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完善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的實施意見

文號:交法發〔2016〕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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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法發〔2016〕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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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9713O03/2016-00191

公開日期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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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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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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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是構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迫切需要,是交通運輸部門落實“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重要舉措,是加強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基礎和保障。為推動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框架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交通運輸的需求出發,從全面建成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的要求出發,緊緊圍繞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構建法律制度,促進不同運輸方式法律制度的有效銜接,保障各種運輸方式發揮比較優勢和組合效率,不斷提升交通運輸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水準。
(二)主要目標。合理統籌立法項目,促進相關法律制度的整合和銜接,強化綜合管理,發揮組合效用,力爭到2030年,基本完成跨運輸方式及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郵政等各領域“龍頭法”和重點配套行政法規的制(修)訂工作;基本形成架構科學、佈局合理、門類齊全、分工明確、上下有序、相互銜接的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的主骨架。
(三)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圍繞中心,服務改革發展大局。緊緊圍繞加快構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科學設計法規體系和項目安排,準確把握行業發展趨勢和功能定位,主動適應深化改革與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與交通運輸行業深化改革重大決策部署有序銜接,推進交通運輸事業快速發展。
二是堅持立法先行,與改革工作良性互動。堅持以立法引領改革,實現深化改革和推進法治相互促進,制度設計與行業深化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有序銜接、緊密結合,從法律制度上推動和落實改革舉措,為全面深化交通運輸改革提供有力支撐。
三是堅持把握規律,提升立法品質。深入研究現代交通運輸發展的內在規律,注重制度創新,充分體現系統性、科學性、前瞻性,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不斷提高立法品質。
四是堅持群眾路線,實現立法為民。堅持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緊緊依靠群眾,廣泛聽取和吸收社會各界、各階層意見,切實做到集思廣益、凝聚共識,充分反映人民群眾的共同意願,增強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的群眾基礎。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反映人民意志,確保交通運輸立法符合人民群眾對交通運輸的發展訴求。
二、法規體系框架結構
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框架由跨運輸方式法規系統及鐵路法規系統、公路法規系統、水路法規系統、民航法規系統和郵政法規系統六個系統構成。
(一)六個系統的構成。
1.跨運輸方式法規系統。
  《綜合交通運輸促進法》
——《綜合交通運輸樞紐條例》
《多式聯運法》
2.鐵路法規系統。
《鐵路法》
——《鐵路運輸條例》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3.公路法規系統。
由公路基礎設施法規子系統和道路運輸法規子系統構成。
(1)公路基礎設施法規子系統。
《公路法》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2)道路運輸法規子系統。
《道路運輸法》
——《道路運輸條例》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4.水路法規系統。
由水運基礎設施法規子系統、水路運輸法規子系統、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規子系統三個子系統構成。
(1)水運基礎設施法規子系統。
《港口法》
——《港口管理條例》
《航道法》
——《航道管理條例》
——《航標條例》
(2)水路運輸法規子系統。
《海商法》
《航運法》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國際海運條例》
(3)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規子系統。
《海上交通安全法》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
——《船舶登記條例》
——《船員條例》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和沉船打撈清除管理條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防治船舶污染內河環境管理條例》
——《潛水條例》
  ——《海上人命搜尋救助條例》
5.民航法規系統。
以《民用航空法》為統領,由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運作審定、機場管理、運輸管理、通用航空、安全保衛、航空安全與事故調查等八個子系統構成。
《民用航空法》
(1)航空器子系統。
——《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
——《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
(2)運作審定子系統。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
(3)機場管理子系統。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4)空中交通管理子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民用航空運輸不定期飛行管理暫行規定》
——《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
(5)運輸管理子系統。
——《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屬援助條例》
  ——《航空運輸危險品管理條例》
(6)通用航空子系統。
——《通用航空管理條例》
(7)安全保衛子系統。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8)航空安全與事故調查子系統。
——《民航航空器事故調查條例》
6.郵政法規系統。
《郵政法》
——《郵政服務條例》
——《快遞條例》
——《郵政業安全管理條例》
(二)六個系統法規項目內容及其相互關係。
1.跨運輸方式法規系統。
(1)法律。
——《綜合交通運輸促進法》(待制定)
本法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主要規範綜合交通運輸發展的總體規劃、統籌協調和相互融合等問題,具體包括,明確綜合交通運輸發展的目標和原則,明確綜合交通運輸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建立相關管理部門的統籌和協調機制,促進不同運輸方式的規劃、網路、標準的統籌和銜接。
——《多式聯運法》(待制定)
本法從調整民商事法律關係的角度,主要規範多種運輸方式銜接和組合過程中的法律行為及法律關係,具體包括多式聯運經營人及相關方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調整多式聯運合同、票據、標準、規範的統一和銜接,為推進多式聯運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2)行政法規。
——《綜合交通運輸樞紐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作為《綜合交通運輸促進法》的配套行政法規,進一步落實和細化上位法規定的綜合交通運輸樞紐相關制度,以充分發揮其對不同運輸方式的銜接作用,主要規範綜合交通運輸樞紐的規劃、建設、運作管理以及安全生産、設施保護等問題,有機連接和優化配置不同運輸方式的線路、場站、資訊等資源,促進網路化運輸和集疏運體系建設,實現“零換乘”和“無縫銜接”。
2.鐵路法規系統。
(1)法律。
——《鐵路法》(待修訂)
本法頒布于1990年,于2009年、2015年修正,主要規範全國鐵路運輸和建設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鐵路建設、運輸及安全保護制度等內容,自1991年實施以來,為維護鐵路運輸生産秩序,保障鐵路運輸安全,調整鐵路運輸企業與相關各方關係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本法中不少內容已不符合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推進依法治國、促進科學發展的要求,也難以適應當前鐵路改革發展的新形勢,迫切需要進行全面修訂。
(2)行政法規。
——《鐵路運輸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鐵路運輸市場秩序、運輸服務品質監管等方面的問題,具體包括鐵路運輸的基本政策、管理體制、市場調控、服務品質監管以及市場秩序維護等內容。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于2004年頒布,原名稱為《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于2013年修訂,名稱修改為《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主要規範鐵路工程品質和鐵路安全生産等方面的問題,具體包括鐵路建設品質安全、專用設備品質安全、線路安全、運營安全、社會公眾義務等內容。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于2007年頒布,于2012年修正,主要規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方面的問題,具體包括事故分級、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等內容。隨著黨中央、國務院對加強安全生産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安全生産法》修訂和鐵路政企分開改革,需要對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機製作出相應調整。
3.公路法規系統。
(1)公路基礎設施法規子系統。
①法律。
——《公路法》(待修訂)
本法于1997年頒布,于1999年、2004年修正,主要規範加強公路建設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公路規劃、建設、養護、路政管理、收費公路等內容。由於新農村建設加快推進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帶來的公路管理體制改革,需要就農村公路建、養、管及收費公路相關內容進行修訂,並就公路安全管理的內容予以補充和強化。
②行政法規。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于2004年頒布,主要規範收費公路建設和收費站設置、收費標準確定、收費權益轉讓以及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在國家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優化收費公路結構的發展背景下,收費公路的投融資體制、發展模式、安全管理等內容需要結合新形勢作出調整。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于2011年頒布,主要規範加強公路保護和養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公路線路保護、公路通行、公路養護等內容。
(2)道路運輸法規子系統。
①法律。
——《道路運輸法》(待制定)
本法主要規範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等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客貨運道路運輸經營、運輸車輛管理、城市公共交通和計程車管理等內容。
②行政法規。
——《道路運輸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于2004年頒布,于2012年、2016年修正,主要規範客貨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國際道路運輸等內容。隨著道路運輸業發展,特別是物流等新型業態的發展,需要就現代運輸服務業轉型以及加強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完善和補充。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秩序、當事人權利義務、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方向等方面的問題,具體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規劃與建設、運營服務規範、運營安全管理等內容。
4.水路法規系統。
(1)水運基礎設施法規子系統。
①法律。
——《港口法》(待修訂)
本法于2003年頒布,于2015年修正,主要規範加強港口管理、維護港口安全與經營秩序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港口管理體制,港口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內容。隨著水運業的發展,需要就港口生産安全、建設品質安全、岸線管理等方面進一步修訂完善。
——《航道法》(已制定)
本法于2014年頒布,2016年修正,主要規範加強航道建設和管理,保障航道暢通,發展航道事業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航道的戰略定位及發展政策、規劃、建設、養護、安全、保護等方面的內容。
②行政法規。
——《港口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港口規劃、建設和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等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港口建設規劃、經營秩序、港口收費、港口安全生産、基礎設施維護、港口岸線管理等內容。
——《航道管理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于1987年頒布,于2008年修正,主要規範改善通航條件、保障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等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航道規劃與建設管理、對航道的保護以及航道養護經費安排等內容。隨著上位法《航道法》的出臺,需要予以全面修訂。
——《航標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于1995年頒布,于2011年修正,主要規範航標的管理和保護、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設置、管理、維護航標的規則以及禁止危害航標安全、影響航標效能行為等內容。
(2)水路運輸法規子系統。
①法律。
——《海商法》(待修訂)
本法于1992頒布,主要規範海上運輸關係和船舶關係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船舶的相關權利、船員的行為規範、海上貨物和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碰撞與海難救助、共同海損及海事賠償等內容。隨著航運與國際貿易的發展變化以及國內外立法環境的變化,需要予以全面修訂。
——《航運法》(待制定)
本法主要規範航運業法律地位、發展方向、市場規則、經營規範和市場調控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航運管理體制、政策導向、市場準入制度和相關主體規範、競爭秩序及調控、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等內容。
②行政法規。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于2012年頒布,原名稱為《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于1997年、2008年修正,于2012年修訂,名稱修改為《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主要規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行為和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運輸安全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市場秩序維護及運力調控制度、市場主體行為及安全生産監管制度等內容。
——《國際海運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于2001年頒布,于2013年、2016年修正,主要規範國際海上運輸活動及運輸秩序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的經營者資質、市場行為、市場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內容。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調整及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推進,有必要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
(3)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規子系統。
①法律。
——《海上交通安全法》(待修訂)
本法于1983年頒布,主要規範海上交通安全和應急保障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船舶檢驗登記、船員管理、海上安全保障、危險貨物運輸、海上搜尋救助等內容。由於立法年代較早,一些制度內容過於陳舊,需要予以全面修訂,完善海上交通安全的相關法律制度。
②行政法規。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于2002年頒布,于2011年修正,主要規範內河交通安全和應急保障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船舶、浮動設施及船員的準入條件,航行、停泊和作業的一般規則,危險貨物的監管,通航保障舉措、遇險救助制度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內容。隨著內河交通安全形勢的變化,需要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相關要求,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等內容作出修訂。
——《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于1993年頒布,主要規範船舶、海上設施及船運貨物集裝箱安全航行、安全作業所需技術條件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船舶、海上設施及船運貨物集裝箱檢驗的職責、程式、條件等相關制度內容。隨著世界航運及船檢的發展,需要對船檢體制和監管模式等方面作出修訂。
——《船舶登記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于1994年頒布,于2014年修正,主要規範船舶登記過程中組織程式、各方權利義務等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船舶所有權登記、變更及登出的程式,船舶國籍和標誌的認定,船舶抵押和租賃管理等內容。隨著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推進和融資租賃等新型商業模式的出現,需要對船舶登記程式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船員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于2007年頒布,于2013年、2014年修正,主要規範加強船員管理、維護船員合法權益、提高船員素質、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等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船員的註冊和任職資格、船員職責、職業保障以及提供船員培訓和服務等內容。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和沉船打撈清除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和沉船打撈清除管理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的程式、沉船打撈程式、沉船的後期處理、打撈行業的監管等內容。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于2009年頒布,于2013年、2014年、2016年修正,主要規範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及事故應急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能力保障、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調查處理和損害賠償等內容。
——《防治船舶污染內河環境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內河環境的防治及事故應急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防治船舶污染內河環境的能力保障、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調查處理和損害賠償等內容。
——《潛水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潛水作業市場秩序,保障潛水員健康和安全,促進潛水活動健康發展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從業準入、潛水作業和裝備、潛水員職業保障以及事故調查等內容。
——《海上人命搜尋救助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建立高效協調的指揮機制、界定相關各方義務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險情預警與報告、搜救程式、搜救行為規範、搜救力量建設、搜救經費保障等方面的內容。
5.民航法規系統。
(1)法律。
——《民用航空法》(待修訂)
本法于1995年頒布,于2009年、2015年修正,主要規範飛行活動,維護飛行秩序,保護當事人各方合法權益,具體包括民用航空器、航空人員、民用機場、空中航行活動、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及行為、通用航空、搜尋援救和事故調查、對地面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外國民用航空等內容。隨著我國民航業的發展,本法部分內容已滯後,在空域管理、市場調控、安全監管等方面需要結合新形勢調整完善。
(2)行政法規。
——《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于1987年頒布,主要規範民用航空器的適航管理,保證民用航空器安全運作並對其實施有效監督,具體包括民用航空器的設計、生産、使用、維修以及相關技術鑒定和監督等內容。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于1998年頒布,主要規範民用航空器國籍的管理,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秩序,具體包括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等內容。
——《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于1997年頒布,主要規範與明確進行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的主管部門、登記程式、登記事項等內容。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航空活動飛行標準管理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民用航空器的運作、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和航空器維修機構及其監督檢查等內容。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于2009年頒布,主要規範民用機場的建設與管理,積極、穩步推進民用機場發展,保障民用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具體包括民用機場的建設、使用、運營秩序與安全、機場環境安全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已制定)
本規則于2000年公佈,于2001年、2007年修訂,主要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飛行活動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空域管理、飛行管制、機場區域內飛行、航路航線飛行、飛行間隔、飛行指揮、特殊情況處置、航行保障、對外國航空器的特別規定等內容。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于2003年頒布,主要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飛行空域的劃設與使用、飛行活動的管理、飛行保障、升放和係留氣球的規定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民用航空運輸不定期飛行管理暫行規定》(已制定)
本規定制定於1989年,主要規範不定期飛行管理涉及的內容,具體包括不定期飛行的批准及其標準、條件、外國運輸企業在中國經營應當遵守的規則、我國始發的不定期飛行的優先原則、收費方法和標準、保險以及法律責任。
——《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條例》(待制定)
本規定主要規範搜尋援救遇到緊急情況的民用航空器,減少傷亡和損失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職責分工、搜尋援救的準備、實施等內容。
——《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屬援助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屬援助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航空器事故家屬援助的組織、程式、保障等內容。
——《航空運輸危險品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航空運輸危險品管理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危險品航空運輸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相關危險品的生産等環節的監管、主體責任、應急救援機制等內容。
——《通用航空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通用航空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通用航空飛行審批及其條件、登記、保險、作業飛行的要求、統計資料申報義務等。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于1996年頒布,于2011年修正,主要規範民用航空活動安全保衛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民用機場及民用航空營運的安全保衛,安全檢查制度等內容。隨著航空業的發展,需要通過修訂進一步完善和調整有關安全保衛制度。
——《民航航空器事故調查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處理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事故調查的職責、組織程式、事故處理等內容。
6.郵政法規系統。
(1)法律。
——《郵政法》(已制定)
本法于1986年頒布,于2009年修訂,于2012年、2015年修正,主要規範郵政普遍服務、市場監管、安全保障等問題,具體包括郵政設施、郵政服務、郵政資費、損失賠償、快遞業務等內容。
(2)行政法規。
——《郵政服務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郵政服務體系建設及郵政普遍服務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郵政服務的提供主體、競爭機制、義務履行、服務水準、財政補貼、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等內容。
——《快遞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快遞業戰略定位、發展方向、目標、市場管理和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等問題,具體包括快遞管理體制、發展政策、損失賠償、市場準入制度和相關主體規範、競爭秩序及調控等內容。
——《郵政業安全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郵政業安全監督管理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禁寄物品的防範及處理、郵件及快件寄遞安全、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以及相關責任分工等內容。
三、實施步驟
(一)對於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中待制定和待修訂的立法項目,根據其重要性、緊迫性、工作的成熟度以及立法資源的配置等因素,確定重點實施的立法項目並統籌安排實施順序。目前,《城市公共交通條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海上人命搜尋救助條例》《潛水條例》《快遞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修訂)》的送審稿已報送國務院。
(二)2020年前完成起草工作並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計劃安排:
    1. 《民用航空法(修訂)》《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2016年完成。
    2. 《鐵路法(修訂)》《公路法(修訂)》《道路運輸條例(修訂)》,2017年完成。
    3. 《綜合交通運輸促進法》《港口法(修訂)》《鐵路運輸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訂)》《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條例》《航空運輸危險品管理條例》《郵政服務條例》,2018年完成。
    4. 《多式聯運法》《國際海運條例(修訂)》《航道管理條例(修訂)》《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和沉船打撈清除管理條例》《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屬援助條例》《民航航空器事故調查條例》《通用航空管理條例》,2019年完成。
    5. 《海商法》《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修訂)》《船舶登記條例(修訂)》,2020年完成。
    (三)2021—2030年完成起草工作並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的計劃安排:《航運法》《道路運輸法》《綜合交通運輸樞紐條例》《港口管理條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環境管理條例》《郵政業安全管理條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高度重視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的構建工作,要從提高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保障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的高度,深刻認識建設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的重要意義,要著重圍繞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構建、貫徹落實國家三大戰略和保障安全生産這三個重點領域,切實加強對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構建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統一認識,加大投入,將有關立法項目列入重要工作安排,落實責任,明確分工,加大督查力度,確保重點立法項目的推進與實施。
(二)完善立法機制。
按照《交通法規制定程式規定》,進一步規範部立法工作程式,落實立法責任制及專家諮詢、民主立法、立法後評估等工作機制。要建立法規體系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情勢變化對立法項目的設置與實施步驟進行及時調整,以確保立法工作目標更具針對性和可行性。法制工作部門要發揮好&&組織、審核把關、溝通協調的作用。各級地方交通運輸部門和相關機構要積極配合部開展立法調研和研究工作,對國家層面尚不具備統一立法條件的領域,鼓勵地方先期探索,積累經驗,通過地方立法促進國家立法,上下聯動,形成合力,共同促進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立法進程。
(三)加強科研支撐。
部將通過戰略規劃研究等渠道,加強對立法重大問題和重要法律制度的研究論證工作,借助專家、學者、科研機構等“外腦”的力量,充分發揮其較為中立、客觀且學術性強的特點,為立法決策和制度建設提供理論支撐,進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和前瞻性。
(四)加強隊伍建設。
根據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建設需要,進一步充實立法工作力量,加強隊伍正規化、專業化建設,完善培訓和繼續教育機制,不斷提升立法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和專業知識水準,為加快建設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
(五)落實經費保障。
對列入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的立法項目,部和各有關方面要加大資金保障力度,落實相應工作經費;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照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安排地方立法項目,開展相關立法工作,要將所需經費納入預算,保障工作有效進行。
2004年交通部印發的《關於完善公路水路交通法規體系框架的實施意見》(交體法發〔2004〕361號)同時廢止。



                                                                                      交通運輸部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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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部直屬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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