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公路水運工程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

文號:交辦安監〔2025〕28號

文號

交辦安監〔2025〕28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0/2025-00006

公開日期

2025年04月21日

主題詞

公路水運工程;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機構分類

安全與品質監督管理司

主題分類

標準

行業分類

公路建設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航務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和公路水運工程有關標準,我部組織編制了《公路水運工程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5年4月14日

(此件公開發佈)


公路水運工程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範和遏制生産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和公路水運工程有關標準,制定本判定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新建、改擴建等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期的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水運工程參建單位可依照本標準判定公路水運工程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過程中,危害程度大和整改難度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隱患。

第四條  施工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施工單位無有效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或安全生産許可證,擅自從事施工活動;

(二)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無有效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應工作;

(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未經編制、審核和審查,或未按規定開展論證,擅自施工;

(四)不中斷交通的公路改擴建工程交通組織方案未按規定編制、審核和審查,擅自施工。

第五條  辦公區、生活區、預製場、加工場、拌和場(簡稱為“兩區三場”)設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兩區三場未進行山洪災害和地質災害評估且無有效防護措施情況下,設置在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雪崩等災害影響區域;

(二)辦公區、生活區未與作業區、易燃易爆物品存儲區、架空明設的用電線路等保持安全距離,或設置在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拌和罐體等高聳設備傾覆範圍內。

第六條  高邊坡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高邊坡開挖方法未按專項施工方案或技術規範實施,未開展穩定性監測或監測異常未採取措施;

(二)滑坡地段路塹高邊坡開挖和修築抗滑支擋構築物,未分段跳槽開挖。

第七條  深基坑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開挖方法、支護方式、降排水措施未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或監測達到預警值未採取措施;

(二)側壁出現局部滑塌、大量漏水或流土,基坑底部出現涌水或涌砂等情況,未停工撤人。

第八條  圍堰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鋼套(吊)箱內部支撐桿件碰撞變形、隨意拆除、擅自削減、堆載重物等情形未處理;結構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要求即開始排水或超過設計水頭差進行抽水施工;

(二)圍堰未開展監測,或監測結果超過預警值未採取措施;

(三)通航水域圍堰無船舶防撞警示措施,或施工船舶違規係泊在圍堰上。

第九條  支架支撐體系、翻模、爬(滑)模、移動模架、挂籃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屬於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支架支撐體系的基礎承載力、結構形式、預壓程式、拆除順序不滿足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或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

(二)翻模、爬(滑)模系統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三)挂籃、移動模架未經設計製作、驗收,未按專項施工方案預壓或預壓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挂籃移動、承重模板或支撐體系拆除時,結構混凝土強度和彈性模量未達到設計要求,或預應力未按設計要求張拉。

第十條  橋梁工程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穿跨越公路、航道、鐵路、軌道交通等既有線路進行梁板安裝或架橋機移動過孔期間,未按專項施工方案採取安全保障措施;

(二)斜拉橋施工中,塔端挂索施工平臺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設置;

(三)懸索橋施工中,貓道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架設或拆除,或未採取抗風穩定措施,或貓道使用的承重索及其他鋼絲繩投入使用前未經驗收合格;

(四)拱橋施工中,拱圈結構強度未達設計要求實施拱架拆卸,或拱架未對稱均衡卸落。

第十一條  隧道鑽爆法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開挖方法、支護參數未按設計要求或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或未經審批擅自改變開挖方法、支護參數;

(二)施工中出現涌水突泥、高壓噴水、出水量突然增大、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掉塊等突發性異常情況,未停工撤人;

(三)隧道未開展監控量測、未開展超前地質預報,或監控量測超過預警值未採取有效措施;

(四)非全工序機械化作業的Ⅳ級及以上圍岩地段仰拱與掌子面的距離、二次襯砌與掌子面的距離未按專項施工方案或技術規範控制。

第十二條  隧道盾構法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盾構始發反力架未經專項設計,反力架未按設計實施,盾構始發參數調節不當的;

(二)盾尾密封失效仍繼續作業。

第十三條  隧道工程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隧道洞口高陡邊仰坡未按設計要求進行加固防護和監測;

(二)實際地質條件與勘察設計文件嚴重不符或圍岩級別跨等級變化時,未按規定進行動態設計;

(三)隧道施工過程中,有毒有害氣體監測未按專項施工方案或技術規範實施,或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達到或超過限值後仍繼續作業;

(四)瓦斯隧道的防爆供配電系統、瓦斯檢測系統、通風系統未按技術規範設置或系統功能失效,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限值時未採取有效處理措施,高瓦斯工區和煤(岩)與瓦斯突出工區的作業機械未採用礦用防爆型。

第十四條  港口工程或航道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高樁碼頭結構未按設計要求的“先削坡後沉樁”工序施工,或接岸結構超負荷堆載;

(二)沉箱牽引上船作業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或技術規範要求,或沉箱浮運未驗算吃水深度、壓載和浮游穩定性;

(三)板樁碼頭在錨錠與拉桿結構完成前,進行碼頭前沿停泊水域開挖;

(四)水下爆破作業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或技術規範要求;

(五)臨時碼頭使用前未按專項施工方案或技術規範要求驗收。

第十五條  涉及特種設備、民用爆破、消防(火災)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判定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判定情形與本判定標準相關情形不一致的,以本判定標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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