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79屆會議于2004年12月9日以MSC.169(79)號決議通過了《散貨船艙口蓋的船東檢查和維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根據經修正的安全公約第XII章第7條的有關規定(參見以MSC.170(79)號決議通過的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上述標準為強制性要求,並與該條于2006年7月1日同時生效。我國是《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締約國,因此上述標準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散貨船艙口蓋的船東檢查和維護標準》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散貨船艙口蓋的船東檢查和維護標準(MSC.169(79))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生效 公告
抄 送:外交部國際司、條法司,國防科工委系統工程三司,中遠(集團)總公司,中海(集團)總公司,中外運(集團)總公司,長航(集團)總公司,中國船舶工業(集團)總公司,中國船舶重工(集團)總公司,中國船級社,中國船東協會,中國航海學會,中國造船工程學會,中國造船行業協會,大連海事大學,上海海事大學,部體法司、水運司、海事局、救撈局,駐英使館海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