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超限超載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7/2015-01200

公開日期

2015年09月24日

主題詞

超限超載;刑事責任;建議

機構分類

公路局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其他

  關於對超限超載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經商公安部、工商總局、安監總局、全國人大法工委,現答覆如下:
  經國務院同意,交通運輸部會同中宣部、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監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從2004年6月起,組織開展了車輛超限超載集中治理工作。11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依法嚴管、標本兼治、立足源頭、長效治理的原則,綜合運用經濟、行政、技術、法律等多種手段,不斷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工作力度,積極推進治超工作,取得了明顯效果。全國幹線公路車輛超限超載得到有效控制,公路網路況水準和通行效率明顯提升,車輛“大噸小標”問題基本解決。因超限超載引發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明顯減少,超載貨車肇事導致的事故起數佔全部貨車肇事起數的比例從2006年的24.3%下降至2014年的7.5%,死亡人數佔比從2006年的29.2%下降至2014年的10.7%。
  但同時我們也看到,貨車非法生産改裝現象蔓延,全國商品車運輸車輛中90%以上為非法生産改裝車輛,大部分罐式汽車和重型貨車都具備嚴重超限超載的能力;局部地區超限超載現象仍然較為嚴重,一些地區近期還出現反彈;少數地區超限超載車輛強行闖卡,駕駛人以服毒、自焚等手段威脅執法人員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治超執法環境較差,基層執法人員面臨巨大壓力。這些問題表明,治超工作是一場難度極大的攻堅戰,也是一項長期的任務。
  正如建議中指出的,現行法律法規對違法超限超載的處罰力度小,違法成本低,只有在造成橋梁坍塌、交通肇事等嚴重後果情況下才追究刑事責任,未能充分發揮法律的懲治、震懾和教育作用。儘管近些年國家投入了大量精力並始終保持治超高壓態勢,但由於違法成本低,仍有部分人員存在僥倖心理,以身試法,致使少數地區和局部路段違法超限超載現象屢禁不止。從損害後果上看,車輛超限超載不僅會直接造成橋梁坍塌、群死群傷及交通安全事故等惡性損害,而且還會造成公路和橋梁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縮短等隱性損害,給國家造成數以億計的財産損失,其危害遠高於醉酒駕駛,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出行安全,社會各界反映強烈。
  為懲戒違法超限超載行為,保障公路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2012年7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提出研究推動將超限超載等行為列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並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的意見;2014年國務院下發的《關於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意見》(國辦發〔2014〕55號),再次提出研究推動將車輛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列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意見。
  從我國醉駕入刑的實施效果來看,刑罰對一些頑固的違法行為具有較強的威懾力,國外治超經驗表明,在充分利用行政、經濟、技術等多種手段深入推進治超工作的同時,對嚴重超限超載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有利於督促相關人員真正樹立“不敢超”的意識促進依法經營。就此問題,近年來,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已開展大量的前期研究工作,並向全國人大法工委建議,將嚴重超限超載納入危險駕駛罪。在研究起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過程中,相關部門已經多次進行認真研究,但對於如何準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以避免打擊面過大以及在現有道路運輸環境下,將超限超載簡單規定為犯罪,能否切實執行,能否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等問題,各方面意見還不統一。下一步,我部將結合您提出的建議,積極配合有關單位深入開展研究論證,進一步廣泛聽取意見,推動出臺相關政策制度,加大對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懲戒和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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