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有效XX部

鐵路貨物運輸規則

(2026年2月3日交通運輸部令2026年第2號公佈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鐵路貨物運輸安全,規範鐵路貨物運輸市場,提升鐵路貨物運輸服務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貨物運輸。

第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通過網路平臺、車站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資訊:

(一)貨運站名稱、地址及營業時間;

(二)業務辦理範圍及流程;

(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四)服務監督投訴渠道資訊;

(五)需要公開的其他資訊。

貨運站的啟用、關閉和業務辦理範圍變更,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公益性貨物運輸任務,優先運輸國家搶險救災、應急、救援等物資以及國家調運儲備物資等關係國計民生的重點物資。

第五條  鼓勵鐵路運輸企業之間、鐵路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之間深度融合、優勢互補,開展多式聯運和全程物流等服務,合理利用資源、降低運輸費用,創新鐵路提單,完善貨運服務資訊系統,提升數字化、智慧化水準,實現數據共用。

第六條  鐵路貨物運輸中使用的機車車輛、裝卸搬運機械等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相關強制性標準。鼓勵鐵路運輸企業使用電力機車、新能源機車或者滿足更高排放標準的內燃機車開展鐵路貨物運輸。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鐵路貨物運輸種類包括整車運輸、集裝箱運輸等。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設備設施條件和貨物品類、性質、件數、重量、規格等確定貨運站辦理的貨物運輸種類。

第八條  鐵路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鐵路局有關規定,並符合有關技術要求。

第九條  鐵路運輸需要採取製冷、加溫、保溫、通風、上水等特殊措施的易腐貨物、活動物等鮮活貨物時,鐵路運輸企業和托運人應當事先約定運輸技術條件。

第十條  鐵路超限超重貨物運輸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要求。托運人應當提供齊全有效、符合有關要求的貨物技術資料,鐵路運輸企業根據貨物技術資料確定運輸條件。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超限貨物運輸徑路的限界管理,不得無故縮小鐵路建築實際限界。

第十一條  鐵路運輸能夠使用自身走行系統在鐵路線路上運作的自輪運轉貨物(含托運的機車、車輛等),托運人應當確保貨物符合鐵路運輸要求,並向鐵路運輸企業提出相關技術證明或者文件。

第十二條  鐵路貨物運單(以下簡稱貨物運單)是運輸合同或者合同的組成部分,可以採用紙質形式或者電子數據形式,一般應當載明下列基本內容:

(一)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姓名)、地址、聯繫方式,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經辦人姓名和聯繫方式;

(二)發站、裝車專用線(專用鐵路)、到站、卸車專用線(專用鐵路)及發站、到站所屬的鐵路運輸企業;

(三)貨物名稱、包裝、件數、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

(四)承運日期、運到期限、運輸費用;

(五)貨車類型和車號、標記載重,集裝箱箱型和箱號;

(六)施封號碼,篷布號碼;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鐵路運輸企業與托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障貨物運輸安全,提高服務品質,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鐵路貨物運輸管理制度,保證必要的安全和服務設施投入;

(二)按照約定提供狀態良好、清掃乾淨的貨車、集裝箱等;

(三)托運人裝車或者收貨人卸車的,將鐵路貨車調到裝卸地點或者約定的交接地點;

(四)對裝車的貨物,接收貨物時檢查核驗貨物名稱、件數以及運輸包裝、標誌等,並及時裝車;

(五)鐵路運輸企業卸車的,向收貨人發出領貨通知;

(六)按照合同約定將貨物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

(七)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辦理托運人、收貨人貨車和集裝箱、篷布等用具的回送;

(八)嚴格落實鐵路運輸調度規則和鐵路貨物運輸相關規章制度,公平高效配置貨車、路網等運力資源,及時高效辦理貨車轉机、空車配置等;

(九)為托運人和收貨人免費提供貨物運輸查詢服務,具備條件的應當提供線上受理、跟蹤查詢、電子票據、結算辦理、貨物交付等一站式服務;

(十)國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確表明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姓名)、地址、聯繫方式,提供完整準確的貨物名稱、性質、件數、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資訊。

(二)貨物需要包裝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包裝;沒有標準的,應當妥善包裝,使貨物在運輸途中不因包裝原因而受損壞。

(三)托運人裝車的,裝車前應當對車體狀況和清潔狀態進行檢查,按照規定裝載,並及時完成裝車或者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四)托運人提供集裝箱的,應當保證集裝箱品質符合鐵路運輸要求,裝箱前應當對箱體狀況和清潔狀態進行檢查。

(五)及時將領貨資訊(領貨憑證)通知(寄送)收貨人。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支付托運人未付或者少付的運輸費用;

(二)鐵路運輸企業卸車的,及時領取貨物;

(三)收貨人卸車的,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與接軌的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産權單位、管理單位簽訂運輸協議。

運輸協議應當包括設備設施狀況、交接地點和方法、裝卸作業、貨車取送、安全生産措施及責任等內容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托運與承運

第十七條  托運人向鐵路運輸企業交運貨物,應當提出貨物運單。托運人應當如實填寫托運相關資訊,對其在貨物運單及所附物品清單等填記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因貨物性質特殊,對運到期限、運輸條件等有特殊要求的,托運人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約定,並在貨物運單上記明。

第十八條  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憑證明文件運輸的貨物,托運人應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並在貨物運單註明文件名稱和號碼;需辦理審批、檢驗檢疫等手續的,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鐵路運輸企業。托運人應當對其提供文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留存托運人提供的文件;托運人未按照規定提供有效文件的,鐵路運輸企業不得受理。

第十九條  鐵路貨物運輸實行實名制。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並落實安全查驗制度和托運人身份、貨物資訊登記制度,相關基本資訊至少保存18個月。

第二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不得拒絕受理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需求。

鐵路運輸企業對托運人的特殊運輸需求不能受理的,應當向托運人説明理由。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運輸貨物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鐵路貨物運輸安全的有關規定對其裝車(箱)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

托運人負責裝車(箱)的貨物,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交接檢查並記錄檢查結果。

貨物安全檢查相關資料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

鐵路運輸企業不得運輸托運人拒絕安全檢查的貨物和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第二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核收運輸費用,不得違規收取費用。

鼓勵對大宗貨物及中長距離貨物運輸實施運輸費用優惠。

第二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合理期限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貨物發送、到達期間:各為1日;

(二)貨物運輸期間:每300運價公里或者其未滿為1日。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不斷優化運輸組織,提升運送效率。

第二十四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貨物運輸時間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起算時間。一般從鐵路運輸企業承運貨物的當日起算;18點以後承運的,自次日起算。

(二)終止時間。至鐵路運輸企業通知收貨人領貨時止。

(三)扣除時間。貨物運輸過程中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滯留時間,應當從實際運到日數中扣除,鐵路運輸企業需記明滯留時間和原因:

1.因不可抗力引起的;

2.托運人責任致使貨物在途中換裝、整理所産生的;

3.托運人要求運輸變更所産生的;

4.其他需要扣除時間的。

第二十五條  托運人根據自願,可以選擇辦理保價運輸或者貨物運輸保險,也可以均不選擇。鐵路運輸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辦理保價運輸或者貨物運輸保險。

第四章  裝卸與裝載

第二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與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約定貨物裝卸責任。

裝卸作業應當符合鐵路貨物裝卸安全有關技術要求,保證裝卸作業品質和貨物運輸安全。

第二十七條  煤炭及其他散裝貨物在運輸、裝卸過程中可能産生揚塵的,裝卸車單位應當採取抑塵措施,抑塵設備、抑塵劑及工藝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鼓勵鐵路運輸企業推進散裝貨物集裝化運輸。

運輸外在水分超過4%的煤炭及其他散裝易凍貨物,裝卸車站點和運輸過程中最低環境溫度低於–5℃時,裝車單位應當採取防凍車措施,防凍設備、防凍劑及工藝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運輸油品的鐵路罐車,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的油氣排放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相關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八條  托運人可以使用鐵路運輸企業的貨車和集裝箱、篷布等用具,也可以使用托運人、收貨人的貨車和集裝箱、篷布等用具,並按照與鐵路運輸企業的約定辦理運輸。

第二十九條  貨車裝載的貨物重量一般不得超過其標記載重,集裝箱的箱貨總重不得超過其標記總重。罐車、罐式集裝箱貨物裝載容積應當符合規定。

貨車裝載的貨物重量確有必要超過貨車標記載重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根據貨車技術條件等確定合理的裝載重量並組織論證,明確相關要求。

用於鐵路貨物運輸的集裝化用具、篷布、裝載加固材料和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貨物裝載加固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要求。裝車、裝箱單位應當保證貨物裝載加固品質和安全。

第三十條  裝車使用篷布的,裝車單位應當對篷布及繩索的完整狀態進行檢查,保證篷布良好。苫蓋易於損壞篷布的貨物時,裝車單位應當採取防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使用棚車、冷藏車、罐車、集裝箱運輸的貨物,由裝車(箱)單位負責在貨車或者集裝箱上施封。派有押運人的貨物、需要通風運輸的貨物、結構上無法施封的集裝箱貨物等可以不施封。

施封的貨車或者集裝箱,應當在貨物運單等運輸單證上記明施封號碼。

第三十二條  運輸可能易於污染貨車的貨物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與托運人約定洗刷消毒事項。洗刷消毒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條件和安全、環保等要求,確保不會對其他貨物和作業人員造成污染、損害。

第三十三條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標有清洗合格標識。禁止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運。

運輸食用植物油等散裝食品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使用專用容器或者車輛,容器或者車輛應當使用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食品衛生有關規定的材料製成,並定期對運輸容器或者車輛進行清潔。

第五章  途中運輸

第三十四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鐵路運輸企業與托運人雙方約定需派人押運的貨物,托運人應當派人押運。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押運人安全注意事項並經押運人簽認,根據需要提供必要的押運條件。

押運人應當遵守有關鐵路貨物運輸的規定,熟悉所押貨物特性,加強所押貨物運輸途中安全防護,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告知鐵路運輸企業。

第三十五條  鐵路貨物運輸過程中,鐵路運輸企業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危及運輸安全的情況,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貨物實際名稱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的:需憑證明文件運輸的貨物,應當依法立即報告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其指示辦理;危險貨物以其他品名托運的,應當中止運輸,按照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規定處置,並報告當地鐵路監管部門。

(二)貨物包裝或者裝載加固有異狀危及運輸安全的,進行整理或者換裝。

(三)運輸的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四)遇到無法處理的意外情況時,及時通知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必要時依法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要求扣押貨物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或者收貨人。鮮活、危險貨物等性質特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國家有關部門説明。

第三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鐵路貨物運輸阻礙,可能造成貨物損失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通知托運人並約定處置方式。

第六章  交接與交付

第三十八條  貨物交接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施封的貨車(罐車除外):憑封印交接。

(二)未施封的貨車(罐車除外):

1.棚車、冷藏車憑貨車門窗關閉狀態交接;

2.敞車、平車等不苫蓋篷布的憑貨物裝載加固狀態交接,苫蓋篷布的憑篷布現狀交接。

(三)罐車:憑人孔蓋關閉狀態交接。

(四)集裝箱:施封的憑箱號、封印和箱體外狀交接,不施封的憑箱號和箱體外狀交接。

鐵路運輸企業與托運人、收貨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九條  對準備接收的托運人裝車貨物,鐵路運輸企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由托運人改善後接收:

(一)憑封印交接的貨物,發現封印脫落、損壞、不符、印文不清等無效施封;

(二)憑現狀交接的貨物,發現裝載加固狀態有異狀或者有毀損、滅失痕跡;

(三)未按規定苫蓋篷布,或者篷布苫蓋不嚴、破損、繩索捆綁不牢;

(四)車門、車窗未關嚴(需要通風運輸的貨物除外),車門插銷未插牢固,人孔蓋未關閉;

(五)違反鐵路貨物裝載加固有關要求;

(六)其他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情形。

第四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卸車的貨物,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領取貨物,並告知貨物免費保管期限。收貨人領取貨物時,應當提供相應憑證。

第四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在收貨人辦完領取手續後,應當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收貨人驗貨時,發現貨物有異狀或者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的,可以向鐵路運輸企業提出異議,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二條  自鐵路運輸企業發出領取貨物通知之日起滿30日仍無人領取的貨物,或者收貨人書面通知鐵路運輸企業拒絕領取的貨物,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聯合運輸

第四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保障安全、公平互利的基礎上開放鐵路線路,開展鐵路運輸企業間的過軌運輸。

第四十四條  鼓勵鐵路運輸企業間開展聯合運輸,優先發展鐵路運輸企業間共用一份貨物運單、約定承擔責任的貨物直通運輸。在具備相同的運輸種類和相符的貨物品名辦理條件時,鐵路運輸企業間應當辦理直通運輸。暫不具備共用一份貨物運單的直通運輸條件的,應當辦理貨物接續運輸。

第四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間應當在明確責任、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約定貨物以及篷布、貨車用具的交接辦法。

第四十六條  貨物運輸變更收貨人、到站、卸車地點的,由托運人向簽訂運輸合同的鐵路運輸企業提出。貨物運輸變更的條件,由托運人與鐵路運輸企業約定。

第四十七條  直通運輸中運輸區段需停運或者禁運時,該區段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提前發佈停運或者禁運通知,並告知辦理直通運輸的相關運輸企業;因不可抗力需停運或者禁運時,該區段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通知辦理直通運輸的相關運輸企業。

第四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間應當落實清算相關標準和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費用清算機制,及時辦理清算業務。

第四十九條  鼓勵鐵路運輸企業積極開展多式聯運,強化鐵路運輸和其他運輸方式的銜接,按照貨物品類、安全檢查等多式聯運標準要求,提供全程綜合物流服務。針對鐵水、公鐵聯運等不同場景,優先推廣應用符合多式聯運要求的集裝化運輸設備。

鐵路運輸企業參與集裝箱多式聯運的,對到達集裝箱實行交接檢查。

第五十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鐵路運輸企業之間以及與其他運輸方式的資訊系統進行對接和數據共用,鼓勵有關鐵路運輸企業開放列車到發時刻以及貨物品類、數量(重量)、在途、裝卸等資訊,積極參與物流公共數據共用開放。

第八章  爭議和投訴處理

第五十一條  鐵路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依法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五十二條  托運人、收貨人有權就鐵路貨物運輸服務品質問題向鐵路運輸企業、鐵路監管部門投訴。

第五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貨物運輸投訴處理機制,設立電話、網路、信件等投訴渠道並對外公佈,配備必要的投訴處理人員並保證投訴渠道暢通,運作良好。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收到投訴後3個工作日內答覆受理情況,10個工作日內告知實質性處理結果;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記錄投訴情況及處理結果,投訴記錄至少保存3年。

第五十四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貨物運輸服務品質投訴處理機制,設立政府監管投訴渠道並對外公佈,並做好投訴受理、處理工作。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規定日期除特別規定外,均為自然日。

第五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制定貨物運輸相關規定,實施前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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