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集裝箱運輸車輛超限標準進行修改的建議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7/2015-01189

公開日期

2015年09月24日

主題詞

集裝箱;超限標準;建議

機構分類

公路局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其他

  關於對集裝箱運輸車輛超限標準進行修改的建議收悉。經商工業和資訊化部,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集裝箱運輸限高標準問題。現行集裝箱運輸列車限高標準是根據公路橋梁設計標準和車輛強制生産標準制定的。依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01—2003),三、四級公路橋梁凈高為4.5米,其中包括0.5米的安全高度,以確保路面維修加舖以及冬季積雪等條件下,車輛能夠安全通行。2014年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14)維持了相同凈高標準。依據《道路車輛外廊尺寸、軸荷及品質限值》(GB1589—2004,以下簡稱“GB1589標準”),集裝箱運輸列車限高4米,2007年1月1日前限高4.2米。據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集裝箱運輸車輛高度不得超過4.2米;《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規定:集裝箱運輸列車,總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4.2米。綜上,將集裝箱運輸列車的限高標準確定為4.2米,考慮了車輛生産技術標準,也考慮了立交橋、高架道路和鐵路橋的橋下凈空,以及跨公路的電線、電纜等設施的離地高度,目的是防止集裝箱運輸車輛通過橋梁時對公共設施造成損壞,保護駕乘人員的生命財産安全。
  對於目前存在的部分集裝箱運輸列車高度超過4.2米的問題,經調查了解,主要是一些車輛生産或改裝企業為提高車輛實際承載能力,超標準配置汽車輪胎等主要構件,導致集裝箱整車超高。針對此種情況,在近期工業和資訊化部發佈的GB1589《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品質限值》(徵求意見稿)中,對半挂牽引車鞍座空載時高度提出了特別規定:運送高度為2591mm標準集裝箱的半挂牽引車,不應超過1320mm;運送高度為2896mm標準集裝箱的半挂牽引車,不應超過1110mm。希望通過技術標準要求,指導牽引車企業的設計和製造,解決牽引車和集裝箱半挂車匹配後超高的問題。
  二、關於集裝箱長度及車長問題。建議中所提到的53英尺集裝箱不是ISO標準,也不是我國國家標準,僅是美國用於內陸運輸的;我國生産的53英尺集裝箱僅僅用於出口美國,且佔出口總量非常小。根據GB/T1413-2008《系列1集裝箱分類、尺寸和額定品質》國家標準,最大尺寸集裝箱長度為45英尺(13.716米)。
  考慮45英尺集裝箱半挂車在實際使用當中的需求,在此次GB1589《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品質限值》(徵求意見稿)中,已考慮將半挂車長度限值由13米調整為13.72米,組成鉸接列車長度限值由16.5米調整為17.22米,以滿足集裝箱的公路運輸需要。
  三、關於研究解決一輛六軸集裝箱運輸車輛裝運兩個20英尺集裝箱的問題。根據GB/T1413-2008標準,兩個20英尺標準集裝箱的最大額定總品質為60.96噸,包括半挂牽引車(自重約7噸)和半挂運輸車(自重約6噸)在內,列車總品質將達到近75噸,遠遠超過我國公路承載能力以及《車輛外廊尺寸、軸荷及品質及品質限值》(GB1589-2004)等相關規定,在現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強制性車輛生産標準等條件下難以實現。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加強研究,進一步完善公路貨車限載標準,加強公路運輸服務管理,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安全便捷出行。
  四、關於提高六軸半挂車輛總重限值的問題。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從2004年6月起,在全國集中組織開展了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在集中治超期間,全國公路路政和公安交警部門統一執行超限認定標準,即二軸、三軸、四軸、五軸、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的車貨總重最大限值分別為20噸、30噸、40噸、50噸和55噸。集中治超工作結束後,公路路政部門繼續按照上述標準開展治理超限工作;公安交警部門按照行駛證標記的核定載品質,繼續開展治理超載工作。目前所執行的標準,是治超的臨時方案,不是標準法規所要求的。現行的GB1589中所規定車輛的最大允許總品質是六軸汽車列車49噸,已是世界最高限值。近期的GB1589《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品質限值》(徵求意見稿)中也繼續維持49噸的總品質不變。為了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實現依法治國的精神,經協商公安部,結合最新的技術標準,擬將全國治超執法標準統一到GB1589《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品質限值》上來,從而實現車輛生産、路面執法、計重收費標準的全面統一,以遏止車輛非法改裝的利益趨動,維護正常車輛生産秩序。下一步我部將結合您的意見,加快《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修訂工作,爭取早日出臺,更好地服務運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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