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63屆會議分別以第MEPC.216(63)號決議和第MEPC.217(63)號決議通過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下稱《防污公約》)附則的修正案(關於《防污公約》附則I、II、IV和V中港口接收設施的區域性安排)和《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附則的修正案(關於附則VI中港口接收設施的區域性安排和《2008年氮氧化物技術規則》中設有選擇性催化還原系統的船用柴油機的發證)。根據《防污公約》第16(2)(f)(iii)條和第16(2)(g)(ii)條的規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3年2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並將於2013年8月1日生效。
我國是《防污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後未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章)
2013年3月7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3年3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