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運輸機場安全、有序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運作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機場航空安全保衛管理的要求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執行。
本規定所稱機場運作安全,主要包括地面車輛和人員跑道侵入防範、飛行區場地運維、外來物防範、目視助航設施運維、機坪運作、凈空保護、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場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中國民航局)負責對全國機場的運作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對轄區內機場的運作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統稱為民航行政機關。
第四條 機場運營人負責對機場的運作安全實施統一協調、管理,維護機場正常秩序,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機場運營人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應當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和安全隱患治理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六條 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職責,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大對運作安全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運作安全條件,加強運作安全標準化、資訊化建設,推動機場安全管理體系與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有機融合,以保障機場的運作安全。
鼓勵機場運營人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用新技術提升機場運作安全保障能力。
第七條 在機場飛行區範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機場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機場運營人組織制定並經民航行政機關批准的機場使用手冊,以及機場運作安全管理委員會和各專業管理委員會(小組)審定通過的有關運作安全管理制度。
機場運營人應當組織制定機場運作安全管理委員會和各專業管理委員會(小組)的組織章程和議事規則。
第八條 組建機場集團(公司)的,機場集團(公司)及其全資、控股或者參股機場公司應當依照國家和中國民航局的有關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保障機場的運作安全,並承擔相應的運作安全管理責任。
承擔機場運營人職責的機場集團(公司),應當與其所屬機場分公司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運作安全管理責任,共同履行機場運營人職責。
不承擔機場運營人職責的機場集團(公司),應當認真履行對其全資、控股或者參股機場子公司運作安全的指導、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等監督管理責任。
對於受委託或者被授權管理的機場,受委託或者被授權方應當與委託方或者授權方商定機場管理模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委託或者授權管理協議等明確安全投入和運作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章 機場運作安全保障
第一節 基本管理要求
第九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組織成立機場運作安全管理委員會。機場運作安全管理委員會由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分管負責人組成,委員會負責人由機場運營人主要負責人擔任。機場運作安全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和技術標準,對機場運作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二)審定機場使用手冊和有關運作安全管理制度;
(三)研究推進機場安全管理體系建設;
(四)研究分析機場運作安全形勢,評估機場運作安全狀況;
(五)研究各專業管理委員會(小組)提出的重要議題和工作建議,協調解決機場運作中的安全問題;
(六)對機場運作安全隱患和問題,提出整改措施,並督促有關單位落實。
機場運作安全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
機場運作安全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落實委員會提出的有關安全的整改意見和建議。
機場運營人根據本規定組織成立的專業管理委員會(小組),可以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進行整合。
第十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成立安全生産委員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産會議,分析、研究安全生産中的問題,研判安全生産形勢,部署安全生産工作。出現不利於安全生産的因素或者已經發生影響機場運作安全的相關事件時,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産會議,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設立機場飛行區運作安全管理部門,承擔機場運作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職責,並具體負責機場地面車輛和人員跑道侵入防範、飛行區場地運維、外來物防範、目視助航設施運維、機坪運作、凈空保護、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場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有關運作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設立機場運作指揮中心或者指定部門統籌組織機場航班保障、運作資訊採集與處置、應急救援指揮與協調等工作。
年起降架次大於1.5萬(含)的機場應當設立機場運作指揮中心。
第十三條 取得機場運營許可證的運輸機場應當建立並實施安全管理體系。機場安全管理體系應當符合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並納入機場使用手冊。
第十四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根據機場運作的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機場安全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並持續改進。
機場運營人應當定期開展安全管理體系審核。
第十五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定期對機場的運作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內容主要包括管理工作實施情況和機場設施設備狀況。
管理工作實施情況主要內容包括地面車輛和人員跑道侵入防範、飛行區場地運維、外來物防範、目視助航設施運維、機坪運作、凈空保護、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場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工作管理要求落實情況的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以及改進措施。
評估可以分階段、分業務開展,對評估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薄弱環節,機場運營人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制定整改計劃,並負責跟蹤督促落實整改計劃。
機場運營人可以自行組織具有機場運作管理經驗的人員進行評估,也可以委託為安全生産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進行評估。承擔評估工作的人員應當熟知相關規章、標準,並具有機場運作管理的經驗。
評估結束後應當形成評估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評估工作概況、機場運作安全狀況分析與評價、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改進措施和工作建議等。評估報告有關內容應當向相關駐場單位反饋。
第十六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建立並及時更新和補充機場資料庫,供員工查閱和使用。資料庫應當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技術標準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相關附件、手冊;機場建設和改(擴)建的設計圖紙和文件資料;與機場運作安全有關的制度、手冊、程式等文件;機場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以及運作和維護記錄等。
第十七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建立各項運作安全工作記錄,詳細記錄有關檢查和維護情況。記錄可以為電子記錄或者紙質記錄,記錄應當確保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並且至少保存5年。
第二節 人員資質及培訓
第十八條 機場運營人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分管負責人、運作安全分管負責人崗位空缺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並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分管負責人不得出現同時空缺的情況。
機場運營人應當配備滿足機場運作規模實際需要的合格人員。
第十九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建立飛行區從業人員資質和培訓管理制度。
資質和培訓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從業人員資質要求,培訓方針和目標、組織機構、教員管理、經費安排、方式和程式、初始培訓和復訓的內容及學時、轉崗的培訓要求、考核辦法、培訓效果評價、獎勵與處罰以及檔案管理等。
培訓和考核的內容應當與其崗位相適應,包括必備的安全知識、技術標準,機場運作安全的規章制度、崗位的操作規程和實際操作技能等。
培訓檔案應當如實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
第二十條 機場集團(公司)、機場運營人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分管負責人、運作安全分管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機場運作安全的中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與考核,並考核合格。
機場集團(公司)、機場運營人主要負責人中至少一名應當具有5年以上民航行業工作經歷;安全生産分管負責人、運作安全分管負責人任職應當具有3年以上民航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部門負責人工作經歷(至少包含兩年機場飛行區運作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工作經歷),或者3年以上民航行政機關工作經歷。
前款所稱民航行業工作經歷,包括但不限于在民航企事業單位從事機場運作、客貨運輸、空中交通管理、飛行運作、航空器維修等專業工作經歷,以及在民航行政機關工作經歷。
機場飛行區運作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兩年以上機場運作安全相關專業工作經歷或者民航行政機關工作經歷。
機場運作指揮中心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兩年以上運作指揮員、機場有關專業工作經歷或者民航行政機關工作經歷。
第二十一條 機場內從事與運作安全有關的崗位人員應當持證上崗。與運作安全有關的崗位主要包括運作指揮員、場務員、助航燈光機務員、旅客登機橋操作員、民航專用車輛操作員等。
依法應當具備從業資格的崗位,該崗位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應當對本單位飛行區從業人員進行機場運作安全知識和業務培訓,保證其具備必要的機場運作安全知識,熟悉機場運作安全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操作技能。初始培訓和復訓的學時、方式和內容等應當符合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且復訓週期不得超過13個月。
機場運營人應當對駐場單位飛行區從業人員運作安全知識的培訓進行統一協調、管理。運作安全知識的具體培訓內容由機場運營人會同駐場單位根據作業崗位特點研究確定。培訓和考核的方式由機場運營人與駐場單位協商確定。有關駐場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機場運營人開展培訓工作,建立本單位飛行區從業人員的運作安全培訓檔案,並報機場運營人備案。
第二十三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會同有關駐場單位建立飛行區從業人員違章記分管理制度,根據人員違章情況,對其實施重新培訓和考核、暫停飛行區作業等管理手段。
第二十四條 飛行區從業人員應當佩帶控制區通行證,穿著工作服,並配有反游標識。
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本單位飛行區從業人員配備足夠的防護用品,設置必要的工間休息場所和衛生設施。
第三節 基本保障要求
第二十五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會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機場建設項目法人等單位,定期或者根據需要評估、改進和優化地面活動引導與控制體系,確保機場在特定的機場佈局及預期的能見度條件、交通密度下安全有序運作。
第二十六條 實施低能見度運作的機場,機場運營人應當會同有關駐場單位按照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制定機場低能見度運作保障程式。
實施低能見度運作期間,應當停止活動區可能影響機場運作秩序的常規巡查、維護和施工活動。
第二十七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會同有關駐場單位結合機場實際情況,組織制定雷雨、大風和降雪等特殊天氣下的保障預案,明確特殊天氣下有關作業程式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條 航班備降時,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應當按照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保障工作,並及時通報相關資訊。
承擔備降保障任務的機場運營人應當完善備降保障所必需的基礎設施,預留足夠數量的備降機位,不得無故拒絕航班備降。
第二十九條 除按照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和標準實施維護、暫停使用或者臨時關閉的情形外,未經民航行政機關機場運營許可審查批准,機場運營人及駐場單位不得擅自新增或者改變活動區場地、目視助航設施的功能及特性。
第三十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制定跑道、滑行道、機坪或者其一部分臨時關閉的管理規定,明確可能導致關閉的各種情形、現場確認程式、關閉程式、有權決定關閉的人員、恢復運作程式、通報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程式和航空情報原始資料提供程式等內容。
臨時關閉跑道、滑行道、機坪或者其一部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航空器正常運作的影響,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設置相應的標誌(燈),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相應設施的運作。
機場運營人不得擅自關閉跑道、滑行道或者其一部分。
第三十一條 新建或者改(擴)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者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機場運營人應當協調參建單位及時設置相應的關閉標誌、不適用地區標誌物和不適用地區燈,並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第三章 地面車輛和人員跑道侵入防範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三十二條 機場運營人負責地面車輛和人員跑道侵入防範的統一協調、管理,採取措施對進入(含穿越)航空器著陸和起飛地面保護區(以下簡稱地面保護區)或者機動區的車輛和人員實施嚴格管控,避免地面車輛和人員侵入跑道。
第三十三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組織成立跑道安全小組,成員單位由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組成。
跑道安全小組應當建立例會制度,定期分析研判跑道運作安全形勢,指導和督促各成員單位開展跑道侵入防範工作。
當機場跑道運作模式發生變更、基礎設施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發生跑道侵入事件後,跑道安全小組應當及時開展跑道侵入危險源識別和風險評估,並制定相應緩解或者改進措施。
第三十四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組織制定地面車輛和人員跑道侵入防範方案,並督促跑道安全小組各成員單位嚴格落實。
第三十五條 在地面保護區或者機動區的作業人員經培訓且考核合格後方可進入。其他人員確需進入時,應當由符合條件的人員引領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定期開展跑道侵入防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節 運作要求
第三十七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會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建立地面車輛和人員進出地面保護區或者機動區的工作制度(協議)和協調機制,確定車輛、人員與管制員之間的通信方式、標準用語和車輛呼號等。
第三十八條 跑道開放運作期間,任何車輛和人員進入地面保護區或者機動區實施作業時,應當向管制員提出申請,經管制員許可後方可進入,並嚴格按照許可區域和時段作業。
進入地面保護區或者機動區的車輛和人員,車身涂裝和標識、人員著裝、申請進入程式及要求、與管制員的標準通話用語、通信方式及設備配備、進入後實施作業的要求等,應當嚴格遵守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車輛和人員應當在管制員限定的時間內,及時撤離地面保護區或者機動區。管制員指定撤離位置的,相關車輛和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撤離路線撤離至指定位置。撤離後,要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管制員。再次進入之前應當再次申請並獲得管制員的許可。
第四章 飛行區場地運維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四十條 機場跑道、滑行道、機坪等飛行區場地設施的幾何構型、平面尺寸、道面狀況等物理特性以及其有限超載使用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
超載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機坪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徵得機場運營人同意。
第四十一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確保跑道、滑行道和機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帶、跑道端安全區和排水設施等持續處於適用狀態。
第四十二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設立或者指定部門負責飛行區場地運維管理工作,並配備與機場運作量、保障模式、飛行區場地規模和狀況等相適應的場務員、其他保障人員及設施設備。
第四十三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制定飛行區場地運維管理制度,並嚴格落實。
第四十四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定期對跑道、滑行道、機坪道面及活動區飛機荷載橋梁、下穿通道等狀況進行綜合評價,並根據評價報告的建議,及時採取維護和改進措施。當上述區域出現破損加劇、大面積沉降或者突發沉陷的,應當及時對有關區域道面進行專項評價。評價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評價技術規範開展。
機場運營人應當對處於特殊地質環境下的跑道、高填方飛行區邊坡進行持續沉降、變形等監測。
第二節 巡查和維護
第四十五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中國民航局有關飛行區場地運維管理的要求制定巡查方案,並嚴格按照巡查方案對飛行區場地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安全缺陷和潛在風險並採取措施。
第四十六條 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的巡查包括每日全面巡查和定期全面步行檢查。每日全面巡查分為首次巡查和中間動態巡查。
第四十七條 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的每日全面巡查按照下列要求執行:
(一)跑道首次巡查應當對跑道全寬度表面狀況進行詳細檢查。對於全天開放的機場,應當在早高峰時段前完成;對於按航班時間、飛行需求或者申請開放的機場,應當至少在本場首個航班計劃時刻前30分鐘完成。
(二)跑道中間動態巡查應當至少包括跑道邊燈以內的區域。當跑道日著陸或者起飛架次大於15(含)時,不少於三次;當跑道日著陸或者起飛架次小于15時,不少於一次;中間動態巡查時機應當根據本場航班運作情況、道面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且每兩次巡查之間的航班數量應相對均衡。機場配備的外來物和道面損壞探測設備經驗收合格,且持續運作一年以上,被監測區域的中間動態巡查次數可以適當減少。
(三)滑行道的每日首次巡查時間與跑道首次巡查時間要求一致,中間動態巡查不少於一次。
(四)對機坪其他區域每日的巡查,可以根據機坪規模和運作實際分時段進行,一般不少於兩次。
(五)當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損壞加劇或者雨後遇連續高溫天氣時,應當適當增加中間動態巡查的次數。
採用駕車人工方式巡查跑道、滑行道時,應當至少由兩人共同實施,至少包含一名場務員,並且車速不得大於45公里/小時。巡查完成後,巡查人員應當向管制員通報跑道、滑行道適用性,並將檢查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巡查人員姓名、飛行區場地及處置情況記錄在檢查日誌中。
第四十八條 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的定期全面步行檢查應當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且最大間隔不得超過4個月。
當道面破損處較多或者破損加劇時,應當適當增加步行檢查的次數。
第四十九條 升降帶、跑道端安全區和滑行帶內的土面區(含防吹坪)應當每日進行一次全面巡查。
第五十條 雨季來臨之前,應當至少對飛行區排水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暴雨期間應當隨時巡查。雨後應當及時對道面與相鄰土面區的高差、升降帶和跑道端安全區進行檢查,對積水、衝溝應當予以標記,並及時處理。
第五十一條 當出現高溫、大風及其他不利天氣條件時,應當增加對飛行區場地巡查次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影響運作安全的,應當及時通報管制員,必要時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同時向有關駐場單位通報情況。
第五十二條 飛行區內不停航施工、維護作業和其他可能影響機動區道面適用性等活動結束後,應當對相關區域進行檢查,必要時將檢查結果通報有關駐場單位。
第五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立即對飛行區涉及區域進行應急巡查:
(一)機組、管制員等通報事件或者異常情況後;
(二)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緊急出動響應結束後或者殘損航空器搬移結束後;
(三)地震等地質災害發生後。
第五十四條 在跑道巡查過程中發現下列情形的,巡查人員應當立即通報塔臺管制員暫停航空器起降,同時報告機場有關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並由相關部門按程式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跑道關閉(含部分關閉)的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一)水泥混凝土道面斷裂,包括整塊板或者局部,並出現錯臺或者局部鬆動的;
(二)水泥混凝土道面未斷裂,但出現大於5毫米(含)錯臺的;
(三)道面出現直徑(長邊)大於12釐米(含)的掉塊的;
(四)道面出現直徑(長邊)小于12釐米的掉塊,但深度大於7釐米(含),或者坡度大於45度角(含)的破損的;
(五)跑道出現沉陷或者導致平整度不符合要求的突發性沉降。
第五十五條 在跑道巡查過程中發現下列需要處理但暫時不影響航空器運作安全的情形的,巡查人員應當報告機場有關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並適當增加該區域的檢查頻次:
(一)水泥混凝土道面斷裂,包括整塊板及局部,但不出現錯臺,板塊不鬆動的;
(二)水泥混凝土道面未斷裂,但出現小于5毫米錯臺的;
(三)道面出現直徑(長邊)小于12釐米的掉塊,但深度小于7釐米且坡度小于45度角的破損的。
第五十六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充分考慮飛行區場地規模、類型和狀況,以及機場運作量、保障模式等因素,制定飛行區場地維護方案。場地維護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第五十七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對機場活動區道面實施全生命週期管理,並根據道面損壞類型、程度和位置等對機場運作安全的影響程度實施差異化維護,盡可能減少道面損壞和維護對機場運作的影響。
差異化維護包括緊急搶修、日常維護和預防性維護。
第五十八條 跑道道面出現本規定第五十四條所述的嚴重損壞情形時,應當立即進行搶修;出現本規定第五十五條所述的輕微損壞情形時,應當在發現後24小時內及時予以維護;出現其他病害時,應當儘快予以維護。
快速出口滑行道道面出現損壞時參照前款規定的跑道維護要求執行,其他滑行道及機坪道面出現損壞時應當及時維護。
機場運營人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跑道道面損壞緊急搶修演練。
第五十九條 活動區道面嵌縫料、升降帶平整區、跑道端安全區、飛行區排水設施等維護工作應當符合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第三節 跑道表面狀況評估和通報
第六十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定期評估幹跑道表面橡膠沉積或者表面磨光等情況對跑道表面摩阻特性的影響程度。
機場運營人應當配備裝有自濕裝置的連續測試摩擦力的跑道摩擦系數測試設備。
第六十一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通過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方式評估幹跑道的表面摩阻特性。當跑道或者其中一部分(累計長度大於100米)表面摩阻特性低於規定的最低摩阻力水準時,機場運營人應當立即通報塔臺管制員,管制員應當向受影響的航空器進行通報。機場運營人還應當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第六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場運營人應當及時清除跑道道面的橡膠,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改善跑道的表面摩阻特性:
(一)跑道摩擦系數(以任意連續100米長道面的摩擦系數為評價指標)低於維護目標值;
(二)測試曲線顯示跑道多處存在摩擦系數(累計長度大於100米)低於最小的摩阻值;
(三)接地帶跑道中線兩側被橡膠覆蓋80%左右,並且橡膠呈現光澤。
第六十三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按照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持續監測、評估和通報濕和污染跑道表面狀況,直至跑道表面不再受污染為止。
濕和污染跑道表面狀況主要包括跑道狀況代碼以及污染物的種類、深度和覆蓋範圍等。
第六十四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以跑道表面每三分之一段污染物的種類、深度和覆蓋範圍等為基礎,並結合跑道摩擦系數、飛行機組報告的跑道剎車效應、實施檢查的車輛的控制和減速情況、外界大氣溫度、道面溫度、露點溫度、風速、風向和天氣預報等資訊進行綜合判斷,確定濕和污染跑道表面狀況。
符合通報條件的,機場運營人應當立即通報塔臺管制員,必要時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機場運營人收到塔臺管制員通報機組反映跑道剎車效應低於通報的跑道狀況代碼時,應當立即核實並處置。
第六十五條 濕和污染跑道運作期間,機場運營人應當採取措施,以保障必要的跑道標誌和助航燈光清晰可見。
第六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按程式暫停航空器起降:
(一)場務員評估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通報塔臺管制員暫停航空器起降:
1.跑道表面有超過13毫米的積水或者雪漿;
2.必要的跑道標誌或者助航燈光被冰雪覆蓋,除冰雪後仍不能提供飛行機組所需的目視參考;
3.跑道狀況代碼為1及以下。
(二)飛行機組通報下列情形之一的,塔臺管制員應當暫停航空器起降,並通報機場運營人:
1.必要的跑道標誌或者助航燈光被冰雪覆蓋,不能提供所需的目視參考;
2.跑道剎車效應為“差”或者“極差”。
(三)塔臺管制員發現或者接報航空器偏出或者衝出跑道的情況後,應當暫停航空器起降。
前款情形涉及跑道關閉(含部分關閉)的,機場運營人應當及時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第五章 外來物防範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六十七條 機場運營人負責統一協調、管理機場外來物防範工作,並應當組織成立外來物防範管理委員會。外來物防範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由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組成。
外來物防範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例會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機場外來物防範工作形勢,指導和督促成員單位開展外來物防範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組織制定外來物防範管理方案,並督促外來物防範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嚴格落實。
第二節 外來物的預防、發現和移除
第六十九條 機場運營人及有關駐場單位應當系統識別各保障環節可能産生外來物的危險源,並制定具體的風險防控或者緩解措施。
第七十條 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在飛行區內實施保障作業,應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不得隨地丟棄垃圾、廢棄物;
(二)運輸或者臨時存放垃圾、廢棄物時,予以遮蓋,不得泄漏或者逸出;
(三)不得在道面上直接排放各類油料、污水、有毒有害物及其他廢棄物;
(四)不得在機坪內進行垃圾分揀。
第七十一條 機場運營人,有自用機坪、滑行道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他駐場單位應當定期全面清掃有關活動區道面,保持道面清潔。對跑道、滑行道每半月不少於一次全面清掃,對機坪每日進行動態清掃,每週不少於一次全面清掃。
當活動區道面上出現泥漿、砂子、燃油、潤滑油、垃圾及其他污物、鬆散顆粒時,應當立即清除。用化學物清潔道面時,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要求,且不得對道面造成損害。
第七十二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組織有關駐場單位劃定外來物控制區域,並明確各自區域的外來物巡查職責、程式、方法和要求。
第七十三條 所有飛行區從業人員應當主動移除活動區內出現或者潛在的外來物。發現活動區道面上有金屬零部件、砂石等影響航空器運作安全的外來物時,應當立即移除。
機場運營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足夠數量的外來物移除設備和收集容器。
第七十四條 機場運營人人工巡查發現外來物後,應當立即移除。使用跑道外來物自動探測設備探測到外來物後,應當綜合考慮外來物的材質、尺寸、位置與航空器運作方向等因素,按照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進行分類分級處置。
第三節 外來物損傷航空器事件確認和報告
第七十五條 發現航空器被外來物損傷或者疑似損傷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或者航空器維修單位應當及時通報機場運營人。
第七十六條 接報或者發現外來物損傷航空器事件後,機場運營人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器維修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確認。確認為外來物損傷航空器事件且符合報告標準的,按照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民航行政機關。
機場運營人與有關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或者航空器維修單位應當就外來物損傷航空器事件確認和報告工作簽訂協議。協議中應當至少明確各單位現場確認部門、人員到達現場的時限、確認工作內容。
第四節 外來物資訊的收集、分析與利用
第七十七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會同外來物防範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及時對發現和收集的外來物進行分類,對中、高危險等級的外來物進行溯源,並根據溯源情況系統制定源頭管控措施。
第七十八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組織制定機場外來物資訊報告程式,並建立外來物數據庫,至少每季度對外來物資訊進行分析,編制外來物資訊分析報告。
第七十九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及時將外來物資訊分析報告通報外來物防範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並根據資訊分析等情況及時完善機場外來物防範管理方案。
第六章 目視助航設施運維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八十條 目視助航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並滿足航空器運作要求和空中交通服務的需要。
目視助航設施包括風向標、活動區道面標誌、標誌物、標記牌、助航燈光、機坪助航設備(含機坪泛光照明、目視停靠引導系統)、助航燈光配電系統(10千伏以下受電變配電系統和自備應急電源系統)、助航燈光監視及控制系統等。
第八十一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設立或者指定部門負責目視助航設施運維管理工作,並配備與機場運作量、目視助航設施數量及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助航燈光機務員、其他保障人員及設施設備。
助航燈光機務員應當根據其工作所涉及的電氣設備電壓等級,取得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作業)。
第八十二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制定目視助航設施運維管理制度,並嚴格落實。
第八十三條 機場運營人與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當在工作制度(協議)中至少明確助航燈光開啟、關閉和光級變更的程式,以及通報程式。
第二節 運作要求
第八十四條 機場開放運作期間,目視助航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標誌、標誌物清晰有效,涂刷或者安裝位置正確;
(二)助航燈光的完好率、允許失效時間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且不應存在遮擋飛行員觀察助航燈光的物體;
(三)各類標記牌清晰可辨,引導指示正確,對飛行員的引導不能産生歧義或者混淆,且不應存在遮擋飛行員觀察標記牌的物體;
(四)風向標,機坪助航設備,助航燈光配電系統、監視及控制系統等安全、可靠運作;
(五)備用電源轉換時間符合在用跑道運作類別對應的要求。
第八十五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按照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對精密進近坡度指示系統、進近燈光系統和跑道燈光系統等進行飛行校驗。
第八十六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按照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對助航燈光、標記牌、機坪泛光照明等的主要光學性能指標進行定期檢測,以保障其持續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等。
第八十七條 實施低能見度運作時,機場運營人應當加強對助航燈光供配電系統運作狀態的監控,停止供配電設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者維護活動,並通知上級供電單位停止影響機場供電系統的施工或者維護活動。
第八十八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採取措施保護飛行區外目視助航設施,並協調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落實下列要求:
(一)進近燈光系統場地保護範圍內,除儀錶著陸系統或者微波著陸系統的天線系統外,進近燈光系統燈具光中心形成的平面內沒有突出其上的物體;
(二)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非航空地面燈應當予以熄滅、遮蔽或者改裝,以消除危險源。
第八十九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至少每3年對目視助航設施進行一次綜合評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評估:
(一)新機場或者機場新跑道、滑行道、機坪投入使用前,以及運作3個月內的;
(二)機場發生航空器誤滑或者刮碰,人員、車輛誤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的;
(三)機場交通密度等級、跑道運作類別、可使用最大機型發生變化的;
(四)機場運營人接到本場運作飛行員、管制員、有關勤務保障作業人員反映目視助航設施指示不清、容易産生混淆或者影響運作效果的。
評估工作由本場運作飛行員、管制員、有關勤務保障作業人員參加。機場運營人應當針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並持續改進。
第三節 巡查和維護
第九十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中國民航局有關目視助航設施運維管理的要求制定巡查方案,並嚴格按照巡查方案開展目視助航設施巡查,及時發現故障和潛在風險並採取措施修復或者改進。
第九十一條 目視助航設施的巡查主要包括每日全面巡查和定期全面步行檢查。每日全面巡查分為首次巡查、夜航巡查和中間動態巡查。目視助航設施巡查應當至少由兩人共同實施,並且至少包含一名助航燈光機務員。
目視助航設施每日全面巡查應當至少包括活動區道面標誌的磨損和清晰情況,各類助航燈光、標記牌及機坪泛光照明的完好性和發光情況。
目視助航設施定期全面步行檢查應當至少包括接地帶標誌、嵌入式燈具和標記牌、進近燈光系統、精密進近坡度指示系統的性能情況,助航燈光電纜的敷設情況和隔離變壓箱的完好情況。
第九十二條 目視助航設施每日全面巡查按照下列要求執行:
(一)助航燈光、標記牌和機坪泛光照明的每日首次巡查應當至少對因運作需要開啟的部分進行檢查。對於全天開放的機場,應當在早高峰時段前完成;對於按航班時間、飛行需求或者申請開放的機場,應當至少在本場首個航班計劃時刻前30分鐘完成。
(二)有夜航的機場應當開展夜航巡查,跑道進近燈光檢查應當在夜航前完成,其餘助航燈光、標記牌和機坪泛光照明的檢查應當在夜航助航燈光開啟後一小時內完成。
(三)跑道日著陸或者起飛架次大於15(含)的精密進近跑道,應當對機動區因運作需要開啟的助航燈光和標記牌進行不少於一次的中間動態巡查。
(四)道面標誌的每日全面巡查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七條執行。
巡查完成後,巡查人員應當向管制員通報助航燈光、標記牌的適用情況,並將檢查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巡查人員姓名、檢查發現問題及處置情況記錄在檢查日誌中。
第九十三條 目視助航設施的定期全面步行檢查應當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且最大間隔不得超過4個月。
第九十四條 出現本規定第五十三條所述情形時,機場運營人應當立即對全場或者涉及區域的目視助航設施進行應急巡查。
機場運營人每週應當至少對飛行區周邊地區進行一次巡查,發現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非航空地面燈光後,及時進行處置。
第九十五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根據機場運作量、目視助航設施數量及複雜程度等,制定目視助航設施維護方案,並根據實際需要和情況變化,適時修訂。
機場運營人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目視助航設施進行差異化維護,盡可能減少目視助航設施故障、損壞和維護對機場運作的影響。
差異化維護包括緊急搶修、日常維護和預防性維護。
第七章 機坪運作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九十六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設立或者指定部門具體負責機坪運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九十七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簽訂協議,明確自有或者專用機坪的管理責任。
第九十八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組織成立機坪運作管理委員會。機坪運作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由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組成。
機坪運作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例會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機坪運作安全形勢,協調解決有關事項,指導和督促成員單位做好機坪運作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按照管理要求統一、作業程式統一、操作標準統一的原則組織編制機坪運作管理手冊,並督促機坪運作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嚴格落實。
第一百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組織建立機坪運作的全區域、全鏈條、全要素檢查制度,指派相應的部門和人員對機坪運作實施全天動態檢查,並定期組織機坪運作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開展聯合檢查。
第一百零一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組織建立機坪車輛及設備的準入、使用、維護和退出管理制度,以保障持續適用。
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作業規程,並報機場運營人備案。
第二節 運作要求
第一百零二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合理調配機位,充分利用旅客登機橋和機位資源,方便旅客及勤務保障,減少因機位的臨時調整給旅客及生産保障單位帶來的影響,公平地為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提供服務。
第一百零三條 年旅客吞吐量10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應當按照高效運作的原則建立航廈、機坪、車輛和設備停放區等運作保障區域一體分區運作機制。為將本場作為主運作基地、飛行基地的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運作保障區域應當固定,為其他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運作保障區域應當相對固定。
第一百零四條 當機場發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航班大面積延誤、航班長時間延誤、惡劣氣象條件、重大航空運輸保障任務以及航空器故障等情況時,機場運營人應當告知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將航空器移動到指定位置,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配合。
第一百零五條 航空器長時間停放、過夜停放,以及在機坪內開展與保障作業無關的其他活動,應當徵得機場運營人同意。
第一百零六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按照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和飛行機組的需求對航空器進行引導。
第一百零七條 接機人員應當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5分鐘,對機位適用性進行檢查。
航空器進入機位前,該機位應當保持:
(一)除接機人員及接機所需的反光錐和輪擋外,其他人員、車輛、設備、貨物和行李均位於機位安全線外或者作業等待區內。
(二)在機位作業等待區內的車輛、設備處於有效制動或者固定狀態。車輛處於工作狀態的,駕駛員隨車等待。
(三)旅客登機橋輪處於回位點。
在航空器進入機位過程中,任何車輛、人員不得從航空器和接機人員之間穿行。
第一百零八條 在航空器處於安全靠泊狀態後,航空器保障作業人員接到接機人員指令方可開始作業。航空器安全靠泊狀態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發動機關車;
(二)防撞燈關閉;
(三)輪擋規範放置。
在確認航空器處於安全靠泊狀態後,接機人員應當在航空器發動機前端、機尾和翼尖水準投影處地面放置反光錐。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機位,在機頭正前方位置也應當放置反光錐。
機坪區域井蓋開啟時,應當在井旁放置反游標志物。車輛、設備的停放處應當儘量避開井蓋。
第一百零九條 旅客登機橋操作人員進行靠橋、撤橋作業時,其他人員、車輛和設備不得進入旅客登機橋活動區。在非工作狀態時,旅客登機橋輪停留在回位點。
保障車輛、設備對接航空器作業按照下列要求執行:
(一)車輛對接前,應當在距航空器15米外的距離先試剎車,確認剎車良好。
(二)車輛、設備對接時,對接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且與航空器發動機、艙門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需要倒車的,應當有人指揮,指揮信號和意圖應當明確,以保障安全。
(三)車輛、設備對接後,應當制動並放置輪擋(集裝貨物裝載機除外)。
(四)液壓升降車輛或者設備對接時,應當將液壓升降筒或者腳架升降到工作位置。
(五)車輛、設備靠近或者對接時,駕駛員不得使用對講機等移動設備。
(六)車輛、設備不得阻擋加油設備應急撤離通道,不得拖曳、碾壓管線。
第一百一十條 航空器滑出或者被推拖出機位前,送機人員應當確認:
(一)除飛機牽引設備外的其他車輛、設備及人員等均已撤離至機位安全區域外;
(二)旅客登機橋輪已撤離至回位點。
當航空器正在被推離機位時,在其後方行駛的車輛和人員應當避讓航空器,不得妨礙航空器離位。
第一百一十一條 旅客步行通過機坪上下航空器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安排專人引導。旅客通行路線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線,任何車輛、設備不得橫穿旅客隊伍。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遇到大風天氣有可能對旅客登機橋和停場航空器造成影響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對航空器進行係留,操作旅客登機橋的單位應當對旅客登機橋進行係留。
第一百一十三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器維修單位指定試車、維修和清洗作業區域,並明確作業區域的使用管理要求。專用試車坪應當設有航空器噪聲消減設施,並具備安全防護措施。
維修和清洗作業區域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機坪造成污染和腐蝕,易燃液體應當用專用容器盛裝,並不得倒入飛行區排水系統內。
第一百一十四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組織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航空器除(防)冰保障單位建立航空器除(防)冰統一管理機制,提升航空器除(防)冰作業保障能力。
機場運營人應當指定航空器除(防)冰作業區域,制定除(防)冰液回收措施,防止除(防)冰液對道面的化學腐蝕或者凍融迴圈的物理損壞。
位於經常降雪或者降雪量較大地區且年起降架次大於1.5萬(含)的機場,應當設置航空器專用或者集中除冰坪。
第三節 機坪車輛及設施設備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組織制定機坪作業車輛、設備停放管理制度,並督促有關單位嚴格落實。機坪作業車輛和設備應當停放在指定區域,並有效固定。車輛、設備不得影響消防栓井和油料栓井等設施設備的使用,不得侵入或者佔用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疏散通道。
鼓勵機場運營人會同機坪保障作業單位建立設備共用機制,對機坪各類保障設備實施共用,提升機坪設備使用效率。
第一百一十六條 在航班保障期間,提供保障作業的車輛不得影響相鄰機位及滑行通道的使用;在非航班保障期間,機位作業等待區內禁止停放任何車輛和設備。
第一百一十七條 機坪內易被行駛車輛刮碰的建築物、固定設施等,應當設置防撞警示、限高等標誌。重要的建築物構件、設施設備應當設置防撞保護裝置。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在飛行區內設置地面設備加油站應當徵得機場運營人的同意。飛行區內地面設備加油站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未依法取得相關許可或者許可失效後,不得提供加油服務。
任何單位不得在飛行區內開展經營性流動加油服務。飛行區內有關保障單位確需開展自用流動加油的,應當符合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組織建立飛行區內新能源車輛、設備及充電基礎設施的管理制度,明確運作、監控、維護和應急等管理要求,並督促有關單位嚴格落實。
第八章 機場凈空保護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一百二十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做好機場凈空保護有關管理工作。
機場運營人應當設立或者指定部門負責凈空管理工作,並根據凈空管理工作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凈空管理、巡查人員和必要的設備。
第一百二十一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制定機場凈空管理制度,並嚴格落實。
第一百二十二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依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和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按照本場遠期總體規劃,製作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圖、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圖,並及時將最新的圖報送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機場總體規劃調整時或者跑道基礎數據發生變化時,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圖、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圖也應當相應調整。
第一百二十三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積極協調和配合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規定,制定發佈機場凈空保護的具體管理規定。
第二節 障礙物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四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充分評估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有關活動對飛行安全的影響程度,協助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評估劃定機場周邊禁止或者限制有關活動的區域、高度和要求,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一百二十五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會同有關駐場單位確保升降帶、跑道端安全區和精密進近跑道的無障礙物區,以及滑行帶、凈空道等區域內相關設施設備的設置位置、易折性和高度持續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
第三節 凈空巡查和情況處置
第一百二十六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中國民航局有關凈空管理的要求制定凈空巡查方案,並嚴格按照巡查方案開展凈空巡查,以保障可能影響凈空的建築活動、自然生長植物或者其他活動在影響機場運作之前被發現。
第一百二十七條 機場運營人對凈空巡查區域的全覆蓋巡查,每月應當不少於一次,其中對重點巡查區域的巡查應當每週不少於一次;對無障礙區域及距跑道端1.5公里進近面以內區域的巡查應當每日不少於兩次。巡查內容和方式按照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執行。
機場運營人應當根據季節、機場周邊凈空環境等因素研究確定重點巡查區域。
接到飛行員、管制員及其他人員關於影響凈空情況的反映時,機場運營人應當及時進行核查。
第一百二十八條 巡查中發現或者接報疑似障礙物時,機場運營人應當立即組織測量和評估。確屬障礙物的,按照以下程式處置:
(一)應當立即制止並消除影響;
(二)經制止不能立即消除影響的,如果對飛行程式或者運作最低標準有影響的,應當採取臨時調整飛行程式或者運作最低標準等安全管控措施,將相關措施及時通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並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同時報告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處置。
第一百二十九條 凈空巡查中發現或者接報空飄物資訊後,機場運營人應當會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和飛行機組,在充分評估空飄物對飛行安全的影響程度後,分類分級進行處置。
第一百三十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加強機場障礙物圖-A型區域的巡查,發現新增物體或者原有物體的擴展超過起飛航徑區障礙物鑒別面坡度1.2%,且低於該機場起飛爬升面坡度的,應當及時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第一百三十一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建立機場凈空管理檔案。檔案主要包括凈空保護有關圖紙,巡查記錄,障礙物測量資料,原有和新增障礙物拆除、遷移和處置資料,民航地區管理局凈空審核的建設項目實際建設情況核查資料等。
第九章 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一百三十二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會同有關單位採取綜合防範措施,持續完善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體系,重點加強危險鳥種防範,最大限度地避免鳥類和其他動物撞擊航空器造成損傷。
按照撞擊航空器的危害程度,鳥類分為危險鳥種和非危險鳥種。
按照鳥擊航空器事件發生空間範圍,一般分為機場內、機場鄰近區域和機場外三類。
第一百三十三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組織成立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以保障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工作安全有序開展。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管理委員會應當由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貨物運輸單位、航空器維修單位等組成。
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例會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安全形勢,指導和督促各成員單位開展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條 機場運營人、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協同做好機場鄰近區域鳥擊防範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設立或者指定部門負責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工作,並配備與生態環境、保障模式和機場運作量等因素相適應的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人員(以下簡稱鳥防人員)和設施設備。
第一百三十六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組織制定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方案,並督促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嚴格落實。
第二節 生態環境調研和治理
第一百三十七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開展生態環境調研及鳥類和其他動物活動情況資訊分析,及時、全面地掌握機場及周邊區域鳥類種類、數量、位置分佈、活動規律及影響因素,分析鳥擊及動物侵入風險狀況並提出防範措施,繪製鳥類和其他動物活動分佈圖。
第一百三十八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及時對機場範圍內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水源、覓食地、棲息地進行有效治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 機場飛行區內生態環境治理應當至少包括:
(一)機場飛行區圍界、通道口和排水溝出口能防止動物侵入機場飛行區;
(二)及時對草地、樹木進行滅蟲處理;
(三)及時驅趕、捕捉或者清除老鼠、兔子等哺乳動物;
(四)及時清除危險鳥種的鳥巢;
(五)盡可能減少地表水,及時排除水坑、洼地內的積水,定期清理排水溝,避免昆蟲和水生物滋生;
(六)禁止種植農作物和吸引鳥類的其他植物、進行各類養殖活動、設置露天垃圾場或者垃圾分揀場。
第一百四十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不定期向機場周邊居民宣傳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的法規要求和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可能造成的危害,並配合當地人民政府發佈限制放飛的規定。
機場運營人應當積極協調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機場周邊土地,控制或者減少機場周邊區域內吸引鳥類的露天垃圾場、露天養殖場、農作物(植物)晾曬場、養鴿戶的數量和農作物、樹木等。
第三節 巡視和驅除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機場有飛行活動期間,機場運營人應當根據生態環境調研結果,通過人工巡視及設備觀(監)測等手段,有效掌握機場及周邊區域鳥類和其他動物活動情況,並及時驅趕。
第一百四十二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在環境治理的基礎上,根據鳥類和其他動物活動特點,採取驅趕、攔阻、清除等綜合手段實施防範工作,並根據實施效果持續改進。所採取的驅除手段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環境保護、航空安保和危險品管理等規定和中國民航局有關要求,並確保人身安全,避免污染環境。
對於在機場範圍內捕獲的活體鳥類或者其他珍稀野生動物,機場運營人應當依法妥善處置,可放生的應當運送至遠離機場的地點放生。
第一百四十三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指定專人管理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設施設備,制定設施設備使用、維護、保管的制度,以保障設施設備完好並得到安全、正確的使用和維護。驅鳥槍支的使用和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民航局有關要求。
第一百四十四條 鳥防人員發現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鳥類和其他動物活動時,應當立即通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並視情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第一百四十五條 航空貨物運輸單位所載運的動物在飛行區內逃逸時,應當立即抓捕並及時通報機場運營人。其他有關人員發現動物侵入飛行區時,應當立即通報機場運營人進行處置。
第四節 鳥擊及其他動物撞擊航空器事件確認和報告
第一百四十六條 發現或者收到疑似鳥擊或者其他動物撞擊航空器的情況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器維修單位、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報機場運營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 接報或者發現疑似鳥擊或者其他動物撞擊事件後,機場運營人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器維修單位應當及時確認,確認為鳥擊或者其他動物撞擊事件且符合報告標準的,應當按照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民航行政機關。
機場運營人與有關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器維修單位應當就鳥擊和其他動物撞擊航空器事件確認和報告工作簽訂協議。協議中應當至少明確各單位現場確認部門、人員到達現場的時限、確認工作內容。
第一百四十八條 對於本場落地航班鳥擊事件,在事件確認現場無法直接確定鳥擊物種的,機場運營人應當會同航空器維修單位進行鳥擊殘留物收集和鑒定,並及時將鑒定結果報告民航行政機關。鳥擊殘留物收集和鑒定工作應當符合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
第五節 鳥類及其他動物活動資訊的收集、分析與利用
第一百四十九條 鳥防人員應當持續觀察、記錄機場飛行區及周邊鳥類活動情況,以及飛行區相關昆蟲、哺乳動物、植物及生態環境情況,並將升降帶和跑道端附近區域作為觀察重點。
第一百五十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根據鳥防人員觀察記錄、鳥擊及其他動物撞擊事件資訊、鳥擊殘留物鑒定結果、生態環境調研結果等基礎資料建立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資訊庫,並至少每季度進行分析,編制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資訊分析報告。
第一百五十一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定期將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資訊分析報告通報駐場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並根據生態環境調研、資訊分析等情況,及時完善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方案。
機場運營人應當會同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將危險鳥種及遷徙路線等情況和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範的主要措施,在一體化民用航空情報系列資料中公佈。
第十章 場道除冰雪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降雪或者道面結冰情況的機場,機場運營人應當組織成立機場除冰雪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機場除冰雪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以保障機場在冰雪天氣下安全有序運作。機場除冰雪管理委員會應當由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組成。
第一百五十三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結合本場實際情況,制定場道除冰雪預案,並認真組織實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冰雪天氣對機場正常運作的影響。
場道除冰雪預案內容主要包括:
(一)除冰雪管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
(二)除冰雪作業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其相應職責;
(三)預案的啟動程式;
(四)除冰雪過程中的資訊傳遞程式和通信方式;
(五)不同雪情下優先清除的跑道、滑行道及機坪的區域及順序;
(六)針對幹雪、濕雪、雪漿、冰等不同污染物以及不同氣溫的除冰雪作業程式、車輛設備和人員的作業組合方式;
(七)除冰雪設備故障的應急處置程式;
(八)除冰雪車輛、設備及物資儲備清單等。
機場運營人應當定期組織場道除冰雪預案演練和評估工作,並及時對除冰雪工作進行總結復盤,動態修訂預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綜合考慮本場運作保障模式和除冰雪能力等因素,明確優先清除的跑道、滑行道、機坪,以保障不同雪情下的保障能力水準與計劃的航班運作量相適應。
第一百五十五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根據本場活動區場地面積和氣候條件,並參照過去5年的冰雪情況,配備必要的除冰雪設備,以及足夠數量的物資和人員。
第一百五十六條 降雪期間,在當日最後一個計劃航班未結束前,機場運營人應當進行不間斷除雪,最大限度地減少降雪對機場正常運作的影響。
年起降架次大於4萬(含)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一次至少能夠清除跑道上40米寬範圍的積雪,最大限度地保證機場持續開放運作;年起降架次1萬(含)至4萬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一次至少能夠清除跑道上20米寬範圍的積雪,保證大雪(含)以下機場按照航班計劃持續開放運作;年起降架次小于1萬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一次至少能夠清除跑道上10米寬範圍的積雪,保證中雪(含)以下機場按照航班計劃持續開放運作。
偶爾有降雪的機場可以參照前款執行。
第二節 作業要求
第一百五十七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在入冬前做好場道除冰雪的準備工作。準備工作主要包括:
(一)召開除冰雪協調會議,為冬季運作做準備。
(二)對除冰雪人員進行培訓。
(三)對除冰雪車輛及設備進行全面維護保養。
(四)按照場道除冰雪預案,對車輛設備、編隊作業、協調指揮、通信程式進行模擬演練。演練應當在不影響航班運作的情況下,在跑道、滑行道、機坪上實地進行,一般情況下每年入冬前演練次數不少於三次。
(五)對除冰液等物資的有效性和儲備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六)確定堆雪場地。
第一百五十八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及時清除跑道、滑行道、機坪、道肩上的積雪。
在機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響航空器、服務車輛的運作,並不得被航空器氣流吹起。雪停後,應當及時將機坪上的冰雪全部清除。
第一百五十九條 在機場運作期間,機場運營人應當及時清除運作跑道、滑行道、機坪上目視助航設施的冰雪,以保障目視助航設施滿足運作的需要。
為保證機場儘快開放或者持續開放,在滑行道、機坪積雪厚度小于5釐米時,應當優先清除標誌上以及遮擋或者影響標記牌和燈光的積雪,保障航空器安全運作,並儘快清除全部積雪。
第一百六十條 場道除冰雪作業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跑道、滑行道邊燈及其他助航設施設備。
在航空器周邊5米範圍內,不得使用大中型除雪設備。
雪和冰的臨時堆放高度與航空器發動機底端或者螺旋槳槳葉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40釐米,與機翼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米。
第一百六十一條 利用航班間隙清除跑道、滑行道上的冰雪時,機場運營人應當指定一名現場指揮員,負責除冰雪工作的指揮和協調,並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保持聯絡。所有除冰雪車輛應當與現場指揮員建立有效的通信聯繫。
位於經常降雪或者降雪量較大地區的多跑道機場,應當配置除冰雪指揮調度系統。
第一百六十二條 當機場某一關閉或者暫停使用的區域除冰雪完畢後,機場運營人應當對該區域進行檢查,符合條件後,應當及時將開放的區域通報管制員。
第十一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條 未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批准,不得進行不停航施工。
機場運營人負責機場不停航施工期間的機場運作安全,對參建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落實不停航施工有關要求。
機場運營人應當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和部門共同編制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方案,並按照各自的職責嚴格落實,以保障機場運作安全。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方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機場運營人對不停航施工的管理主要包括:
(一)制定機場不停航施工管理制度,對不停航施工進行監督管理,避免危及機場運作安全,並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機場正常運作的影響;
(二)在設計階段提出關於不停航施工管理的意見;
(三)在編制施工招標文件時,提出關於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意見;
(四)與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
(五)建立協調工作機制,組織各相關單位和部門代表成立協調工作小組,專職負責不停航施工安全協調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對參建單位人員培訓情況和不停航施工安全檢查員開展現場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參建單位遵守跑道侵入防範、外來物防範和凈空保護等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一百六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
(一)持有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方案的副本,以保障所有人員熟悉方案中的相關規定和程式,並嚴格遵守;
(二)至少配備兩名接受過機場安全培訓的不停航施工安全檢查員負責現場監督,並採用設置路障、臨時圍欄、其他醒目隔離設施或者配備護衛人員等方式,將施工人員和車輛的活動限制在施工區域內。
第一百六十六條 有可能影響機場運作安全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場運營人應當參照不停航施工管理的要求,制定施工期間運作安全管控方案並嚴格落實:
(一)軍民合用機場飛行區內軍方施工的;
(二)飛行區鄰近地區(含航站區)的工程施工,如影響機場供電、供油、供水、通信、導航、監視、氣象、民航弱電系統等設施設備正常運作,以及影響機場凈空環境等情況的;
(三)飛行區內日常維護規模較大且實施週期較長的;
(四)飛行區內項目勘測、軌道下穿施工等活動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機場運作安全的施工活動。
軍方施工項目可能影響機場運作安全的,機場運營人還應當會同軍方場站嚴格遵守中國民航局和軍方關於軍民合用機場運作保障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在機場近期總體規劃範圍內的工程施工,機場運營人應當協調管線運營或者使用單位以及相關參建單位,對施工區域內原有管線進行核實確認並採取保護措施,防止施工對機場運作安全造成影響。
第二節 不停航施工批准程式
第一百六十八條 不停航施工由機場運營人負責統一向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
第一百六十九條 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調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運作時刻、機場飛行程式和運作最低標準的,機場運營人應當按照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七十條 機場運營人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不停航施工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停航施工申請書;
(二)初步設計批復或者行業審查意見;
(三)機場運營人與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四)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方案;
(五)不停航施工期間的各類相關應急預案;
(六)調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運作時刻、機場飛行程式和運作最低標準的有關批准或者決定文件(如有)。
第一百七十一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自受理不停航施工申請之日起,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及時告知申請人。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不停航施工批准後,機場運營人應當按照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管制單位提供不停航施工資訊。
不停航施工批准後,機場運營人應當按照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符合要求的航空情報原始資料。以航行通告形式發佈的不停航施工相關資訊,應當在航行通告生效時間24小時以前提供原始資料,機場運營人和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應當協同確保航行通告生效時間不得早于通告發佈時間後24小時。
航空情報資料或者航行通告生效後,方可開始施工。
第十二章 機場運作安全資訊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一百七十三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向民航行政機關報告機場運作安全資訊。運作安全資訊包括機場基礎資訊、與機場運作安全相關的事件資訊、安全生産建議等與安全生産有關的資訊。
第一百七十四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會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建立資訊共用機制,相互提供及時、準確、必要的生産運營資訊。
各單位均有免費提供資訊的義務及使用資訊的權利。任何單位不得將免費獲得的資訊用於商業經營。
第一百七十五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建立統一的機場運作資訊平臺。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地向機場運營人提供航班計劃、航班動態等資訊,由機場運營人根據機場的實際需要整理後發佈,保證各運作保障單位、旅客和機場其他用戶及時獲得所需資訊。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航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收集到的機場運作安全資訊,並結合機場安全管理體系建設情況和行政檢查結果,定期評估機場運作安全保障能力。對於運作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機場,應當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二節 機場運作安全資訊報告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建立機場運作安全資訊報告制度,至少包括機場基礎資訊報告制度、航空情報原始資料提供制度、日常通報制度等。
第一百七十八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在機場(含改擴建項目)投入使用前,按照中國民航局有關規定向民航行政機關報送基礎資訊。
機場運營人負責對報送的資訊及時進行動態更新,並於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間進行復核,保證與機場實際情況一致。
第一百七十九條 機場運營人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中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準確、完整的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在機場開放運作期間,機場運營人應當確保在航空資料中公佈的機場資料與實際運作情況相一致。對可以預見或者事先有計劃的資料更改,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提前提供;對不可以預見的臨時性資料,應當立即提供。
第一百八十條 發現可能或者已經影響航空器運作安全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場運營人應當及時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塔臺管制員)通報情況和機場擬採取的處置措施,認為有必要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實施運作管控的,提出相關建議:
(一)跑道、滑行道、機坪道面嚴重破損或者處於不適航狀態的;
(二)跑道、滑行道、機坪表面有積水、積雪、雪漿或者結冰的;
(三)因積雪或者結冰而不開放使用跑道、滑行道、機坪的;
(四)跑道、滑行道或者機坪上有液體化學物質的;
(五)飛行區內有臨時性障礙物的,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機具、施工材料、車輛等;
(六)發現有疑似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的;
(七)發現有航空器提前接地、衝出或者偏出跑道痕跡的;
(八)目視助航設施(包括助航燈光、標記牌、風鬥、障礙燈等)全部、部分失效或者運作不正常的;
(九)消防救援和應急救護保障水準發生變化的;
(十)凈空保護區域內發現新的障礙物、空飄物和影響航空安全的其他情況的;
(十一)機場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等設備發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備份電源失效和其他變動情況的;
(十二)有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鳥群活動的;
(十三)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在機場內發生影響機場運作安全的事件,或者發現機場設施達不到標準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通報機場運營人並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一百八十二條 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在獲知飛行員反映機場設施達不到標準或者其他影響航空器運作安全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報機場運營人並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一百八十三條 當機場發生地面車輛和人員跑道侵入、跑道道面嚴重破損臨時關閉、本場外來物損傷航空器徵候、航空器地面碰撞、機場內鳥擊航空器徵候、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影響機場運作、因故拒絕航班備降、航空器緊急事件啟動集結待命及以上響應等情形時,機場運營人應當立即電話報告民航行政機關。
第十三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 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未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
第一百八十五條 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未遵守機場使用手冊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六條 機場集團(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八條,未與其所屬機場分公司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明確各自運作安全管理責任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七條 機場運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機場的運作安全狀況定期開展評估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機場集團(公司)、機場運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分管負責人、運作安全分管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機場運作安全的中級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飛行區從業人員進行機場運作安全知識和業務培訓的。
第一百八十九條 機場運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未預留足夠數量的備降機位,或者無故拒絕航班備降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條 機場運營人及駐場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擅自新增或者改變活動區場地、目視助航設施的功能及特性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一條 機場運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未按照程式或者擅自關閉跑道、滑行道或者其一部分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跑道開放運作期間,未經管制員許可,車輛或者人員進入地面保護區或者機動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責任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三條 機場運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未按照要求對道面進行巡查、維護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六十條,未按照要求評估幹跑道表面摩阻特性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當跑道或者其中一部分(累計長度大於100米)表面摩阻特性低於規定的最低摩阻力水準時,未按照要求通報塔臺管制員,或者未及時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三條,未按照要求持續監測、評估和通報濕和污染跑道表面狀況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機場運營人違反本規定第六十六條,發現相關情形後未按照要求通報塔臺管制員,或者未及時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的;
(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六十六條,未按照要求暫停航空器起降或者通報機場運營人的。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未在保障作業中履行外來物防範職責或者及時移除外來物的;
(二)機場運營人,有自用機坪、滑行道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他駐場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十一條,未按照要求開展活動區道面清掃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器維修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未按照要求履行機場外來物損傷航空器和鳥擊及其他動物撞擊航空器事件通報或者確認職責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七條 機場運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精密進近坡度指示系統、進近燈光系統或者跑道燈光系統等進行飛行校驗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十六條,未按照要求對助航燈光、標記牌、機坪泛光照明等的主要光學性能指標進行定期檢測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四條,未按照要求對目視助航設施進行巡查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九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目視助航設施進行維護的。
第一百九十八條 機場運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違反本規定第一百零一條,未按照要求組織建立機坪車輛及設備的準入、使用、維護和退出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未按照要求指定試車、維修、清洗和除(防)冰作業區域並明確使用管理要求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一十四條,未按照要求組織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航空器除(防)冰保障單位建立航空器除(防)冰統一管理機制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未按照要求組織制定機坪作業車輛、設備停放管理制度的。
第一百九十九條 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與機坪運作安全有關的駐場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一十條,未按照要求履行機坪運作管理職責,導致航空器刮碰事件或者對航空器運作安全造成影響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條 機場運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二十二條,未按照要求製作、更新和備案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圖、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圖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未按照要求開展凈空巡查和情況處置的。
第二百零一條 機場運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三十七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未按照要求開展機場生態環境調研和飛行區內生態環境治理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未按照要求進行鳥類和其他動物活動情況巡視和驅趕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四十五條,接報動物在飛行區內逃逸或者侵入飛行區後未及時處置,導致機場運作安全隱患或者對航空器運作安全造成影響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四十八條,未按照要求進行鳥擊殘留物收集和鑒定的。
第二百零二條 航空貨物運輸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四十五條,所載運動物在飛行區內逃逸時,未立即進行抓捕並及時通報機場運營人,導致機場運作安全隱患或者對航空器運作安全造成影響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三條 機場運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未制定機場場道除冰雪預案,或者未按照預案組織實施除冰雪工作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六條,未按照要求配備除冰雪設備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未按照要求及時清除跑道、滑行道、機坪、道肩、目視助航設施上的冰雪的。
第二百零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未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擅自實施不停航施工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 機場運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未依據批准的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方案組織開展不停航施工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未制定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實施工期間運作安全管控方案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航空情報資料或者航行通告生效前開始施工的。
第二百零六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機場運作安全隱患或者對航空器運作安全造成影響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責任單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未遵守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方案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未配備符合要求的不停航施工安全檢查員,或者造成施工人員和車輛失管失控的。
第二百零七條 機場運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三條,未按照要求履行機場運作安全資訊報告職責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八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未按照要求履行機場運作安全資訊報告職責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二百零九條 本規定關於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要求,適用於從事定期運輸的通用航空企業。
第二百一十條 本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總局于2007年12月17日以民航總局令第191號公佈的《民用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于2018年11月16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3號公佈的《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2022年2月11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7號公佈的《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運輸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