程,指定一名主任飛行教員;

(2)配備有充足的教學人員,包括持有執照和相應等級的飛行教員,以及相應的航空知識教學人員;

(3)當駕駛員學校使用了從事簽派、航空器維修和勤務工作的人員,則應當對其進行工作程式和崗位職責訓練。

(b)當指定的主任飛行教員,沒有履行本規則要求的相應職責,局方可以要求駕駛員學校按照本規則進行人員變更。

第141.43條 主任飛行教員的要求

(a)駕駛員學校指定的主任飛行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持有現行有效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在其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訓練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相對應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以及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等級。如果實施相應課程訓練需要儀錶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與訓練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相對應的儀錶等級;

(2)符合CCAR-61部第61.61條與訓練課程相應的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3)具有下列方面的理論知識:

(i)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i)經批准的相應訓練課程的目的和完成標準。

(4)符合本條(b)款、(c)款或者(d)款的適用要求。

(b)擔任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運動教員等級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應當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具有至少2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c)擔任儀錶等級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應當從事儀錶飛行教學至少1年,並具有至少50小時的儀錶飛行教學時間。

(d)除本條(b)款和(c)款外,擔任其他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應當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具有至少3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e)未按本規則實施的教學時間,最多可計為上述要求飛行教學時間的50%。

第141.45條 主任飛行教員的責任

(a)主任飛行教員應當保證駕駛員學校的訓練方法、程式和標準持續符合局方的要求。

(b)在實施經批准的訓練課程期間,主任飛行教員應當常駐在運作基地。如因特殊原因離開運作基地,應當能通過電話、無線電或者其他通信手段與駕駛員學校保持聯繫。

第141.47條 主任飛行教員的更換

駕駛員學校在更換主任飛行教員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以書面形式報告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並在原主任飛行教員停止履職之日起30日內,向局方提出變更主任飛行教員的申請。

(b)允許駕駛員學校在等待任命和批准新的主任飛行教員期間,繼續實施相應課程的訓練,但最多不得超過60日。

(c)如果尚未任命新的主任飛行教員的期限,超過了本條(b)款規定,駕駛員學校應當停止相應課程訓練。

(d)駕駛員學校按照本條(c)款停止相應課程訓練後,可以按照下列要求申請恢復訓練:

(1)任命和批准了新的主任飛行教員;

(2)符合本規則第141.29條(b)款的要求;

(3)向局方遞交恢復相應課程訓練的申請。

第141.49條 人員的保持

除本規則第141.47條規定外,駕駛員學校配備的人員,應當持續符合經批准課程中規定的資格要求,以及本規則中的相應要求,方可為學員提供經批准課程的訓練。

第141.51條 飛行人員飛行經歷和教學時間限制

在駕駛員學校擔任主任飛行教員或者飛行教員,必須符合下列飛行經歷和教學時間限制要求:

(a)飛行經歷時間限制:

(1)除經局方批准外,每日飛行時間經歷不超過10小時;

(2)任何7個連續日曆日內,飛行時間經歷不超過40小時;

(3)每個日曆月內,飛行時間經歷不超過120小時;

(4)每個日曆年內,飛行時間經歷不超過1400小時。

(b)教學時間限制:

在任何連續24小時期間,實施飛行訓練不得超過8小時。

(c)在任何連續24小時期間,飛行經歷和教學時間之和不超過10小時。

第二節 機場、航空器和設施要求

第141.61條 機場

(a)駕駛員學校應當證明其從初次申請合格證之日,或者從申請更新合格證之日起,對實施飛行訓練所使用的每個主要訓練機場,都具有連續使用權。

(b)用於飛機訓練的每一機場,應當具有至少一條跑道或者起降地帶,可以允許進行訓練的航空器在下列條件下,以最大審定起飛全重進行正常起飛和著陸:

(1)風速不大於2米/秒;

(2)溫度等於飛行地帶年最熱月份的平均最高氣溫;

(3)按照製造廠家推薦的方法使用動力裝置、起落架和襟翼(如適用);

(4)無需特別的駕駛技術和方法,就能在起飛過程中從離地平穩地過渡到最佳爬升率速度。並在起飛飛行航跡中,至少有15米(50英尺)的超障裕度。

(c)每個機場應當具有能從跑道兩端地平面上看得見的風向指示器。

(d)在無塔臺管制和無法提供航空諮詢服務的機場上,應當具有起降方向指示器。

(e)具備符合課程訓練要求的設施。用於夜間飛行訓練的每一個機場,應當具備永久性跑道燈光設備。經局方批准,水上機場或者基地,也可以使用非永久性燈光設備或者海岸燈光設備。

第141.63條 航空器

駕駛員學校應當證明其用於飛行訓練的每一架航空器,符合下列條件:

(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

(b)具有標準適航證。民航局根據所批准的訓練課程的性質,可以允許使用不具有標準適航證的航空器。

(c)每架航空器應當按照CCAR-91部的相應規定,進行維修和檢查。

(d)用於飛行訓練的航空器,應當具有至少兩個駕駛員座位,並且具有發動機操縱裝置和飛行操縱裝置。這些操縱裝置,應當位於從兩個駕駛員座位處均能進行方便、正常操作的位置上。

(e)按照儀錶飛行規則,進行航線飛行訓練和儀錶進近訓練的航空器,應當按照相應要求安裝必要的設備並保持其適航狀態。用於參考儀錶進行操縱和精確機動飛行訓練的航空器,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訓練課程規定,安裝必要的設備。

(f)在飛行訓練中使用的每架航空器上,應當攜帶下列文件:

(1)航空器飛行手冊規定的檢查單;

(2)製造廠家提供的航空器操作手冊,或者給每個使用該航空器的駕駛員配備的操作手冊。

第141.65條 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高級航空訓練設備和輔助訓練裝置

駕駛員學校應當證明其用於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高級航空訓練設備、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符合下列要求:

(a)飛行模擬機:

(1)駕駛艙以相同尺寸模擬了特定型別航空器,或者特定廠家、型號和系列航空器;

(2)具有再現特定航空器的地面和飛行操作所必需的硬體和軟體;

(3)具有運動感應系統,且所提供的動感效果,至少應當等同於一個三自由度運動系統的動感效果;

(4)具有視景系統,且至少能同時為每名駕駛員,提供45度的水準視場和30度的垂直視場;

(5)已由局方鑒定合格,並且批准使用。

(b)飛行訓練器:

(1)具有開放式或者封閉式的駕駛艙,且駕駛艙中的主要儀錶、設備面板和控制裝置與特定航空器駕駛艙中的尺寸和設置相同;

(2)具有用於模擬航空器進行地面和飛行操作所必需的硬體和軟體;

(3)可以沒有運動感應系統和視景系統;

(4)已由局方鑒定合格,並且批准使用。

(c)高級航空訓練設備應當經檢驗合格,並且符合局方規定的要求。

(d)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

每種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包括視聽、網路、投影和錄音設備,模型、圖表或者航空器部件,都應當適用於經批准的訓練課程。

第141.67條 講評區域

(a)駕駛員學校應當證明其從初次申請合格證之日,或者從申請更新合格證之日起,對位於每個運作基地的講評室,具有連續使用權,並符合下列要求:

(1)可以容納所有正在等待參加飛行訓練的學員;

(2)佈置和設備配置適合實施飛行講評;

(3)如果學校具有儀錶等級課程或者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講評區域內應當有適當的通信設備,可以允許駕駛員與相應的氣象服務部門和航行情報部門聯繫,以獲取相關資訊。如果與以上部門位於同一機場,並且聯絡方便,則可以不配備通信設備。

(b)一個講評區域,不得同一時間被兩個及以上駕駛員學校使用。

第141.69條 地面訓練設施

駕駛員學校的地面訓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用於教學的每間教室、訓練室和其他空間,在取暖、照明和通風等方面,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關於建築、衛生等方面的規定。

(b)訓練設施的位置,應當保證受訓人員正常訓練不受干擾。

第141.71條 設施和設備的保持

駕駛員學校實施訓練所必需的機場、航空器和設施,應當持續符合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標準,以及本規則中的相應要求,方可為學員提供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訓練。

第三節 訓練課程要求

第141.81條 訓練課程內容

申請批准的每個訓練課程,應當符合本規則附件C中規定的相應課程最低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第141.83條 訓練課程批准程式的一般要求

(a)駕駛員學校應當獲得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其擬開設的每個訓練課程的批准。訓練課程批准的程式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31條的規定。

(b)駕駛員學校申請批准的課程種類,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35條的相應規定。

第四節 訓練運作規則

第141.91條 飛行訓練

(a)按照經批准的訓練課程提供飛行訓練的人員,應當是持有相應等級駕駛員執照的飛行教員,並且符合該訓練課程規定的最低資格要求。

(b)學生駕駛員首次單飛,應當得到其飛行教員的批准。在其實施首次單飛時,該飛行教員應當在單飛的機場進行現場指導。

第141.93條 地面訓練

(a)除本條(b)款規定外,在地面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員的人員,應當持有帶相應飛行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

(b)不符合本條(a)款要求的人員,若負責該地面訓練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認為其能夠勝任該項教學,則可以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履行地面訓練職責。

(c)在接受主任飛行教員對該課程的目的和標準的介紹之前,任何教員均不得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教學。

第141.95條 訓練品質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訓練品質要求:

(1)按照經批准的訓練課程進行訓練;

(2)在局方要求時,接受局方對其學員實施理論考試或者實踐考試。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不能保證訓練品質,且不再具備安全條件時,局方應當立即撤銷其合格證。

第141.97條 限制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受訓學員符合下列要求的情況下,方可推薦其申請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

(1)完成了相應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所有訓練;

(2)飛行經歷滿足CCAR-61部有關執照和等級的要求。

(b)受訓學員先前獲得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可以計入當前訓練課程中的相應課目。

第五節 記錄

第141.101條 記錄的保存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必須在其主運作基地或者局方批准的其他地方保存下列資料,並保證其處於隨時能接受局方檢查的狀態:

(1)駕駛員學校的訓練規範;

(2)為參加運作的每位飛行教員單獨建立的記錄,包括下列內容:

(i)姓名;

(ii)持有執照的類別、編號和等級;

(iii)證明飛行教員資格滿足本規則相應要求的詳細飛行經歷記錄,包括本規則要求的各種訓練、考試和檢查的實施時間和結果;

(iv)當前的職位和被委派的日期;

(v)持有的體檢合格證等級和有效期;

(vi)飛行經歷和教學時間的詳細記錄;

(vii)解除飛行教員職責的有關記錄。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對本條(a)款(2)項要求的記錄,至少保存12個月。如果飛行教員不再參與該駕駛員學校的運作,本條(a)款(2)項要求的記錄,從該飛行教員退出運作之日起,至少保存12個月。

(c)運作大型飛機和渦輪多發飛機的駕駛員學校,還應當按照CCAR-91部的相應要求進行記錄保存。

(d)本條要求的記錄,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局方可接受的方式進行保存。

D章  實施整體課程訓練的駕駛員學校

第一節 人員要求

第141.111條 人員配備要求

(a)駕駛員學校的人員配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本規則第141.113條要求,為每個經批准的訓練課程,指定一名主任飛行教員;

(2)必要時,可以按照本規則第141.115條要求,為每個經批准的訓練課程,指定一名助理主任飛行教員;

(3)當駕駛員學校正在接受訓練的學員到達50名時,應當按照本規則第141.117條的要求,指定至少一名檢查教員,負責實施學員的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本規則要求的教員教學檢查;

(4)配備有充足的教學人員,包括持有執照和相應等級的飛行教員,以及相應的航空知識教學人員;

(5)當駕駛員學校使用了從事簽派、航空器維修和勤務工作的人員,則應當對其進行工作程式和崗位職責訓練;

(6)本條所涉及的人員,可以在一個學校中擔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職位,但是應當符合相應職位的資格要求。

(b)當指定的主任飛行教員、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或者檢查教員,沒有履行本規則要求的相應職責,局方可以要求駕駛員學校立即終止其相應資格,並按照本規則進行人員變更。

第141.113條 主任飛行教員的要求

(a)駕駛員學校指定的主任飛行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持有現行有效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在其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訓練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相對應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以及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等級。如果實施相應課程訓練需要儀錶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與訓練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相對應的儀錶等級;

(2)符合CCAR-61部第61.61條與訓練課程相應的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3)具有下列方面的理論知識:

(i)教學法;

(ii)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式,應急程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以及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iii)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v)經批准的相應訓練課程的目的和完成標準。

(4)針對相應訓練課程的飛行程式和動作,通過了飛行技能和教學能力方面的教學檢查;

(5)符合本條(b)款、(c)款、(d)款、(e)款或者(f)款的適用要求。

(b)擔任儀錶等級整體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100小時在實際或者模擬儀錶條件下的飛行時間;

(2)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3)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儀錶飛行教學經歷,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從事儀錶飛行教學至少2年,具有至少250小時的儀錶飛行教學時間;

(ii)具有至少400小時的儀錶飛行教學時間。

(c)擔任商用駕駛員執照整體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2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從事飛行教學至少3年,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ii)具有至少1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d)擔任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3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從事飛行教學至少5年,具有至少1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其中儀錶飛行教學時間至少500小時;

(ii)具有至少2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其中儀錶飛行教學時間至少500小時。

(e)擔任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3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具有至少500小時的多機組成員飛行經歷;

(3)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從事飛行教學至少1年,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其中儀錶飛行教學時間至少250小時。

(f)擔任飛機類別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整體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應當持有相應型別等級,以及B類或者C類型別教員等級簽注,並符合相應的課程教學要求。

(g)未按本規則實施的教學時間,最多可計為上述要求飛行教學時間的50%。

第141.115條 助理主任飛行教員的要求

(a)駕駛員學校指定的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持有現行有效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在其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訓練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相對應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以及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等級。如果實施相應課程訓練需要儀錶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與訓練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相對應的儀錶等級;

(2)符合CCAR-61部第61.61條與訓練課程相應的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3)具有下列方面的理論知識:

(i)教學法;

(ii)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式,應急程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以及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iii)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v)經批准的相應訓練課程的目的和完成標準。

(4)針對相應訓練課程的飛行程式和動作,通過了飛行技能和教學能力方面的教學檢查;

(5)符合本條(b)款、(c)款、(d)款、(e)款或者(f)款的適用要求。

(b)擔任儀錶等級整體課程的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50小時在實際或者模擬儀錶條件下的飛行時間;

(2)具有至少5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3)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儀錶飛行教學經歷,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從事儀錶飛行教學至少1年,具有至少125小時的儀錶飛行教學時間;

(ii)具有至少200小時的儀錶飛行教學時間。

(c)擔任商用駕駛員執照整體課程的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從事飛行教學至少1年6個月,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ii)具有至少75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d)擔任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的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15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從事飛行教學至少2年6個月,具有至少75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其中儀錶飛行教學時間至少250小時;

(ii)具有至少125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其中儀錶飛行教學時間至少250小時。

(e)擔任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的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15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具有至少250小時的多機組成員飛行經歷;

(3)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從事飛行教學至少1年,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其中儀錶飛行教學時間至少250小時。

(f)擔任飛機類別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整體課程的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應當符合相應的課程教學要求。

(g)未按本規則實施的教學時間,最多可計為上述要求飛行教學時間的50%。

第141.117條 檢查教員的要求

(a)駕駛員學校指定的檢查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在飛行訓練或者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檢查和考試的檢查教員應當通過主任飛行教員對其進行的考試,考試內容包括:

(i)教學法;

(ii)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式,應急程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以及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iii)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v)經批准的相應訓練課程的目的和完成標準。

(2)在飛行訓練課程中實施檢查和考試的檢查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i)符合本條(a)款(1)項的要求;

(ii)持有現行有效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在其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訓練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相對應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以及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等級。如果實施相應課程訓練需要儀錶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與訓練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相對應的儀錶等級;

(iii)符合CCAR-61部第61.61條與訓練課程相應的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iv)針對相應課程的飛行程式和動作,通過了由主任飛行教員或者助理主任飛行教員實施的教學檢查。

(b)檢查教員除符合本條(a)款要求外,還應當由主任飛行教員以書面形式,指定其進行學員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教員教學檢查。

(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教員不得實施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1)檢查教員是該學員的主要教員;

(2)該學員是檢查教員推薦參加階段檢查或者課程結束考試的。

第141.119條 主任飛行教員的責任

(a)主任飛行教員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1)審定學員的訓練記錄、結業證書,階段檢查與課程結束考試的報告,以及課程結束後的推薦和申請。主任飛行教員可以指派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或者其他推薦的教員來完成此項職責;

(2)保證所有飛行教員等級持有人和航空知識教學人員,在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學任務之前,通過了初始教學檢查。並且,在通過該次檢查的月份之後,每12個日曆月通過一次教學檢查;

(3)對於註冊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學員,保證其按要求完成了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4)保證駕駛員學校的訓練方法、程式和標準,持續符合局方的要求。

(b)在實施經批准的訓練課程期間,主任飛行教員或者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應當常駐運作基地。如因特殊原因離開運作基地,應當能通過電話、無線電或者其他通信手段與駕駛員學校保持聯繫。

(1)主任飛行教員離開運作基地連續超過7天,需告知局方;

(2)主任飛行教員離開運作基地連續超過14天以上,除經局方批准外,學校應當暫停相應訓練課程,直至主任飛行教員返回運作基地。

(c)主任飛行教員可以委派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或者檢查教員,實施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飛行教員教學檢查。

第141.121條 主任飛行教員的更換

駕駛員學校在更換主任飛行教員期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指定一名助理主任飛行教員,行使主任飛行教員職責。

(b)以書面形式報告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並在原主任飛行教員停止履職之日起30日內,向局方提出變更主任飛行教員的申請。

(c)允許駕駛員學校在等待任命和批准新的主任飛行教員期間,繼續實施相應課程的訓練,但最多不得超過60日。

(d)在本條(b)款所述的期限內,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應當由下列人員之一實施:

(1)該訓練課程的助理主任飛行教員;

(2)該訓練課程的檢查教員;

(3)飛行考試員。

(e)如果尚未任命新的主任飛行教員的期限,超過了本條(c)款規定,駕駛員學校應當停止相應課程訓練。

(f)駕駛員學校按照本條(e)款停止相應課程訓練後,可以按照下列要求申請恢復訓練:

(1)任命和批准了新的主任飛行教員;

(2)符合本規則第141.29條(b)款的要求;

(3)向局方遞交恢復相應課程訓練的申請。

第141.123條 人員的保持

除本規則第141.121條規定外,駕駛員學校配備的人員,應當持續符合經批准課程中規定的資格要求,以及本規則中的相應要求,方可為學員提供經批准課程的訓練。

第141.125條 飛行人員飛行經歷和教學時間限制

在駕駛員學校擔任主任飛行教員、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檢查教員或者飛行教員,必須符合下列飛行經歷和教學時間限制要求:

(a)飛行經歷時間限制:

(1)除經局方批准外,每日飛行時間經歷不超過10小時;

(2)任何7個連續日曆日內,飛行時間經歷不超過40小時;

(3)每個日曆月內,飛行時間經歷不超過120小時;

(4)每個日曆年內,飛行時間經歷不超過1400小時。

(b)教學時間限制:

在任何連續24小時期間,實施飛行訓練、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或者教學檢查不得超過8小時。

(c)在任何連續24小時期間,飛行經歷和教學時間之和不超過8小時。

第二節 機場、航空器和設施要求

第141.131條 機場

(a)駕駛員學校應當證明其從初次申請合格證之日,或者從申請更新合格證之日起,對實施飛行訓練所使用的每個主要訓練機場,都具有連續使用權。

(b)用於飛機訓練的每一機場,應當具有至少一條跑道或者起降地帶,可以允許進行訓練的航空器在下列條件下,以最大審定起飛全重進行正常起飛和著陸:

(1)風速不大於2米/秒;

(2)溫度等於飛行地帶年最熱月份的平均最高氣溫;

(3)按照製造廠家推薦的方法使用動力裝置、起落架和襟翼(如適用);

(4)無需特別的駕駛技術和方法,就能在起飛過程中從離地平穩地過渡到最佳爬升率速度。並在起飛飛行航跡中,至少有15米(50英尺)的超障裕度。

(c)每個機場應當具有能從跑道兩端地平面上看得見的風向指示器。

(d)在無塔臺管制和無法提供航空諮詢服務的機場上,應當具有起降方向指示器。

(e)具備符合課程訓練要求的設施。用於夜間飛行訓練的每一個機場,應當具備永久性跑道燈光設備。經局方批准,水上機場或者基地,也可以使用非永久性燈光設備或者海岸燈光設備。

第141.133條 航空器

駕駛員學校應當證明其用於飛行訓練的每一架航空器,符合下列條件:

(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

(b)具有標準適航證。民航局根據所批准的訓練課程的性質,可以允許使用不具有標準適航證的航空器。

(c)每架航空器應當按照CCAR-91部的相應規定,進行維修和檢查。

(d)用於飛行訓練的航空器,應當具有至少兩個駕駛員座位,並且具有發動機操縱裝置和飛行操縱裝置。這些操縱裝置,應當位於從兩個駕駛員座位處均能進行方便、正常操作的位置上。

(e)按照儀錶飛行規則,進行航線飛行訓練和儀錶進近訓練的航空器,應當按照相應要求安裝必要的設備並保持其適航狀態。用於參考儀錶進行操縱和精確機動飛行訓練的航空器,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訓練課程規定,安裝必要的設備。

(f)在飛行訓練中使用的每架航空器上,應當攜帶下列文件:

(1)航空器飛行手冊規定的檢查單;

(2)製造廠家提供的航空器操作手冊,或者給每個使用該航空器的駕駛員配備的操作手冊。

第141.135條 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高級航空訓練設備和輔助訓練裝置

駕駛員學校應當證明其用於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高級航空訓練設備、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符合下列要求:

(a)飛行模擬機:

(1)駕駛艙以相同尺寸模擬了特定型別航空器,或者特定廠家、型號和系列航空器;

(2)具有再現特定航空器的地面和飛行操作所必需的硬體和軟體;

(3)具有運動感應系統,且所提供的動感效果,至少應當等同於一個三自由度運動系統的動感效果;

(4)具有視景系統,且至少能同時為每名駕駛員,提供45度的水準視場和30度的垂直視場;

(5)已由局方鑒定合格,並且批准使用。

(b)飛行訓練器:

(1)具有開放式或者封閉式的駕駛艙,且駕駛艙中的主要儀錶、設備面板和控制裝置與特定航空器駕駛艙中的尺寸和設置相同;

(2)具有用於模擬航空器進行地面和飛行操作所必需的硬體和軟體;

(3)可以沒有運動感應系統和視景系統;

(4)已由局方鑒定合格,並且批准使用。

(c)高級航空訓練設備應當經檢驗合格,並且符合局方規定的要求。

(d)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

每種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包括視聽、網路、投影和錄音設備,模型、圖表或者航空器部件,都應當適用於經批准的訓練課程。

第141.137條 講評區域

(a)駕駛員學校應當證明其從初次申請合格證之日,或者從申請更新合格證之日起,對位於每個運作基地的講評室,具有連續使用權,並符合下列要求:

(1)可以容納所有正在等待參加飛行訓練的學員;

(2)佈置和設備配置適合實施飛行講評;

(3)如果學校具有儀錶等級課程或者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講評區域內應當有適當的通信設備,可以允許駕駛員與相應的氣象服務部門和航行情報部門聯繫,以獲取相關資訊。如果與以上部門位於同一機場,並且聯絡方便,則可以不配備通信設備。

(b)一個講評區域,不得同一時間被兩個及以上駕駛員學校使用。

第141.139條 地面訓練設施

駕駛員學校的地面訓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用於教學的每間教室、訓練室和其他空間,在取暖、照明和通風等方面,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關於建築、衛生等方面的規定。

(b)訓練設施的位置,應當保證受訓人員正常訓練不受干擾。

第141.141條 設施和設備的保持

駕駛員學校實施訓練所必需的機場、航空器和設施,應當持續符合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標準,以及本規則中的相應要求,方可為學員提供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訓練。

第三節 訓練課程要求

第141.151條 訓練課程內容

(a)申請批准的每個訓練課程,應當符合本規則附件D中規定的相應課程最低課目要求。

(b)除本條(d)款和(e)款規定外,申請批准的每個訓練課程,應當符合本規則附件D中相應課程規定的最低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c)申請批准的每個訓練課程,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對用於地面訓練的每間教室的説明,包括教室大小和能夠容納的學員的最大數量;

(2)對用於地面訓練的視聽、網路、投影和錄音設備,模型、航空器部件和其他特殊輔助訓練裝置的説明;

(3)對訓練中所用的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和高級航空訓練設備的説明;

(4)一份主要訓練機場的清單和對所用設施的説明,包括對每個機場上供學員和工作人員使用的飛行講評區域情況的説明;

(5)對所用航空器型號的説明,包括對每一教學階段所用的特殊設備的説明;

(6)從事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的教員的最低資格和等級;

(7)一份包括下列內容的訓練提綱:

(i)註冊該訓練課程學習的進入條件,包括駕駛員執照和等級、訓練、飛行經歷和航空知識方面的要求;

(ii)對每一課的詳細説明,包括該課的目的、標準和完成該課需要的時間;

(iii)學員在本課程的學習中,應當完成的教學內容;

(iv)每個訓練階段的預期目標和標準;

(v)用於衡量學員每一階段訓練成績的考試和檢查的説明。

(d)符合下列條件,駕駛員學校可以申請獲得不超過24個日曆月的,任一整體課程的初始批准,而不需要滿足該整體課程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1)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具有整體課程訓練資質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並在提出申請月份之前,已通過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首次更新至少連續24個日曆月;

(2)除本條(c)款要求的資訊外,訓練課程明確了該整體課程計劃的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3)沒有被委託進行該訓練課程的考試;

(4)實踐考試和理論考試,由非該駕駛員學校僱員的考試員實施。

(e)符合下列條件,持有合格證的駕駛員學校可以申請並獲得不超過24個日曆月的任一整體課程的最終批准,而不需要滿足該整體課程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1)駕駛員學校獲得該整體課程的初始批准已至少有24個日曆月;

(2)駕駛員學校應當:

(i)在前24個日曆月內,已經使用該課程完成不少於10人的訓練並推薦這些學員參加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的實踐考試;

(ii)在實踐考試中,上述學員中至少80%以上應當首次考試合格。並且考試是由非該駕駛員學校僱員的考試員實施的。

(3)除本條(c)款要求的資訊外,訓練課程明確了該課程計劃的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4)駕駛員學校沒有被委託進行該訓練課程的考試。

第141.153條 訓練課程批准程式的一般要求

(a)駕駛員學校應當獲得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其擬開設的每個訓練課程的批准。訓練課程批准的程式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31條的規定。

(b)駕駛員學校申請批准的課程種類,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35條的相應規定。

第四節 訓練運作規則

第141.161條 飛行訓練

(a)按照經批准的訓練課程提供飛行訓練的人員,應當是持有合適等級駕駛員執照的飛行教員,並且符合該訓練課程規定的最低資格要求。

(b)學生駕駛員首次單飛,應當得到其飛行教員的批准。在其實施首次單飛時,該飛行教員應當在單飛的機場進行現場指導。

(c)經指派負責某一訓練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和助理主任飛行教員,在每12個日曆月內,應當完成至少1次經批准的由地面訓練內容、飛行訓練內容組成的訓練提綱的訓練,或者完成經批准的飛行教員更新課程的訓練。

(d)在飛行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員的飛行教員等級持有人,應當根據駕駛員學校主任飛行教員、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或者檢查教員的安排,完成下列項目並通過檢查:

(1)在得到實施飛行訓練課程教學的批准之前,符合下列要求:

(i)完成了相應訓練課程的復習,並接受了關於課程目的和完成標準的介紹;

(ii)針對相應訓練課程,在擬擔任飛行教員的每一型號航空器上,完成了初始教學檢查。

(2)在完成本條(d)款(1)項(ii)目的初始教學檢查後,每12個日曆月還應當在擔任飛行教員的一種航空器上,完成一次教學檢查。

第141.163條 地面訓練

(a)除本條(b)款規定外,在地面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員的人員,應當持有相應飛行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

(b)不符合本條(a)款要求的人員,若負責該地面訓練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認為其能夠勝任該項教學,則可以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履行地面訓練職責。

(c)在接受主任飛行教員、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或者檢查教員,對課程目的和完成標準的介紹之前,任何教員均不得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教學。

第141.165條 訓練品質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訓練品質要求:

(1)按照經批准的訓練課程進行訓練;

(2)在局方要求時,應當接受局方對其學員實施理論考試、實踐考試、階段檢查或者課程結束考試:

(i)由局方實施理論考試或者實踐考試時,如果學員已經完成了相應訓練課程,則根據局方批准的操作範圍實施考試;

(ii)由局方實施階段檢查或者課程結束考試時,如果學員尚未完成相應訓練課程,則根據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標準進行檢查或者考試。

(3)建立適用於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品質管理系統;

(4)根據訓練需求,建立適用於訓練規模的安全管理系統。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不能保證訓練品質,且不再具備安全條件時,局方應當立即撤銷其合格證。

第141.167條 輔助運作基地

(a)駕駛員學校在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申請輔助運作基地,並在該基地實施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地面訓練或者飛行訓練:

(1)所使用的機場、設施和人員,應當符合本章要求和經批准的訓練課程要求;

(2)指定一名助理主任飛行教員,並且常駐該運作基地。如因特殊原因離開運作基地,應當能通過電話、無線電或者其他通信手段,與駕駛員學校保持聯繫。

(b)助理主任飛行教員離開輔助運作基地連續超過7天,需告知局方;連續超過14天以上,除主任飛行教員親自,或者指派另一助理主任飛行教員履行相應職責外,應當暫停該基地相應訓練課程,直至該助理主任飛行教員返回。

(c)教員應當在主任飛行教員或者助理主任飛行教員的直接管理下工作,並根據本規則第141.119條(b)款規定可以得到主任飛行教員或者助理主任飛行教員的幫助。

(d)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如需變更輔助運作基地,應當按照本規則第141.31條要求,向合格證持有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變更申請。

第141.169條 學員註冊

(a)學員註冊經批准的訓練課程時,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其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註冊證,內容包括學員所註冊的訓練課程名稱和註冊日期;

(2)學員訓練提綱副本;

(3)由學校編寫的、包括設施使用和航空器操作在內的安全程式與措施副本,主要內容包括:

(i)學校要求的帶飛和單飛最低天氣標準;

(ii)航空器在停機坪上的起動和滑行程式;

(iii)防火措施和滅火程式;

(iv)在機場內和機場外未按計劃著陸後的再次放行程式;

(v)航空器故障填寫和批准重新投入使用的確定方式;

(vi)航空器停放時的安全保護;

(vii)本場飛行和轉場飛行所需燃油量;

(viii)空中和地面避免與其他航空器相撞的措施;

(ix)最低高度限制和模擬應急著陸規定;

(x)指定訓練空域的規定與使用方法。

(b)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學員,還需由所在駕駛員學校向局方註冊。

(c)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月份建立並保存每一訓練課程註冊人員清單。

第141.171條 限制

(a)在符合下列要求時,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方可為受訓學員頒發結業證書或者推薦其申請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

(1)完成了經批准的訓練課程規定的所有訓練;

(2)通過了課程要求的所有考試。

(b)除本條(c)款規定的情況外,從駕駛員學校結業的學員,應當完成該課程中所有課目的訓練。

(c)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受訓學員先前獲得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可以計入當前訓練課程:

(1)當前課程為儀錶等級整體課程和商用駕駛員執照整體課程時:

(i)如果先前的經歷和航空知識是在按照本規則批准的整體課程中獲得的,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教學檢查、理論考試的情況,承認其先前經歷和知識的50%,但不得超過當前整個訓練課程包含課時的50%;

(ii)如果先前的經歷和航空知識是在非按照本規則批准的整體課程中獲得的,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教學檢查、理論考試的情況,承認其先前經歷和知識的25%,但不得超過當前整個訓練課程包含的課時的25%。

(2)當前課程為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時:

(i)對於未取得任何執照的學員,不承認其先前的經歷和知識;

(ii)對於已取得私用駕駛員執照(或者以上)的學員,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教學檢查、理論考試的情況,經局方批准後,承認其先前的部分飛行經歷。

(3)當前課程為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時,不承認其先前高性能多發飛機課程的經歷和知識。

(4)按照本條(c)款(1)項、(2)項的規定進行認可時,先前提供訓練的機構應當以書面方式或者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證明材料,對其所提供的訓練種類、訓練量、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的成績作出證明。

第141.173條 結業證書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完成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每一學員頒發結業證書。

(b)結業證書應當在學員完成課程訓練時頒發,並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駕駛員學校名稱和合格證編號;

(2)接受結業證書的學員姓名和結業證書編號;

(3)訓練課程名稱;

(4)註冊日期、結業日期;

(5)聲明該學員已完成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每一階段訓練,考試成績合格;

(6)聲明該學員完成了該訓練課程中要求的轉場飛行訓練;

(7)如實施飛機類別商用駕駛員執照訓練,聲明該學員完成了該訓練課程中要求的特殊機動飛行訓練;

(8)由負責該訓練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對所列內容的簽字證明。

第五節 記錄

第141.181條 訓練記錄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註冊于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建立並保持及時準確的訓練記錄,包括下列內容:

(1)學員註冊日期;

(2)按時間順序或者按課程大綱順序,記錄接受訓練的課目和飛行操作動作,以及所參加考試的名稱和成績;

(3)結業、中止訓練或者轉校的日期。

(b)要求在學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中保持的記錄,不能完全替代本條(a)款要求的記錄。

(c)當學員結業、中止訓練或者轉校時,該學員的記錄應當由負責該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簽字證明。

(d)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從下列日期開始,保存本條要求的每個學員的記錄至少5年:

(1)記錄中所記錄的該課程的結業日期;

(2)記錄中所記錄的中止該課程的日期;

(3)轉校日期。

(e)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學員提出要求時向學員提供其訓練記錄的複印件。

(f)符合局方規定的電腦記錄系統,可以用於符合本條(a)款要求的訓練記錄。

第141.183條 記錄的保存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必須在其主運作基地或者局方批准的其他地方保存下列資料,並保證其處於隨時能接受局方檢查的狀態:

(1)駕駛員學校的訓練規範;

(2)為參加運作的每位飛行教員單獨建立的記錄,包括下列內容:

(i)姓名;

(ii)持有執照的類別、編號和等級;

(iii)證明飛行教員資格滿足本規則相應要求的詳細飛行經歷記錄,包括本規則要求的各種訓練、考試和檢查的實施時間和結果;

(iv)當前的職位和被委派的日期;

(v)持有的體檢合格證等級和有效期;

(vi)飛行經歷和教學時間的詳細記錄;

(vii)解除飛行教員職責的有關記錄。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必須將本條(a)款(2)項要求的記錄,至少保存12個月。如果使用的飛行教員不再參與該駕駛員學校的運作,本條(a)款(2)項要求的記錄從該飛行教員退出運作之日起,至少保存12個月。

(c)運作大型飛機和渦輪多發飛機的駕駛員學校,還應當按照CCAR-91部的相應要求進行記錄保存。

(d)本條要求的記錄,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局方可接受的方式進行保存。

第六節 委託考試

第141.191條 受委託進行考試的資格要求

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委託符合下列要求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進行相應考試:

(a)持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相應的整體課程等級,並已通過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首次更新。

(b)在獲取受委託考試資格當月之前,作為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已連續持有擬獲取受委託考試資格的整體課程等級達24個日曆月以上;

(c)擬受委託考試的整體課程,應當經過批准,並符合本規則相應最低地面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d)在受委託進行考試之日前的24個日曆月內,該學校已經符合了下列要求:

(1)針對擬受委託考試的整體課程,訓練了50名以上的學員,並已全部推薦參加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的考試;

(2)在完成相應的整體課程訓練的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實踐考試中,有90%以上的學員首次考試合格。並且這些考試應當由非該學校僱員的考試員實施。

第141.193條 權利

駕駛員學校可以推薦完成該校受委託進行考試的整體課程的學員,向局方申請獲取駕駛員執照和相應等級。上述學員無需參加民航地區管理局為頒發執照和等級組織的理論考試或者實踐考試。

第141.195條 限制和報告

駕駛員學校在行使本規則第141.193條賦予的權利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所推薦的學員為受委託進行考試的整體課程結業學員。

(b)所推薦的學員完成了經批准的整體課程所有訓練,並通過了駕駛員學校組織的課程結束考試。對於從按本規則批准的其他學校轉入該校的學員,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認為其完成了接收學校經批准的整體課程中的所有課目:

(1)在原學校接受訓練的課程,必須是按照本規則獲得批准的整體課程;

(2)在原學校所接受的整體課程訓練時間,可以計入接收學校相應的整體課程所要求的訓練時間,但最多不能超過接收學校當前整體課程總訓練時間的50%;

(3)完成了由接收學校實施的航空知識考試和教學檢查,並確定可承認的該學員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準;

(4)接收學校根據本條(b)款(2)項要求,確定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準,應當記錄在該學員的訓練記錄中;

(5)接收學校保存有該學員在前一個受訓學校所接受訓練的記錄。

(c)受委託進行考試的駕駛員學校所實施的考試,應當得到局方批准,並且在範圍、深度和難度上,至少與按照CCAR-61部進行的相應理論考試或者實踐考試相當。

(d)在下列情況下,受委託進行考試的駕駛員學校不得實施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1)發現考試內容已經洩露;

(2)得到了局方認為其考試存在泄密情況的通知。

第141.197條 受委託進行考試的有效期

(a)除本條(b)款的規定外,受委託進行考試的有效期,從頒發之日起,至第24個日曆月的最後一天有效期滿。

(b)受委託進行考試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失效:

(1)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自願放棄不再進行考試;

(2)民航地區管理局終止委託其進行考試;

(3)有效期滿且未再次獲得委託資格;

(4)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失效。

E章  對境外駕駛員學校的特別規定

第141.211條 適用範圍

(a)本章適用於為中國航空運營人進行駕駛員執照和等級訓練的境外駕駛員學校。

(b)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按照本章規定,取得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者等效證明。

(c)在持有認可證書或者等效證明的境外駕駛員學校進行飛行訓練的中國學員,按經批准的訓練大綱完成訓練,並取得駕駛員學校所在國頒發的執照和等級後,可以按照CCAR-61部第61.93條(d)款的規定,申請換發相應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

第141.213條 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符合的條件

(a)所在國為《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

(b)具有所在國民航當局頒發的航空運作合格證(AOC)或者等效批准書。

第141.215條 境外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

境外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參照本規則A章、B章和D章的相關要求實施。

F章  法律責任

第141.221條 一般規定

違反本規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其處罰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141.223條 未取得證件的處罰

違反本規則規定,未取得相應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訓練規範,擅自從事駕駛員訓練活動,或者合格證失效後仍從事駕駛員訓練活動的,由局方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141.225條 超出批准範圍進行訓練的處罰

駕駛員學校違反本規則規定,超出批准的訓練課程實施訓練的,由局方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141.227條 提供虛假資訊的處罰

申請人在申請材料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自該行為發現之日起1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本規則規定的合格證和訓練規範。

第141.229條 欺騙、賄賂取得許可的處罰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訓練規範的,由局方撤銷相應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訓練規範,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規則規定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訓練規範。

第141.231條 違章責任之一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局方責令其限期改正,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本規則第141.63條(f)款或者第141.133條(f)款規定,使用未攜帶規定文件的航空器的;

(2)違反本規則者第141.67條(b)款或者第141.137條(b)款規定,兩個及以上駕駛員學校同時使用一個講評區域的;

(3)違反本規則第141.101條、第141.181條或者第141.183條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相關記錄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關記錄的。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本規則第141.221條、第141.223條、第141.225條、本條(a)款(1)項或者(3)項中所列行為之一的,所完成的訓練經歷和記錄,局方不予承認。

第141.233條 違章責任之二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局方責令其限期改正,處警告或者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本規則第141.27條規定,未將合格證展示在學校內便於公眾識別的醒目位置;在局方要求檢查時,未將合格證提供檢查;或者在合格證失效時,未及時清除表明駕駛員學校已經局方審定合格的所有標誌的;

(2)違反本規則第141.41條、第141.43條、第141.49條、第141.111條、第141.113條、第141.115條、第141.117條或者第141.123條規定,人員配備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不合格人員擔任主任飛行教員、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或者檢查教員的;

(3)違反本規則第141.61條或者第141.131條規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機場實施訓練的;

(4)違反本規則第141.63條、第141.67條、第141.69條、第141.71條、第141.133條、第141.137條、第141.139條或者第141.141條規定,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航空器或者設施實施訓練的;但是本規則第141.229條(a)款規定的除外;

(5)違反本規則第141.65條或者第141.135條規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和未經批准的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者高級航空訓練設備實施訓練的;

(6)違反本規則第141.195條(a)款或者(b)款規定,推薦未完成該校被委託進行考試的訓練課程的學員申請有關執照和相應等級的;

(7)違反本規則第141.195條(d)款規定,在不得實施考試的情形下實施考試的;

(8)違反本規則第141.171條規定,為不合格的學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9)違反本規則第141.95條或者第141.165條規定,不能保證訓練品質的;

(10)違反本規則第141.45條(b)款規定,主任飛行教員不常駐運作基地的;

(11)違反本規則第141.119條(b)款或者第141.167條(b)款規定,主任飛行教員或者助理主任飛行教員不常駐運作基地,繼續實施相應課程訓練的。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本條(a)款(2)項、(3)項、(4)項、(5)項、(9)項、(10)項或者(11)項中所列行為之一的,所完成的訓練經歷和記錄,局方不予承認;有本條(a)款(6)項或者(7)項所列行為之一的,所進行的推薦和考試,局方不予承認;有本條(a)款(8)項規定的行為的,所發的結業證書,局方不予承認。

(c)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本條(a)款(6)項或者(7)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受委託進行考試的資格。

第141.235條 人員責任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雇用的飛行教員和航空知識教學人員,未按相關合格證持有人的運作文件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本規則第141.45條、第141.51條、第141.119條或者第141.125條規定的,局方可以對其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141.237條 信用管理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記入民航行業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記錄:

(1)拒絕接受或者拒不配合民航行政機關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的;

(2)拒不執行局方限期改正要求的;

(3)在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訓練規範的申請、修改中,有欺騙、偽造、非法更改或者故意提交虛假材料等行為的;

(4)因故意行為導致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訓練規範被撤銷的。

G章  附   則

第141.241條 施行日期

(a)本規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b)本規則施行前,已持有按照CCAR-91部頒發的,具有訓練飛行運作種類的商業非運輸航空運營人運作合格證,須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相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換發。

(c)本規則施行前,已持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者等效證明的駕駛員學校,所持證書繼續有效,直至按規定更新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者等效證明之日。

(d)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交通運輸部于2016年12月16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6號公佈、2018年11月16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8號修改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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