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船、油碼頭防油氣中毒規定(已廢止)

文號:〔91〕交人勞字523號

文號

〔91〕交人勞字523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3/2015-00088

公開日期

2015年01月15日

主題詞

油船;油碼頭;中毒;規定

機構分類

法制司

主題分類

行政規範性文件

公文類型

其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止石油及其製品在油船、油碼頭裝卸運輸及貯存過程中逸散油氣引起的職業危害,改善勞動條件,保障油運作業人員在生産過程中的安全、健康,促進油氣防治規範化,確保油船、油碼頭安全生産,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交通行業。其他部門油船、油碼頭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油船,係指一切油船、油駁以及運載石油及其製品的頂推(拖帶)船隊。本規定所稱油碼頭係指港口油區及一切油碼頭。
  第二章 工程建設
  第四條 凡新建、擴建或改造的油碼頭,其防油氣中毒的技術措施和設施,必須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
  第五條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職業安全衛生專篇》中,必須有防油氣中毒的論證內容。否則,上級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第六條 在初步設計中,應按照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採取先進有效的防油氣中毒措施。
  第七條 在初步設計會審時,應根據擬建、造工程的職業安全衛生評價報告,對初步設計中防油氣中毒措施進行評審,達不到有關規範要求的,不予審批。
  第八條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必須達到本規定附錄一的要求,方可投入生産。
  第九條 工程立項、初步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時,必須要有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和地方勞動部門對防油氣中毒措施進行審查。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條 油船、油碼頭應按本規定附錄二的要求配備足夠的、經專職部門檢驗認可的氧氣、油氣(總烴)及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監測和報警儀器。要求正確使用,按時監測,並做好記錄。
  第十一條 根據本規定附錄三有毒作業分級標準規定,通過對裝卸運輸及貯存作業中毒物濃度超標倍數、毒物危害程度級別、有毒作業勞動時間三項指標的測定計算,逐步建立、健全作業環境安全衛生監測制度。
  第十二條 裝卸、運輸、貯存石油及其製品的設備、設施、容器、管道等,應盡可能密閉。其連接部分應採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並要定期檢查,保持良好狀態,具體要求如下:
  1.新建造及新引進的2萬及2萬噸級以上油船,船上需有惰氣保護系統。其惰氣源應保證在任何規定的氣流速率下,都能提供按體積比不超過5%氧含量的惰氣。
  2.原有舊船上無惰氣系統的,應採用閉艙作業。
  3.根據不同貨種,儘量選用浮頂罐和內浮頂罐。
  4.各種有毒氣體須凈化處理後再排出。
  5.採用適當措施,嚴格控制污水處理設施逸出有毒有害氣體。
  第十三條 人員進入油艙、油罐作業前,必須進行通風換氣,待內部氣體穩定後,要在艙、罐內不同高度進行氣體檢測。當確認內部氣體達到標準後,在有專人負責監護和聯絡的情況下,方可作業。作業期間,艙、罐內還應繼續保持通風和監測。
  第十四條 為避免作業人員與石油及其製品直接接觸,或受油氣的危害,必須配備相應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防護用品應放在易於取放的專門地點,並要保持良好的可用狀態。
  第十五條 為使作業人員的作業環境,休息環境的油氣濃度達到本規定附錄一的要求,應採用以下有效的集體防護措施。
  1.泵房、貨油艙、貯油罐等作業環境,可採取通風排毒,凈化處理,隔離操作,自動控制等措施。
  2.船員生活艙、油碼頭生産區休息室及非生産區工作室油氣濃度超標處,應安裝空氣凈化系統。
  3.港口油區及油船上應配備足夠的淋浴設施。
  第十六條 油船和油碼頭上應備有中毒應急救護器材,如氧氣瓶,急救包等,並始終保持完好狀態。所有人員應熟悉應急器材、設備的存放地點及使用方法。
  第四章 組織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各港航單位應建立、健全生産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産責任制。單位領導應對職工在油運過程中的安全健康負責。
  第十八條 各港航單位應由安全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專業管理,在主管生産負責人領導下,監督、檢查、組織、推動安全衛生工作的開展。
  第十九條 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應掌握本單位油運作業職業危害情況和發展趨勢,並制訂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對不符合防毒安全衛生規定的作業,有責任提出,並令其採取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十條 各港航單位應制訂改善油運作業條件的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計劃,並落實經費和實施計劃。
  第二十一條 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對本單位發生的油氣中毒的分析、處理,應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對違反規定,造成嚴重職業危害,致人病殘或死亡,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職工傷亡事故統計上報。
  第二十二條 各港航單位應積極開展防油氣中毒教育和防毒技術培訓工作。油運作業人員,在進行專業知識培訓的同時,必須進行職業安全衛生培訓,方可參加油運作業。
  第二十三條 對油運職工應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確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將其調離工作崗位,並積極安排醫治或療養。
  第二十四條 對新招收的油運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就業前的健康檢查,凡患有禁忌症者,不得從事油運作業。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港航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和勞動部共同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錄一:油船、油碼頭油氣最高允許濃度

 

  注:(1)生産區係指油船甲板、機艙等作業環境,油區的油碼頭卸車臺、泵房、油罐區等作業環境
    (2)非生産區係指油船船員生活艙環境,油區非直接從事石油裝卸、運輸、貯存等勞動作業的環境。
    (3)在防止火災、爆炸危險因素的前提下,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和氧氣含量達不到控制指標要求而又不能停止的作業,必須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並嚴格控製作業時間。
  附錄二: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摘自“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

 

  注:(1)表中最高容許濃度,是工人工作地點空氣中有害物質所不應超過的數值,工作地點係指工人為觀察和管理生産過程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地點,如生産操作在車間內許多不同地點進行,則整個車間均算為工作地點。
  (2)有(皮)標記者為除經呼吸道外,尚易經皮膚吸收的有害物質。
  (3)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許濃度在作業時間短暫時可以放寬:作業時間一小時以內,一氧化碳濃度可達到50mg/立方米;半小時以內可達到100mg/立方米;15~20分鐘可達到200mg/立方米。在上述條件下反覆作業時,兩次作業時間須間隔兩小時以上。
  (4)本表所列各項有毒物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現行的《車間空氣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附錄三:有毒作業分級
  一、分級指標的確定
  毒物危害程度級別,有毒作業勞動時間;毒物濃度超標倍數,是確定有毒作業分級的三項指標。分別用D、L、B表示。
  即D:毒物危害程度級別系數。係指國標GB5044-85《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表2所規定的各種毒物的危害程度級別。
  L:有毒作業勞動時間權系數,係指在一個工作日內,工人在工作地點實際接觸生産性毒物的作業時間。
  B:毒物濃度超標倍數。係指在工作地點測定空氣中各種毒物的濃度,分別計算出超過該種生産性毒物的最高允許濃度的倍數,取其超標倍數的均值。
  二、三項指標權系數的確定
  1、確定毒物危害程度級別權系數D
   毒物危害級別    D
    (1)    (劇 毒)    8
    (2)    (高 毒)    4
    (3)    (中等毒)    2
    (4)    (低 毒)    1
  2、確定有毒作業勞動時間權系數L(以實際有毒作業勞動時間為計算依據)
   有毒作業勞動時間(小時)    L
     ≤2             1
     >2~5           2
     >5             3

 

  三、分級指數的計算
   分級指數C的計算公式:
    C=DJB
  四、分級指數確定的範圍
   分級指數確定為五個分級範圍:
    C=0        為0級    安全作業
    0<C<6       為1級    輕度危害作業
    6<C<24      為2級    中度危害作業
    24<C<96      為3級    高度危害作業
    C>96        為4級    極度危害作業

  編 制 説 明
  一、課題由來
  隨著我國油運事業的不斷發展,油運過程中的職業安全衛生問題變得越來越突出。眾所週知,石油及其製品有極易揮發、易燃、易爆炸等特性,而且揮發出來的蒸氣絕大多數都有毒。
  據調查,交通運輸部門從事油運作業的人員,由於長期工作、生活在油氣污染嚴重的環境中,身體健康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儘管人體健康檢查是一項複雜的工作,影響因素很多,需要對人體本底值進行調查,並要長時間跟蹤觀察,才能得出結論。但從目前掌握的資料分析,已不難看出,石油及其製品在裝卸運輸及貯存過程中逸出的大量有毒有害氣體,確實對廣大油運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造成了普遍的、嚴重的影響。從而受到勞動部和交通部有關領導的重視。多年來,油運部門主管勞動保護工作的同志,通過長期工作實踐,事故分析等,總結出許多寶貴經驗,同時也制定了許多法規,規定和實施細則,對保證和推動油運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以往的規定多數是針對油運作業中突出性的危險造成的事故而制訂的,如防火、防爆等各項規定。而對油運作業中,油氣帶來的另一種長期的、潛在的、積累性的危害,即油氣毒性對作業人員的危害,還沒有制定相應的法規。造成防油氣中毒治理工作無章可循,無法可依,使這方面工作的開展受到一定的限制。因而,制訂交通行業防油氣中毒的規定,便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為此,一九八九年經勞動部提出,勞動部和交通部于同年五月正式下達了本課題,由交通部水運科學研究所勞動安全衛生研究室承擔。
  二、編制過程
  交通部水運所勞衛室曾于一九八五年承擔了原勞動人事部下達的“油船、油碼頭防油氣中毒工程技術措施綜合評價”課題。該項目通過查閱,收集大量國內外資料和對重點港、航單位的調查研究,現場監測,採樣分析,從而對交通行業油運作業及油氣污染狀況,職業危害程度及特點,油氣治理現狀等,有了較系統的全面了解。在此基礎上,開展了本課題的工作,根據本課題的具體要求,查閱了國內外有關的文獻、資料、標準和法規。並先後到南京港、大連港、秦皇島港和大連遠洋公司等單位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調研。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完成了徵求意見稿,同年十一月,由交通部人勞司在秦皇島港主持召開了交通系統有關的五個港口,五個航運單位及中國船舶燃料供應總公司和交通部第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共十一個單位,十三位專家代表參加的討論和徵求意見會。根據會議討論結果,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後,又請中國船舶燃料供應總公司,南京港務局、大連港務局、廣州海運局、上海海運局等單位的有關專家進行函審。之後,完成了規定的送審稿。于一九九〇年七月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局主持,在大連港召開了有勞動部和交通部系統共十六個單位,十八位專家代表參加的審定會,並通過審定,本規定是根據專家審定意見,對送審稿又進行修改而成。
  三、編制基本原則和編制依據
  本規定是根據國家標準“生産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的要求,為適應勞動保護工作科學管理的需要,促進油氣防治的規範化而制訂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油運作業人員的安全、健康,使作業人員在油船、油碼頭裝卸、貯存、運輸石油及其製品的過程中,免受油氣的毒害,是油運作業安全衛生的基本規定。
  由於石油及其製品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因此油船、油碼頭已有防火、防爆等一系列規定和實施細則。本規定在制訂過程中,力求名詞與其他標準統一,數據與其他標準協調,條目儘量避免重復。在參照國外有關規定的同時,儘量考慮我國的國情。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第四十二條;
  2、國務院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國發(1984)第97號〕;
  3、勞動部勞字(1988)48號《關於生産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暫行規定》;
  4、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
  5、國際油船和油碼頭安全指南
   國際海運聯盟(ICS)
   石油公司國際海事論壇(OCIMF)
   國際港口協會(TAPH);
  6、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956年);
  7、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標準GB5044-85;
  8、交通部油船安全生産管理規則;
  9、交通部港口油區安全生産管理規則。
  四、關於規定內容的幾點具體説明
  1、油船、油碼頭油氣最高允許濃度
  油氣是多種烴類的混合物,制定標準較為困難,目前我國尚無總烴大氣品質標準和工作環境最大允許濃度標準,國外雖有少數國家制定了總烴標準,但因控制很嚴格,不適合我國現在的國情。我們通過對不同油種的油氣進行了採樣分析,得到油氣確認的組分有九十一種,儘管不同油種的原油,或不同原油精煉的同一種成品油,其烴類的組分含量不相同,但從對油氣採樣分析結果來看,它們的氣體組分是很相似的,如表1所示。汽油氣主要是C4~C8間烴類組分。C9以下組分佔99.8%。原油氣中95%以上是C9以下的烴類組分。因此,衡量油氣濃度大小,用油氣中各種烴類的總和,即總烴值來表示較為客觀。但是“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只規定了溶劑汽油的最高允許濃度值。因此,在目前還沒有制定油氣衛生標準前,暫時採用TJ36-79中規定的溶劑汽油最高允許濃度值為油船、油碼頭生産區油氣濃度控制標準,並採用相應的採樣分析方法。採用我國普遍認為的大氣中通常允許烴類組分的總含量30mg/立方米為油船、油碼頭非生産區油氣濃度控制指標,其採樣分析方法,亦按現行的《車間空氣監測檢驗方法》執行。表1

 

  2、“有毒作業分級”標準
  作業危害條件分級,是勞動保護科學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是確定生産作業條件危害大小的依據,為了控制交通行業石油裝卸、貯存、運輸過程中,油氣帶來的危害,採取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和其他政策性措施,逐步減輕油氣對油運作業人員的職業危害,必須建立健全作業環境安全衛生監測制度。
  國標“有毒作業分級”送審稿已通過審定,即將公佈。為貫徹執行該標準,本規定按三項指標監測管理油船、油碼頭作業環境,如有變動,依國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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