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5年第3號)

文號:交通運輸部令2025年第3號

文號

交通運輸部令2025年第3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3/2025-00018

公開日期

2025年06月18日

主題詞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

機構分類

法制司

主題分類

部頒規章

行業分類

鐵路工程建築及鐵路運輸業

公文類型

部令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已于2025年6月3日經第1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劉偉

2025年6月3日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保證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品質,提高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水準,推進鐵路建設高品質發展,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鐵路建設工程建設方案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工程地質條件,編制鐵路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鐵路建設工程勘察主要包括初測、定測和補充定測。

本辦法所稱鐵路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鐵路建設工程的自身要求,在對工程建設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基礎上,編制鐵路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鐵路建設工程設計主要包括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對全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鐵路局、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等負有鐵路工程監管職能的部門,以下統稱為鐵路工程監管部門。

第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必須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嚴格落實基礎設施建設適度超前、不能過度超前的原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鐵路高品質發展要求,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服務,與社會、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開展勘察、設計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對承攬的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成果品質負責。

第七條  鼓勵在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第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工作,落實職業健康安全、工程風險防範、節約能源和土地、防災減災、社會穩定、文物保護和鐵路運輸安全等有關要求。

第二章  勘察設計程式

第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嚴格執行鐵路基本建設程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勘察、設計各階段工作必須達到規定的要求和深度,不得將本階段應做的工作推到下一階段或者施工階段完成。

第十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應當在設計工作之前開展,工程地質條件複雜的地段和工點,應當在相應階段深化地質工作或者開展專項勘察。

初測主要是初步查明線路可能通過地區的地形、地貌、地物、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為工程設計提供基本的工程地質資料。

定測主要是核實採用建設方案通過地區的地形、地貌、地物,詳細查明線路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為設計各類構築物提供詳實、準確的工程地質資料。

補充定測主要是在定測基礎上,根據施工圖設計的需要,對部分重要工點、地質複雜工點及存在遺留問題的工點進行補充勘察,完善有關地質資料。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設計在勘察成果驗收後開展,初步設計依法需經審批的,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批後開展施工圖設計。

工程簡易的鐵路建設工程,可以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十二條  初步設計文件是確定建設規模和投資的主要依據。初步設計應當在定測成果基礎上,對局部方案進行比選和比較詳細的設計,提出工程數量、主要設備和材料數量、拆遷數量、用地總量與分類及補償費用、施工組織設計及工程總投資,並確定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節約能源以及施工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初步設計文件深度應當滿足開展施工圖設計的需要。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報告,並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要求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應當根據初步設計文件進行編制,為施工提供需要的圖表和必要的設計説明,並依據施工圖工程數量編制施工圖預算。

依法需經審批的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圖預算不得大於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因特殊情況而超出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准。

第三章  資質資格與承發包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五條  發包方不得將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除鐵路建設工程主體、關鍵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鐵路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業務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並對分包的勘察、設計業務品質負責。

第十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應當依法具有相應專業的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者註冊資格。

第十七條  發包人可以依據鐵路建設工程的不同特點,按勘察、設計程式分階段發包或者將勘察設計一體發包;也可以在保證項目完整性、連續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分段或者分項發包。

第十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符合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投標人資質、業績、信用、人員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等條件要求,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勘察招標文件》《標準設計招標文件》等標準文本以及鐵路行業補充文本,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勘察、設計招標文件應當明確允許分包的範圍、分包人應當滿足的資格條件以及對分包實施的管理要求等內容;應當突出技術性要求並在評標辦法中相應增加技術因素的權重。評標辦法應當綜合考察投標人的業績、信用和擬承擔項目勘察設計人員的資格和能力、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等因素,擇優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條  鼓勵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鐵路建設工程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鐵路建設工程,在初步設計審查批准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工程簡易的也可以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以工程總承包方式發包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範圍內的工程設計、施工或者材料設備採購中,有任一項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採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二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承發包雙方應當依法訂立書面承包合同。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費(率)及支付方式應當公平合理,不得影響勘察設計工作品質;確定的工期應當能夠保證勘察、設計單位按照標準規範要求完成相應的勘察、設計工作;確需調整工期等約定事項的,應當在保證勘察、設計工作品質安全的前提下簽訂補充協議明確有關具體事宜。

第四章  工程勘察

第二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地質勘察實行綜合勘探。勘察單位應當加強地質測(調)繪工作,積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應用多種地質勘探方法,相互驗證和綜合分析,提高和保證鐵路建設工程勘察品質。

第二十三條  勘察單位在鐵路建設工程地質勘察工作開始前,應當依據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意見、規程規範以及委託單位的要求等編制勘察大綱,確定工作方案、工作量和重點。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實行勘察大綱審查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對勘察大綱組織審查,審查後的勘察大綱為工程勘察合同的組成部分。

勘察大綱在執行過程中應當根據地質條件、技術要求變化等進行調整,並及時報建設單位審查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重大不良地質和特殊岩土地段,勘察單位應當加強地質勘察和施工揭示地質核實工作,必要時編制地質風險因素控制方案並納入勘察大綱,經建設單位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高速鐵路和地質構造複雜的鐵路建設工程實行工程地質勘察監理制度。其他新建(改建)鐵路、鐵路樞紐、大型站房等鐵路建設工程可以根據需要開展工程地質勘察監理工作。承擔工程地質勘察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工程勘察資質,不得與勘察單位存在隸屬及其他利害關係。

鐵路建設工程地質勘察監理工作應當與工程勘察工作同步進行,並按照鐵路建設工程地質勘察監理規程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依據審查後的勘察大綱,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加強勘察過程管理,及時整理、核對原始記錄,接受工程地質勘察監理單位的檢查,保證勘察工作達到規定的要求和深度;編制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鐵路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深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鐵路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勘察約定,協調解決勘察工作中存在的困難,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條件;統籌項目建設需求,組織勘察單位與沿線有關單位溝通對接;對勘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定測階段工作結束後,鐵路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勘察單位的勘察工作成果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不得交付使用;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工程設計

第二十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設計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為社會服務,應當依據國家發展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綜合交通運輸規劃、鐵路路網規劃,嚴格按照驗收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開展,加強與其他運輸方式規劃建設協同和銜接,運用系統工程理論,優化點與點、線與線、點與線、固定設備與移動設備以及裝備能力的匹配關係,正確處理建設與運輸、建設與維修、新建工程與既有設施設備的關係,通過經濟技術比較,選擇安全可靠、技術適用、經濟環保的建設方案。

第三十條  鐵路建設工程設計應當統籌經濟社會需求、工程技術的可行性和建設項目的經濟性,按照保護環境、節約土地、抗震設防等要求,進行合理充分的方案比選,完善優化設計方案;採用技術先進的施工工藝和安全可靠的工程措施,提出實用經濟的施工組織設計;準確計算工程、材料、設備和徵地拆遷數量,採用合理的定額和單價,按照建設、運營費用最合理的原則確定工程建設投資。

第三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品質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産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或者通過設置特定參數、指標等方式變相指定生産廠、供應商。

第三十二條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鐵路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産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文件中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工程品質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並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針對勘察單位提出的重大不良地質和特殊岩土地段風險因素控制方案,採取合理措施降低隧道、高墩大跨橋梁以及高陡邊坡等重點工程安全風險,並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提出對應的工程技術措施和施工安全注意事項。

第三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文件依法需經審批的,由項目審批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設規模、投資概算、設計文件深度等內容進行審查。

經審查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是開展施工圖設計的前提。設計單位在開展施工圖設計時,對初步設計批准的設計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並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准後方可修改。

第三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施工圖設計文件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必須履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程式,按照規定將完備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送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辦法由國家鐵路局另行規定。

第六章  勘察、設計管理

第三十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為勘察、設計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保證合理的勘察、設計工期,提供真實、可靠的原始資料。

鐵路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履約管理,強化對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産履約管理的檢查,按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勘察、設計費用。

鐵路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工程地質勘察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擅自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得利用市場優勢地位迫使勘察、設計單位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承攬任務。

第三十七條  編制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文件和規定為依據:

(一)國家發展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綜合交通運輸規劃、鐵路路網規劃;

(二)項目批准文件;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第三十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交付建設單位的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鐵路建設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標準、規程、規範;

(二)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三)有工程勘察、設計人員、復核人員及項目負責人的簽字;

(四)有勘察、設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的簽字;

(五)加蓋勘察、設計單位法人印章,註冊專業還需加蓋註冊人員的執業印章;

(六)建設單位的其他合法要求。

第三十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勘察技術、地質風險因素交底,參與施工驗槽,及時解決工程設計和施工中與勘察工作有關的問題,按照規定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鐵路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説明勘察、設計意圖,解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並按照規定做好重點工程中關於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

鐵路建設工程開工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設立現場代表機構,選派主持或者參與該項目勘察、設計的主要技術人員常駐現場,完善和優化工程設計,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後,方可修改。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品質安全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

第四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與鐵路建設工程品質事故的分析,並對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負責,技術負責人對其負責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技術責任,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對其簽字蓋章的勘察、設計文件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向建設單位交付勘察、設計文件時,應當一併編制、提供包括前款所述人員的項目勘察、設計人員名錄匯總表。項目勘察、設計人員名錄匯總表應註明各人的項目崗位、負責的工作範圍(專業、里程等)。

第四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地質勘察監理單位以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其經辦的工程勘察、設計、地質勘察監理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依法承擔工程品質安全責任。

第七章  變更設計

第四十四條  本章所稱變更設計,是指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修改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設計,確需變更的,應當嚴格履行變更設計程式。變更設計套裝程式括變更設計建議、變更設計會審、組織編制變更設計文件、審查變更設計文件、下發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等。

第四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變更設計的管理,變更設計應當依法合規、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在確保工程安全、品質和使用功能的同時,嚴格控制工程投資。

鐵路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約定和項目具體情況制定變更設計管理制度,按照本辦法規定明確變更設計管理程式和工作標準,並建立考核機制。

第四十六條  變更設計增減的有關費用,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承包(委託)合同約定與建設單位協商確定,必要時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依照約定及時計量支付有關費用。

第四十七條  鐵路建設工程在實施過程中發生危及安全的情形需要立即變更設計予以處理的,建設單位可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工程應急設計方案,先行處理;危險狀況解除後,應當及時履行變更設計手續。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的主要事項包括:

(一)勘察、設計工作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情況;

(二)勘察、設計承包、發包及其他從業單位資質、人員資格情況;

(三)勘察、設計程式執行情況;

(四)工程地質勘察監理制度執行情況;

(五)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情況;

(六)勘察、設計單位配合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其處罰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鐵路工程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查勘察大綱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驗收勘察成果資料的。

第五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鐵路工程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編制勘察大綱,或者不配合工程地質勘察監理工作的;

(二)勘察、設計單位授權不具備相應條件的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開展勘察、設計工作,或者未按合同約定設置現場配合機構、配備相應人員的;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轉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業務,或者未按照規定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的;

(四)設計單位不配合設計文件審查工作的。

第五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監管人員在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鐵道部于2006年1月4日公佈的《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鐵道部令第26號)同時廢止。


相關政策解讀:《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1.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5年第3號).doc

  2.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5年第3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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